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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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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基本药物”的概念,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我国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核心提示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8日召开会议,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记者采访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及医药卫生界部分专家。   时间表确定,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30%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教授李玲认为,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克服医药资源浪费与短缺问题。同时,能够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   目录包括药品品种307个,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目前,我国已先期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专家观点】   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介绍,国家基本药物遴选是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和数量。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药物,价格至少便宜25%   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基本药物价格平均降幅约在10%左右。同时,基本药物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15%药品加成。两者相加,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药物,价格上至少便宜25%。   根据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根据规定,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专家观点】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秦耕指出,我国将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嘉齐指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科学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在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确定的采购价格,形成本地区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根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据悉,我国将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专家观点】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指出,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链接)   基本药物制度是一个全球化概念,是一个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   “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各国公共医疗保障体系都不可能为民众的所有药物开支付账,因此对所有上市的药品进行适当的遴选,编制出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全世界约有16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正式的基本药物目录。   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 目录 简介 目录管理办法 意义 政策框架 内容 目标 中药饮片 目录的构成 目录的编排 目录的分类 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对备注栏中"注释"的说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1. 中成药 · 关于中药饮片 简介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除《实施意见》外,9部委还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根据规定,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目录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   第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义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足量供应和合理使用,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转变“以药补医”机制,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人民健康,体现社会公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策框架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突出改革重点,积极稳妥实施;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参与。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要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地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同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要同步落实好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差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进行定期调整完善,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同时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使药品质量有保障,用药更安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进行定期调整完善,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根据管理办法,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可适时组织调整。决定调整品种和数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等。 内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未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他介绍,200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   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对于中药饮片部分,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目标   根据规定,未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为:2009年每个省(市、区)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第二部分 中成药 序号 功能 药品名称 备注 一、内科用药 (一)解表剂     1 辛温解表 九味羌活丸(颗粒)   2   感冒清热颗粒   3 辛凉解表 柴胡注射液   4   银翘解毒丸(颗粒、片)   5 表里双解 防风通圣丸(颗粒)   6 扶正解表 玉屏风颗粒   (二)祛暑剂     7 解表祛暑 保济丸   8   藿香正气水   9 健胃祛暑 十滴水   (三)泻下剂     10 润肠通便 麻仁润肠丸(软胶囊)   (四)清热剂     11 清热泻火 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   12   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 注释1 13   牛黄上清丸(胶囊、片) 注释2 14 清热解毒 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   15   银黄颗粒(片)   16   板蓝根颗粒   17 清肝解毒 护肝片(胶囊、颗粒)   18 清热祛湿 茵栀黄颗粒(口服液)   19   复方黄连素片   (五)温里剂     20 温中健脾 附子理中丸(片)   21   香砂养胃丸(颗粒、片)   (六)止咳、平喘剂     22 散寒止咳 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   23 清肺止咳 蛇胆川贝液   24   橘红丸(颗粒、胶囊、片)   25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26 润肺止咳 养阴清肺丸   27 清肺平喘 蛤蚧定喘丸   (七)开窍剂     28 清热开窍 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   29   安宫牛黄丸 注释3 30 化痰开窍 苏合香丸   (八)固涩剂     31 补肾缩尿 缩泉丸(胶囊)   (九)扶正剂     32 健脾益气 补中益气丸(颗粒)   33   参苓白术散(丸、颗粒)   34 健脾和胃 香砂六君丸   35 健脾养血 归脾丸(合剂)   36 滋阴补肾 六味地黄丸   37 滋阴降火 知柏地黄丸   38 滋肾养肝 杞菊地黄丸(胶囊、片)   39 温补肾阳 金匮肾气丸(片)   40   四神丸(片)   41 益气养阴 消渴丸   42 益气复脉 参麦注射液   43   生脉饮(颗粒、胶囊、注射液)   (十)安神剂     44 养心安神 天王补心丸(片)   (十一)止血剂     45 凉血止血 槐角丸   46 散瘀止血 三七胶囊(片)   (十二)祛瘀剂     47 活血祛瘀 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48   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   49   丹参注射液   50 益气活血 麝香保心丸 注释4 51 理气活血 复方丹参片(胶囊、颗粒、滴丸)   52   血府逐瘀丸(胶囊)   53 滋阴活血 脉络宁注射液   54 化瘀宽胸 冠心苏合丸(胶囊、软胶囊)   55   速效救心丸   56   地奥心血康胶囊   57 化瘀通脉 通心络胶囊   (十三)理气剂     58 疏肝解郁 丹栀逍遥丸   59   逍遥丸(颗粒)   60 疏肝和胃 气滞胃痛颗粒(片)   61   胃苏颗粒   62 理气止痛 元胡止痛片(胶囊、颗粒、滴丸)   63   三九胃泰颗粒   (十四)消导剂     64 消食导滞 保和丸(颗粒、片)   (十五)治风剂     65 疏散外风 川芎茶调丸(散、颗粒、片)   66 祛风化瘀 正天丸(胶囊)   67 平肝息风 松龄血脉康胶囊   68 祛风通络 华佗再造丸   (十六)祛湿剂     69 消肿利水 五苓散(胶囊、片)   70 益肾通淋 普乐安胶囊(片)   71 化瘀通淋 癃闭舒胶囊   72 扶正祛湿 尪痹颗粒(片)   73 化浊降脂 血脂康胶囊   二、外科用药 74 清热利湿 消炎利胆片(颗粒、胶囊)   75 清热消肿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注释5 76 清热解毒 季德胜蛇药片   77   连翘败毒丸(膏、片)   78   如意金黄散   79 通淋消石 排石颗粒   80 软坚散结 内消瘰疬丸   三、妇科用药 (一)理气剂     81 养血舒肝 妇科十味片   82 活血化瘀 益母草膏(颗粒、胶囊、片)   (二)清热剂     83 清热除湿 妇科千金片(胶囊)   (三)扶正剂     84 养血理气 艾附暖宫丸   85 益气养血 八珍益母丸(胶囊)   86   乌鸡白凤丸(胶囊、片)   87 滋阴安神 更年安片   (四)散结剂     88 消肿散结 乳癖消片(胶囊、颗粒)   四、眼科用药 (一)清热剂     89 清热散风 明目上清片   (二)扶正剂     90 滋阴养肝 明目地黄丸   五、耳鼻喉科用药 (一)耳病     91 滋肾平肝 耳聋左慈丸   (二)鼻病     92 宣肺通窍 鼻炎康片   93 清热通窍 藿胆丸(片、滴丸)   (三)咽喉病     94 化痰利咽 黄氏响声丸   六、骨伤科用药 95 活血化瘀 接骨七厘片   96   伤科接骨片   97   云南白药(胶囊、膏、酊、气雾剂)   98 活血通络 活血止痛散(胶囊)   99   舒筋活血丸(片)   100   颈舒颗粒 注释6 101   狗皮膏   102 补肾壮骨 仙灵骨葆胶囊     中药饮片   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目录的构成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目录的编排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标注的为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本报北京8月18日讯 记者吴佳佳报道:卫生部等9部门今天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管理办法,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可适时组织调整。决定调整品种和数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非“一劳永逸”,在五种情形下,药品将被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标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等。 307个基本药物品种纳入报销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昨启动 上海正在调研沪版基本药物目录   □晨报记者 陈里予 朱国荣   昨天,翘首以盼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同时露面。据悉,新的基本药物目录有307个品种,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进一步减轻基本用药费用的负担。   对此,昨晚上海市卫生局明确表示,已经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框架下,开展具体调研工作,包括上海版的基本药物目录。上海版基本药物目录将着重考虑市民的用药习惯,307种药物究竟是多是少,多了哪几种或者少了哪几种,都将在调研中寻找到明确答案,再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在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行,在广泛听取市民意见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后,再在全市推广。   目录覆盖八成以上常见病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有307个品种,分化学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三大类。记者看到,很多耳熟能详的药物,甚至是一些廉价药都在这份名单中,包括感冒清热颗粒、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保济丸、牛黄解毒丸、板蓝根颗粒、蛇胆川贝液,甚至还有安宫牛黄丸等。   沪上多位专家指出,这份基本药物目录可以覆盖80%以上的常见病、多发病。这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是永久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除了基层版本以外,还有一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其他部分)》供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订出台。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暂行办法,307个品种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国家发改委制订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 (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而在上海“零差率”政策已经覆盖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指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166种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向患者收取费用,不再加价15%。   2020年实现全国城乡覆盖   根据规定,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不代表要配齐基本药物目录中所有的基本药物。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室主任石光指出,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不过,基层医生开药必须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 2011年我国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09年08月19日 01: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今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30%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本报北京8月18日电 (记者白剑峰)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和部署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时公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是: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30%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200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目前,已先期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要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地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同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要同步落实好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差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进行定期调整完善,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 专家详解:基本药物制度如何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2009年08月18日 22:01 中国广播网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今启动 将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中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1分报道,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今天正式启动实施并部署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并明确到今年年底我国每个省区市30%的政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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