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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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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第一讲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本门课程对 下半年(个别涉及 上半年)以来所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有针对性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营业税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消费税最新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解读(坏账准备、资产损失、向个人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最新政策解读、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扣实务操作方法、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个人无偿受赠

2、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房地产业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销售二手房税收政策)、动漫产业最新优惠政策解读、税务稽查最新政策解读等。第一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变化在旧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第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3、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能够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五,个体经营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新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第二,其它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

4、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新旧制度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降低为50万;第二,其它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从180万降低为80万;第三,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在旧制度下“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制度下“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赋予其自由选择权。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过渡政策 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5、1079号),该通知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 1月1日起实施。当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第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第二, 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三, 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工作 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 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5号),该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079号)的规定, 1月底前应对 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

7、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 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 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第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第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 1月31日前,将 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上报税务总局。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 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8、号),该制度自 3月20日起施行。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139号),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了解释。(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它个人;其它个人,是指自然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

9、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

10、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对提出申请而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申请认定的程序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11、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

12、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

13、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它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14、其它有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4)认定机关应当自

1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一般纳税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四)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

16、导期管理:(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五)相关文件废止本办法自 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26号)

17、同时废止。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 40号)。(一)进行辅导期管理的对象进行辅导期管理的对象包括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其它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其它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2)骗取出口退税的;(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二)辅导期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它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它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

19、次月起执行。(三)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它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

20、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

21、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正确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经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22、。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1)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2)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3)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

23、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4)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5)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6)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7)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8)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9)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0)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11)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

24、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4)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四)纳税辅导期结束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

25、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五)相关文件废止本办法自 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创造电 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创造电 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创造电 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097号)同时废止。六、纳税筹划与注意事项第一,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注意运用分立企业的技术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第二,符合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申请,以免遭受不利的税收待遇。第三,对于实行纳税辅导的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按期结束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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