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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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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概述.1.1前言.11.2定义.11.3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类型.21.4适用范围.2第二章收单业务委托基本要求.22.1遵守规则.32.2委托责任.32.3注册登记.32.4签署协议.32.5业务资料的提供与使用.42.6银联标识的使用.42.7账户信息安全.42.8保密信息的使用.52.9风险保证.52.10业务收费.52.11业务报告.62.12中国银联从属成员和附属成员的委托服务.62.13业务宣传.62.14禁止委托业务转包.6第三章收单业务处理基本要求.63.1商户拓展与月艮务.63.2终端布放与维护.63.3交易接入.7第四章注册登记与认证.94.1执行机构及架构.94.2收单外包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94.3注册登记.114.4认证.144.5拓展跨地区业务注册登记与认证.16第五章资格变更及退出.175.1资格变更.175.2资格退出.185.3退出机构的责任及义务.19第六章监督与评价.19第七章费用.197.1费用种类.197.2费用标准.20第八章附则.20第一章概述1.1前言为明确银联卡收单业务委托服务的基本要求和服务标准,明确银联卡收单外 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收单外包机构”)注册登记与认证流程及其他关联事项,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根据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2,收单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自主 选择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 管机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收单外包机构,对外委托收单非核心业务、实施相应管理并承担相应风险。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责成中国银联开展收单外包机构的注册登记与认 证服务,帮助收单机构防范收单业务委托外包风险;设立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注 册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办公室”),负责注册登记工作,向中国银联 业务管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定期报告工作情况。1.2定义收单机构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银行卡业务、从事银联卡交易受理,与特 约商户签约,承诺支付所受理银联卡交易款项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机 构。收单外包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银联卡收单机构委 托,为银联卡收单机构提供银联卡收单非核心业务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企业。收单非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交易接入 等。1本办法所指银联卡业务规章是指适用于银联卡业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争议处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审议发布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操 作流程等一系列行业准则、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2本办法所指市场规则是指适用于银联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联市 场发展委员会、各地银行卡同业协会发布的各项有关规则、决议等。当各地银行卡同业协会发布的规则、决议与银联卡业务规章、中国银联市场发展委员会发布规则不一致时,以银联卡业务规章、中国银联市场 发展委员会发布规则为准。1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和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金结算等收单核心业务不 得对外委托收单外包机构。1.3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类型根据收单机构委托,收单外包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拓展与服 务、终端布放与维护、交易接入等。商户拓展与服务是指按照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规定及要求,筛选并联系新 的银联卡特约商户;或者按照收单机构、中国银联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特约商户 培训、回访等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是指布放ATM、CDM、多媒体自助终端、POS、固定电话等各 类银行卡受理终端,提供所布放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除外)、参数调整等服务。交易接入服务是指对ATM、CDM、多媒体自助终端、POS、移动电话、互联网、固定电话等各类支付终端发起的交易信息进行收集、交易报文定制和转发的服 务。1.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和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本办法不适用于村镇银行从属成员机构与对其提供入网担保的控股母行之 间的业务合作。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机构与收单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 湾)注册并参与或从事银联卡收单业务服务的相关机构。本办法所指成员机构、团体成员、附属成员、从属成员是指经中国银联审核 同意,加入中国银联网络开办银联卡业务的相关机构。中国境外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收单业务委托基本要求银联卡收单机构及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22.1遵守规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据本办法及银联 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合规开展业务。2.2委托责任收单机构应依据本办法、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对收单外包机构提供的 服务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其承诺遵守本办法及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的相关 要求,确保银联卡受理服务水平符合规范要求。收单外包机构承诺接受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指导和监督,共同维护收单市 场稳定、规范发展。收单机构不得因委托收单外包机构从事业务服务而对银联卡跨行业务申请 任何免责或延缓承担责任。收单机构可依据协议,向合作的收单外包机构进行违 规追偿。2.3注册登记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根据本办法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四 早。收单机构有义务督促、协助合作的收单外包机构履行相关注册登记手续。2.4签署协议2.4.1尽职调查收单机构应对拟委托的收单外包机构进行信用资质调查和服务安全评估。调 查记录及安全评估报告至少保存至协议失效后两年以上。2.4.2协议条款收单机构及其授权许可的分支机构应就银联卡收单业务委托服务与收单外 包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含本办法相关内容及以下相应条款:1.收单外包机构承诺遵守本办法,遵守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合作 协议不得与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相冲突;承诺因违反本办法及银联卡业务 规章和市场规则受到惩罚或带来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32.按照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及收单机构要求运作委托业务。交易接 入外包机构须按照收单机构的要求进行交易路由设置。3.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收单外包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进行检查。4.收单外包机构承诺满足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5.收单外包机构承认中国银联是“银联”商标的唯一拥有者。6.收单机构终止与中国银联合作,其委托收单外包机构开展的银联卡收单 业务服务自动终止。合作终止后,收单外包机构有义务协助收单机构做好后续工 作。2.5业务资料的提供与使用收单外包机构使用的所有业务资料须经合作收单机构同意,并有义务应收单 机构要求及时归还或销毁。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规范,委托业务产生的 文件资料,如商户申请、商户协议、交易单据等。2.6银联标识的使用收单外包机构代表收单机构使用银联标识时,应严格遵守银联卡业务运作 规章第三卷、银联卡受理标识使用规则等中国银联关于银联标识使用的各 项规定。2.7账户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监督并落实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将外包机构纳入本机构账户 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范畴,建立双方间应急处理流程,并为应急预案的实施 提供相应保障。收单外包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等所 有中国银联关于储存和/或传输账户数据的相关规则,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 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IC卡芯片信息、卡片 验证码及个人密码等。4收单外包机构发生篡改、泄露和破坏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的安全事故时,有 义务立即通知合作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对安全事故进 行调查处理。收单外包机构未达到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泄漏账户信息导致中国银 联及其入网机构遭受损失的,中国银联有权依据银联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 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经认定的责任方进行处罚。2.8保密信息的使川收单外包机构必须同意:2.8.1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保密信息,只在为合作收单机构提供 银联卡受理相关服务时使川相应保密信息。2.8.2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保密管理制度,按照合作收单机构及中国银 联的要求保管保密信息,确保不被泄漏。2.8.3 不得出售、利用、复制、传播或修改保密信息。2.8.4 根据合作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要求,自委托业务服务终止生效时立 即停止使用所有保密信息,并交还合作收单机构,中国银联提供的相关信息直接 交还中国银联。对于私自保留保密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所有责任。2.8.5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收单机构业务 管理办法、系统说明、卡片信息,BIN信息及密钥相关技术参数等。2.9风险保证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收单机构可适当向收单外包机构收取风险保证金或向保 险机构定制专业保险。对由于收单外包机构原因造成中国银联及中国银联入网机构损失的,收单机 构有权使川风险保证金或保险赔付先行进行赔偿,并保留对外包机构进一步追偿 的权利。2.10业务收费收单外包机构的收入来源是从合作收单机构处获取的委托服务费。费用标准5由双方商定。收单外包机构不得自行向商户收取任何与委托业务有关的费用。2.11业务报告合作收单机构、注册登记办公室有权要求收单外包机构定期(一般指一个季 度)向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发生重大业务事件(如发生篡改、泄漏和破坏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大范围 病毒感染,网络被攻击等)或业务变更(如公司重组、主要股东变更、管理人员 变更、业务变更、开展新业务品种等)后,收单外包机构有义务立即通知收单机 构及中国银联,对须采取应急方案的应及时报告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2.12中国银联从属成员和附属成员的委托服务从属成员委托收单外包机构提供交易接入服务的,应事先取得其所从属的基 本成员同意。附属成员委托收单外包机构提供交易接入服务的,应事先取得其所附属的团 体成员同意。2.13业务宣传收单外包机构在收单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收单机构从事业务活动并进行 与此相应的宣传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代表中国银联或与中国银联有 直接关联性。2.14禁止委托业务转包收单外包机构成以自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设备和系统等)向合作收 单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转包合作业务。第三章收单业务处理基本要求银联卡收单机构及其收单外包机构必须遵守以下业务管理基本要求:3.1商户拓展与服务3.1.1商户协议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委托服务,应遵守:61.商户收单协议的主签约方应为收单机构,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商户资金清 算等收单核心业务由收单机构承担。2.商户收单协议原件应由收单机构保存。3.1.2商户扣率及商户类别码(MCC)收单机构负责商户扣率的确定和商户类别码(MCC)的编制,并对商户类别 码(MCC)准确性承担责任。3.1.3商户信息收单机构须全面确认并及时掌握其委托收单外包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名称、地址等商户信息。收单外包机构须向合作收单机构准确提供商户信息及其变更情况。3.2终端布放与维护开展终端布放与维护委托服务,应遵守:3.2.1收单外包机构受托布放的各类受理终端,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收单机构 标识及银联标识,不得张贴外包服务机构标识。3.2.2收单机构直接承担被没收卡片的回收、登记、销毁、转递等工作。3.2.3收单机构必须全面掌握委托布放终端机具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 其变更情况。3.2.4收单外包机构必须建立机具定期回访及问题维护24小时响应机制。3.2.5负责终端布放与维护收单外包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经收单机构授 权,可向中国银联中请机构标识代码,在交易报文中终端布放机构信息中加以填 写使用。3.2.6收单机构应作为主签约方与ATM场地出租方签署场地租赁协议。3.3交易接入开展交易接入委托服务,应遵守:3.3.1交易路由7收单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委托业务的交易路由设置要求。交易接入外包机构须按照收单机构的要求设置交易路由。禁止将商户终端上送的非本代本交易3信息,未经中国银联系统转接处理直 接发送发卡机构处理。3.3.2资金清算收单外包机构不得因参与收单业务而与商户的资金账户产生关联,不得拥 有、控制清算资金。收单机构不得将向商户付款或收款的权利及义务向合作收单外包机构转移。中国银联必须承诺将交易资金清算到各相关收单机构及发卡机构。3.3.3交易数据准确真实开展交易接入服务的收单外包机构应准确上送交易信息。交易报文中受理机 构信息应准确填写实际合作收单机构信息,禁止采用一切仿冒交易渠道、套用交 易类型、套用商户类型等行为。中国银联必须对交易接入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上送的交易全部认定为其相成 合作收单机构的业务。3.3.4与中国银联建立直接连接收单外包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经收单机构委托并经中国银联认证后,可 与中国银联系统建立直接连接。收单机构应对其授权接入中国银联系统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渠道、业 务处理负责并承担相应义务。依据银联卡密钥安全管理规则(磁条卡部分),参照外包机构接入中国银联技术安全要求等,指导并监督合作的交易接入外 包机构落实密钥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机房安全等各项技术安全要求。收 单外包机构直接接入中国银联系统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责成中国银联根据自身系 统状况另行制定并发布。3非本代本交易是指受理终端所属收单机构与该终端受理的银行卡发卡机构不为同一机构时,发生的银行卡 跨行交易。83.3.5标识代码分配直接与中国银联建立系统连接的交易接入外包机构获得合作收单机构的书 面许可后,可向中国银联中请机构标识代码,并在交易报文的转发机构信息中填 写使用。第四章注册登记与认证4.1执行机构及架构注册登记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收单外包机构的注册登记与认证相关工作,审 查申请材料,收集市场信息,定期向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工 作情况。注册登记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注册登记办公室分设各省(市、自治区)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注册办 事机构”),负责组织当地收单外包机构的注册登记与认证受理、申请材料初审报 备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等工作。4.2收单外包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4.2.1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办公场所等必须与机构所持营业执照一致。4.2.2注册资金符合相应基本要求。从事商户拓展与服务或终端机具布放与维护的收单外包机构实收货币资本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 1600万元。其中:从事ATM机具投放或以自有P0S机具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 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2100万元。同时从事商户拓展与服务及终端机具布放与维护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实收 货币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4000 万元。其中:从事ATM机具投放或以自有P0S机具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资本不 得低于2500万元;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4500万元。9从事交易接入(含商户拓展与服务或终端机具布放与维护的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 1亿元。申请机构在工商登记处注册并提供专业化服务时间超过八年的,其实收货币 资本可比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10%o实收货币资本根据收单外包服务状况动态调整。4.2.3申请机构的外包业务(包括收入和成本)为机构的主营业务。4.2.4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联卡业务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组织架 构、内控制度;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业务运行应急方案、业务持续计划等 制度措施健全。4.2.5有2名以上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中请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司合规、业务、技术、财务等部门 主要负责人,以及与前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 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是从 事银行卡业务或资金结算相关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4.2.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地、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提供商户拓展与培训服务的机构具备监管机构要求的商户回访、商户培训的 服务能力,具备商户问题24小时内响应的服务能力。提供终端机具布放与维护服务的机构具备监管机构要求的回访能力、机具问 题24小时内响应的服务能力。提供交易接入服务的机构,还必须拥有完备的业务处理设施和良好的技术支 持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应具备满足开展该地业务经营的 10经营场地、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保证服务质 量和服务水平。4.2.7跨地区经营是指跨省市经营或者跨地市经营开展跨省经营的中请机构,需跨三个以上省或直辖市开展所中请的业务;开展省内跨地区及直辖市内跨地区经营的,需跨三个以上地区开展所申请的 业务。4.2.8申请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4.2.9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条件。资质条件的具体标准,由中国银联业务管委员会秘书处协商中国银联业务管 理委员会委员单位,根据市场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具体制定、发布和执行。4.3注册登记4.3.1注册登记的范围和形式收单机构与收单外包机构签订协议委托相关业务前,收单机构需督促收单外 包机构依据本办法向注册登记办公室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变更及终止)采取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制。收单外包机 构按照4.3.2款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注册登记 手续即告完成。4.3.2注册登记程序及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收单外包机构提请注册登记需书面向注册登记办公室(或各地注册办事机 构,下同)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以简体中文书写,注册登记办公室申请材料仅用 于注册登记工作)。(1)注册登记佶息表(附件一);(2)业务开办承诺书(见附件二);(3)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声明书(见附件三)11(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企业验资证明;(6)有合法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成立未满一年的注册机构须在第一个年度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本项相关材料);(7)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说明(包括经营各地区的财务状况、外包收入及成 本状况的说明);(8)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 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9)企业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注册资金、企业章程、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对象、人员组织等,具体格式见附件模板);(10)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备、服务系统、系统服务能力、服务方式、服务人员资质和服务承诺等,具体格式见附件模板);(11)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应提交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基本情况说明,包 括:经营场地、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开展业务类型、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12)开展交易接入的,应提交相关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材料;(13)申请跨地域经营和交易接入的,应提交出资人相关材料。出资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人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B、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 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公章;d、出资人最近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e、出资人最近3年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12f、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 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14)企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及风险管 理规范,安全管理机制,信息保密制度等,具体格式见附件模板);(15)以自有机具开展终端布放与维护的,应提供机具管理及报废处理等相 关管理制度;(16)银联卡收单业务专业化委托服务协议(范本);(17)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确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新成立的外包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按季度向注册登记办公室(办事机 构)报送财务报表及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能力情况说明。尚未正式开展业务的中请机构需经至少一家有合作意向的收单机构的签章 确认并提交合作意向文件。2.申请材料完备性评估(1)注册登记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 评估。(2)对提交材料不完整或所提材料存在业务制度缺陷或风险隐患的,注册 登记办公室将发出书面提示。申请机构有义务根据提示补齐材料或完善自身业务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章,并将完善后的材料重新报送注册登记办公室。注册登记办公室对发出的书面提示及申请机构的完善整改情况记录在案。3.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注册登记办公室对满足审核标准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交的注册登记中请材料 及审核意见,提交至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并形成有效决议。4.公告注册登记及认证公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机构信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收货币资本、经营地址、成立时间、行业进入时间、经营地域、分支机构、公告企业当年度财务指标情况、联系人);服务类型(中 13请服务类型与实际服务类型是否相符);中请材料审查情况及结论等。注册登记办公室负责协调在中国银联官方网站开辟专栏,对完成注册登记手 续的收单外包机构及其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向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公告。对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注册登记办公室仅就其具备承接银联卡收 单业务委托能力向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公告,不对其未来经营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收单机构选择外包机构时,应优先选择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并公告的中请机 构。4.4认证4.4.1认证的范围和形式收单外包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受合作收单机构委托,代为与中国银联直 接建立系统连接的,应接受中国银联认证。系统接入(变更及终止)认证采用核准制,由注册登记办公室协调中国银联 实施并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认证有效期为两年。未经认证不得直接 与中国银联建立系统连接。收单外包机构的业务系统采取分布式建设,分别接入银联网络方式的,每个 业务系统应分别通过中国银联认证;采取单点集中接入的,集中接入平台应通过 银联认证。4.4.2认证程序及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1)认证申请表(附件三);(2)外包机构接入中国银联的技术安全要求规定提交的各项材料;(3)业务处理系统功能、系统性能及处理逻辑说明书;(4)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和佶息保密制度,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管理制 度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5)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确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42.中请材料审核与评估(1)注册登记办公室从业务开办基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 安全状况及技术支持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业务开办基础是指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办资格、业务开办能力与实力、相关业 务管理办法、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措施完备性等。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指本办法4.4.2款第1项规定的材料是否全面且真 实有效。系统安全状况及技术支持能力是指中请机构系统功能是否满足银联卡各项 业务规则要求,技术安全性能是否满足银联卡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数据安全管理 是否满足银联卡账户信息及数据佶息安全标准要求等。(2)注册登记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及业 务开办基础审查。对提交材料存在业务制度缺陷或风险隐患的,注册登记办公室 将发出书面提示。申请机构有义务根据提示完善自身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章,并将完善后的材料重新报送注册登记办公室。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的,注册登记办公室协调中国银联在30个工作日内完 成中请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安全状况、技术支持能力等方面的测试、评估:验证申请机构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级别不低于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级别要求并达到中国银联外包机构接入中国银联的技术安全要求(试行)有关各项技术安全要求。账户信息及交易处理达到银联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 安全管理规则、银联卡密钥安全管理规则(磁条卡部分)相关要求。验证中请机构业务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技术服务指标达到中请机构提供 材料中所明确的标准,且不低于下列水平:能提供7天义24小时服务,当终端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发现,并通知 相关机构。具有专门人员受理商户投诉和业务咨询,应提供7天义24小时有人值守 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人工电话的接通率应超过80%。提供系统接入的机构应具备安全、完整保存两年电子交易数据的能力。15 中国银联的其他标准和要求。3.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注册登记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及中国银联系统测试结果,对认证申请机构出 具认证审查结论(见附件四),并提交至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并形 成有效决议。4.批准与公告对认证合格者,颁发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认证证书(见附件五)并 予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注册登记办公室将书面通知该机构。通知之日 起180天内,未通过申请材料审核与评估的申请机构不得再次提交认证申请。申 请机构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注册登记办公室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4.5拓展跨地区业务注册登记与认证收单外包机构总部已完成相关业务注册登记与认证,新设分支机构开展跨地 区经营的,应填写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六),在业务开 办当地履行登记报备手续。提交材料如下:4.5.1注册登记信息表(企业分公司报备)。4.5.2企业总部完成相关注册登记与认证的证明文件。4.5.3批准设立企业分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文件或董事 会决议复印件、分公司当地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4.5.4企业分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负责人及其履历、服务网 点、服务设施、服务对象和方式、系统处理情况说明等)。4.5.5企业分公司与当地成员机构拟(已)开展银联卡收单专业化服务协议 或业务开办承诺书。总部因分支机构发生变化而履行变更手续的的,分支机构需在总部变更后在 当地履行变更后的报备手续。新设分公司所属企业总部未完成相关业务注册登记与认证的,不适用本款规 16定,应按机构业务初次注册登记与认证处理。第五章资格变更及退出5.1资格变更5.1.1收单外包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其拥有的注册和认证资格转让、分配或转借。5.L2变更登记收单外包机构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填写注册登记变更信息表(附件六,以简 体中文填写),经合作收单机构确认后,向注册登记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 续:1、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控股股东、组织形式、经营地址等的变更;2、业务范围、业务模式(含已完成注册登记与认证,其新设分支机构开展 跨地区经营)的调整;3、服务种类、服务对象(包括新增建立收单专业化服务关系、服务伙伴、业务类型)等的新增;已注册登记收单外包机构新增未经注册登记服务类型的,需依据4.3条相关 要求,提交4.3.2款第1项第1、4、6、7、8、9项至注册登记办公室履行注册 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章程、企业验资证明等材料。新增业务需要认证的,收单外包机构需依据4.4.2款第1项第1、2、3项材 料。已获认证的收单外包机构业务处理系统重大变更或升级前60大,须填写注 册登记信息变更表提交至当地注册办事机构,注册登记办公室依据变更情况决定 变更后系统认证要求。5.1.3认证资格展续收单外包机构认证有效期届满继续提供银联卡交易接入服务的,可向注册登 17记办公室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到期日前180天向注册登记办公室提 出中请,认证审查流程和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查一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注册登记办公室进行公告。5.1.4机构重组两个及以上收单外包机构合并或者收单外包机构分立后,新机构成分别重新 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办公室将视中请情况确定认证要求。5.2资格退出资格退出包括自愿退出、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三种形式。注册登记办公室负 责对退出信息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5.2.1自愿退出收单外包机构有权主动放弃相关资格,并提前180天书面告知注册登记办公 室。5.2.2自动退出自动退出包括:1、收单外包机构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书面告知注册登记办公室;2、监管机构终止收单外包机构业务运作或营业执照,或收单外包机构被政 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3、收单外包机构破产、倒闭、停业;4、注册登记办公室终止或收回收单外包机构相关业务资格许可;5、认证资格到期,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相关费用。5.2.3强制退出强制退出包括:1、自注册登记公告日起连续3年亏损的机构,实行资格的强制退出,退出后2年内不得进行注册登记申请。18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相关资格;4、违反本办法及中国银联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并造成严重影响;5、因自身行为给中国银联和/或其成员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5.3退出机构的责任及义务收单外包机构资格终止生效后:5.3.1承担资格终止生效时尚未履行的各项义务和责任。5.3.2采取措施将其资格终止事项告知所有合作收单机构和商户。5.3.3立即停止提供委托服务,不再享有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的权利。5.3.4立即归还所保管或持有的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保密信息。5.3.5违反本款规定对中国银联及其他成员机构造成损失的,中国银联和收 单机构可依法追究其责任。5.3.6立即停止使用“银联”标识并消除因退出行为对“银联”标识产生的 不良影响。5.3.7各类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退出机构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银联 卡收单外包机构。第六章监督与评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监督与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费用7.1费用种类各类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认证费、测试及接入费、资格展续认证费等。197.2费用标准7.2.1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费为每次5千元,申请机构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一次性划入中国银 联指定账户,不予退回。7.2.2认证费认证费为每次5万元。申请机构在提出中请时,一次性将相关费用划入中国银联指定账户。7.2.3办法试行期间暂不收取其他费用。7.2.4资格展续认证费资格展续认证费2万元/次。第八章附则本办法由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 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注册登记信息表二、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开办承诺书三、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声明书四、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认证申请表五、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认证审查结果通知书六、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业务认证证书七、银联卡收单外包机构信息变更登记表八、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模版)20九、企业综合情况报告(模版)十、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模版)十一、企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章(模版)21附件一: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表表格填制说明:1、表格及附件需用中文填写2、在选择项前的方框内打表示选择3、填写中如果空格不够,可另外加页填制机构:填制日期:注册申请表编号(由注册登记办公室填写):221、工商注册情况公司全称简略名称经营地址邮编注册全称简略名称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实收货币资本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口有限责任公司 口其他,请注明: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编号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Email()-公司网站2、企业基本架构开业时间现有业务已经营 年限前位 股 东 情 况股东一股东二股东三名称名称名称地址地址地址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比例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电话23经营地域跨国经营 口跨省经营 口省内跨地市经营 口其他,请注明:分支机构总数量 个全资个控股 个参股 个主要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业务份额3、制度建设规章制度建设部 门制度总数项规章制度覆盖企业全部过程 口大部分过程 口小部分过程规章制度涉及领 域 质量管理 口信用管理 口服务规范及管理 口保密制度 风险控制 口安全管理 口业务操作 口运行管理 财务管理 口监督审计 口技术开发 口档案 其他,请注明:(可多选)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口 1年一次 口2年一次 口34年一次 其他制度执行情况口严格执行 口灵活掌控 口不太严格服务准则及管理 机制(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信息保密及安全 控制制度(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24规避风险制度及 机制(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4、场地、设备、人员情况经营场地办公面积 M2,机房面积 M2机房分设 口是 口否经营场地类型口自有 口租赁 口借用 口其他现有设备(业务系统)1、设备名称 设备价值 数量购置情况:自有口租赁(租金:万元/年)口借用口其他:2、设备名称 设备价值 数量购置情况:自有口租赁(租金:万元/年)口借用口其他:3、设备名称 设备价值 数量购置情况:自有口租赁(租金:万元/年)口借用口其他:(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人员规模总人数 人,企业在册人数 人,劳务雇佣人数 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熟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数:人。其中,董事:人,高级管理人员:人。(简历随表另附)基本财务指标上季度总资产()万元,上季度权益资本总额()万元曾经或正在受到法律强制执行或调查处理 口无 口有,请另附说明。255、业务开办情况5.1 已开办的收单专业化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商户拓展与服务:交易数据处理与接入:ATM布放与维护 口商户拓展 口ATM接入服务 口以自有机具开展ATM布放与维护口商户培训 口POS接入服务 口POS布放与维护 口商户回访口移动支付接入服务 口以自有机具开展POS布放与维护口差错处理 口固话支付接入服务 口其他 口其他 口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口以自有机具开展终端布放与维护口说明:其他 口说明:说明:5.2业务量:终端总数:台商户总数:户月均交易笔数 万笔其中,ATM 台商户培训次数:次/年户月均交易金额 万元POS 台商户巡查次数:次/年户其中,ATM笔数 万笔其他终端 台差错处理商户数:ATM金额 万元POS笔数 万笔POS金额 万元其他终端笔数 万笔其他终端金额 万元5.2 已合作或者潜在的合作收单机构:1、机构名称合作业务种类地域业务年限2、机构名称合作业务种类地域业务年限3、机构名称合作业务种类地域业务年限4、机构名称合作业务种类地域业务年限5、机构名称合作业务种类地域业务年限26(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5.4为其他卡组织的收单机构提供服务?是 口否已获得的认证情况:请列明业务许可项目和开展合作收单机构:(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5.5是否与其它外包服务机构之间存在业务委托关系?是 口否请列明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名称及合作项目:(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276、注册登记业务说明6.1 拟申请服务类型终端布放与维护:商户拓展与服务:交易数据处理与接入:ATM布放与维护 口商户拓展 口ATM接入服务 口以自有机具开展ATM布放与维护口商户培训 口POS接入服务 口POS布放与维护 口商户回访口移动支付接入服务 口以自有机具开展POS布放与维护口差错处理 口固话支付接入服务 口其他 口其他 口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口以自有机具开展终端布放与维护口说明:其他 口说明:说明:6.2 所申请业务开办情况说明包括:已开办年限、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服务体系等内容,如在相关申请材料中介绍,请注明。(逐项列出,空格不够,另附说明)6.3 提交申请文件清单口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开办承诺书 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声明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份数:;验资证明,份数:;企业综合情况报告,份数:;上年度财务报告:各 份;口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说明;口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28口开展跨地区经营的,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基本情况说明;口开展交易接入的,相关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材料;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章,具体如下:各 份 以自有机具开展终端布放与维护的,机具管理及报废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口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各 份口空白业务协议书口开展交易接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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