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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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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 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政府主要领导重视, 亲自抓卫生创立工作的落实,各部门、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立卫生城市活动。 2、 市爱卫会组织健全, 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立卫生城市活动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 实现齐抓共管。 3、 市爱卫会办事机构、 编制、 人员、 经费、 任务落实, 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 能够组织、 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 社区( 居委会) 等基层单位有专( 兼) 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 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 每年工作有计划、 有部署、 有检查、 有总结, 并纳入政府目标, 实行责任制管理, 工作任务落实。 5、 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 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 城( 郊) 区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60%、 自来水普及率≥90%。 8、 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 健康教育 1、 市健康教育网络机构健全, 人员、 设备、 经费和任务落实, 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制定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 每年工作有计划, 有记录、 有总结、 有评价。社区、 医院、 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2、 市政府、 爱卫会领导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将健康教育列入政府卫生工作目标, 每年参加相关大型活动不少于2次。市爱卫办、 卫生局有领导分管。每年卫生局办公会专题研究健康教育工作不少于2次。 3、 各中、 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卫生行为形成率≥7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4、 各级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的门诊部及住院部大厅设有健康教育专栏, 病区设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板块, 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有医护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的记录, 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5、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 街道、 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不同时期卫生防病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有健康教育计划、 总结、 评价, 有宣传阵地。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以上, 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5%。 6、 各行业能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 疾病预防、 卫生保健、 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7、 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本市报纸、 电台、 电视台等有健康教育专栏, 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对创立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8、 车站、 港口、 机场、 广场、 商场、 影剧院、 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固定的宣传橱窗, 结合环境特点和公众需求宣传健康知识, 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 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 性病等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9、 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禁烟标志, 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各类会议室有禁烟标志, 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中、 小学校园内禁止吸烟。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 市容环境卫生 1、 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当地实际, 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组织机构健全, 职责明确, 管理规范, 管理人员、 环卫经费落实; 有适合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并认真贯彻执行省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 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 包括立项、 工程可行性研究、 环评、 初设、 施工、 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 3、 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环境整洁, 市容美观有序; 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 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 临街楼房阳台整洁、 封闭规范, 广告、 牌匾设置合理, 无乱搭乱建、 乱堆乱放、 乱设摊点、 乱挂衣物、 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 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 门内卫生达标, 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城区无卫生死角, 街巷路面普遍硬化, 无残垣断壁、 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城市亮化、 美化, 照明设施完好, 路灯亮化率≥95%。 4、 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 城区清扫保洁率达100%, 垃圾容器封闭, 垃圾日产日清, 清运率达10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 含高压冲水) ≥20%, 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综合利用。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 做到定期清扫保洁、 消杀, 周围整洁无蝇蛆; 垃圾、 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不污染道路。 5、 生活垃圾、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厂) 建设、 管理和防污染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等现行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处理方式: 卫生填埋、 高温堆肥、 焚烧或垃圾综合利用处理; 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处理方式: 厌氧消化、 三格化粪池、 密封贮存池、 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处理。 6、 生活垃圾中转站、 公共厕所、 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布局合理, 数量足够, 管理规范。水冲式公厕普及率≥70%。其中,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 城市主、 次干路、 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 公共汽车首末站、 汽车客运站、 火车站、 机场、 码头、 旅游景点、 广场、 主要商业区等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 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7、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 卫生制度落实。要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 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商品划行归市, 持证经营, 摊位摆放整齐,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环卫设施齐全, 给、 排水设施完善( 特别经营水产品、 畜禽产品、 熟食产品的摊位) , 公厕、 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垃圾容器密闭; 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备有垃圾收集容器, 严禁无证、 占道经营; 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 污物( 水) 处理和消毒设施完善, 实行隔离屠宰, 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 规范管理; 临时便民市场、 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 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8、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 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 市政设施、 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施工现场清洁, 物料堆放整齐, 文明施工; 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 有公共厕所、 车辆冲洗和垃圾收集等设施, 建筑垃圾管理规范, 全面实施密闭运输, 无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 建筑物料、 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 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职工食堂、 宿舍符合卫生要求, 厕所、 洗浴间保持清洁。拆迁、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 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 城市绿化美化好,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 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城区街道有花、 有草、 有行道树, 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 建成一批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 10、 城市河道、 湖泊等水面清洁, 河道通畅, 绿化、 美化, 无飘浮垃圾; 岸坡整洁, 无垃圾杂物。 四、 环境保护 1、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环境保护规划、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环保部门独立建制。 2、 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 。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 全年优良( API指数≤100) 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 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3、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处于全市域范围内, 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 规划、 标准、 监测规范( 《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等要求。 4、 市辖区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 其它水体无黑臭现象。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6、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7、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且运行正常。危险废物处理率为100%。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利用率为100%。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 8、 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 3) 人员中毒死亡的; (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 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 6) 捕杀、 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根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 五、 公共场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 1、 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设备、 编制、 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 管理工作有计划、 有措施、 有检查, 监督、 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 资料齐全。 2、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设有专( 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3、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 卫生设施( 清洗、 消毒、 保洁、 通风、 照明和排水等) 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旅店、 理发店、 歌舞厅、 公共浴池等消毒和通风设施运转正常; 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设备齐全, 制度落实, 从业人员操作规范, 符合卫生要求, 检测和消毒记录完善; 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和游泳池有禁止性病、 皮肤病人进入标志。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候车室、 售票厅、 行李房、 站台和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消毒及维护工作。 4、 市政供水、 自备供水管理规范, 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 监测资料齐全, 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 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 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市政及自备供水的出厂水、 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 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 兼) 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定期清洗、 消毒( 不得少于2次/年) , 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 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清洗消毒队伍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6、 中小学设卫生室, 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 环境噪声、 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 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生健康体检资料管理规范。 六、 食品安全 1、 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有健全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提供相应保障。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 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相关文件资料齐全。 2、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法律、 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总结, 各项监督、 监测工作落实; 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 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工作规范, 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60%, 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发生, 有关资料齐全。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要求, 取得有效证照( 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 并亮证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 应做到生熟分开, 货款分开; 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索证制度及其台帐; 有防蝇、 防尘、 防鼠、 防潮设施, 功能有效;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合理, 各种卫生设施齐全; 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食品加工按原料、 半成品、 成品的流程进行, 无相互间的生、 熟交叉污染; 食品及原料隔墙离地、 分类分架存放, 无过期、 变质、 标示不全食品; 餐具、 食品容器的清洗、 消毒、 保洁设备设施齐全, 配置布局合理, 符合卫生要求。 4、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 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上岗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发帽, 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 餐饮业、 集体食堂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贮藏、 餐具容器存放、 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店消毒间、 冷荤间、 粗加工间、 库房、 卫生间及垃圾收集、 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 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煤炉要采用隔墙外出灰; 凉菜制作或蛋糕裱花场所, 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 要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 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街头饮食摊点应相对集中设置, 统一管理, 严禁无证、 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 销售应有防尘、 防蝇设施, 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 消毒。 7、 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无违法添加现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符合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按配方进行投料, 投料及各种工艺参数要设专人记录, 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 各种记录资料齐全; 要设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检验室, 检验设备正常运转, 食品出厂前要做到批批检验, 合格后出厂, 食品留样及检验记录齐全。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识符合要求, 无过期食品销售。 8、 食品经营者贮存、 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商场( 或超市) 储存和销售的食品要摆放整齐、 隔墙离地、 生熟分开;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 要有防蝇、 防尘、 防污染设施, 并使用工具售货。 9、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规定区域、 限定品种, 并有相关文件。 10、 生猪定点屠宰, 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已开展牛、 羊、 禽类定点屠宰; 定点屠宰( 厂) 点要符合卫生要求, 要有严格的检疫程序、 工作规范, 档案资料齐全。 11、 没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没有无固定加工、 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七、 传染病防治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有相关的配套法规, 有计划, 有检查, 有记录, 有总结, 有关资料齐全。 2、 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标准。全市疫情报告网络健全, 运转正常。 3、 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职部门和人员, 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 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 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4、 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近两年无甲、 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按期完成国家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 5、 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疫情报告及时, 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6、 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预防接种规范, 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 建证率≥95%; 儿童入托、 入学须查验预防接种证; 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7、 按规定设立采供血机构, 工作符合规范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8、 积极推行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9、 市政府要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没有无证行医的黑诊所和假医生, 无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10、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 病媒生物防制 1、 充分掌握、 协调和利用病媒生物防制资源, 有专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 有病媒防制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病媒生物防制药品、 器械和技术力量储备, 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每年对病媒生物危害的重点行业、 重点单位的防制工作有监督检查。 2、 在鼠、 蚊、 蝇、 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 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 有具体的技术方案, 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3、 在化学防制中, 注重科学合理用药, 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4、 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 监测方法规范, 数据可靠, 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市区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防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完整的病媒生物防制密度检测资料, 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6、 经过综合防制, 鼠、 蚊、 蝇、 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经省、 市爱卫办组织考核确认( 设区市由省组织考核, 县级市由设区市组织考核) , 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除四害达标每3年复核一次, 超过规定年限未申报验收的视为未达标。 九、 社区和单位卫生 1、 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整治环境卫生, 定期开展绿化、 美化、 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 有总结, 档案资料齐全。 2、 社区和单位环境整洁, 庭院绿化美化, 道路硬化, 路面平整, 下水道通畅, 无违章建筑。环卫设施完善, 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有专人负责保洁,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垃圾容器密闭。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进行免疫接种, 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7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达到卫生社区标准。 3、 室内卫生状况良好, 楼道内整洁, 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 门窗无破损。会议室禁烟规定落实, 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4、 市场、 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 管理规范, 无占道经营现象。 5、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6、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房屋数量、 人员资质等符合规范要求, 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 有效、 方便、 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 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 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 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发放进村入户, 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 环卫设施齐全、 布局合理, 垃圾密闭收集运输, 日产日清, 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 卫生保洁符合要求。 4、 村容整洁, 路面硬化平整, 无坑洼、 积水及泥土裸露, 村内无非法小广告, 无乱搭乱建、 乱堆乱摆、 乱停乱放、 乱贴乱画、 乱扔乱倒现象。 5、 鼠、 蚊、 蝇、 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6、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7、 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 无乱排污水、 乱倒垃圾、 乱堆物料、 乱建棚屋、 乱开店铺等现象。 8、 8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达到市级卫生村标准, 50%的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附件2 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 一、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县委、 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 市有关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 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目标, 把创立卫生县城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措施得力, 成绩显著。 (二)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健全, 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 成员单位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 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 人员、 经费、 办公条件和设备, 能够组织、 协调各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县城所在镇和辖区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 行政村均有爱国卫生组织和专( 兼) 职工作人员, 能完成县爱卫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 有经费, 有检查, 有总结, 有创立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档案管理规范。 ( 四) 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立卫生县城活动,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 五) 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卫生厕所普及率≥60%。 ( 六) 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群众对县城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 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经费和工作条件。镇和社区居委会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有记录、 有措施、 有总结。 (二)中、 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校内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 内容定期更换, 资料齐全。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学校健康教育实施率达100%, 个人卫生习惯良好。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的健康教育服务, 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 定期更新内容, 结合不同季节防病重点、 采用多种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四)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 组织在街道、 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主要道路、 广场等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车站、 码头、 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画廊, 各单位和社区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橱窗或专栏( 板报) , 定期更新内容。县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 举办健康教育专题讨论, 对卫生创立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5%, 健康行为形成率≥65%, 具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 (五)食品、 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 六) 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医院、 车站、 各类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无吸烟器具摆设。医疗卫生单位和中、 小学校园内禁止吸烟。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 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区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专业保洁队伍, 经费、 设备与经济发展和环卫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职责明确, 管理规范。 ( 二) 城区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 管理到位, 市容美观有序。县城区规划合理, 环境整洁, 路面平整, 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 城区主次干道和街巷基础设施完好, 城区无卫生死角, 街巷路面基本硬化, 无残垣断壁、 无乱搭乱建、 乱贴乱画、 乱堆乱放以及乱摆摊点、 店外设摊等现象; 户外广告、 牌匾规范, 居民楼房阳台屋面整洁; 车辆停放整齐, 城区街道门店、 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 门内卫生达标。县城河道、 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 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 无垃圾杂物。 ( 三) 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 垃圾日产日清。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 含高压冲水) ≥20%。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 一般街道保洁不低于8小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综合利用, 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 生活垃圾密闭存放, 垃圾、 粪便收集、 运输密闭化。 (四)垃圾中转站、 公共厕所、 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布局合理、 数量足够, 管理规范、 清洁卫生。水冲式公厕普及率≥70%, 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30%。其中,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 公共汽车首末站、 汽车客运站、 火车站、 码头、 旅游景点、 广场、 主要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 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五)县城生活垃圾、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标准要求, 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档; 施工现场清洁, 物料堆放整齐; 建筑材料、 机具和建筑垃圾不得置于围档之外; 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 有公共厕所、 车辆冲洗和垃圾收集等设施, 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 无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 建筑物料、 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 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职工食堂、 宿舍符合卫生要求, 厕所、 洗浴间保持清洁; 拆迁、 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 管理到位, 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七)农副产品市场环境整洁, 管理规范, 要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 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商品划行归市, 卫生责任制落实, 卫生设施完善, 摊位布局合理, 高台摆卖, 秩序良好, 有专人保洁, 无占道经营,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给、 排水设施完善( 特别经营水产品、 畜禽产品、 熟食产品的摊位) , 公厕、 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垃圾密闭收集运输, 日产日清, 无污水积存, 各摊位备有垃圾收集容器, 货台清洁, 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离厕所、 垃圾站等污染场所在25米以上; 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 污物( 水) 处理和消毒设施完善, 实行隔离屠宰, 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 规范管理, 市场周边整洁有序; 临时便民市场、 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 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城区内基本无马路市场。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城区绿化覆盖率≥30%, 人均绿地面积≥7平方米; 绿化设施完好, 花、 草树木生长良好, 花基、 花坛、 绿地无垃圾、 杂物。主要道路亮化、 美化, 路灯亮化率≥95%。 (九)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 环境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 10人以上中毒、 饮用水水源停用、 供水厂停产、 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二)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 API) <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城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 达标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达标指: 水源水为地表水的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Ⅲ类标准, 水源水为地下水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对饮用水源实施定期监测制度, 全年监测6次, 隔月监测, 未隔月监测次数按不达标计; 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 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三)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 其它≥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K66- ) ) 。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 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 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 生活污水要经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四)医疗、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 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率≥95%。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利用率≥95%。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且运行正常。 ( 五) 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 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五、 食品安全 ( 一) 县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提供相应保障, 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 资料齐全。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 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 二)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取得有效证照, 并亮证经营。其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三)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占道经营和摆放物料, 内外环境清洁; 装盛污物的容器加盖, 垃圾及时清运, 排水设施完整, 污水经隔渣后排入密封式下水道, 不污染环境。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 ( 四)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有食品生产经营制度和采购索证、 进货检查验收、 台帐、 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有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设备、 设施、 场所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 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企业有原料、 环节、 检验、 运输和交付控制等措施, 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无违法添加现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 容易辨识, 符合规定要求。 ( 六) 食品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 在贮存位置和食品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五项”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合格率达100%。不出售无标识、 过期、 变质食品。 ( 七) 餐饮服务单位有专用餐具消毒、 保洁设施, 正常运转、 操作规范, 防尘、 防蝇、 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完好。 ( 八)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规定区域、 限定品种, 并有相关文件。没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没有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六、 公共场所卫生 ( 一)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城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公共场所重大传染病爆发流行、 饮水卫生安全事件、 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 二)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并亮证经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悬挂在相应的岗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穿戴整洁, 能较好的掌握清洗、 消毒等操作规程。 ( 三) 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含小浴室、 小美容美发厅、 小歌舞厅、 小旅馆、 小网吧等) 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设有专( 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 清洗、 消毒、 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卫生设施( 清洗、 消毒、 保洁、 通风、 照明和排水等) 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清扫、 消毒工作规范。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的清洗、 消毒、 存放设施齐全, 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长住旅客一周一换; 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为顾客提供的客用化妆品有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标识符合要求, 在有效期内使用。 ( 四) 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候车室、 售票厅、 行包房、 站台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影剧院、 图书馆、 展览馆、 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 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公共厕所。 ( 五) 沐浴和游泳场所有禁止性病、 皮肤病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场所禁止出借游泳衣裤。 ( 六)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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