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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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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对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为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和科研单位申报向国外专利专项资金,做好2011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我们将2010年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文件进行了整理汇总,编写了这本资料汇编,供广大申请人参考。由于时间仓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目 录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2、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8 3、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 表……………………………………………………16 4、《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20 5、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31 6、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专用请求书…………… 35 7、申报材料要求………………………………………36 8、向SIPO提交PCT申请的实践……………………38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O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交付的服务费等。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年初印发年度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四)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五)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六)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一)、(四)、(六)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对各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对受理项目的技术支撑材料由各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核实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提出申请的专利,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 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建〔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玫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知识产权局,中央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由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凡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申报费用。 1、费用发生期间。 2010年度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 2、费用种类。 向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阶段需要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外国国家阶段需要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 3、费用额度。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每一个申报项目提交下列材料: 1、《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l)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 (3)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和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只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费用票据。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专利申请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提交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机构等分别出具的票据的复印件。 (2)申报项目为处于外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提交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由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和国外代理机构出具的票据(必须简要翻译各项费用名称,并按照实际发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和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技术支撑材料。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等,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资助检索报告等。 申报项目为进入外国国家阶段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申报项目为已获国外授权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2)申报项目的专利申请文件。 主述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每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并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三、申报程序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为方便京外中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京外中央单位可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出具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文中应当对每个项目的主要情况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并将全部项目汇总成表,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0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问集中提出申请(相关表格填写说明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题专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申报项目后,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请各地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积极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并认真做好对申报主体资格和费用票据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68552523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62088630 附件:1、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受理编号: (一)申报项目信息 PCT申请号 申请日 优先权日 发明名称 专利来源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单位类型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含区号)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申 报 单 位 声 明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我单位为中小企业。 我单位自愿申报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同时,我单位允许本申报材料及该项目PCT申请文件用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三)申报资助的费用 1.国际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代理服务费 国际阶段官费 资助检索费 费用合计 核对后金额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2.外国国家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进入国家 名称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国外 费用 国内代理 服务费 费用 小计 核对后 金额 费用合计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3.国家授权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国家名称 该国家专利号 国外费用 国内代理 服务费 费用小计 核对后 金额 费用合计 4.已获资助情况 本项目已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万元。 本项目在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已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情况 (四)申报单位账户信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名称 (五)申报单位自我推荐意见 (本项目技术概述,并简述推荐理由,不可另附页。) (六)受理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 该项目申报总额为 万元,经核对,票据合格的金额为 万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申报表》中除了“□”划勾和签名用手工填写之外,其他内容请使用计算机填写。填写时,申报单位不得修改《申报表》的表格尺寸和字体格式。《申报表》共四页,不得另附页。 《申报表》中“申报受理编号”、“核对后金额”以及“受理单位意见”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申报表》中其它内容都由申报单位填写。 在提交纸件申报材料的同时,申报单位应将该《申报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提交给受理人员。 二、填写示例及说明 《申报表》中“申报受理编号”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一)申报项目信息 (一)申报项目信息 PCT申请号 申请日 优先权日 发明名称 专利来源 1.PCT申请号。2003年10月以后的PCT申请格式示例为 PCT/CN2004/123456,其中尾号为6位数;2003年10月以前的PCT申请格式示例为 PCT/CN03/12345,其中尾号为5位数。 2.申请日及优先权日。格式为年月日顺序,有优先权的还应填写优先权日,没有的优先权的不用填写优先权日。 3.发明名称。填写完整的发明名称。 4.专利来源。专利来源于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计划的,请填写项目计划名称及编号;专利来源于自筹经费产生的,只填写“自筹经费”。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单位类型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含区号)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申 报 单 位 声 明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我单位为中小企业。 我单位自愿申报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所提交附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同时,我单位允许本申报材料及该项目PCT申请文件用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栏内容与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内容对应。本栏填写要求: 1.申报单位名称应是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全称;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单位类型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类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中外合资等等常见公司类型,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公司类型。 申报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单位类型应填写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声明。 中小企业声明。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应在该栏的“□”中划勾选中该项,声明该申报单位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判定标准是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 申报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不用划勾选中该项。 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允许用于评审的声明。申报单位如同意该栏声明全部内容,应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不同意该声明,则不予受理。 (三)申报资助的费用 本栏填写内容与申报材料中“费用票据”的内容对应。申报资助的费用应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金额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报的费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发生的费用,以下分栏给出填写示例并说明。 1、国际阶段。 1.国际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代理服务费 国际阶段官费 资助检索费 费用合计 核对后金额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1)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的,在第1行的“□”中划勾。如果申报单位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可以在6月30日之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填入本栏“资助检索费”项目中,在此情况下,应在第2行的“□”中划勾。 (2)代理服务费、国际阶段官费,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官费、服务费等票据的金额,分别填写代理服务费和官费金额;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的金额,填写官费金额。官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受理局代收国际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费等的总额。 (3)资助检索费,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4)费用合计,填写国际阶段代理服务费、官费、资助检索费三项合计金额。 (5)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6)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2.外国国家阶段。 2.外国国家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进入国家 名称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国外费用 国内代理 服务费 费用小计 核对后 金额 费用合计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1)进入国家名称应用中文填写该国家通用名称。 (2)进入该国家申请号应与该国受理通知书、回执等证明文件上给出的该国家申请号一致。 (3)国外费用,填写该阶段的国外官费和国外代理机构代理费之和的金额。 (4)国内代理服务费,填写该阶段的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金额。如果当进入多个国家时,总共支付一笔国内代理费,该笔国内代理费可以集中填写在一个格子中,不用拆分到每一个国家的格子中填写。 (5)费用小计,填写每个国家的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之和的金额。 (6)费用合计,填写上述进入多个国家费用之和的金额。如果在该阶段发生“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费用的,在“费用合计”前的空白处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7)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8)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在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3.国外授权阶段。 3.国外授权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国家名称 该国家专利号 国外费用 国内代理 服务费 费用小计 核对后 金额 费用合计 (1)国家名称应用中文填写该国家通用名称。 (2)该国家专利号应填写该国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给出的该国家专利号。 (3)国外费用,填写该阶段的国外官费和国外代理机构代理费之和的金额。 (4)国内代理服务费,填写该阶段的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金额。 (5)费用小计,填写每个国家的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之和的金额。 (6)费用合计,填写上述多个国家授权费用之和的金额。 (7)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4.已获资助情况 4.已获资助情况 本项目已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万元。 本项目在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已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情况 (1)若该项目已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填写实际所获资助金额。若未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则不用填写此栏。 (2)填写PCT项目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情况,简要填写时间、资助类型及金额。未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的,填写“无”。 (四)申报单位账户信息 (四)申报单位账户信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本栏中的“户名”应与申报单位名称完全一致。银行账号的数字间不留空格。开户银行应写开户银行的全称,并且层级清楚。例如:××××银行××分行××支行。 (五)申报单位自我推荐意见 申报单位自我推荐意见不超过1000字,主要填写本PCT申请技术概述,还可以参照《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简要论述应给予资助的理由。 (六)受理单位意见 (六)受理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 该项目申报总额为 万元,经核对,票据合格的金额为 万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栏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计算并填写该项目申报总额以及核对后票据合格的金额总额。相关人员在经办人、审核人处签章,并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三、本填表说明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相关说明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专用请求书 委托日期: 检索编号: 专利申请名称: PCT申请号: 申请日期: 委托单位: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 E-mail地址: 国际阶段检索类型: □资助检索报告 国际阶段检索费用: □5000元 国家阶段检索类型: □专题检索分析报告 指定检索国家: 国家阶段检索费用: □3000元/个国家 × 个国家 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银行汇款 □邮局汇款 开发票单位名称: 注:银行汇款单位应该与开发票单位一致 附加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处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 : (010)62083202 或 (010)62083643 传 真:(010)62083161 网 址 : 电子邮件:jiansuochu@ 联 系 人 :王莹、张岩、谢薇、宋超、许娜颖、武悦、张琳、周红、 曹一洲、曾心茁 邮 局 汇 款 银 行 汇 款 收款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检索咨询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 太平庄支行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 西土城路6号 户 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检索咨询中心 邮政编码: 100088 帐 号: 0200010009014444424 电话:010-62083202;010-62083643 传真:010-62083161 信箱:jiansuochu@ 申报材料要求 1.装订: 1.1)申报材料应采用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用皮纹纸和透明塑膜作封面、以硬夹条(不得以梳条、胶圈或文件夹等方式)进行活页装订,如下图所示; 1.2)若PCT已进入国家阶段且产生申请资费,一般应包含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 2.关于《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的准备 对于申报材料中包含国家阶段的,则相应申报材料包含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也相应准备2份,且申报资助费用信息分别填写于相应位置,同样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也应为2份,分别置于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各部分中,再与各阶段费用票据、技术支撑材料等汇总成为完整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材料,两部分共同组成了一份涉及到国家阶段的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电子文档也需一并提交受理人员。请申报单位耐心、细心阅读《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42号)和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申报注意事项。 向SIPO提交PCT申请的实践 一、向SIPO提交PCT申请的要求 (一)新专利法第十九、二十条的适用 1、申请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2、增加了保密审查的规定 (二)对申请人的要求 中国的国民或居民 (三)语言的要求 中文或英文 二、文件的准备 (一)申请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摘要 5、附图 6、序列表 (二)其他文件 1、委托书 2、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声明 3、费用计算页 4、优先权文件 5、中间文件 (三)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份数 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2、纸张的要求 应使用A4纸提交,且单面使用 3、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清晰符合公布要求 (四)文件的排序 1、第一系列 – 请求书 2、第二系列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3、第三系列 – 附图(编页应使用1/3、2/3、3/3的方式) 4、第四系列 – 序列表 页码应当标记在纸张顶部或者底部左右居中的位置 三、文件的提交 (一)纸件形式 1、面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2、邮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3、传真 (受理处PCT组 010-62019451) (二)电子形式 使用物理载体或网上在线提交 四、费用的准备 (一)费用的种类和数额 1、必须缴纳的费用: 传送费:500 RMB 国际申请费:1330 CHF 检索费:2100 RMB 2、可能缴纳的费用 优先权文件制作费:150 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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