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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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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规范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健康发展,推动个人住房信息化工作,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指通过采集各设区城市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的个人住房信息,实现各设区城市间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个人住房信息查询和相关统计分析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各设区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住建部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检查和协调城市接入点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接入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城市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运行、监视所属城市信息系统;组织所属城市信息汇集和信息利用;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城市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七条 各级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 第八条 新接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单位,必须报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审批,签订责权明确的入网协议。 第九条 城市接入点对信息系统进行重大调整时,必须报部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条 加强对接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网络,保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是指利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要为个人住房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个人住房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三条 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住建部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完备的备份策略,保证关键应用和核心数据的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十九条 不得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网络安全有关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六章 系统用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个人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信息系统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系统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系统用户在遇到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系统用户须对本人的操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系统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6、安装盗版软件; 7、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8、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9、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0、未经允许,登录他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对相关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交汇、查询等重点业务、重点设备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住建部信息中心因网络系统升级改造或遇到突发故障而影响骨干网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各城市接入点运行管理部门。城市接入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信息系统和网络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向部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系统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系统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上报制度,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接入点城市管理部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向部信息中心报告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部信息中心组织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系统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级系统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系统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建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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