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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总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实现总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便于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对公司所有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是指:项目部按照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分(子)公司按各自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股份公司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质量问题
第五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系指在公司所辖项目建设中,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程中违反工程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类别
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在公司所辖项目建设中,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工程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但能够及时整改的一般违规行为。
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在公司所辖项目建设中,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工程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未能进行整改的违规行为。
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在公司所辖项目建设中,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蓄意违反工程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骗取了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质量缺陷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 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1、一般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缺陷
⑴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得到解决,不致造成材料浪费的情形;
⑵检验项(批)的一般项目中某些超过偏差的子项,但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
⑶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元。
2、较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问题:
⑴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不含24小时)以内的情况;
⑵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中某些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情况;
⑶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
3、严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问题:
⑴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情况;
⑵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产品)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
⑶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万元的。
第九条 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质量事故是指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或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以及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质量事件。
第十条 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 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及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 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
发生质量问题,应遵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界定:
1、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一般质量违规行为由项目部组织责任界定,报分(子)公司备案;较重质量违规行为由分(子)公司组织责任界定,报工程管理部备案;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因工程质量违规行为受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责任界定。
2、发生质量缺陷,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初步确认质量缺陷类别后,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界定:一般质量缺陷由项目部组织责任界定,报分(子)公司、备案;较重质量缺陷由分(子)公司组织责任界定,报工程管理部备案;严重质量缺陷、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责任界定。
3、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工程质量事故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组织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必须做到“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的原则,对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必须做到“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蓄意破坏性的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必须立即向分(子)公司及股份公司报告,并作出事故初步分析;股份公司接到报告后,由工程管理部会同总工办、安监局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股份公司领导。由股份公司派遣内部调查组进行事故内部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内部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股份公司领导。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界定
发生质量问题,经过责任界定,确定责任单位后,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人员的责任追究分别从分公司一级的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主任工程师,发生质量问题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副经理、终检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八个层次进行,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分别由项目部、分(子)公司、股份公司或事故调查组最终认定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针对不同质量问题,采取(单处或并处)以下惩罚措施:
1、一次性经济处罚
2、扣除绩效工资:指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扣除工资中的绩效工资部分;
3、扣罚考核奖:指按相关责任书按比列扣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年终考核兑现部分)、项目领导班子的项目完工考核兑现奖。
4、通报批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可要求相关责任人做书面检讨。
5、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
6、记过: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
7、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
8、降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
9、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
10、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在受到上述第5、6、7、8、9项任何一项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工资、待遇级别。
第十五条 对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公司内部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处罚标准见表1:
表1 质量违规行为内部处罚标准明细表
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
责
任
人
处罚措施
通报批评
一次性经济处罚(元)
扣绩效工资
扣考核奖
警告
记过
记
大
过
降级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月度
季度
年度
25%
50%
一般质量违规行为
分
公
司
总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
主任工程师
项目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生产副经理
终检工程师
100-200
直接责任人
100-200
较重质量违规行为
分
公
司
总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
主任工程师
项目
项目经理
400-800
项目总工
250-500
生产副经理
250-500
终检工程师
√
250-500
直接责任人
√
250-500
严重质量违规行为
分
公
司
总经理
1000-2000
分管副总经理
750-1500
主任工程师
750-1500
项目
项目经理
√
750-1500
√
项目总工
√
500-1000
√
生产副经理
√
500-1000
√
终检工程师
√
500-1000
√
直接责任人
√
500-1000
√
备注
1、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处罚(用√选择项、罚款金额)应合并执行。
2、对于隐瞒不报或受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按上述标准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六条 对质量缺陷的处罚
出现质量缺陷,对公司内部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见表2。
表2 工程质量缺陷内部处罚标准明细表
质量缺陷
责任单位
责
任
人
处罚措施
通报批评
一次性经济处罚(元)
扣绩效工资
扣考核奖
警告
记过
记
大
过
降级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月度
季度
年度
25%
50%
一般质量缺陷
分
公
司
总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
主任工程师
项目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生产副经理
终检工程师
100-200
直接责任人
100-200
较重质量缺陷
分
公
司
总经理
1000-2000
分管副总经理
750-1500
主任工程师
750-1500
项目
项目经理
√
750-1500
项目总工
√
500-1000
生产副经理
√
500-1000
终检工程师
√
500-1000
√
直接责任人
√
500-1000
√
严重质量缺陷
分公司
总经理
√
2000-5000
分管副总经理
√
1500-3500
主任工程师
√
1500-3500
项目
项目经理
√
1500-3500
√
√
项目总工
√
1000-2500
√
√
生产副经理
√
1000-2500
√
√
终检工程师
1000-2500
√
√
直接责任人
1000-2500
√
√
备注
1、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处罚(用√选择项、一次性经济处罚)应合并执行。
2、对于隐瞒不报或受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按上述标准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七条 对质量事故的处罚
⑴发生质量事故,对公司内部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见表3。
表3 工程质量事故内部处罚标准明细表
质量事故
责任单位
责
任
人
处罚措施
通报批评
一次性经济处罚(万元)
扣绩效工资
扣考核奖
警告
记过
记
大
过
降级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季度
年度
25%
50%
100%
一般质量事故
分
公
司
总经理
0.5-1.0
√
√
分管副总经理
0.35-0.75
√
√
主任工程师
0.35-0.75
√
√
项目
项目经理
0.35-0.75
√
√
√
项目总工
0.25-0.5
√
√
√
生产副经理
0.25-0.5
√
√
√
终检工程师
0.25-0.5
√
√
直接责任人
0.25-0.5
√
√
严重质量事故
分
公
司
总经理
1.0-2.0
√
√
分管副总经理
0.75-1.5
√
√
主任工程师
0.75-1.5
√
√
项目
项目经理
0.75-1.5
√
√
√
项目总工
0.5-1.0
√
√
√
生产副经理
0.5-1.0
√
√
√
终检工程师
0.5-1.0
√
√
直接责任人
0.5-1.0
√
√
重大质量事故
分
公
司
总经理
2.0-6.0
√
√
分管副总经理
1.5-4.5
√
√
主任工程师
1.5-4.5
√
√
项目
项目经理
1.5-4.5
√
√
√
项目总工
1.0-3.0
√
√
√
生产副经理
1.0-3.0
√
√
√
终检工程师
1.0-3.0
√
√
直接责任人
1.0-3.0
√
√
备注
1、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处罚(用√选择项、罚款金额)应合并执行。
2、对于隐瞒不报或受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按上述标准加重一级处罚。
⑵相关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生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在责任界定后,依据合同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对质量问题的一次性经济处罚实行现金制,所处罚金额一律交至股份公司财务部;扣绩效工资、扣考核奖两项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按文件规定扣发,已经发放的应予追缴。若属违规发放,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追缴款项上交至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质量问题,已及时整改并按规定追究及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尚未整改或未按规定追究及实施处罚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并报下届职代会备案,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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