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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与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
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组成, 即是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在此问题上, 各国国际
私法学者历来有着不同的认识。众观各国学者的主张, 能够说国际私法的范围或者
说国际私法的规范应该由四部分规范组成:
一、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规范是指赋予或者限制外国人特定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在内
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
类规范能够规定在国内法中, 如中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赋予了外国合营
者(公司、 企业、 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 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
合营企业的权利。这类规范也能够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如双边贸易协定中, 缔约双
方相互赋予对方的公司以及贸易组织以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交往中,
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 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国际民
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 由此才可能产生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二、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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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而只是指出, 婚姻的条
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律来确定。因此, 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是国际
私法所特有的规范。它一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三、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式的局限性而产生的, 它的出现晚
于冲突规范, 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
尽管如此, 这类规范与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能够相互补充。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 这类规范的数量会逐
渐增多, 其所起的作用也将日趋重要。
四、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类规范是指一国法院或一国涉外
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司法协助规范、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规范等;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涉及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 仲裁
员和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 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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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这两种规范都不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它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与法院
之间以及本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关系, 因此不是国际私法规范。可是, 这些规
范又是保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不可缺少的。国际民商事争议
和案件的处理, 一般总是经过这两种程序进行。
上述有关国际私法规范的论述还涉及到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争论十分激烈的论
题, 即国际私法范围问题。对这个问题国际上共有以下几种观点。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 冲突法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同义语, 其范围包括涉外民
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法规范、 外国人的法
律地位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德国、 日本、 奥地利、 北欧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它国家的学者认为, 国际私
法只是研究法律冲突问题, 即把国际私法的范围局限于冲突规范;
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
规范、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诸如国际贸易、 国际运输、 国际
信贷结算、 著作权与创造权等),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
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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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不同的主张表明, 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规范构虽有分歧, 但仍存在两点
共识:
第一,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 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
第二, 在以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基本构成规范的前提下, 应将调整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关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准则。在具体适用
某项国际私法规范去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 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 这种法
律关系就得不到正确的调整。但这些基本原则也会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生
变化。至于哪些原则能够构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上有不同的认识, 但以下
的一些原则则是当今公认的指导国际私法实践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
原则, 国际私法规范的适用, 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原则。
首先, 依据这个原则, 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经过国内立法或参加国际立法, 规
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 当然各国也应该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其次, 对
外国法的适用必须是有根据的, 表现在, 或者在内国法里有规定, 或者与其它国家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规定, 或者根据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已成为一种惯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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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当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 其内容不得损害法院国的主权和公共秩序;最后, 主
权国家在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的前提下, 能够在某些领域对外国人的民
事权利作出限制, 或对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的歧视采取报复措施。
国际私法上的许多冲突规则的确立均直接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 如物权法
律冲突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解决、 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依据
法院地法解决等。
国家主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中也有体现, 如中国宪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
业和其它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 《民法通则》也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就是坚持对等和互惠的意思。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 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
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
首先, 在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要贯彻平等互利原则, 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
遇或最惠国待遇时, 应以互惠为条件;
其次, 各国民商法应有平等适用的机会, 在能够适用的情况下平等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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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 承认外国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其合法权益应该与内国国民一样受到保护;
最后, 在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中, 应该根据彼此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
则代为进行一些司法协助。
中国经过的现行法律中, 如《宪法》、 《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都体现
了国际私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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