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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项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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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经贸〔2009〕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 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鲁发〔2007〕25号)、《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所谓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构成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实行专账管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根据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首先是企业自立项目。研究开发的形式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三种。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和过程管理文件,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 (一)本市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 根据《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市经贸委每年组织编制和实施两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研究开发活动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内容。企业正在本市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各类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均可向市经贸委申请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单独作为研究开发项目申请立项。 申请本市立项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导向,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对经论证予以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市经贸委将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各类政策支持,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本市立项程序 1.市经贸委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分别在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 2.企业通过“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基本要求。 3.区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立项申请进行网上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贸委。 4.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立项申请进行网上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在政务网站上集中发布批准立项的项目编号。 5.企业重新登录申报系统,根据立项编号可以下载或打印立项信息表(立项信息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不可编辑)。 (三)本市立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后,自实施年度开始,企业每年可向市经贸委申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直至项目完成。鉴定内容与《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立项申请表》相对应,重点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实施进度、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效用效益等。 每年12月份至下年1月份,企业按照格式文本向市经贸委提出年度鉴定申请。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出具《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附件1)。 (四)本市立项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理 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持“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立项信息表及附件、市经贸委出具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填写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2),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或备案事项等审核中,发现不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应对企业的申报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对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应予以取消,并通知市经贸委对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市经贸委复核认为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应撤销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申请本市立项或立项后申请年度鉴定,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相关要求 2007年1月26日由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印发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青经贸〔2007〕1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及本意见执行。 各区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附件:1.《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 2.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青岛市经济贸易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委 员 会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 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年度鉴定意见书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项目名称 起止年月 《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立项编号 企业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项目在本年度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 (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实施进度、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效用效益等。) 市经贸委 鉴定意见 (加盖技术开发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 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季度 序号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元)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研究开发△ 项目 意见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13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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