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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统筹策划 - 24 -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郑州轻院民族职业学院 专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浅谈消费税纳税筹划 学生姓名: 张 立 全 专业班级: 09级会计电算化三班 学 号: 090 336 院 ( 系) : 财 经 系 指导老师: 秦 赛 男 完成时间: 2月28日 目 录 摘要 绪言·················································1 1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1 2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1 2.1 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限·························1 2.2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2 3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3 3.1 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3 3.2 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4 3.3 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5 3.4 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5 4 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6 4.1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6 4.2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7 4.3 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7 5 已纳税款扣除的纳税筹划·····························8 6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8 结束语···············································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浅谈消费税纳税筹划 摘 要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征收量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 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 引导消费方向,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属于流转税范畴, 而且消费税是中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 对消费税的主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至关重要, 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 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时,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 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本文经过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等方面进行说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消费税 纳税筹划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绪 言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 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 经过对经营、 投资、 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 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 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中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 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 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 最高的税率达到45%, 其税收负担不但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 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 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 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 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 仅仅局限在五大类十四个应税消费品, 分别为: 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及烟火、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成品油、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 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 就避开上述消费品, 而选择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 也能够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 也要注意, 随着经济的发展, 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 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 现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须品。同时, 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 因此,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 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也能够达到减轻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2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2.1 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限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 销售的企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都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另外, 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它方面都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 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可是,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经缴纳消费税的, 委托方收回后如直接对外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 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其所缴税款可按规定扣除; ( 3)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2.2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 在筹划中能够经过合并企业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与原材料供求关系, 则在合并前, 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 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 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 因此, 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 而是递延到以后的在缴纳。 【案例】: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 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 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娘造, 按照消费税税法规定, 应该适用20%的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类白酒为原料, 生产系列药酒, 按照税法规定, 应该适用5%的税率。企业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 共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 企业B 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 无法经营下去, 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贷款。经评估, 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 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 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粮食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 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 A厂应纳消费税: ×20%+5000×2×0.5=9000( 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 25000×5%=1250( 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 9000+1250=10250( 万元) (2)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25000×5%=1250( 万元) (3)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0250-1250=9000(万元) 3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增值税税款不应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 在计算消费税时, 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由此我们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先确定消费税中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3.1 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 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 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是根据她们之间的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 根据双方意愿, 产品的转让价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 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 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 可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 关联企业中的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如果以降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则能够降低销售额, 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由于处在销售环节, 只缴增值税, 不缴消费税, 因而, 这样做可是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一目了然, 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 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 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 酒店、 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 每箱12瓶, 每瓶500克) 。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 不含税) 1200元, 企业销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 不含税) 1400元。经过筹划, 企业在本地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 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 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 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 1)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 酒店、 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286000( 元) ( 2)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1200×1000×20%+12×1000×0.5=246000( 元) ( 3) 节约消费税税额: 40000元 即28600-24600=40000( 元) 3.2 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产品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 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 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 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 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 因此, 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此项押金能够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何以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因此, 企业能够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 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 降低税收负担, 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 企业能够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但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啤酒、 黄酒除外) 。 【案例】: 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 每件售价500元, 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若消费税税率10%。 (1) 筹划前, 采用连同包装箱一并销售的形式, 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销售额=100×500=50000( 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10%=5000( 元) (2) 进行纳税筹划, 与购货方协商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规定要求购货方在六个月内退还。则应纳税额为: 计税销售额=100×( 500-50) =45000( 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5000×10%=4500( 元) (3) 筹划后, 该企业少缴纳消费税500元( 5000-4500) 3.3 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应根据给成套消费品中英谁最高税率的消费品征税。习惯上, 工业企业销售产品, 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可是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 不但能够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而且增值税税负依然保持不变。从而使企业得到最大限度地受益, 经过对两种方法的比较能够更清楚得看到两种方法的区别, 从而使收益更一目了然。 【案例】: 某上海日用化妆品厂, 将生产的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 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 ·化妆品包括、 一瓶香水( 30元) 、 一瓶指甲油( 10元) 、 一支口红( 15元) ; ·护肤护发品包括: 两瓶浴液( 25元) 、 一瓶摩丝( 8元) 、 一块香皂( 2元) ; ·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 10元) 、 塑料包装盒( 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护肤护发品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方案一: 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方案二: 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 再有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注: 实际操作中, 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 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 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比较两个方案, 哪个更合理? 方案一: 应纳消费税为: ( 30+10+15+25+8+2+10+5) ×30%=31.5( 元) 方案二: 应纳消费税: ( 30+10+15) ×30%+( 25+8+2) 17%=22.45( 元) 由此可得: 选择方案二, 每套化妆品可节税额为: 31.5-22.45=9.05( 元) 3.4 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 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 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法的这一规定, 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如今在如此社会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 特别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以此吸引消费者。因此, 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就能够大幅度降低销售额, 少缴消费税。 另外, 在现实中还会经常以实物折扣方式销售。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 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她人”处理, 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 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 将折扣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就能够按规定扣除。对销售活动中的有关折扣问题。在不知何种折扣能使企业的收益最大化的情况下, 我们能够在销售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纳税筹划, 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 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由于中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也有不合理之处, 中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 只对啤酒、 黄酒、 汽油、 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因此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 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 价格差异不大、 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 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 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 价格差异较大, 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 4.1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根据消费品对应的税目, 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 税额) 征税。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 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 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 能够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同样, 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它成本, 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 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 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销售品分开核算, 分开销售。 【案例】: 某化妆品公司, 既生产高档化装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 销售额共计8700万元。企业合并向税务机关报税, 按30%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其中化妆品4600万元, 护肤护发品4100万元, 计算企业核算应纳消费税? ( 1) 若合并核算: 企业应纳消费税=8700×30%=2610( 万元) ( 2) 若分别核算: 化妆品应纳消费税=4600×30%=1380( 万元) 护肤护发品不缴纳消费税。 合计应纳消费税为: 1380万元 ( 3) 分别核算比合并核算节税( 2610-1380=1230) 1230万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 不进行分别核算, 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 尽量将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别核算, 以便合法纳税, 合理节税。 4.2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 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 包装物租金、 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 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 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 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 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 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 则能够减少销售额, 少纳消费税。 4.3 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和申报, 凡分不清适用税率的, 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 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以获得应有的退税额, 避免因从低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消费税出口退税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它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因此, 对于出口业务较多、 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 能够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 缴纳消费税, 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5、 已纳税款扣除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 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 进1: 3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 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 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 这样不但能够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 而且也能够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 降低企业的税负。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 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 就能够实行税款抵扣制, 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 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6、 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当前中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 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 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 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 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 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 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 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 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 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 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结束语 自 财政部度消费税进行了调整, 在卷烟批发环节增加了一道从价税并调整了卷烟的计税价格, 酒及酒精的税率同样有所改变, 同时也改变了小汽车收费划分格局。因此作为流转税的一种, 消费税不但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而且还能够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 限制某些奢侈品、 炫耀性商品、 高能耗品的生产, 正确引导消费, 同时它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发展至今, 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 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由于中国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 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增添动力。 致 谢 在撰写次论文过程中, 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兼辅导员秦老师对本论文从选题到最后的定稿等各个环节, 给予我的意见和写作过程中教导, 让我最终完成此论文。同样要感谢在这三年所有授课老师, 她们在这三年中对我们的教导; 教授我们知识, 告诉我们道理之恩, 让我们再次感谢。同时感谢在这三年中在我生活和学习上给与帮助的同学, 是你们教会了我应变能力和友情这两笔财富。 感谢我的父母, 用她们辛劳的汗水给予我学习的机会, 让我得到更好的教育, 在此送上我崇高的敬意。 本文参考一些文献资料, 在此, 向学术界的前辈致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基础.[M]. [2] 王兆高.税收筹划.[M]. [3] 金秋萍.简析消费税纳税筹划.[J]. [4] 杨点晶, 胡伟, 对消费税在委托加工环节处理的思考, 中国商界, [5] 崔海霞.浅析消费税的纳税筹划.[J]. [6] 朱国平, 纳税筹划,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7] 薛林生,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对策分析, 科学出版社, [8] 丁芸, 税收筹划, 经济科学出版社, [9] 张逸,  消费税理论研究与改革探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0] 王岩, 论中国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吉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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