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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炭集团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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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炭集团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薪酬管理,做好工资总额控制及二次分配工作, 完善薪资激励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结合XX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正式工工资的核定与控制、劳务费总 额的核定与控制、正式工月度定额工资结算、劳务费月度结算、工资及劳 务费二次分配等业务。 第二章正式工工资总额核定与控制 第三条工资总额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 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类单位分配关系。 根据公司各类单位一般员工的工作性质,结合近年实际分配比例,确 定矿井单位、生产辅助、综合服务、后勤服务单位的分配关系原则上为 1:0.63:0.57:0.5。2 第五条矿井单位正式工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一)工资总额核定依据。 1. 根据XX集团给XX下达的生产任务,结合各矿井单位实际,由 生产管理部提报,经公司批准的年度生产接续计划。 2. 各矿井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生产接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提报, 并由生产管理部、地测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审核确定的采掘面基本参数。 3. 生产组织需配置的岗位及数量,即定员。 4. 矿井单位劳动定额标准。 (二) 工资总额测算程序。 工资总额计划包括定额工资总额和津贴总额两部分。 1. 定额工资总额测算 (1) 根据各矿井年度生产接续任务,结合审定的采掘工作面各项参 数、采掘队伍定员,依据劳动定额,测算确定各矿井采掘面回采吨煤单价 和掘进延米单价。 (2) 根据生产接续各采掘面的计划产量及进尺,结合吨煤单价及延 米单价,测算出采掘面工资总额。 (3) 根据采掘面工资总额和采掘队定员,测定采掘队人均工资。 (4) 根据采掘队人均工资,结合辅助区队及机关需配置人数,按照 公司规定的工资挂钩比例,测算辅助区队及机关工资总额计划。 (5) 依据生产接续,核定综采、掘进搬家倒面次数,测算搬家倒面 计时工资计划。 (6) 矿井单位月度定额工资计划总额=采掘面工资总额+辅助区队工 资总额+机关人员工资总额+搬家倒面计时工资。 2. 津贴总额测算 津贴总额按各单位定员人数结合公司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并测入吨煤 及延米单价。 (三) 年初核定工资总额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1. 地质因素 生产管理部排定生产接续时,应明确各采掘工作面考虑的影响因素。 (1) 综采回采。 ① 断层(夹矸)的厚度、占工作面长度、预计推进度、矸石硬度。 ② 工作面顶板情况,如上覆薄基岩。 ③ 临近工作面已经发生的不可控影响因素,如采空区涌水、顶板压力 大等,以临近采场情况为准。 (2) 巷道掘进。 ① 断层(夹矸)的厚度、推进度、硬度等。 ② 工作面顶板情况,如顶板硬岩、泥岩等。 2. 设备配套 (1) 设备过煤量折算设备动作次数及大修情况。 (2) 连采、掘锚工作面的煤机型号、锚杆机型号、运煤设备型号应 明确。 3. 定员标准 定员标准中应有各单位的岗位分解明细,并注明年度内人员计划增减 情况,根据逐月定员变化折算平均定员。 4. 定额标准 劳动定额标准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加强对新工艺、新技术应用的写 实工作,保证定额标准与实际生产水平相一致,保证公司先进、合理的劳 动定额水平。 (四) 定额工资测算的其它规定。 1. 原则上不允许基层单位超员,对存在超员的单位给予分流调整 期,正式工为半年,劳务工为3个月,基层单位要配合公司及时组织好人 员的分流和调整。分流调整期内,按矿井人均工资水平结算超员工资,超 过分流调整期仍然超员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结算超员工资,超员工资由本 单位自行承担;对于缺员单位,按一定比例结算缺员工资。 2. 根据当年度大学生分配、复转军人、职工子女等新增人员单独核 定增人的工资计划,由公司集中掌握,不计入各单位年初计划总额。 3. 由于当年度各矿井单位发生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停限产、设备或系 统故障、大的生产接续调整等产生的计时工资,由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确 认后给予结算,不计入各矿井单位总额。 具体规定: (1)全面停产矿井的工资结算。 由于矿井的预防性检修、供水供电或主运系统出现较大问题,需要长 时间改造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整个矿井生产系统全面停止运行;停产期间 无定额产量,部分员工只能进行设备检修、矿井基本维护、场地看护等辅 助性工作,每次停产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的视为全面停产,同时导致本月 定额计划产量未能完成的,定额工资结算按停产期间实际工作安排分别计 发。停产时间(不包括正常日常检修时间)须经公司生产管理部、总调度 室审核确认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结算计时工资。 (2)部分停产区队工资结算。 由于某工作面有计划预防性检修、供水供电或主运系统出现较大问题 需要长时间改造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矿井部分采掘区队不能满负荷组织生 产;一个队停产时间在24小时以上,且当月定额计划产量未能完成的, 停产时间(不包括正常日常检修时间)须经公司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签 字确认后按影响时间结合定额折算欠产产量,给予结算欠产工资,补结的 欠产工资参与辅助区队、机关挂钩工资的结算。 计时工资结算标准: ① 停产期间从事检修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执行辅助区队日工资标准; ② 停产期间安排培训的人员按岗效工资结算; ③ 停产期间安排轮休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结算。 ④ 如连续停产超过1个月或预计停产时间在1个月以上,并且短期 内无恢复生产计划的矿井,进入基本维护期,需要核定看护人员的数量和 工作职责,执行看护期间的工资标准。看护期间井下辅助人员和人员实际 工作量与原正常生产工作量进行写实比较,工资标准按岗效工资固定,井 下辅助、地面、机关人员的超额效益工资按本岗位年初计划水平,结合实 际写实比较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发。 ⑤ 停产期间如果安排大型设备安装、系统改造等任务,根据跟班写实, 统计、分析工作强度,工资水平按照公司规定标准计发。 (3)限产矿井工资结算。 由于政策性等非主观、非责任原因造成矿井不能满负荷生产且造成较 大幅度欠产的视为限产矿井。限产时间及影响产量由公司生产管理部、总 调度室审签确认后,限产期间采掘区队工资按影响时间结合定额折算欠产 量结算计时工资,补结的计时工资参与辅助区队、机关挂钩工资的结算。 如矿井单位较长时间处于限产状态的(3个月及以上),由公司生产 管理部、总调度室及时调整作业计划,指导矿井均衡生产,人力资源部根 据调整后的生产接续计划,调整年度工资总额和结算单价。 (4)矿井单位搬家倒面期间计时工资标准执行综采面6万元/次, 掘进面4万元/次。 第六条开拓准备中心年度正式工工资总额核定。 开拓准备中心综掘、砼底板、机电安装等主要业务,年初按规定与矿 井单位采掘一线队伍挂钩系数确定工资水平,结合定员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生产服务中心年度正式工工资总额核定。 测算依据及程序: (一)根据生产接续及设备配套计划,核定本年度综采安装回撤、 通道支护、胶带机安装等生产任务及基建专项工程量。 (二)依据本年度生产任务及各类工程量,结合劳动定额,核定出 定额总工时。 (三)根据定员结构分别计算出正式工与劳务工计划定额总工时。 (四)根据正式工工时计划单价,核定出正式工年度工资总额。 (五)在完成内部生产接续搬家倒面任务的前提下,公司鼓励生产 服务中心对外创收,按照公司定员、人员正常出勤和《搬家倒面定额》相 关规定,确定全年应该完成的工作量。考虑到生产服务中心专业化队伍主 要培养的是同时安撤的能力,在完成全年应完成的工作量时,全额结算年 初核定的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全年应该完成的工作量时,按照《搬家倒 面定额》结算超额工资;达不到定额工作量时,执行矿井单位平均水平或 按一定比例保底。 第八条设备维修中心年度正式工工资总额核定。 (一)工资总额由直接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机关管理人员三 部分构成。 (二)工资总额的测算程序。 1. 根据生产接续及设备配套计划,核定出维修一、二厂本年度设备 大(项)修生产任务计划。维修三厂根据2011年实际生产能力核定2012 年生产任务计划。 2. 根据各车间生产计划,结合设备大(项)修工时及工时单价,核 定出各车间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 3. 根据车间管理人员及生产辅助人员定员,结合车间直接生产人均 水平,核定各车间管理人员及生产辅助工资总额。 4. 根据各厂车间直接生产人员人均水平,结合挂钩比例,核定各厂 车间及中心机关人员工资总额。 第九条洗选中心正式工工资总额核定。 工资总额根据全年任务量、人员情况,结合核定的人均标准,反算 吨煤工资单价核定工资总额。 全年任务量是根据商品煤是否过洗选、装车系统来确定,大柳塔洗 煤厂、保德洗煤厂、补连塔洗煤厂、煤制油选煤厂、上湾选煤厂、锦界洗 煤厂为洗选商品煤量,其它厂为装车商品煤量。电厂用煤等不经洗选和装 车系统的不计入结算任务量。 第十条地测公司、电水暖服务中心等其它生产辅助单位、综合服务 单位、生活后勤单位工资总额核定。 (一)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组织岗位价值评估工作。 (二)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工资水平。 (三)根据单位定员及岗位类别,分别测算出该单位的正式工工资 总额。 第三章劳务费总额核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劳务费总额核定坚持定额结算、定员包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劳务费成本的预算控制。执行定额或计件工资制的矿井和 生产辅助单位按照年度生产接续或任务计划结合定员核定计件单件,与生 产任务挂钩编制劳务费成本总预算;月度按当月生产任务实际完成量结合 定额或计件单价结算劳务费,对超额劳务费设置一定的封顶比例,适时调 整确定合理的结算单价。 非生产单位或无法执行定额计件工资制的固定岗位劳务工,按照岗位 结算标准*定员的办法测算劳务费成本,不得超过年初计划控制总额。 劳务费人工成本控制目标为:吨煤、延米人工成本不超过年初测定的 计划单位成本。 第十三条同一岗位尽可能使用相同身份的员工。 原万利各矿井同工同酬劳务费与正式工工资实行分别列支、总额控制 的办法,允许相互占用,如果出现同工同酬劳务费超支的情况,相应核减 正式工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关键技术岗位优先使用正式工,限制使用劳务工,如确实 因正式工缺员亟需补充劳务工上关键技术岗位的,需要履行审批程序。未 经过公司审批同意使用的劳务工不允许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应关键技术岗 位的转正招聘考试。 第四章正式工月度定额工资结算 第十五条矿井单位正式工月度工资结算。 (一) 矿井单位正式工定额工资构成。 各矿正式工定额工资总额分为三部分:一是综采区队回采定额工资总 额;二是掘进区队单独考核结算的掘进定额工资总额;三是辅助区队、机 关人员按规定比例与采掘一线区队挂钩结算的定额工资总额。 1. 结算单价的确定 (1) 回采定额工资总额除以矿井综采自产原煤量测算年度综合吨煤 单价,年内一般不做调整; (2) 掘进定额工资总额除以本矿掘进队伍掘进进尺,测算年度综合 延米单价,年内一般不做调整。 2. 结算程序 (1) 各矿按综合吨煤单价、综合延米单价结合月度地测报表采掘面 实际生产完成量,分别计算出各矿回采定额工资总额与掘进定额工资总 额; (2) 为了促进各矿井单位不断提高单产单进水平,辅助区队、矿机 关与采掘区队人均水平挂钩结算。根据采掘区队月度工资总额,结合采掘 区队定员,计算出采掘队定员人均工资。辅助区队、机关人员按规定比例 结合定员与采掘队挂钩结算的月度定额工资总额。 (3) 掘进工资按照公司提高单进水平的激励措施实施分部单价结算, 结算后的超额工资由各矿井单位专门用于掘进队伍的二次分配,不得用于 其他区队和机关人员。分部单价的指导意见是每月本矿各掘进队伍实际完 成进尺情况、旺采回采煤量与各矿当月的定额计划比较,超定额计划10% 以内的超量部分按结算单价的120%进行工资结算,超定额计划10%至 20%以内的超量部分按结算单价的130%进行工资结算,超定额计划20% 以外的超量部分按结算单价的140%进行工资结算。 (二)其它规定 1. 根据实有在册及定员情况,结算超员或缺员工资。 2. 考虑到各单位实际情况,将未参与本单位生产的工伤及借调人 员,按规定标准另行结算借调和工伤人员工资。 3. 新增或实习期人员按实际分配到岗时间及规定工资标准按月进 行结算。 4. 人员调动。调动日期为当月15日之前的,工资核入调入单位, 调动日期为当月15日之后的,工资核入调出单位。 5. 计时工资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结算。 综采工作面出现较大的地质灾害,如出现断层、冲刷、涌水量增大、 矿压加剧等,致使矿井产量欠定额产量较大时,经生产管理部、通风管理 部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调整结算单价或计发计时工资。 掘进工作面出现大的地质构造,当月欠定额进尺较大时,经生产管理 部、通风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为地质构造影响导致欠量,调整结算 单价或结算计时工资。 6. 掘机头硐室时,由于掘进机头硐室的工艺不同,根据实际情况对 掘机头硐室区分煤巷、半煤岩、全岩核定测算单价。 第十六条生产服务中心工资结算。 生产服务中心工资结算,根据周期内实际生产任务完成量,结合劳动 定额、日工资标准进行结算。考虑到实际生产的不均衡性,执行“月度均 衡,季度核对,半年清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设备维修中心计件工资结算。 设备维修中心工资结算,根据周期内实际生产任务完成量,结合劳动 定额、日工资标准进行结算。考虑到实际生产的不均衡性,执行“月度均 衡,季度清算”方式进行工资结算。全部计件承包方案确定后,按新方案 执行。对于设备维修中心到矿检修设备工资的结算,由机电管理部、设备 管理中心组织调查、鉴定原因,人力资源部根据鉴定结果支付工资,如由 矿井单位使用原因造成的由矿井单位负责承担检修工资,由于检修质量原 因造成的由设备维修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洗选中心工资结算。 (一)吨煤单价由定员标准(包括实习人员)、全年工资总额计划及 全年任务量反推出来。 (二)根据当月完成的任务量,结合吨煤单价,计算定额工资总额, 实习人员执行公司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其它生产辅助单位、地面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工资结算。 (一)根据月度计划工资水平,结合当月实际在岗人数,结算月度 工资总额。 (二)实习人员执行公司规定工资标准,按实际到岗时间按月单独 进行结算。 第五章月度劳务费结算 第二十条对矿井单位劳务费结算。 (一)采掘队普通岗位劳务费结算。 由于采掘区队的劳务工直接参与了采掘生产过程,采掘区队劳务费分 别与本单位的采掘任务量挂钩结算,即综采区队劳务工的劳务费与综采煤 量挂钩,掘进区队劳务工的劳务费与掘进进尺挂钩。 具体办法: 1. 根据采掘区队定员结合公司岗位结算标准,分别测算本单位的综 采区队劳务费总额和掘进区队劳务费总额。 2. 采掘区队劳务费总额结合年度生产接续计划中的采掘量,分别测 算回采劳务费结算单价与延米劳务费结算单价。 3. 月度结算时,根据当月地测报表中的采掘量,结合年初已经测定 的回采劳务费结算单价与延米劳务费结算单价,即可分别测算出当月采掘 区队劳务费。 (二)辅助区队。 由于辅助区队劳务工不直接参与采掘生产过程,辅助区队劳务费按公 司规定的相应岗位结算标准结合定员予以结算。 (三)矿务工程逐步推行按劳动定额和工程定额结算劳务费。一是 通过对矿务工程进行写实确定定额标准,按工程量总额包干结算,实现减 人增效的目标。二是按照矿、土、安工程定额,测算延米、单位方量结算 单价,月度与生产任务完成量进行挂钩,如通风密闭施工、砼底板、综掘 等工程可实行工程定额结算办法。 具体做法:根据各矿井月度实际完成上述工程的量,经工程管理部、 生产管理部组织现场验收,提报公司审核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按定额单 价结算劳务费。 (四)根据各矿井实际在岗人数与总定员相比超缺员情况,按照定 员包干的结算规则进行调整。 (五)同工同酬劳务工和原金烽公司采掘一线的劳务工仍执行原结 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生产服务中心搬家倒面劳务费结算。 (一)根据综采工作面的安装回撤、回撤通道支护、胶带机安撤、 皮带接头硫化等劳动定额标准,确定单项工程结算单价,结合劳务工与正 式工定员比例进行劳动工时分配,并根据劳务工工时单价结算劳务工工资 总额。 (二)生产服务中心二处同工同酬劳务工仍执行原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设备维修中心、皮带机公司、地测公司的劳务费结算。 (一)设备维修中心实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二)皮带机公司各类托辊、皮带滚筒及皮带钢结构生产实行计件 工资结算办法。 (三)地测公司钻探业务按劳动定额标准实行米含工资结算办法。 依据瓦斯抽放孔及探水孔现场写实核定工作作业定额,结合定员和工资结 算标准核定延米单价。每月经生产管理部验收延米进尺核定每月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洗选中心劳务费结算。 洗选中心劳务费结算根据各洗煤厂及装车站定员人数试行定员包干 办法。劳动定额写实完成后逐步推行与生产任务挂钩结算的办法即按照各 洗选厂及装车站生产任务、劳务工定员及岗位工资标准,测算吨煤劳务费 结算单价,结合月度实际完成量挂钩结算劳务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其它地面及后勤服务单位的劳务费结算。 (一)加强劳动写实,按照劳务工岗位工作性质、服务范围、工作 量等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用工标准,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审定后, 根据服务场所、服务范围的变化进行动态定员。 (二)以定员为基础,逐步推行定员包干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单位劳务费总额的使用与控制。 公司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劳务费总额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 年度内实际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工资后进行二次分配。各单位应 按公司规定将劳务费各项单元切块分割,进行余缺调剂、以丰补歉,年度 内实行总额控制。 第六章工资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目的和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工资二次分配,使工资分配更具公平性、合理性,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XX煤炭集团工资二次分配指导意见(修订版)》要 求,在不突破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 资二次分配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实施。实 施过程中要接受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本原则。 总额控制、分级管理;自主分配、监督执行;定额结算,双效优先; 公平透明,注重和谐。 第二十八条指导范围。 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合同的正式员工(不含实习期的正式员工以及 工伤、内退、“三长”人员、再就业人员等执行公司规定工资标准的人员) 和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的劳务工。 第二十九条一般规定。 (一)各二级单位在二次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内部公平,通过岗位 评价、技能鉴定、绩效考核等确定合理的分配形式。 (二)工资二次分配要克服平均主义,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各 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适当拉开一般岗位与重要岗位、劳动型岗位与高技 术岗位、地面岗位与井下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并给予地处偏远、条件艰 苦的岗位适当倾斜。 (三)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综合服务及后勤服务单位正科级 人员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原则不得高于同区队(车间、科室)一 般员工正常出勤平均工资的1.5倍,可以根据管理难度的大小由基层单位 向下自行调节。 (四)加大工资分配与安全生产挂钩力度,建立分配促安长效机制, 安全挂钩工资按不低于结算工资总额的40%,具体考核兑现按公司相关规 定执行。 (五)假期及加班延时工资的执行规定。 1 •员工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 会活动期间,员工请假期间薪资按相关规定执行,员工请假期内除按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外,一律不得作为计发效益性薪资和奖金的出勤天数(符合 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者除外)。 公司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公司女员工哺乳期间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符合国家 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其它 福利待遇不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婚、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间 只发岗位工资。 经批准延长的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 理。 2. 公司在年初下达的工资总额中除矿山救护队员营养津贴、野外作 业补助、淋水津贴外,其它各项休假、津补贴和加班工资均已包含在工资 总额中。入井津贴由人力资源部按月根据定员人数和出勤情况进行结算。 3. 各单位要做好工资总额的使用计划,适当预留包括加班延时工资 在内的不可预见工资。公司在月度工资结算时不再另行支付,各二级单位 在二次分配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上各项工资性收入均要在工资发放 表中分项列示,单独反映。 4.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加班 费的具体标准为:正式工计算基数为岗位效益工资,日加班工资标准=月 岗效工资/计薪天数21.75天。 劳务工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的30%进行计算确定,日工资标准=岗位 结算标准*30%/21.75天。劳务工日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地方(2011年陕西 地区860元阴、内蒙地区950元阴)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 准执行。 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办法的单位,应在计件分配的基础上按规定计算加 班工资,或在结算单价中结合出勤情况测定加班分值,结算加班工资并在 工资表中单独反映,不可全部以计件工资代替加班工资,以免引发潜在的 劳动争议。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加班工资 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 付不低于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加班工资标准3%的报酬。” (六)各单位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公司 《XX煤炭集团薪酬管理制度》和《XX煤炭集团员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 办法》的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擅自批准职 工请长假或自谋职业。 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关于清理整顿长期离岗员工和规范请销假 管理的通知》(XX人资〔2010] 8号)要求,认真清理长期不上班人员, 严格按照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人员的待遇。 1.对长期请假、借调或离岗人员,根据离岗原因予以分类和区别对 待,通知其返岗、移交再就业中心、或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1)提出辞职申请人员 经履行相关手续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凡经单位公费 培训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根据本人劳动合同期限,从培训结束起 计算,对其余劳动合同期限按年度均分培训费,扣回本人尚未服务年度的 培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10年期计算)。 (2)擅自离岗人员 用工单位采取书面送达、电话通知、邮寄信函等手段通知本人,规定 期限为30天,超过规定期限本人仍不返岗和不回来办理手续的,及时上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将履行合法程序,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通过新 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矿工处理问题的复 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和社 会保障报和XX电视台公告30天,仍不回来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司将依 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扣回培训费,计算办法同上。并将人事档案移交 地方社保部门保管。 (3)长期请假人员 ①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时必须持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 诊断书,住院治疗的还需出具住院证明。病假超过3个月的,必须经专家 小组审核同意后出具诊断书或住院证明(专家小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 指定医院相关科室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然后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移交 报告(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经本单位行政正职签字批准并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交公司再就业中心,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发给病伤救 济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 司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患有特殊疾病的, 经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② 对已请病假人员由单位组织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其返岗 还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或交再就业中心管理。鉴定的病情属实,且符合继 续治疗条件的,仍由原单位管理并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治疗期限超过3 个月的交再就业中心管理;病情不属实则应返岗,本人不同意返岗的,应 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手续。 ③ 对长期请事假人员,按照公司《关于规范员工请假外出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的请假权限和期限进行审批,根据批准事假的期限,期满的立即回 原单位办理销假并报到,否则按擅自离岗对待。 (4)脱产上学人员 公司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申请脱产上学,单位所需的培训项目均应列 入年度培训计划。特殊情况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经公司批准脱 产上学期限超过半年的,按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移交再就业中 心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签定专项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待遇、责任、 义务,严禁出现个人以上学为名从事其他活动或工作。 (5)停薪留职人员 公司不再办理职工个人停薪留职。再就业中心负责对现有停薪留职人 员进行认真清理,凡停薪留职到期者,通知其在15日内报到并返岗,若 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则进行转岗培训后安排上岗;通知后30天内不 报到者,按擅自离岗人员进行办理。 (6)借调人员 向XX以外单位借调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不包括集团及股份公司总 部借调人员)必须经公司审批同意,借调期限超过半年尚未办理调转手续 的统一移交再就业中心管理,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单位协商 确定并由借入单位支付。 2 .相关待遇规定 (1)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 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发基 本工资的70%;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5%;满十五年不满 二十五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二十五年以上的发1基本工资的1%。 (2)病伤救济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连续工龄不满七 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满十 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5%; 二十五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 80%。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 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病假期内各项效益工资和 年终奖不再发放。 (4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 况特殊者,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 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按正常在岗时间标准发放,工伤治疗期满后组织 鉴定,符合上岗的继续上岗,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移交再就业中心。 (5)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地 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 未经领导批准,非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而无故不到本人工 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对旷工3天内(含3天)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50% ,对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人员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和 年度考核期内各类奖金。 (7 )事假每月原则不得超过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含 20天),未经审批同意逾假者以旷工论,事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 息日。执行计件工资或日薪者,事假期间不发薪资;执行月薪者,按日扣 减标准工资。当月出勤不到15天者,效益性薪资部分全部扣减。 (8)按规定办理请长期事假的人员规定不发放任何收入,基本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缴纳的个人部分由本人负担,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补充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不再扣缴。各单位严禁出现长期无故 不上班照领工资的情况。 (七)各单位经营部门应建立工资二次分配办法落实情况的自查机 制,定期对工资分配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和纠正分配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工资结算与分配情 况,及时协调和解决基层单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工资使用计划和工资台账,按季度与 驻单位财务科、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进行账目清对。 第三十条生产单位的分配原则。 (一)生产单位是指矿井单位、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洗 选中心、设备维修中心、车辆管理中心等单位。 (二)执行定额(计件)工资分配方式,具体分配办法可依据公司 《劳动定额工资结算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定额工资二次分配办法》及 其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将劳动定额及其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到区队(车间)、 班组、个人。 (三)矿井生产单位根据年度生产任务结合公司下达的年度定额工 资总额计划,依据劳动定额标准、定编定员将工资总额层层分解,切块管 理,测定内部区队月度结算单价,并根据各区队实际生产任务完成及劳动 定额运行情况建立工资总额内部控制机制。当遇到各种非主观或非责任因 素造成部分或全面停限产时,要因地制宜,及时制定并执行与公司相配套 停限产结算与分配办法,确保全年工资分配的合理性。 (四)各矿井单位明确直接生产人员与辅助、机关人员工资结算挂 钩比例为1: 0.73 0.65各单位在进行二次分配时可根据辅助区队及机 关工作量、工作难度、责权比重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挂钩比例。瓦斯检查 员、安检员与一线的挂钩比例可按一线的0.8执行。 第三十一条其它生产辅助及地面单位 (一)各单位要根据业务性质,选择适合单位绩效考核和工作激励 的工资分配形式。 (二)实行岗效工资制且员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比较完善的单位, 工资二次分配在预留员工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后(员工的技术等级待遇 在岗位工资档序中体现),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将档案效益 工资和超额效益工资一并纳入绩效考核进行二次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 距,发挥好薪酬激励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专项奖及季度绩效工资二次分配。 (一)公司在加大季度正向激励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 产、机电、煤质、工程、后勤等业务的专项奖罚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XX煤炭集团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XX煤炭集团专项奖励管 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季度绩效工资及 各类专项奖励的二次分配办法,明确各类奖罚的人员范围、考核办法、奖 罚标准(比例)等。专项奖与公司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工作互为补充和支持, 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侧重于战略与价值创造导向,以结果性指标为主,体现 系统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专项奖考核侧重于过程质量管控,以及各种会 战奖励等,体现临时性、短期性、激励的及时性。 (二)各类专项奖的发放要区别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不能搞平均 主义和特权主义,原则上不能出现业务全员普奖现象,专项奖励可以根 据金额大小适当自主确定考核兑现时间,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或转做其它用途。公司对专项奖实行总额控制,专项奖励对象包括各类劳 务工,各单位要将劳务工与正式工纳入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评,根 据考评结果进行二次分配。正式工奖金列支工资总额,劳务工奖金列支劳 务费。 (三)季度绩效工资(正式工)要结合公司对各单位季度五型企业 绩效考核结果依据本单位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奖罚规定进行考核兑现。 (四)助理级以上人员可以参与日常季度绩效工资和专项奖励的分 配,其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专项奖励受奖普通员工人均水平的2-3倍。 (五)专项奖一般情况下要按时按规定进行考核兑现,以达到及时 激励的作用,也可由基层单位根据奖励额度的大小自行安排发放时间和次 数,但要制定各类专项奖励的分配办法,确保专项激励的针对性。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登记,并做好台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助理级及以上领导年薪二次分配的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助理级及以上人员年薪的核定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 副职年薪标准按本单位负责人标准的80%核定,助理级年薪标准按本单位 负责人标准的60%核定。各单位年薪人员要进行内部考核,年薪兑现要根 据实际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二)按照公司年度工作会的要求,为促进各级管理干部提高自身 履职水平,公司在2012年进一步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加大绩效年薪分配 比例,加大安全绩效奖罚力度,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体现 奖罚对等、按贡献分配的基本思想。 为发挥好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 的年薪人员绩效考评办法,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绩效考评 结果做好年薪的二次分配,将分配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实 施。 其中:基本年薪是保健性薪酬。按月根据助理级及以上人员的实际出 勤情况予以考核兑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X煤炭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第八章“助理级以上人员年薪管理”的有关规定,抓好年薪人员请销 假及考勤管理。 各单位绩效考核分月度绩效年薪和年度绩效年薪的考核兑现。主要依 据年薪人员岗位职责的重要程度、考核期内干部履职水平、所负责业务的 开展情况等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结合公司当期五型企业绩效考核结果, 年末依据公司对单位五型企业绩效考核结果、对单位领导班子及个人考核 结果,分别按月、年进行奖罚兑现,适当拉开差距。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管 理特点确定差距大小,不得平均分配,按月将考评结果上报公司人力资源 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表发放。 安全专项奖根据安监局制订下发的《XX煤炭集团安全绩效奖罚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与公司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全年本 单位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在年底进行考核兑现。 第三十四条劳务工工资二次分配。 各单位要将正式工与劳务工纳入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和完善单 位内部劳动定额标准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定额和计件结算的单位, 二次分配时要求按定额标准进行工资二次分配,不具备定额或计件结算条 件的岗位和工种按累积工分或绩效考评的办法进行结算和分配。具体要求 如下: (一)原则上取消按日工资标准进行分配的平均主义做法。 (二)二次分配要以工作分析为基础,针对岗位技能、劳动强度、 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不同工种、岗位的分配系数或绩效分值。 (三)以定额写实为手段,结合不同作业环境、生产组织、生产工 艺等条件,修订完善各主要岗位的工序定额标准,测定作业工序的的结算 价格,有条件的岗位一律推行计件工资制,其它辅助岗位不易计量的根据 岗位分配系数结合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工作态度等因素制定各岗位的绩 效考核办法,按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四)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劳务工二次分配和绩效考核办 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资表中按规定明确列支员工的各个工资单元。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于每月15日-16日,到公司办公楼一楼联合办公 大厅,领取月度“五型企业”考核通知单,18日-24日在同一地点审批工 资,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 第三十七条月度工资表统一按B4打印纸打印,一式五份,汇总表须 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到公司审批。(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留存一份、 本单位留存两份(其中一份公示用)、驻单位财务科留存一份、付账银行 (建行)留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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