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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园区)认定管理方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开展 阶段、贯彻新开展理念、构建新开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数字经 济做优做强“一号开展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聚焦聚力“做示 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推进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 称:两化融合),深化产业数字化转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 要求,特修订本方法。
第二条 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认定管理紧扣制造业高质 量跨越式开展要求,着重在数字经济基础建设、应用支撑、协同 创新、综合成效等方面,打造国内领先水平的两化融合建设应用 集聚区、示范区。加快推进两化融合建设应用与区域经济相结 合,推动区域企业规模化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升区域制造资 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助推我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
第三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认定、管理的全面工 作,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划内两化融合示范区 (园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等工作。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 申报主体为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行 政主体。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规划科学可行。主要衡量区域主导产业开展是否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业规划,在组织管理、 规划实施、技术创新、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主导产业基础扎实。主要衡量申报园区在数字经济领域 主导产业规模、市场品牌、产业特色、龙头企业实力、示范资质等 方面情况。
(三)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主要衡量申报园区的网络覆盖、网 络服务、标识解析、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四)示范效应明显。主要衡量区域内多类型的两化融合试点 示范工程,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数量质量以及数字经济领域国 家和省级试点示范工程等方面情况。
(五)产业生态健康有序。主要衡量申报园区在促进产业竞争 力提升、转型升级、产业协同、科技创新、标准研制、公共服务、 产融结合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主要评价区域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的经济运行、智 慧管理、企业开展、能力评估、招商引资、创业创新、平台监 测、环境监测、节能监测等系列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采取自主申报,由区域管 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汇 总申请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材料包括:
L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工信部门推荐意见;
2 .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申报书;
3 .区域两化融合相关规划;
4 .园区组织的两化融合领域规划专家论证意见(复印件);
5 .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空间布局图;
6 .所在地政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证明文件等。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区域的申报材料 进行评估评审,并开展实地考察,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园区。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八条组织综合测评方式进行分类分级方式认定管理。
(一)分类: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按照综合型和行业型 (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业互联 网、“5G+工业互联网”、数字化供应链管理、大数据、5G、人工 智能、区块链等)分类。
(二)分级:示范区(园区)分为1星、2星、3星三个级 别,分别对应省内优秀水平、省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对示范区(园区)的分级,采取积分制方式开展认 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评估指 标。
第十条 对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授予“江西省两 化融合示范区(园区)(分类方向)・x星”,每年集中公布一 次。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 进行开展情况监测分析、动态管理和质量评价,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示范期为2 年,示范期内要求晋级的,需重新申报。到期的两化融合示范区 (园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要持续推进和提升自身 两化融合建设,每年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两化融合重点工程、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认 定管理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在现有的资金渠道和其 它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对认定管理不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区 (园区),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公告取消示范称号。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区(园区)参与主体假设发 生名称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须在变更后一个 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变更或重新认定手续。申报主体如 提供虚假材料、存有失信和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其认 定资格相应取消,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 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方法(试行)》(赣工信信推字 (2013) 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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