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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558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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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 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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