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安市精益生产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积极推行精益生产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瑞政发201014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益生产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精益生产,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第三条 精益生产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精益生
2、产奖每年组织评审1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6家。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持精益生产奖评审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精益生产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精益生产奖评审标准,确定精益生产奖拟授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精益生产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精益生产奖评审标准;(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精益生产奖候选企业名单;(五)承担获得精益生产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第五条 评委
3、办建立精益生产奖评审员专家库,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熟悉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5年以上精益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精益生产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研究能力;(四)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第六条 申报精益生产奖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三)企业实施精益生产2年以
4、上,具有良好的现场管理成效;(四)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连续2年盈利;(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精益生产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三)近2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亡人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八条 评审标准围绕精益生产的核心价值观、消除七大浪费、准时化生产等展开,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办另行制订.第九条 精益生产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5、现场评审、审查表决、拟奖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精益生产奖的企业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条 评委办每年预先向全社会公告当年度精益生产奖评审的时间安排,确定受理申请的时间。第十一条 凡符合精益生产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瑞安市精益生产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的精益生产成果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委办。第十二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审查。评委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合法
6、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二)资料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三)现场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企业确认。(四)审查表决。评委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精益生产奖候选名单,由评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查评审结果,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精益生产奖拟授奖名单.专题会议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应得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五)拟奖公示.精益生产奖拟授奖企业需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
7、的意见。(六)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并发文公布精益生产奖获得企业名单.第五章 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获精益生产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精益生产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10万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须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
8、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精益生产奖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精益生产奖。第十六条 获得精益生产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3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精益生产的情况.评委办要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第十七条 获得精益生产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委办:(一)发生亡人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质量、环保事故的
9、;(二)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三)当年出现亏损的.第十八条 评定的精益生产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可自愿申请复评,复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现场评审程序进行,重点审查企业实施精益生产书面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复评合格的,有效期延长3年,但不再奖励。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或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精益生产奖荣誉称号。被撤销精益生产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精益生产奖.第二十条 获得精益生产奖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原瑞安市精益生产奖评审管理办法(瑞政办201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