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一、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佈保留的行政許可專案目錄行政許可項目序號及名稱實 施機 關設 定依 據辦 理 依 據具 體業 務辦 理期 限需提供的申請核材料( 或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1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付匯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匯資函字【1996】第187號);2、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
2、5號);3、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1.1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1.1.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和影本;2、商務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批復檔、頒發的批准證書原件和影本(保稅區企業除外);3、經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原件和影本;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影本; 5、填寫完整的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1.1.2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1、書面申請;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
3、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 6、資本專案核准件(收購款結匯核准件,或再投資核准件); 7、收購款結匯水單;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1.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註銷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書面申請(注明變更事項或註銷原因,加蓋公章);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商務部門批准企業變更事項或註銷的批復檔;4、變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5、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6、經批准生效的修訂合同、章程。(辦理變更業務提供16項原件及影本;辦理註銷業務提供13項原件及影本。)1、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
4、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第3號令);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1.2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再投資、增資投資資金核准1.2.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影本;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影本;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影本;5
5、、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資合同或章程原件和影本;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影本;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1.2.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財審計報告原件和影本;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准檔原件和影本;5、原企業關於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定原件和影本;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
6、、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影本;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影本;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准證書、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影本;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影本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2.3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外方已登記外債等轉增本企業資本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3、企業董事會關於資本變動
7、的決議(以利潤再投資的,該決議為利潤分配決議,應明確“三金”提取比例與金額)原件和影本;4、商務部門同意企業資本變動的批復原件和影本;5、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影本;6、企業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應付利息轉增資的,另須提交相應的完稅或免稅證明原件和影本;7、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及其當期利息轉增資的,另需提交擬債權轉股權的該筆外債簽約表、外債變動回饋表和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股權的證明文件(驗後返還)原件和影本;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2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
8、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2.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2.1.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資金購付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2、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檔或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影本;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和影本;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
9、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和影本;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6、申請前一日銀行對帳單原件和影本;7、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影本;8、驗資報告原件和影本;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2.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企業的出資進度、出資帳戶等);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3、轉股協議原件和影本;4、商務部門關於所投資
10、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檔原件和影本;5、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影本;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原件和影本;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影本;8、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仲介機構的納稅意;9、申請前一日購買股權方相關外匯帳戶對帳單原件和影本;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2.1.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購付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准檔和營業執照原件和影本;4、最近一
11、期驗資報告原件和影本;5、企業董事會關於減資的決議原件和影本;6、申請前一日外匯帳戶餘額對帳單原件和影本;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2.2.1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轉股協議;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轉股的批復檔;4、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帳戶銀行對帳單;5、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2.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
12、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復檔;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5、申請前一日公司外匯資本金帳戶銀行對帳單;6、外方若有減(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2.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資金匯出申請報告;2、回購說明;3、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檔;4、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變更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
13、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專案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匯發【2002】105號)。2.4固定回報專案投資回報款購付匯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合作合同約定償還外方投資金額、償還投資所屬年度、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購匯支付、購匯的資金來源、售匯銀行、是否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等);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影本;3、經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原件和影本;4、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影本;5、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外方投資的決議原件和影本;6、以利潤形式收回投資應提供利潤產生年度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檔原件和影本;7、申請之日所有外匯帳戶餘額對帳單原件和影本;8償還外方投資所屬、年度
14、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影本;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款回收外方投資的,應提供財政機關批文原件和影本;10、外方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先行收回投資的,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投資者應提供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原件和影本,如合作企業的債務為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股東應出具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如合作企業無債務,無需出具任何形式的擔保函;11、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復(匯複【2000】)246號)。2.5外銷房轉內銷資金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
15、個工作日內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外銷房的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外銷房銷售發票;2、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合同及完稅證明;3、購匯方為轉讓外銷房的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證明,包括護照、原房產權證;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年第9號)2.6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付匯及額度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餘額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1、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
16、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畫;2、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3、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4、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6、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7、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8、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9、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關於發佈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27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的資金匯出核
17、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8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後,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1、申請書;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託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於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定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託條款;3
18、、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6、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影本,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7、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影本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准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復檔。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上述批復檔為依據
19、,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境外付匯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核准件。3對外借款單位直接通過境外機構進行債務項下保值業務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97】匯政發字第6號)。對外借款單位直接通過境外機構進行債務項下保值業務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外債登記證明;3、保值合同;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4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風險敞口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
20、004年第412號)1、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證監發【2001】81號);2、關於發佈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風險敞口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基本情況登記表;3、證監會核定的當年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風險敞口的批復檔;4、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5境內機構外債、外債轉
21、貸款、對外擔保履約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年210號)。5.1境內機構外債、外債轉貸款還本付息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書面申請;2、外債登記證;3、外債提款憑證;3、債權人提供的還本付息通知書;4、對境外支付利息的須持完稅或免稅證明; 5、因債務豁免申請註銷外債登記的,應提供債權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外債轉資本金(包括轉為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還應提供境外債權人書面確認書、商務部門同意投資的批復檔; 7、購匯還本付息
22、時,提供債務企業所有外匯帳戶餘額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2、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銀髮【1989】284號);5.2融資租賃項下還本付息核准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融資租賃合同;3、外債登記證;3、相應稅務憑證;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年210號);2、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髮【1996】302號);3、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5.3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履約核准5.
23、3.1對外擔保履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履約申請報告; 2、對外擔保登記證、對外擔保項下債務登記證; 3、債權人要求擔保履約的通知書; 4、被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5、擔保人申請日所有外匯帳戶餘額證明; 6、外匯登記證; 7、如涉及徵稅專案,應提供完稅或免稅證明。5.3.2對外支付擔保費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需提供的申請材料;1、支付擔保費申請表(向外匯局領取或在外匯局網站下載);2、擔保人催繳擔保費通知書;3、擔保合同、擔保函;4、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5、用現匯付費的,提供最近5個工作日的外匯帳戶對帳單;6、如購匯付費的,應提供最近5個工作日的所有外匯帳戶對帳單
24、、人民幣帳戶對帳單;7、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8、需外匯局辦理登記的債務,應提供外債簽約情況表;9、債務合同項下的提款憑證;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6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務登記及外方所得收益匯出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1、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權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220號);2、關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權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123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
25、置不良債權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8號);4、關於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權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96.1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基本情況、待處置的不良資產內容、交易結構、現金回收情況、轉讓資產不含有我國各級政府機構擔保的承諾及其它說明);2、對外處置不良債權資產備案登記表;3、資產轉讓協議或其他導致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協議;4、被轉讓資產逐筆清單(至少包括債務人、債權面值、期限、利率等);5、貸款管理與服務協定;6、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營業執照、業務許可證、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26、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權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92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權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89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債權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39號)。同上6.2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方所得收益的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基本情況、受託管理的不良資產的清收情況、收益匯出方式、匯出金額的計算依據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對外處置不良債權外方收益匯出申請表;
27、3、為國外債權人準備的收現報告(匯款計畫書)及付款明細(具體到每戶債務人);4、國外債權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5、貸款管理與服務協定主要條款;6、申請人上年度財務報表,對外處置不良債權登記表;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銀監會、證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人民銀行和證監會2002年第12號令發佈);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2號公告)。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
28、資格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書;、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擁有高效、快速的資訊技術系統的證明檔;、最近三年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檔。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帳戶、資金匯出審批與外匯登記證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人民銀行和證監會2002年第12號令發佈);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2號公
29、告)。8.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核准和外匯登記證的核發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下列檔:、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畫等);、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人民銀行和證監會2002年第12號令發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准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合格投資者申請將全部投資額度或部分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的
30、,應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轉讓申請:1、轉讓申請書;2、轉讓合同;3、外匯登記證;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8.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特殊帳戶審批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立人民幣特殊帳戶申請書;、外匯登記證;、與託管人簽訂的正式託管協議;、託管人按規定監督人民幣特殊帳戶資金使用的書面承諾;、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8.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審批8.3.1本金匯出核准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應提前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2、匯出本金申請書;3、外匯登記證;3、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檔。8
31、.3.2收益匯出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應當委託託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匯出申請書;、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檔;、納稅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檔。9出口單位収匯分類核銷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和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9.1自動核銷資格
32、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申請報告;2、符合外匯局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3、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同上9.2批次核銷和逐筆核銷正常情況下可當場辦理,特殊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2 、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3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4 、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需用進口報關單抵扣時提供);5 、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0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營業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同上10出口單位領
33、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當場辦理1、 經辦人的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2 、領單證明(加蓋單位公章);3 、出口合同(出口單位初次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的);4 、證明經辦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單位授權證明或介紹信等證明材料。11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同上11.1已出口收匯未辦理核銷的出口退賠外匯核准當場辦理。1 、書面退賠外匯申請;2 、出口合同;3 、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4 、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5 、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6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
34、聯;7 、加蓋海關“驗訖章”並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退貨賠付時提供)。11.2已出口收匯且已辦理核銷的出口退賠外匯核准當場辦理。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2 、出口合同;3 、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4 、核銷單退稅聯正本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5 、加蓋海關“驗訖章”並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退貨賠付時提供)。11.3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合同終止執行的出口退賠外匯核准當場辦理。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2、出口合同;3、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退賠協議;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11.4境
35、外將貨款錯匯入境內未核銷的出口退賠外匯核准當場辦理。1、書面情況說明;2、外方要求退匯函件;3、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12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同上12.1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1、出口單位申請函;2、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已補稅證明(已收匯核銷的提供);3、針對上述材料企業需要提供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12.2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審批當場辦理。1、出口單位的書面申請報告
36、;2、涉外收入申報電子資料(無收匯電子資料的,出口單位應補申報);3、對屬於不需要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應提供出口收匯結匯水單/收賬通知的出口單位留存聯;4、若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與上述第3項同時丟失的,應提供收匯銀行出具的證實出口單位結匯或收賬情況的書面說明,說明中必須注明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及資金來源。13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2號)13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
37、匯管理政策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2、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公司設立的檔、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正本及影本;3、境外關聯公司名單;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4銀行為編碼重複的沒有身份證的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業務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營業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14銀行為編碼重複的沒有身份證的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業務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售匯銀行說明材料;2、相
38、應業務要求的憑證和商業單據。15金融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收益匯出或者購匯匯出核准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營業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令2002第1號);2.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4號)。15.1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利潤匯出或者購匯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匯款申請書或購匯申請書;2、匯出外匯淨收益的(人民幣淨收益購匯匯出)的金額和時間;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4、
39、如為中外合資銀行,需提交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批准的當年分配方案;5、外資股份分配所得的外匯(外資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幣)淨收益納稅證明文件;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匯發200295號)15.2外資保險公司外匯收益匯出或者購匯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匯款申請書或購匯申請書; 2、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影本;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4、董事會決議書(原件);5、完稅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15.3外資參股基金
40、管理公司外方股東利潤匯出或者購匯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匯款申請書或購匯申請書; 2、所得利潤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3、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利潤發生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的審計報告;4、公司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5、公司當期外匯資本金帳戶的銀行對帳單;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 號)15.4汽車金融公司外方股東利潤匯出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書面申請;2、稅務憑證;3、公司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決議;4、最近一期驗資報告;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利潤發生年度的利潤及利潤
41、分配情況報告;6、公司當期外匯資本金帳戶銀行對帳單;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16金融機構外匯與人民幣資產不匹配的購匯、結匯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營業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審批原則及程式的通知(匯發200461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處理原則的通知(匯發20025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購匯審批程式的通知(匯發200276號)。4.國
42、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16.1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審批16.1.1銀行因經營貸款、同業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外匯業務而產生的代債務人購匯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1、購匯申請報告;2、證明銀行與債務人債權關係的書面合同或憑證;3、證明購匯人民幣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4、外匯管理法規要求登記備案的,應提供相應登記備案憑證;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應具備的條件: 1、銀行對債務人存在外匯債權;2、申請購匯的人民幣資金來源於依據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取得的
43、人民幣資金、抵押或質押資產變現(不含人民幣抵押外匯貸款的人民幣抵押金)取得的人民幣資金、扣收的人民幣保證金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人民幣資金;3、外匯債權應當是銀行因經營貸款、同業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外匯業務形成的外匯債權;屬於同業拆借業務的,交易對手應已倒閉或停業整頓;4、若上述交易按照外匯管理法規要求登記、備案的,應有相關登記、備案手續。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資商業銀行購匯補充外匯資本金的通知(銀髮【2002】106號)。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令【2002】第1號)。7.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44、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4號)。16.1.2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一)銀行為增加外匯(或人民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而進行本外幣轉換,其總行或總部應提供下列材料,直接進行申請:1、申請報告,應包括申請增加外匯(或人民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測算依據;2、相關資本變動若需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應提供相應批准檔的影本;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二)銀行為補充其因核銷資產損失減少的外匯(或人民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而進行本外幣轉換的,應先向所在地外匯分支局提供下列材料,經所在地外匯分支局對所核銷交易進行逐筆審核並出具相應的“確認檔”後,由銀行總行或總部匯總,統一提出購匯申請:1、申請報告(應說明交易損失的情況);2、可證明所附交易真實性的書面憑證,如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等;3、外匯管理法規要求登記、備案的,應提供相應手續;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