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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七实训作业第三版
一、名词解释
1. 著作权
解析: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 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2. 网络著作权
解析:可以把网络著作权定义为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 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 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作品的 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 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 构成侵犯著作权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3. 信息网络传播权
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 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与一般作品的播放如广播不同的是,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 点获得作品。如公众在互联网中阅读作品、观看影片、电视片,或者通过电话通讯系统收听 歌曲、故事等。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4. 避风港原则
解析: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 内容,此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 内容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 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后来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 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包括“通知+删除"义务。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5. 红旗原则
解析:红旗原则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 络服务提供商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只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 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6. “刷单"
解析:所谓“炒信",又称“刷单”,是指网络商家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炒作提升商 家信用,以达到吸引更多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刷单炒信"的危害在于误导消费者,欺骗消 费者,增加优质服务卖家的生存难度,冲击平台诚信经营氛围和信用体系,造成消费者和卖 家粘性下降,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经营环境。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A. 通过网站与网民的互动来吸引浏览者,以增加知名度,并从知名度中间接或直接获利
B.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 标跳转
C.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D.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E.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答案:BCDE
解析:选项A属于不当网站评比行为,故不选。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2
14.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 视框链接一一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 设置元标记—— 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 在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下引发的网贷评级商业诋毁行为
D. 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
E. 域名抢注行为
答案:AB
解析:选项C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项D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 到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项E是一种混淆行为,是互联网络条件下独有的不正 当竞争形态。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2
15.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A.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 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 影响的
C.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 息作证明材料的
I).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E
解析:以上全对。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2
16.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D.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 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答案:ABCDE
解析:以上全对。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2
五、简答题
1. 简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种类及其各自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解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上 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系实施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 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 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系实施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根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且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 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即断 开与侵权作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2. 如何运用避风港原则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解析: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反通知"制度,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 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包括平台应当遵守的红旗原则。另外,为了避免“权利人” 利用“投诉+删除''规则达成维权之外的目的,如排挤竞争对手、清理渠道等,法律规定,权利 人十五日内不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不向法院起诉的(未通知平台的),平台可以及时终止已采取 的措施,恢复删除链接,避免因权利人不积极维权造成商家无法正常经营的窘境。
正当的侵权投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 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3. 如何运用红旗原则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解析: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意识到从中能够明显发现侵权行为的“红旗"之后,如果不采 取措施,就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资格。红旗原则同时具有主观和客观因素。在判断网络服 务提供商是否意识到“红旗”时,应当判断其是否意识到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采用客观标准。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以不“应知"作为免责事由。
知识点:网络著作权
难度:1
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存在哪些特征?
解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存在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大多数问题出在与交易信息相关的环节。传统经济模式下,交易的进行往往必须 伴随商品实物,包括实物的展示或流转。传统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也是根据这样一种特 征来进行,即与实物产品直接挂钩,例如我国商标法中对侵权行为的列举式规定包括“在商 品上使用商标"、“销售假冒产品"、“制造商标标识"。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在互联网 的海量信息环境中,对交易对象的选择、识别和锁定成为交易完成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重要性甚至不逊于产品本身。因而,引发学界及司法界大量讨论的往往都是涉及交易信息 的新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二,共同侵权的普遍性及归责的准点。由于交易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的辅助,电子商务下的侵权行为的另一个热点就是共同侵权问题。由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地 位和传统支付模式下的第三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辅助完成货物交付服务的物流服务提供 商与传统经济下的角色也并无二致,因此大量问题仍是集中在交易信息领域的服务提供商, 即所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1
5. 商标使用侵权具有哪些表现形式?
解析:一是与实物商品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
1)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商品
2)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
3)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违约商品(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或其它协议)
二是与交易信息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
1)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或网页关键词。
2)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店的名称、网店招牌、网店装饰或宣传。
3)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他人商标。
4)信息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1
6. 如何区分商标混淆侵权行为与商标淡化侵权行为?
解析:按照损害商标基本功能行为的不同实现方式或者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不同,可 以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商标混淆的侵权行为和商标淡化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前者系在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上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指向同一来源,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商品与注册商 标商品来源同一或者来源有关联。权利人、侵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和侵害者行为存在混淆 可能性是其构成要件。后者系侵害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指向不同的来源,从而降低权 利人商标的显著性,弱化其商标的标识作用,侵害者利用权利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声誉 获得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其成立不以权利人、侵害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和侵害者行为是 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构成要件。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1
7. 简述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析:商标淡化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知名度 和较好商誉,该种显著性、知名度和商誉与其商品具有比较紧密的对应联系;二是侵害者使 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没有正当理由,不论该种使用是否在实质上起到标识其 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侵害者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权利人商标显著性的降低或者损害了权利 人商标的商誉。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1
8. 简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的特征。(与4重复)
9. 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有哪些?
解析:“应知"的内容是明显的侵权事实。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网络 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时可以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以下八个:
(1) 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
(2) 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 改等;
(3) 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 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
(4) 平台服务商针对相同网络卖家就同一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5) 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
(6)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
(7) 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 利益;
(8) 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因素。
以上八个因素描述的都是明显的侵权事实,或者是由于与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或利益直接 相关,使得平台经营者应当尽审查义务的内容。
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 户的侵权行为不当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应当以其存在主 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2
10. 简述商标侵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解析:由于中国互联网购物的发达,商标权利人往往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证购买,进 而将网络平台与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近几年来,网络平台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 的被诉几率逐年增高。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究竟会被诉称何种法律责 任,如何判定这样的责任承担呢?
要区分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其可能被诉的 情形及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在商品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网络平台被诉的情况有三种: 多数情况下网络平台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的;但在部分案件中,也有权利人要求网络 平台直接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任的情况。
就商标侵权而言,原告要证明其主张,则需要证明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服务上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标;如果不是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还需要证明网络平 台的这种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一般而言,网络平台提供的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一般而言平台本身对此类业务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很少利用他人商标从事同 样的信息服务业务;而在他人网络平台上宣传推广同样信息服务业务的侵权人也不常见。因 此,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很难构成商标侵权中的相同/类似服务的要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 混淆误认,难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就不正当竞争而言,商标权利人可能会主张网络平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 于侵权他人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的规定;或 者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平台并非权利人的直接市场竞争者, 也并非这些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同前述关于商标侵权的分析一样,权利人的此类主张一般 也难以成立。
权利人对网络平台提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除了极个别情况下的确是网络平 台进行了上述侵权的行为外,更多时候是权利人为了求全、求稳而提出了多余的诉讼请求。 现实案例中,真正有效的诉讼请求更多是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针对网络服 务提供者的诉讼请求。
就《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而言,该条第一款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利用网络从事侵权 行为的情况;此类案件如同前述网络平台直接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一样,实际 发生的现象较少。
司法实践中更多出现的情况是:网络平台未尽到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 进而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即网络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 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权利人主张该条第三款,即网络平 台“知道"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也相对较多。《侵 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所述网络平台"知道"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判定也是一个值得关注 的问题。
就法律意义而言,“知道”并非网络平台纯粹的一个主观状态,而是应当根据具体证据 进行判定。此条款中的“知道”,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明知或应知"。此处判定首先应当适 用避风港原则的使用限制,即“红旗原则”一一如果侵权的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 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地飘扬,即便网络平台否认其主观知晓状态,也可以在法律上认定其“明 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此外,虽然没有法条明文具体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网络服 务提供者还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一般而言,这些基本义务包括:(1)对网络平台的 相关主体进行形式上(如资质方面)的审查;(2)对侵权风险进行必要的事先提醒,并公 开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投诉途径;(3)在知道侵权信息后,网络平台应及时采取必要救济, 即在侵权情况明显可以识别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侵权信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综上,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网络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 据网络平台本身的资质、服务类型、有无主观故意及主动、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是否超出"避风港原则"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起到 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2
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哪些情形?
解析:互联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从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 的不同方面来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到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本质上与传统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同,仅因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争议行为而存在行为实施环境、 发布的媒体等方面的差异。如全国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如何区别以''拍卖" 为名的网络促销与网络环境下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以及网络拍卖是否应严格遵守《拍卖法》 相关规定等内容。
二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此类纠纷 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争议行为涉及的业务离不开传统行业,由于加入了互联网 因素,从而使传统行业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颠覆。如在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下引 发的全国首例网贷评级商业诋毁案。
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 中引发,如全国首例涉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脉脉案"、浏览器更改UA跳过广告案、 搜狗输入法歧视性对待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此类纠纷可细分为竞价排名纠纷、工具 类软件纠纷、社交软件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2
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既包含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的新表现,也有互联网 络条件下独有的不正当竞争形态,主要有哪些行为?
解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三类:传统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络 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既包含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的新表现,也 有互联网络条件下独有的不正当竞争形态,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混淆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利用互联网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4、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5、不当网站评比行为
6、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7、不当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行为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2
13. 简述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解析:域名与商标权之间容易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较为松散。域名会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增加,而每个域名又都 不能重复,简单易记的域名当然被人们所追求。域名管理机构对域名本身无限制性的规定, 也不承担查询、检索域名申请人是否为相应文字商标或字号的合法所有人的任务。域名注册 不像商标那样,需要有明显区别性,相似的域名也可以注册。
2、域名与商标注册各成体系,管理部门缺乏协调。《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工作 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管理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审 批。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仅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材料(网络申请时提 供的电子信息)作形式审查,并不负责审核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冲突。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释(2001) 24号''是目前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最 高准则。虽然该《解释》规定较明确,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从目前我国法院 的审判实例来看,法院适用该《解释》的情形基本为原、被告双方都是我国境内的合法主体。 由于法律的地域性,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14. 简述域名抢注行为的表现和基本特征。
解析: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有:
1、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词、字母等。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 词,如果在域名中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 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域名尤其是中文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字号会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的 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15. 简述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内涵。
解析:在百度公司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审理法院确立了 “非公益必要不干 扰原则",其内涵是:“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 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 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 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案中,360公司经营的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 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即“插标",但 是,360卫士对google等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相同网站却没有进行插标,而且,360公司不仅 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 产品进行推广,即“流量劫持”。360卫士通过让消费者选择在百度页面上插标的方式超出 了公益的合法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16. 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
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 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 为与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 也不会引起争议。
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 元标记三种。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
1、域名抢注一一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2、视框链接一一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设置元标记一一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17. 为什么说“刷单”行为对电子商务环境构成了极大的破坏?
解析:刷单是虚假交易的手段之一。虚假交易就是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法进行炒作信用。 在微商界流行的通过软件生成交易对话框也是虚假交易的一种。事实上,电商平台上的店铺 刷单早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之一。在电商平台上,商品可以通过销量进行排名,更大的 销量意味着被展示在拳前位置的概率更高,也意味着获得更多的流量,因此刷单成为不少网 店的提升销量的捷径。刷单的方式多样,除了动员朋友外,还有专门的QQ刷单群,店铺与 店铺之间可以互刷,真正的主力是一些第三方刷单平台,而快递在刷单产业链中扮演着不可 或缺的重要角色。刷单行为破坏了平台上的正常经营秩序,对电子商务环境构成伤害。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18. 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营造有效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解析: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中,信用评价的行为和内容关系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的根 本利益,也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电子商务的信用评价内容是网络交易环境下 消费者选择和知晓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也是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最直接甚至是唯一的依 据,因为,网络交易无法实现线下实体交易那样的亲身体验。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涉及 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理应如实描述,只要是涉及评价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方面 的信息,都应属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应当确保其客观、公正及合理。毋庸 置疑,信用评价内容的不真实往往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受到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制。此外,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电子交易记录,电子 商务第三方平台保存的商品快照,以及通过即时通信和通讯工具所传输的信息等的证据效力 认定方面,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争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意见提出“第三方电商平 台运营商保存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认定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的证据",也就是电子商务经 营者发布的库存、价格以及交易记录,都应当推定为真实、有效的,这些信息恰恰又是消费 者了解经营者和是否作出购买选择的主要判断依据,都应当属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具体内 容。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1
二、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
2015年4月,广州睿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嘀嘀”和“滴滴"商标、第35 类“滴滴”商标,而“嘀嘀打车” “滴滴打车"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 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信服务、出 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自己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因此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 所享有的上述商标权,应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
请分析:
1. 容驰公司拥有的“嘀嘀”“滴滴”注册商标与“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是否构成 近似商标?
2. 容驰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公司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
3. 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容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解析:因为商标权纠纷而惹“火''上身的滴滴打车,在已经进行了一次更名后,仍然继 续为此烦恼。这缘于广州市容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滴滴打车运营商北 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 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包含的通讯手段和其经营行为具有''商 业性"、“管理性"的内容,与容驰公司注册的商标类别中的某些内容是否相近。在商标侵 权案件中,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除比较两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 还应当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性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
首先,从标识本身看,小桔公司没有单独使用“滴滴”文字,而是注明"滴滴打车”, 并与黄蓝色出租车卡通形象图案组合使用,显著性较高,与容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 已与其公司提供的服务形成紧密联系,不会与容驰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次,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其服务对象为 乘客和司机,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灰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 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进行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 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通过手机电话联络,及时完成服务。其服务的性质不属于容驰 公司注册的两类服务,而是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滴滴打车"虽然利用了电信和移动 互联网等通讯方式的便利,但其与该商标类别中所称“电信服务"明显不同,并不直接提供 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 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最后,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容驰公司此前主营的软件为教育类,其经营的嘀嘀汽车网 主要提供汽车行业新闻及销售推广,其与“滴滴打车”的服务并不类似。而“滴滴打车”的 图文标识则在短期内显著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高,拥有大量用户。 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亦准以构成混淆。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3
【案例2】
2016年10月,北京友盟公司诉杭州维奇公司和杭州快推公司替APP “刷单”,称其“刷 单”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数据平台的准确性,破坏了正常经营,属于严重侵权,索赔100万元。 2015年,一名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多次, 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 坏生产经营罪起诉。
请分析:
1. 结合案例分析“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2. 我国目前对“刷单”行为的规定有哪些?应如何处罚?
3. 试分析“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解析:开放答题。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神不正 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 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 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 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 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 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 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 政处罚。
“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 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 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 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 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 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如何利用现有法律体系有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规范竞争秩序显得尤为重 要。阿里系启动的APP刷量诉讼和电商平台刷信诉讼就有这一重要意义。
APP刷量诉讼和电商平台刷信诉讼,虽然案件事实有所不同,但从侵权要件角度分析却 有相同的特征:
1、行为都有明确的对象。APP刷量诉讼中,刷量公司利用友盟公司提供给APP的app key 和渠道号定向刷量,客观上造成虚假数据有且仅有友盟公司采集,其行为实质上与将虚假数 据直接放入友盟据以出具数据报告的数据池中无异。而平台刷信行为则更为明确,直接针对 淘宝和天猫的信用评价体系。
2、行为都由主观故意支配,具有不正当目的。无论是刷信还是刷量,实质上都是企图 利用虚假的情况,获取真实的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客观上都有权益遭受损害。友盟因第三方的定向刷量行为,导致数据被污染,最影 响了其数据产品的可信力和竞争力。平台刷信行为也破坏了平台正常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 其信用评价体系无法真实反映卖家信用水平,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对平台的评价。
4、客观上的权益损害都由刷单、刷信方的行为所导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5、基于以上共同的侵权要件分析,无论是APP刷量还是电商平台刷信,都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3
【案例3]
融世纪公司联合苏州研究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 布评级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经营“短融网"P2P网 贷平台的久亿公司发现,融世纪公司2015年2月9日发布的评级报告(第一期)中将短融 网列为C级,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评级报告(第二期)中将短融网进一步降级为C-级, 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 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等,上述评级报告等文章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久亿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合法评级业务资质,在上述两期评级报告中对久亿公司的 评价构成了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融世纪公司辩称,互联网金融网贷评级领域尚无法律法 规的限制性规定,其收集了大量公开事实和数据,并有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其行为不构成 商业诋毁。(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
请分析:
如何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解析:关于评级资质,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 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捏 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实质性评判,而非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准入资质进行评判。关于评级 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 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 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 损。法院驳回了久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久亿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 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亦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时 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体现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的竞争纠纷,亦是体现司法裁判如何看待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合法性的典型案 例。在当时的网贷市场环境下,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 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 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 本案正是充分考虑当时网贷市场行业现状,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 对涉案网贷评级的行为进行了评判。
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难度:3
【案例4】
2009年9月,富安娜公司举报称,在Google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三个汉字,搜索结 果第一条却是“买富安娜,到LOVO”,点击后进入的是www. lovo. cn网站,然而该网站并没有 售卖任何富安娜的产品,而是罗莱家纺的产品。同时,网站资料显示,此网站所有权属罗莱家 纺电子商务部。后经协调,罗莱家纺取消了相关链接。然而,10月28日,富安娜公司再次发 现在Google搜索“富安娜"的结果中处于首位的“富安娜,全场一折"链接,再次被指向罗 莱家纺与其子公司经营的网站。据此,富安娜公司认为罗莱家纺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
7. 商标权
解析: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 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 利。
知识点:网络商标权
难度:1
8. 网络商标权
解析:网络商标,是指企业实体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应用,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结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国家权威机关注册审核的企业互联网络 标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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