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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补充申报。
第八条 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中央企业和列入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需要由国家核准的中央企业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地方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和批复由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自行确定,不得再下放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评估和评审文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参考评估或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已按规定核准的中央企业或地方项目申请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投资计划的申请与下达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十五条 地方企业项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联合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中央企业项目,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上报申请资金计划的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文件; 2、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承诺函。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中央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新增中央投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设备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或补助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停止拨付贴息或补助资金; (三)限期回收已拨付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四)对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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