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方法(修订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开展 阶段、贯彻新开展理念、构建新开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数字经 济做优做强“一号开展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聚焦聚力“做示 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推进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 称:两化融合),深化产业数字化转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 求,特修定本方法。第二条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紧扣制造业高质量跨越 式开展要求,以数字化应用为牵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 经济深度融合,形成企业可持续开展竞争能力,促进我省产业转 型升
2、级。第三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的全面工作,各地 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划内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培 育、管理和推荐等工作。第二章认定内容第四条 参与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评定的主体为在江西省境内 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 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综合评定 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要素:(一)基础保障:主要衡量两化融合相关的资金投入、组织 和规划、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信息平安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 建设情况。(二)业务环节应用:主要衡量信息技术在企业部门级单一 业务环节中的应用情况,
3、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管 理、生产制造、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计量、 能源与环保、平安管理、工程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办公管理等方面情况。(三)综合集成:主要衡量企业跨部门、跨业务环节的业务 综合和集成情况,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与制造集成、管理与控制集 成、产供销集成、财务与业务集成、决策支持等方面情况。(四)协同与创新:主要衡量跨企业的业务协同和开展模式 创新情况,内容包括产品协同创新和绿色开展、企业集团管控、 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方面情况。(五)竞争力:主要衡量两化融合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能 力提升效果,内容包括质量提升与顾客满意、业务效率、财务优 化、创新能力
4、等。(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衡量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效 益提升作用,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七)其他影响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能力情况。第三章工作程序-2-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采取自主申报,由企业向所在地 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推荐 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材料包括:1 .申报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2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3 .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规划、实施方案;4 .所在地政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证明文件等。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 审,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质询论证或实地考察,根据综合性评审意 见,确定两化融合示
5、范企业公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 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四章认定管理第七条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采取分类分级方式认定管理。(一)分类:分类示范方向为各类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的 融合应用示范,包括但不限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转 型、“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设备上云、数字化供应链、 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工业电商等。(二)分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级认定管理,依据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评价指标,示范企业分 为1星、2星、3星、4星、5星五个级别,分别对应企业两化融 合度综合评定处于达标级水平、初级水平、中级水平、高级水平、 卓越级水平。-3-1星级示范企业。
6、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初始规范阶段,竞 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县区先进水平。2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单项覆盖阶段,单 项应用水平与能力到达初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 地市先进水平。3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综合集成阶段,综 合集成水平与能力达中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省 内先进水平。4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协同优化阶段,协 同与创新水平与能力达高级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 于国内先进水平。5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创新引领阶段,协 同与创新水平与能力达先进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标 国际先进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第
7、八条 申报3星级及以上示范企业的,应当通过国家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到达A级及以上等级,且证书在有效 期内。第九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期2年,采取跟踪评估或定 期考评两种方式开展常态化管理。示范期满的示范企业需重新评 级。第十条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提升自身信息化和工 业化融合水平,及时报送两化融合重点工程实施情况、两化融合 重点工程经验成效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示范期内需要星级晋升的, 应当重新申报。-4-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示范 作用强、效益明显、认定管理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在现有 的资金渠道和其它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将示范企业纳入工业 高质量开展评价、开发区争先创优综合评价等指标体系;对认定 管理不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直接公 告取消示范称号。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参与主体假设发生名称 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变更或重新认定手续。申报主体如提供虚 假材料、存有失信和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其认定资格 相应取消,并承当有关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三条本方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 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方法(试行)(赣工信信推字 (2013) 164号)同时废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