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
方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开展 阶段、贯彻新开展理念、构建新开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数字经 济做优做强“一号开展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聚焦聚力“做示 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推进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 称:两化融合),深化产业数字化转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 求,特修定本方法。
第二条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紧扣制造业高质量跨越 式开展要求,以数字化应用为牵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 经济深度融合,形成企业可持续开展竞争能力,促进我省产业转 型升级。
第三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的全面工作,各地 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划内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培 育、管理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内容
第四条 参与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评定的主体为在江西省境内 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 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综合评定 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一)基础保障:主要衡量两化融合相关的资金投入、组织 和规划、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信息平安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 建设情况。
(二)业务环节应用:主要衡量信息技术在企业部门级单一 业务环节中的应用情况,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管 理、生产制造、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计量、 能源与环保、平安管理、工程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办公管理等方面情况。
(三)综合集成:主要衡量企业跨部门、跨业务环节的业务 综合和集成情况,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与制造集成、管理与控制集 成、产供销集成、财务与业务集成、决策支持等方面情况。
(四)协同与创新:主要衡量跨企业的业务协同和开展模式 创新情况,内容包括产品协同创新和绿色开展、企业集团管控、 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方面情况。
(五)竞争力:主要衡量两化融合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能 力提升效果,内容包括质量提升与顾客满意、业务效率、财务优 化、创新能力等。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衡量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效 益提升作用,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能力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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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采取自主申报,由企业向所在地 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推荐 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材料包括:
1 .申报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
3 .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规划、实施方案;
4 .所在地政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 审,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质询论证或实地考察,根据综合性评审意 见,确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公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 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七条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采取分类分级方式认定管理。
(一)分类:分类示范方向为各类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的 融合应用示范,包括但不限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转 型、“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设备上云、数字化供应链、 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工业电商等。
(二)分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级认定管理,依据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评价指标,示范企业分 为1星、2星、3星、4星、5星五个级别,分别对应企业两化融 合度综合评定处于达标级水平、初级水平、中级水平、高级水平、 卓越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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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初始规范阶段,竞 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县区先进水平。
2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单项覆盖阶段,单 项应用水平与能力到达初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 地市先进水平。
3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综合集成阶段,综 合集成水平与能力达中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省 内先进水平。
4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协同优化阶段,协 同与创新水平与能力达高级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 于国内先进水平。
5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创新引领阶段,协 同与创新水平与能力达先进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标 国际先进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申报3星级及以上示范企业的,应当通过国家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到达A级及以上等级,且证书在有效 期内。
第九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期2年,采取跟踪评估或定 期考评两种方式开展常态化管理。示范期满的示范企业需重新评 级。
第十条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提升自身信息化和工 业化融合水平,及时报送两化融合重点工程实施情况、两化融合 重点工程经验成效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示范期内需要星级晋升的, 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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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示范 作用强、效益明显、认定管理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在现有 的资金渠道和其它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将示范企业纳入工业 高质量开展评价、开发区争先创优综合评价等指标体系;对认定 管理不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直接公 告取消示范称号。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参与主体假设发生名称 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变更或重新认定手续。申报主体如提供虚 假材料、存有失信和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其认定资格 相应取消,并承当有关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 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方法(试行)》(赣工信信推字 (2013) 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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