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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税务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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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 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A公司开发了一款可对图形进行三维演示的系统,并将该系统申请了“XX图形三维演示系统”软件著作权。为了便于系统的推广和使用,A公司公司将该系统设置为网络版模式。用户付款后,A公司提供一个登录名和密码。用户凭借该登录名和密码登陆后就可对需要了解的内容进行在线观看。系统的日常升级和维护由A公司负责,不再收取用户的费用。 针对上述案例,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软件”还是提供“技术服务”呢? 一、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税率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如果按销售软件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如果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最终结果可能会超过3%。 A公司经过比较发现,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的话,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A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按销售软件处理呢? 二、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在一般商品买卖中,买卖行为只要发生,商品的所有权即发生变更。而软件产品买卖中,买卖行为发生后,软件的所有权并不发生变更,软件产品销售的是使用权。如果销售软件所有权,就变成了“技术转让”,而不是“软件商品销售”。 因此,对于A公司而言,在将登录名和密码交付用户时,把“XX图形三维演示系统”的使用权交付给了用户,相当于销售了一套网络版软件。 在用户使用软件的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升级、维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不属于销售软件时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营改增”后,该类服务应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按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友情提示:软件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是一个看似简单,操作复杂的问题。由于销售软件产品、技术转让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具体实施中,如果在合同中未做详细区分,很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享受税收优惠,或者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追缴。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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