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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从法律角度认识贫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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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怎样从法律角度认识贫穷内容提要消除贫富差距、使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享受发展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揭示贫穷与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法治社会所应该体现的正义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需要重新检讨限制穷人权利、导致贫穷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将正义与自由作为解决贫穷问题制度变革的价值基础。英文标题Poverty as Se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 ResearchProgram英文摘要Harmonious society is one in which the gap between thepoor and the rich has bee

2、n bridged,and in which all members share theproducts of,a most important task for us isto rev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verty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oursociety ,and that between justice and freedom which a legal societyshouldthe fulfillment of the above task ,a reexaminationof the unreasonable

3、legal system which limits the rights of the poor andwhich leads to poverty is urgently required in that the eradication ofpoverty is possible if and only if justice and freedom can be guaranteed.关键词贫穷/制度变革/正义/自由poverty/system/change/justice/freedom贫穷以及与之相关的消除贫富差距、使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享受发展成果论题,已然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成

4、为“十一五”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不仅是一个关系每一个公民的民主问题,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所在。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不断提高,2003年达到,比2002年提高,“十五”末期有可能会超过这意味着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或者将有六成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事实上,中国城乡统算的基尼系数早在2000年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目前则已经超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 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时,往往是产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格局重新调整、利益矛盾不断增加、收入加速分化的时期。当今中国正处于这一关键时期,要渡

5、过难关就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纾民困息民怨,实现社会公平,让广大的老百姓更加普遍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最终解决贫穷问题。贫穷是一个意义极广泛的概念,在中文里,贫、穷两字本解作“极度不足”,日常使用里则指“缺乏钱财,生活拮据困乏”。不过,现代的贫穷不限于钱财方面的不足,贫穷可形容人类一般生活情况非常困难、资源短缺。而从特定语境来讲,贫穷就是侵犯人权,全球大约13亿人生活在极端贫穷中,这是世界上最常见的侵犯人权的形式。贫穷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工业化国家也是一种严重然而隐而不见的现实。饥饿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也与贫穷密切相关。全球经济系统本身所固有的造成贫穷的进程导致世界范围内不平

6、等、社会不公正和暴力现象日益加剧。经济增长并不能自动地消除贫穷,消除贫穷需要有目的地采取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负有最为重要的责任,可行的路径是通过立法及政府行为、通过制定系统的社会政策、重新分配财富和土地以建立一个安全网并普遍提供免费受教育的机会。贫穷是一个历史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可以从贫穷的现实中发现法律,发现适用穷人的法律,也可通过法律见识贫穷,探寻法律是如何制造贫穷的。现实的法律给穷人带来了什么制度安排,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正义、自由在“贫穷”中是如何表达的,就成为了我们绕不开的话题。一、贫穷的制度基础穷人的法律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回答记者有关“三

7、农”问题的提问时,引用了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着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在其获奖演说中的一段话:“世界大多数是贫穷人口,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会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世界大多数贫穷人当中,又主要是以农业为生计的。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这里我们可以借用西奥多。舒尔茨那段着名的演讲辞,套改一下竟也贴切:“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因而如果我们懂得穷人的法律,我们也就懂得了许多真正重要的法学原理。”在法学理论上,并不存在“穷人”与“富人”之别,只有“公民”与“国民”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论出身,也无论贫富。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也

8、应该是包括穷人和富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但当我走进贫穷的深处面对贫穷的时候,实在没有理由指责在贫穷中挣扎的人们,现实中至少有十几种主要的限制穷人权利、导致贫穷的不合理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需要重新检讨。“穷人”的利益表达。根据选举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构成虽然有复杂的技术操作方式,无论如何但应尽可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分层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穷人”和“富人”的分层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然而代表群体中的“穷人代表”实在是太少。1995年2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第3次修订,将这个比例从先前的8倍降低到4倍。也就是说,在选举权上4个农民

9、才相当于1个市民。这个标准是很不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即便是这个很不公平的标准也远未实现。如按照比例,2002年全国人大应有农民代表815名,实际只有252名。在这252人中,又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基层管理者、乡镇企业干部、农村私营企业主。至于地方人大,这种现象就更为严重。没有足够的农民代表进入各级权力机关,也就没有农民对立法权的充分享有,农民利益被“合法”伤害就是一种必然。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谁又能保证他们的利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呢?2.“穷人”的“盗”与“富人”的“贪”。贪污与盗窃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以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为目标。“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国

10、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在刑事立法中,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数额为500元,贪污罪的准入标准却高达5000元,即“官贪五千,民盗五百”,而实际上更有一些地方擅自将贪污罪的立案额提高到了1万元甚至5万元。法学理论认为,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还严重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仆形象,玷污了政府的声誉,正因为贪污罪较之盗窃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贪污”的惩治理应重于对“盗窃”的惩治。西方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对贪污罪均未规定具体的数额限制。“官”与“民”、“富人”与“穷人”的差异显而易见,并与法治相异其趣。3.“穷人”的法律

11、适用。历次的打黄扫非,街角的洗头屋和阻街女郎他们大多因为贫穷而来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至于五星级宾馆的夜总会不但无打击之虞,往往还有公权机关颁发的特别许可证,被特许经营。城市里的城管部门更是专为在街头以摆摊为生的“穷人”而设的行政部门,如果说这些执法上的贫富有别还嫌羞羞答答,那么在许多地方出台的对外来投资商的“政策宽待”则将这种执法“艺术”表露无疑。富人的“法外特权”出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潜规则”浮出水面,成了“显规则”。4.“穷人”的户籍与财富的流动。城乡二元体制建立以后,城市户口相对于农村户口是很值钱的,城市户口的人有强烈的优越感,城镇户口的人生活、工作、医疗都有保障,而且吃的、穿的、住

12、的、玩的都比农民子弟要好许多。1980年代中期要解决农村户口要花很多钱、时间和精力,要粮食、公安、民政等好几个部门联合办公,最后分管的县长签字才能解决。到了1990年代初期,县城的户口每年按计划出售每个3000050000元不等,一些农民千方百计借债也给自己的孩子买户口,甚至走“后门”买高价户口。再到后来,全国都卖户口了,就这样穷人的财富从他们的口袋里倒流出去了,这就形成了一个低生活水平的“恶性循环”。5.“穷人”的法治成本。改革开放以来,立了很多法,可是上访的人越来越多了,一年比一年多。这说明什么?法不管用。那“法”为什么不管用呢?一个农民一年可支配的收入就是几百块钱,怎么打得起官司,请得起

13、律师?穷人是用不起法律这个奢侈品的。当穷人用不起法律的时候,法就是富人或有权人用来欺负穷人的工具了。不打官司又没有其他方式救助,一般的情况就只有忍气吞声;实在忍无可忍了,穷人才进京城。很多人有理无钱,打得倾家荡产,最后走极端,结果有理打成无理,由维权者变成一个违法者。有些人嘲笑相信包青天的农民和“私了”的“法盲”。假如你是穷人,你就明白是怎么回事。法制越发展,底层的民众不得不违法来降低自己的生存成本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农民工因为讨要工资不成而杀人就是一例典型。有的人说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备了,中国社会越来越接近法制社会了,我不完全相信,因为这个社会的多数人,要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越来越难以支

14、付成本了。二、贫穷与正义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只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法律规定每一个人都可以在面临司法审判时聘请律师在机会上确实是平等的。但是,人们是否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在经济能力上本身是不可能平等的,那么给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能否达到人们原先的目的?或者换一句话说,贫穷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获得与富人们真正同等的审判,因为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并不等于审判程序上的平等机会。那么,接下来要论证的就是,如果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并不必然导致司法审判的平等权利,是否就因此需要给予贫穷的犯罪嫌疑人以特别的法律援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它

15、的合法性基础在哪里?一个富裕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就没有权利获得这种对于全社会来讲应当平等的资源?论证在这里显然陷入僵局:一个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贫穷而不是他不愿意聘请律师,就在法庭上被事实上剥夺了获得充分法律救济的权利;或者富裕的人仅仅因为他能够支付律师费而必须自己掏腰包,穷人却可以由国家提供律师。这两种情况是否都有失公平?在国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国家作为控方对一个公民提起诉讼,为了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罪证,可以大肆花费纳税人的钱,证据收集完了,还要派遣受过专门法律培训的检察官到法庭上对付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官觉得自己的能力不够还可以继续花钱聘请律师甚至律师团来帮助指控,而一个贫穷的犯罪嫌疑人

16、因为没有钱请律师,结果就很难真正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显然在这样的“聘请律师的机会平等”之下,不可能产生实质性正义甚至它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就连表面的平等和正义都不存在了。从美国宪法的立场上看,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律师的帮助,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没有能力为自己做有效的辩护,控方出具的证据仅仅因为没有旗鼓相当的反驳而具有证明力,这种证明力就削弱了证据证明力本身的基础,法庭以这样的证据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样的法律程序显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因此,这种不平等显然不是司法本身所追求的,不仅如此,它还与宪法的追求直接冲突,是直接违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

17、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在法律帮助的模式中,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说基本上已获得了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因此,不平等的关系不是发生在国家与穷人之间,而是发生在穷人与富人之间。即穷人因为穷而获得了国家的法律帮助,可是富人却因为富裕而不能从国家获得法律帮助,必须由自己支付法律帮助的费用。那么富人们就可以质问国家,我们和穷人一样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作为纳税人我不比任何人尽的义务少,甚至因为富有而比穷人对社会尽更多义务,为什么穷人可以免费获得国家的法律帮助,而我们不能?也许在程序上,富人们可以获得正当程序的审判,但是,他必须付出代价。这实际上是一个利益以及价值权衡的问题。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一

18、个独特的观念支配,认为援助工作应该是整体的反贫困运动的一部分。从这样的宏观角度来定位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促使人们从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与实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个案援助工作的局限。同时,与反贫困这样一种整体观念相对应,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没有局限于对贫困当事人的具体法律需求提供个案帮助,法律援助项目同时也注重改善穷人的整体法律环境,倡导法律改革,有意识地把法律当作社会改革的重要工具。另外,在这样一种整体观念和社会改革意识的指导下,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就不仅仅局限于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工作还扩展到代理贫困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更为重要的是,援助工

19、作还涉及从穷人的利益出发,以各种形式向各级立法机关传输专业意见、争取从整体法律环境的层面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为什么给予穷人以法律帮助而不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被认为是法律的进步呢?那是因为法律追求某种比平等更高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正义,也许对于美国人来讲保障基本人权就是正义,其实对于我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因此,司法制度对人权保护得越完备,它就更接近正义,尤其是对于“穷人”来说。三、贫穷与自由人们通常认为贫穷就是收入不足,确实收入不足是造成贫苦生活的很强的诱发性条件,但还有一种与此评估贫穷相对应的视角,尤其是在分析社会正义的时候,那就是“可行能力”的视角,这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

20、森在他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的重要理论。森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我们有很强的理由用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来判断其个人的处境,即他的或富裕或贫苦的状况,而他所说的“可行能力”就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根据这一视角,贫苦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穷的通行标准。可见在这里,森把贫穷与自由联系在了一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贡献,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谈到森的工作的实践意义时指出:“全世界贫穷的、被剥夺的人们在经济学家中找不到任何人比森更加言理明晰地、富有远见地扞卫了他们的利益。通过阐明我们的生活质量应该不是根据我们的财富而是根据

21、我们的自由来衡量,他的着作已经对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联合国在自己的发展工作中极大地获益于森教授观点的明智和健全。”1可行能力视角对贫穷分析所做的贡献是,通过把注意力从手段转向人们有理由追求的目的,并相应地转向可以使这些目的得以实现的自由,加强了我们对贫困和剥夺的性质以及原因的理解,我们可以在更加基础的层面上看待贫困和剥夺问题,以便更接近社会正义。森试图论证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以往人们狭隘的发展观比如国民总产值增长、或个人收入的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观点,应该被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所取代。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等固然可

22、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的范畴,是为人的发展、人的福利服务的,因此,社会的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自由的发展。这与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未来的理想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贯穿于森全书的中心概念“自由”,是在“实质的”意义上定义的,即“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具体地说,“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它还包括法治意义的“自由”,但不限于权利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因此“自由”还包括各种“政治的权益

23、”,比如说,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标准线之下者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都有资格上学受教育,等等。1自由的意义还在于它的手段性作用,森具体分析了五种手段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经济机会、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保护性保障,它们分别为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过有价值的生活做出贡献,彼此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从森研究饥馑时发现了一个“规律”,它可以说明政治自由与防止饥馑的关系,这个规律就是:民主社会不会发生饥馑,饥馑只发生在专制统治下。对于权威主义统治者,他们自己是绝对不会受到饥荒的影响的,通常缺少激励因素来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与此相对照,民主政府需要赢得选民并面对公共批评,从而有强烈的激励因素

24、来采取措施,防止饥荒或者其他类似的灾难的发生。针对“穷人在经济利益与民主之间必定选择经济利益”这一论说,森以20世纪70、80年代印度和俄国的政治发展为例,反驳认为这种说法把经济发展与民主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且专制统治从来不允许人民有自由选择民主的机会,当人民有机会选择时,他们会坚持民主。由此,森揭示了通过经济发展以消除贫困和自由之间深刻的内在关系。注释杨茜:“发改委专家详解贫富差距让百姓享受发展成果”,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人们对于贫穷的最直接的也是最近的记忆应该是处于贫穷阶层的某“农民工”因为讨要拖欠工资不成而杀人的轰动朝野的案件,民意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不能判杀人者死刑,而我们的司法

25、也正面临着考验,这是一个有关贫穷的沉重的话题,又是一个实实在在法律问题,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初动因之一。参见刘喜全:“王斌余杀人案轰动效应的反思”.“足够”一词在世界各地的文化、政治、经济上,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欧盟国家对“贫穷”的定义就包含了资源分布是否平等。虽然人们普遍认为贫穷及失业是因为懒惰所造成,然而即便是世界上每个国民平均最富有的国家如美国,目前仍有数百万人处于贫穷劳动的状态,亦即其并未享有福利或其他的公众援助计划,以致其无法跨越贫穷线。人们对消除贫穷的思考由来已久,但到了21世纪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有更深刻的洞见。参见我们人民千年论坛的宣言和行动议程王琳:“穷人的法学”,最后访问时间20

26、051010.如果我们进一步承认农民群体中的分层日益细化的现实,我们不能不怀疑现有的“农民代表”是否能真正代表最广大的农民,尤其是最广大“穷苦农民”的心声和利益。立法机关“穷人”太少,随之而来就是立法上的贫富不公。参见王琳:“穷人的法学”,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王琳:“穷人的法学”,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前些时候在网上流行的“祖国啊!我只想摆个小摊”,很值得一读,它能加深我们对“贫穷”的理解。文中有这样的内容:祖国啊,他们嫌我挡了城市的道路嫌我污秽了城市的路面嫌我让城市不够宽敞明亮嫌我影响了交通影响了他们的升迁和政绩祖国啊,我知道我错了我知道我应该买一个临街的商品房可那些房价对

27、我来说就是天价祖国啊,我知道我很没用我没有能力像一个真正的商人那样填一大堆的表格办理一大堆的证件交一笔又一笔的费用请一次又一次的客祖国啊,我没有这个能力我的能力只是埋头干活埋头干活祖国啊,我只想摆一个小摊每天能收到一些零钱给孩子们交学费支付老人的医疗费我要让孩子们好好读书不要再像我这样无用我要让我的儿子在成年后能够堂堂正正地办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年检等等能够堂堂正正地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商人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祖国啊,我觉得我的大半生确实值一个小摊就算我不值一个小摊但我认为不应该殴打我就算应该殴打我但不能砸烂我的小摊就算是应该砸烂我的小摊但不应该砸烂小摊里的鸡蛋和葱花。20

28、04年12月24日杭州市建德区政府公布的关于对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的通知就是这样的典型。参见王琳:“穷人的法学”,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王琳:“穷人的法学”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除了法律制度对“穷人”特别关照外,还有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教育医疗制度、资源配置制度、就业制度、工资制度等也有类似的表现。详见E 想天开:“贫穷的根源为农民兄弟说话”,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在吉迪恩被指控为抢劫案的审判中,按照当时的先例,法官不能给吉迪恩指定一个律师,因为在“贝兹控布拉迪”案中,最高法院于1942年作出一个决定,即指派的律师只能给那些将被判死刑的人,人们认为

29、这样的规则是公平、正义的,并没有被人们质疑。因为,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审判,并不以他有没有得到律师的辩护为其中一个标准,人们也许普遍认为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这“可以”就已经算是公平的了,甚至就是正义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此的详细分析参见萧瀚:“天路历程上的正义评吉迪恩审判之二”,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邹星:“美国法律援助史评介”最后访问时间20051010.森在他的书中主要提出了一种的特定的发展观,即,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自由也是促进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他对“发展”的问题提出了一个以“自由”来概括的新视角,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参考文献1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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