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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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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3.4 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 (技术工艺和原材料) 卫生规定和标准 SanPiN 2.3.4.050-96 “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经1996年3 月11 日俄罗斯联邦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决议第6 号采用) 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 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标准参考文件 3.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企业规划 3.3. 生产车间 3.4. 供水与排水 3.5. 照明,加热与通风 3.6. 厂区与生产车间的维护 3.7. 设备,工器具和包装容器的要求 3.8. 辅助材料和冰 3.9. 捕捞 3.10. 接收和整理间 3.11. 鱼的冷

2、却加工 3.12. 盐渍产品的生产 3.13. 腌制产品的生产 3.14. 罐头食品的生产 3.15. 烹饪食品的生产 3.16. 鱼肉馅的生产 3.17. 熟甲壳类和软体类动物产品 3.18. 烟熏产品的生产 3.19.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 3.20. 鱼卵的生产 3.21. 医用类鱼脂肪,维生素及水解物等的生产 4. 出口水产品的捕捞和加工船的要求 4.1. 捕捞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 4.2. 渔船上原料鱼和水产品的要求 4.3. 鱼类加工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 4.3.1. 通用要求 4.3.2. 水产品前处理、加工和冷冻区域的要求 4.3.3. 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 4.3.4. 水产品的冷冻要

3、求 4.4. 加工船上的水产品加工和储藏要求 5. 通用部分 5.1. 生产条件的卫生-流行病监督和控制 5.1.1. 一般检查 5.1.2. 特殊检查 5.2. 水产品在存在寄生虫情况下的要求 5.3. 包装 5.4. 标识 5.5. 储藏和运输 5.6. 水产品卸载和批发要求 5.7. 环境保护 5.8. 劳动保护 5.9. 健康控制和检查 5.10. 个人和职业卫生规定 5.11. 公用设施间 5.12. 防鼠防虫措施 5.13. 遵守本卫生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6.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 6.1. 活双壳贝类养殖区的要求 6.2.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初级加工及至运输至加工企业的要求 6.

4、3. 加工企业和加工区的要求 6.4. 净化中心的要求 6.4.1. 用于储藏活双壳贝类的水池和容器的要求 6.4.2. 活双壳贝类净化用水的水质要求 6.4.3. 用于活双壳贝类净化的海水的处理 6.5. 活双壳贝类暂养系统的要求 6.6. 活双壳贝类 化过程的控制 6.7. 包装 6.8. 活双壳贝类的批号标记 6.9. 活双壳贝类的储藏和运输 6.10. 活双壳贝类的要求 6.11. 卫生控制 7. 附件 7.1. 生产用水实验室检验记录表 7.2. 依据委员会指令80/778/EEC 的饮用水和海水要求 7.3. 空罐的清洗和消毒 7.4. 品质证书 7.5. 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水产品卫

5、生证书样本 7.6. 手和身体暴露部位感染脓疮和其他影响外表皮完整性的疾病的检查记录表 7.7. 欧盟委员会指令中的术语1. 适用范围 1.1. 本卫生规定和标准 以下简称卫生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居民卫生和流行病健康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 1994年6 月5 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N625 所批准的“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规定”,欧盟委员会指南:理事会指令80/778/EEC、91/493/EEC、92/48/EEC、95/149/; 委员会指令93/140 /EEC、93/185/EEC、94/356/EEC;EEC 规章10

6、93/94,规定了鱼类和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官方要求。 1.2. 本卫生规定和标准适用于现有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财产式*(1)。 1.3. 本卫生规定和标准建立了供出口的*(2),在船只上生产和加工的水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要求。在本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渔船队中海洋捕捞船的卫生规定,在船上加工水产品的卫生要求,N4393-87 及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p.5 部分。 1.4. 生产供出口的产品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完全执行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1.5. 生产供国内销售的产品的水产品加工企业: 应完全执行与设施卫生维护相关的要求; 在重建和加工过

7、程机械化后执行的要求必须在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生效之日的5年内达到; 与厂区发展规划相关的要求应在各个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规定的截至日前达到; 1.6. 新建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应完全执行本卫生规定和标准。 1.7. 本卫生规定和标准规定了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要求。 1.8. 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对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遵守情况的检查由主管部门执行*(3)。 2. 标准引用文件 本卫生规定包含对以下文件的参考: 2.1. 俄罗斯联邦法律“居民卫生-流行病健康法”。 2.2. 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3. 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 2.4. “国家卫生-流

8、行病标准的规定”,由1994 年6 月5 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 第625 号采用。 2.5. 1991年12月19 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2060-1 号“关于周边环境的保护”。 2.6. 生产原材料和食品的医学-生物学要求和卫生质量标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健康部,第5061-89 号。M.,1990。 2.7.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铯-134,铯-137,锶-90 的暂时可接受水平 TAL)。TAL-93。1993年7 月21 日施行的俄罗斯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令第7号“卫生标准的批准”。 2.8. 1991年7 月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1/492/EEC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

9、销售的卫 生条件”。 2.9. 1991年7月22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1/493/EEC“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 2.10. 1992年7 月16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2/48/EEC “海洋渔船上生产的水产品遵守指令91/493/EEC 第3 1)a)1)条的最低卫生要求”。 2.11. 1979年10月30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软体动物暂养用水的水质卫生要求”。 2.12. 1992 年12 月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3/51 EEC “烹饪加工的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类生产的微生物标准”。 2.13. 1993 年1月19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3/140/ EEC “水产业寄生虫

10、的视觉检查的具体规则”。 2.14. 1993 年3 月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3/185/EEC “关于对从第三国进口的水产品实施依据指令91/493/EEC 出具证书的规定”。 2.15. 1994年5 月20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4/356/“执行委员会指令91/493/EEC关于水产品生产的适当卫生控制的具体规则”。 2.16. 1995 年 3 月8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5/149/“某些水产品中总挥发性氮TNVA)的最高限定浓度及分析方法的标准”。 2.17. 1994年5 月6 日施行的委员会规定() No. 1093/94 “由第三国渔船在联盟港口内卸载和销售渔获物的条件”。

11、 2.18. 1980年7 月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80/778/EEC “供人类食用水的水质要求”。 2.19. 鱼类和无脊椎动物类食品生产的卫生-微生物检验指南,1991 年 JI.,GHYPRORYBFLOT 第5319-91 号。 2.20. 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上的技术设备的卫生处理指南,1985年M.,运输,第2981-84 号。 2.21. 海洋鱼类和水产品 原料,供零售网络和公共餐饮销售的冷藏和冷冻的海洋鱼类)的卫生-寄生虫检验指南。1989年M.,1988年12月29 日采用。 2.22. 生产企业,批发储藏企业,零售商和公共餐饮储存的食品卫生-工艺控制指南。VBIICO

12、P,M.,1993年第01-19/9-11 号,1992年7 月21 日施行。 2.23. 工人和运输工具司机雇佣时的强制性健康检查及定期健康检查的执行指南,由1989年9 月29 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MH 第555 号命令批准,与1989年9 月27 日VCSPS 秘书处第20-27 号令一致。 2.24. 鱼类罐头生产企业和船只的卫生-微生物检查方法学指南,第4222-86 号,1986年12月5 日采用。 2.25. 1989年9月29 日施行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MoH第555号命令附件1,2 “工人和运输工具司机健康检查体系的改进”除第p.p.1-3)。 2.26. 俄

13、罗斯卫生和医学产业部及俄罗斯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1995年10 月5 日施行的第280/88 号令“关于有害和危险物质及生产因素的暂列清单的批准以及工人需要进行最初的和定期的健康检查的规定”附件1,2 (第p.p.1-3部分)。 2.27. 鱼类加工的工艺手册 ,第一卷,“冰的生产说明”TI No.9),M.,1992年。 2.28.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卫生规定,第1927-78号。 2.29. 1990 年12 月3 日采用的关于鱼类卫生-蠕虫鉴定和消除裂头绦虫和吸虫类污染的条件的卫生规定。SanPiN 15-6/44.M.,1990。 2.30. 保护地表水免遭污染的卫生规定和标准 San

14、PiN 4630-88)。 2.31. 保护沿海水域免遭人类用水区域污染的卫生规定和标准(SanPiN 4631-88)。 2.32. 饮用水和地区供水。生活用水水源和供水系统的卫生保护区域(SanPiN 2.1.4. 027-95)。 2.33. 易降解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SanPiN 42-123-4117-86。 2.34. 生产车间微气候的卫生标准,1986年3 月31 日施行的第4088-86号。 2.35. 工作区可允许噪音水平的卫生标准,1985年3 月12 日采用的第3223-85 号。 2.3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渔船队的海洋船只的卫生标准,1977,1977年12

15、月22 日施行的第1814-77号。 2.37. 工业企业的设计卫生标准 245-71)。 2.38. 海产品在船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4393-87 号。 2.39. 表面水体卫生-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议,M.,1981年,第2285-81号。 2.40. 海洋鱼类和水产品 未加工的海洋鱼,冷藏和冷冻的鱼类)的寄生虫检查方法,1989年 ., 1988 年12月29 日采用。 2.41. 淡水鱼和小龙虾兽医-卫生鉴定的规定,M.,1981年。 2.42. 工艺文件记录体系。灭菌制度和半成品巴氏消毒的细化制度。 2.43. 地表水保护准则。环境保护委员会。M.,1991. 2.44. 建造规范和准

16、则 SNiP 01.01-82)。建造中的规范化文件体系。总则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建设部采用。 2.45. 建造规范和准则 (SNiP 2.04.01-85)。建筑内部供水和排水系统。 2.46. 建造规范和准则 (SNiP-P-4-79)。自然和人工照明。设计规范。对1996年10月BST 第8号的修改。 2.47. 建造规范和准则 (SNiP 2.04.05-91)。加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 2.48. 建造规范和准则 (SNiP 2.09.04-87)。办公用建筑物和生活用建筑物。 2.49. GOST 18963-73。饮用水。卫生-细菌分析方法。 2.50. GOST 28

17、74-82。饮用水。卫生要求和质量控制。 2.51. GOST 13830-84。食用 。 2.52. GOST 8.002-86。测量装置的国家监督和官方检验。总则。 2.53. GOST 12.1.005-88。工作区空气的通用卫生要求。 2.54. GOST 11771-93。罐装鱼类和海产品,腌制.包装和标识。 2.55. GOST 7630-87。鱼类,海洋哺乳类,海洋无脊椎动物,藻类及其加工品.标识。 3.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 3.1. 总则 3.1.1. 根据生产能力和产品的类别,水产品加工企业可包括以下部分:冷藏,盐渍,罐装,腌制,鱼卵,烟熏,烹饪,鱼油,蛋白浓缩物,鱼卵蛋白

18、,饲料及其工业品生产,制冰,空罐生产罐等部分。 3.1.2. 在新建和改建水产品加工企业时,应遵守建造规范和准则 SNiP 01.01-82。建造中的规范化文件体系.总则,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建设部采用)。 3.1.3. 设计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或对已有企业进行重建,以及运用新设备前,应同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相协调。 3.1.4. 水产品加工企业建造工作将近完成时,必须由包含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 的代表的委员会批准运营。 3.1.5. 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每一个改变都应同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协调。 3.1.6. 新技术设备的启用,以及重装或修理后的设备只有在进行强制性微生物检

19、验的 适当的卫生处理后方可使用。 3.1.7.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所有部门都必须组织实施定期的卫生清洁日和班次。企业的 卫生清理日期必须同企业的实验室相协调并由主管批准。 当生产设施出现不适当的卫生状况时,应按照实验室的要求,组织实施额外的卫生清 洁日。3.1.8. 卫生检查必须将所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对象包含在内。 3.1.9. 水产品的安全参数和最高可接受值必须符合医学-生物学要求,生产物料和食 品的卫生质量规定以及其他标准文件的要求*(4)。 3.1.10. 原材料,半成品,辅料和成品的卫生-微生物检验应遵循“水产品和海洋无脊 椎动物类产品生产的卫生-微生物检验”以及“罐头产品生产的卫生-工

20、艺控制”。 3.1.1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技术设备的卫生状况的视觉检查是强制性的,并 且必须每2小时/班次执行1次。 3.1.12. 生产罐头类食品,腌制食品,氯化钠含量小于5%的低盐食品,烟熏食品,烹 饪食品,鱼卵,冻煮冻煮产品的企业必须 备实验室,并且实验室员工中必须有专业的微生 物检验人员。 3.2. 企业规划 3.2.1. 水产品加工企业内必须设有运输通道,人流通道,厂区路面硬化,并且 备雨 水排放系统以消除大气降水造成的影响,同时厂区应与外界隔离,并在绿化、自然光线、通 风和地下水等方面符合卫生要求。 3.2.2.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选址必须排除其他企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21、性。 3.2.3. 生产区与外界 街道或公路)的间隔不少于15m。 3.2.4. 公用设施区 如机修车间、库房、储藏设施等)与生产车间的直接入口处的距 离必须不少于50m。 3.2.5. 建筑材料、设备、库存物、包装容器和燃料仅可存放在特定区域内并遵守所有 适用的规则。 3.2.6. 所有的供水井和水处理设施必须处于严格的卫生保护区内。 3.2.7. 水产品加工企业内禁止建造任何与生产无关的建筑物。 3.2.8. 为了对运输工具进行适当的卫生处理,必须在公用设施区内划出防水路面的特 定区域,并且该区域内有斜坡以确保污水进入污水排放系统,同时还应 备用于 制消毒溶 液的容器。 3.2.9. 消毒

22、杀虫物质应储藏在特定的存储设施内,温度介于530之间,湿度介 于7580%之间。这些设施必须是密闭的,并且应分别标记。所有物质均须贴有清晰可辨 的标签。 3.2.10. 收 固体废弃物的金属容器必须安装在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区。该区域的面 积必须使得其在任何一个方向上距离容器底部均超过 1m。收 固体废弃物的容器安装的位 置必须离生产和存储设施至少50m 以上。并且该区域必须三面由水泥墙或砖墙围起来,墙的 高度不低于1.5m。同时 备供水系统,并且有通道连接到排水系统。 3.2.11. 供货运代理人,司机,搬运工等使用的厕所最好设在有通向企业厂区内的独 立出口的附属建筑物内。 3.2.12. 工

23、业产品生产区与食品生产区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 100m,中间应有绿化 带。 3.2.13. 车间、装置和设备必须仅用于水产品的生产。但是,在通过国家卫生和流行 病监督中心的允许,并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洁 ,消毒之后,可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 3.3. 生产车间 3.3.1. 企业生产区的面积应足以满足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进行所有必要操作的需要。3.3.2. 生产车间的面积和容量取决于特定的技术工艺流程,平均每个员工至少4.5 m *(5) 面积,15 m 空气*(6)。 3.3.3. 考虑到所用的设备以及将生产区内多余的热量,湿气和气体排出的情况,生产车间 的高度不得低于4.2m;小容量的生产车间

24、可允许3m 的高度。油脂-面粉区,喷漆印刷区, 罐头生产区,琼脂生产区的车间高度不得低于6m。 3.3.4. 企业的设计和分区必须能防止产品的污染,并且将建筑物内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完全 隔开。 3.3.5. 建筑物内生产车间的选址以及企业内生产大楼的选址必须确保工序的正 流转,排 除原材料,半成品,废弃物流转与成品流转间交叉的可能性。同时防止半成品通过开放区运 输时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3.3.6. 食品和医疗用品的生产区必须与工业产品和饲料产品的生产区充分分隔开来,并设 有独立的进口通道和设施间。 3.3.7. 企业必须 备冷藏库冷藏库或冷冻库用于水产品的储藏,其温度应符合特定产品的 标准文件

25、规定。 3.3.8. 在多层建筑物内,用水量最大的区域必须设置在一楼以减少通过天花板排放到排水 道内的污水量。 3.3.9. 根据安全法典的规定,地下室内如果有足够的通风,可允许放置储藏设施,冷藏库, 盐罐,冷藏设备的燃料和机械部件。 3.3.10.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储藏间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鼠类的入侵 门应关紧,管道口应彻底封闭,通风口安装金属栅栏)。 3.3.11. 生产车间和加工车间的分区以及设备的安装方案必须保证能进行充分的卫生处理。 3.3.12. 生产车间的地面应使用坚固、不渗水、防滑、无毒、耐酸、耐碱、耐油、易于清洁 和消毒的材料,并能通过 规的方式干燥。 3.

26、3.13. 地面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没有凸起或积水区。 3.3.14. 沟槽和渠道的坡度不得小于地面的坡度。坡的方向必须能确保污水排入带可拆卸栅 栏的沟槽、渠道以及水封装置,同时不与人流通道或其他通道交叉。 3.3.15. 如果地面没有坡,则该区域必须 备排水设备。 3.3.16. 地面与墙壁的连接处必须是防水的,并且易于清洁消毒,防水墙裙离地面至少 300mm。 3.3.17. 内墙必须使用光滑的,防水抗压,浅色,易于清洁的材料。 3.3.18. 内墙饰面仅可使用健康保护部批准的材料:水泥灰泥、瓷砖、各种耐腐蚀的金属板 钢板或铝合金)或表面质量良好的非金属材料,能抗机械冲击和易于维护。 3.3

27、.19. 面板间的缝隙必须用乳胶或其他耐热水的物质密封。 3.3.20. 墙壁不应有凸起区。所有管道和电缆必须隐入墙内,或密封严密。 3.3.21. 供鱼类和其他产品通过的门必须足够宽,并使用耐腐蚀、抗压、易清洁的材料。 3.3.22. 天花板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防止灰尘积聚或冷凝水的 成,并易于清洁。 3.3.23. 天花板表面必须光洁,防水并用浅色乳状漆或石灰涂覆。 3.3.24. 建筑物内的天花板下若有不平整的结构 横梁,管道等),推荐安装吊顶。 3.3.25. 在屋顶横梁无法密闭以及屋顶内侧用作天花板的情况下,所有连接处必须紧凑,其 支撑结构必须用浅色材料涂覆。屋顶表面必须光滑,易于清洁

28、,防止灰尘、污染物、冷凝水 渗入水产品。 3.3.26. 必须提供专门的房间,箱子和柜子用于储存维护工具,清洁剂和消毒剂。 3.3.27. 生产车间必须 备: 清洗用水龙头:每150 m2 区域 备1个 每个房间至少1个水龙头),并 有软管 架。 车间 备洗手池,连接有冷水,热水,并有混合器,肥皂,消毒液,一次性毛巾或 电动干手器。 水池必须设在生产车间的入口处,距离每个工作区至少15m 以上,以每20个人1 个混合器的标准进行 备。 供饮用目的的供水装置或饱和装置必须距离工作区不超过70m。 饮用水的温度不得超过15。 3.3.28.车间和厕所的水龙头应为非手动的。 3.4. 供水和排水 3

29、.4.1. 水产品加工企业用水必须来自 中供水系统。在没有 中供水系统的情况下必须建 造独立的供水系统。用水必须符合GOST 2874 的要求。实验室生产检验用水必须符合附件 7.1.的规定。 3.4.2. 供水系统水源和设备的选择必须同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相协调。 3.4.3. 所有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均必须设有符合SanPiN 2.1.4.027-95 要求 的卫生保护区。 3.4.4. 严格禁止饮用水和工业用水管道间的相互连接。 3.4.5. 用于供应热水和冷水的管道,电枢和设备必须符合SNiP 2.04.01-85 的规定。 3.4.6. 所有内部供水,污水,蒸汽和气体管

30、道必须用传统视觉易于区分的颜色涂覆。 为防止在低于室温的情况下在管道上 成冷凝水, 类管道必须是隔热的。 3.4.7. 在确定设施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领域用水量时必须使用以下用水标准 表1)。 表1 用水量,升/天。 用水目的 企业 有排水 无排水 供饮用目的 每个人) 25 15 淋浴 每个人) 40 食堂 每餐) 20 机器洗衣 每1kg干衣服) 60 运输 每1运输工具) 600 2 通道洒水 每1 m ) 2 2 绿化用水 每1 m ) 4 俱乐部,休息区 每1访客) 6 医疗服务点 每1人次) 6 实验室 每1水龙头-小时) 40-60 3.4.8. 每班次清洗地板,面板和墙壁的用水

31、量标准: 有特殊卫生制度要求的生产车间 (鱼类屠宰车间,鱼卵车间,罐装车间,烹饪食品 2 和腌制车间,医用油脂区等)-10 l/ m ; 2 地板无显著污染的车间 -5 l/ m *(7)。 3.4.9. 清洁软管通过混合器与冷热水源连接。软管末端必须 有喷嘴以及防止其与地面接 触的装置。 3.4.10. 加工用水必须符合GOST 2874 “饮用水”的规定。海水必须经过浓度为10 g/dm 的漂白粉溶液或氯胺溶液以及氯化苯甲烷铵 catamine 3 AB )或梓醇浓度在0.2-0.5 g/dm 之间的杀菌溶液进行初级消毒。也可通过臭氧化、电解 氯化和杀菌灯管的紫外线辐照进行消毒。 玻璃罐必

32、须用饮用水或除 海水进行清洗,或用蒸汽进行处理。允许用除 海水制造 蒸汽。 3.4.11. 生产罐头食品的用水必须符合“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及公共餐饮内的罐头食 品卫生-工艺质量控制模式”。 3.4.12. 生产供出口水产品,必须使用符合附件7.2.规定的饮用水或清洁海水。 罐头食品冷却用水不允许使用氯化苯甲烷铵 catamine AB )和梓醇进行消毒。 灭火系统以及冰柜设备冷却用水可使用海水。用于这些目的的管道不得用作其它目的, 并且不得成为产品的污染源。 3.4.13. 引入海水的区域必须远离海岸,并且未受到油脂类产品、污水、腐败藻类等的污染。 3.4.14. 用于生活和工业目的,

33、制清洁消毒溶液、清洗设备的地表水体必须符合“保护地 表水免遭污染的卫生规则和标准”以及“保护沿海海水免遭使用地居民用水污染的卫生规定 和标准”的要求。 3.4.15. 水源连接点必须置于独立的可上锁的房间内,并且 有压力计,取样用水龙头,防 堵网,保证水流仅从一个方向流动的止回阀。 3.4.16. 饮用水的分析应遵照GOST “饮用水.卫生-细菌学分析方法”,而开放水体和海水的 分析应遵照“地表水体卫生-微生物学分析方法指南”。 3.4.17. 水产品加工企业排水系统的设计必须遵照SNiP “排水.外部网络和设施”,“建筑物 内部管道网络和排水”的要求及现有SanPiN 的规定。 3.4.18

34、.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生产和设施排水系统及雨水排放系统。应避免雨水排放系统与生 产和设施排水系统之间的交叉连接。 3.4.19. 位于天花板中间夹层的生产废弃物排放管道和防回流装置必须是防渗的,并且不能 位于水产品生产设备的上方,也不能位于用于储存产品和 料的车间和房间的上方。 3.5. 照明,加热和通风 3.5.1. 生产车间的照明必须符合SNiP “自然和人工照明.设计标准”。 3.5.2. 工作区照明灯泡必须装有防护罩 网),消能器或特殊的灯泡插座以防止工作灯的辐 射尘;工作灯为白炽灯的必须提供防盲眼镜。 3.5.3. 发光灯仅允许在故障水银灯泡的回收利用问题充分解决后方可使用。 3.5.

35、4. 敞开式工艺流程车间的照明灯安装必须排除其裂片进入食品的可能性。 3.5.5. 工作灯应至少每三个月进行1次卫生处理,而鱼卵生产车间的工作灯应至少每个星 期处理1次,与车间的卫生处理日程表一致。 工作灯的卫生状况和操作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负责。 3 3.5.6. 鱼卵生产区的所有车间必须每1 m 空气 备1.5-2.2W 的杀菌灯。杀菌灯必须在工 作开始的1个小时前打开 严禁在车间内有人的时候打开杀菌灯)。关掉杀菌灯后至少30 分钟以后方可进入车间。 杀菌灯的工作时间(与其登记证有效期一致)记录在特定的记录表上。 3.5.7. 基础生产区的窗户面积必须至少占到地面面积的30%。为防止过亮,

36、窗户应朝北。 窗户下边缘距离地面80-90cm,上边缘距离天花板20-30cm 可获得最好的采光效果。窗户所 在墙面的宽度不能超过窗户宽度的1.5倍。3.5.8. 窗户 窗户,气窗,大门上的小门)外面的玻璃表面必须根据污染的程度进行除尘 和除烟,但至少每个季度1次,内表面必须至少每个月清洁1次。冬季时可允许仅清洁窗口 开口的内框表面。 窗户玻璃破裂时应立即更换。严禁在窗户上安装裂了的玻璃。 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外的照明通道均不能受外界物体阻挡。 3.5.9. 车间内机器和设备的安置应尽可能使工作车间得到最充足的光线,但应避免阳光直 射。 3.5.10. 在生产车间选址改变,设备重新安排或重新放置时

37、,工作灯也必须重新调整以适应 新的条件,但不能违反照明标准。 3.5.11. 所有的生产车间,办公室,生活用房均必须装有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条件符合SNiP “加热,通风和空气调节”,SNiP “办公楼和生活楼”,GOST “通用卫生要求”。 3.5.12. 为了便于房间的自然通风,应 备小门,可开式气窗,带有打开和固定的机械装置 的框架以及百叶窗。窗户必须向内敞开以便于清洗。 3.5.13. 通风口的位置应能避免不洁的空气,气体和水源的侵入。为去除空气中的尘埃,通 风口应安装过滤器。 3.5.14. 人工通风系统的通风装置以及自然通风系统的通风口必须安装防护网防止昆虫进 入。 3.5.15.

38、通风管道及工艺设备的管道必须定期 但至少每年1次)进行拆卸,清洗内表面。 3.5.16. 为防止生产车间的工艺入口处过冷,应安装保温帘。 3.5.17. 避免通风和空气加热系统内的空气在生产区及安装有氨制冷装置的机械区内循环, 释放有毒蒸汽,气体和尘粒。 3.5.18. 每一生产区必须装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尘埃收 器以及易凝结的水汽和混合时 成 有毒或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的收 器严禁连接到共同的通风系统。 3.5.19. 企业必须 备 中供热系统。 3.5.20. 生产车间,用于储存和陈化产品的房间和储存设施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符合 GOST 12.1.005-88及工艺手册的要求。 3.5.21

39、. 冷藏腌制区以及储存设施必须依据SNiP “加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的要求和工艺 手册,安装加热装置,用于冷藏库、房间的加热以利于原材料的除霜。 生产车间的加热系统必须灌满水,加热装置的温度达到150或者充满蒸汽 130 ), 带有局部散热器,散热器的表面光滑,易于清洗。 办公设施间的加热装置温度,双管道加热系统为95 ,单管道加热系统为105 。 3.5.22. 所有温度和湿度要求显著不同的生产区必须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通过隔板,走廊, 门等进入。 3.5.23. 所有带有显著蒸汽和明显散热的物体必须进行隔热 以盖封闭,用箱子分隔开来, 备罩子)。 3.5.24. 生产车间必须 备根据外界气

40、象条件自动调节空气温度的系统。 3.6. 厂区和生产车间的维护 3.6.1. 水产品加工企业(区)的厂区必须保持干 ,整洁,夏季时必须洒水,冬季时应清 除雪和冰。 3.6.2. 夏季时厂区必须至少每天清洁2次。3.6.3. 排放雨水,融化水及人流带来的地面水的雨水排放管道必须定期清洁和维护。 3.6.4. 厂区,生产车间,设施后备间的清洁应由特定的人员负责。这些人员不能参与食品 的生产。 3.6.5. 工作结束后,必须对生产区,设备,工具和包装容器进行清理和清洁。门,檐口, 窗台,加热装置等必须用软布檫拭,然后清洗地板。地板和墙壁必须用含有液体清洁剂的热 水清洗,然后进行消毒。 工作中可根据地

41、板污脏的程度对其进行清洗。 3.6.6. 对于处于正 卫生状况的区域和车间的维护,在所有水产品加工企业内的卫生处理 频率如下: 罐头,腌制类,鱼卵,烹饪食品,烟熏制品,肉馅类生产区每周1次; 冻煮甲壳类,腌制鱼卵生产区每5天1次; 冷冻,腌制并调味的产品区,饲料粉和油脂生产区每10天1次。 在卫生处理后,必须进行微生物检验。 3.6.7. 维护期的间隔,维修工作的条件和工作量必须由公司管理部门批准。 3.6.8. 根据污染程度,对企业、车间和加工场所,至少每年进行1次外部维护。墙壁或角 落发霉时,必须用氧合苯酚钠或者任何其他允许使用的杀菌剂进行处理。禁止在生产过程中 进行处理、涂漆和维护工作。 为避免装饰物磨损或者墙壁涂漆脱落,应在地面设置挡板和限制参观的距离。 灰泥墙面掉落的地方必须立即进行重新粉刷,涂漆。 3.6.9. 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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