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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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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内容提要:唐政府不仅经营管理着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制完备的官营国有工商业,而且通过许多明确的法规政策、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时常滥用的暴敛掠夺,以政治强权对民间工商业进行多重操控,从而使得官营国有工商业在整个工商业结构中居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而民间工商业被压抑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处于服从的和陪衬的被支配地位,无法正常发展,更不能从中发展壮大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关键词:政府职能;经营管理;结构地位;发展形态 一、官营国有一般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 中国古代社会创立的“工商食官”的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在唐不仅被继承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唐政府

2、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行政职能机构,直接管理经营着门类众多的国有工业、手工业。中央最高行政中心尚书省之下设有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工部又下辖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其中工部司“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1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最高的政务部门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令,下达具体的经营生产计划。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是负责具体实施政令与计划的中央行政事务部门,各有明确职守。少府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

3、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其中中尚署“掌供郊祀之圭璧,及岁时乘舆器玩、中宫服饰、凋文错彩、珍粗之制”;左尚署“掌供天子之五辂、五副、七辇三舆、十有二车、大小方圆、华盖一百五十有六,诸翟尾扇及大小伞翰,辨其名数,而颁其制度凡皇太后、皇后、内命妇之重翟、厌翟、翟车、安车、四望、金根等车,皇太子之金辂、轺车、四望车,王公已下象辂、革辂、木辂、轺车,公主、王妃、外命妇一品厌翟车,二品三品犊车,其制各有差。”;右尚署“掌供天子十有二闲马之鞍辔,及五品三部之帐,备其材革而修其制度凡刀剑、斧钺、甲胄、纸笔、茵席、履舄之物,靡不毕供”;织染署“掌供天子

4、、皇太子及群臣之冠冕,辨其制度,而供其职务”,其下还设有作坊和染坊两个分支机构;掌冶署“掌镕铸铜铁器物之事”,并直接领导设在全国各地的诸冶监。诸冶监“所造器物,皆上于少府监”,所“铸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掌冶署和诸冶监构成了上下垂直管理的镕铸工业系统。将作监“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府”,辖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以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其中左校署“掌供营构、梓匠之事,致其杂材,差其曲直,制其器用,程其功巧凡乐县、簨虡、兵仗、器械及丧葬仪制,诸司什物,皆供焉”;右校署“掌供版筑、涂泥、丹雘之事凡料物支供,皆有由属

5、,审其制度,而经度之”;中校署“掌供舟车兵仗、厩牧杂作器用之事内外营造应供给者,皆主守之”;甄官署“掌供琢石陶土之事凡砖瓦之作,瓶缶之器,大小高下,各有程准。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百工、就谷等监“掌采伐材木之事,辨其名物,而为之主守,凡修造所须材干之具,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辖有甲坊署和弩坊署,“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是制造军器的垄断机构。军器监制成的武器要交由中央卫尉寺收贮管理。卫尉寺“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凡天下兵器入京师者,皆籍其名数

6、而藏之”,下辖武库、武器和守官三署,各司其职。安史之乱后,军器生产的经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肃宗“乾元元年六月,敕军器监改为军器使,大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其使以内官为之”,军器生产的权力改有宦官执掌。后来,军器收贮权也由卫尉寺卿转入到由宦官担任的弓箭库使手中。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部门中,还有一些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如司农寺之下的导官署负责粮食加工,光禄寺之下的良酝署负责宫廷酿酒,掌醢署负责肉鱼制酱和食醋酿造,弘文馆、秘书省、集贤院、崇文馆也都有专门的造纸制笔作坊。如内侍省掖庭局以及杨贵妃织锦院是内廷丝织机构,玄宗朝所设“内八作使”和中晚唐时期的一些内诸司使也负责众多内

7、作,晚唐时的文思院是专门的金银器作坊,有宦官担任文思使、文思副使、判官等职。如东宫太子家令寺负责床几、茵席等器物用具的制作。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中的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则更多。如各地州府都设有官织锦坊,进行高级丝织品的生产,以浙西、越州、宣州、西川的织造水平为高,也都设有军器作坊,进行军器生产制造,并按季上交中央武库。扬州、洪州、越州等地的造船、制镜以及益州、杭州、宣州等地的造纸也很有规模和水平。再如制茶业,自代宗时起,常州、湖州等地建立起官营贡茶院,有州刺史、观察使负责,专门从事名茶的制作和进贡。其他举凡采冶、制盐、造车、酿酒等等,地方政府也多设有专门机构具体经营。以上所述中的不少行业,还实行由

8、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共同经管。总之,从最高政务部门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到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事务部门,再到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诸署以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监等具体业务部门,还有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的若干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系统、多层次的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体系。这一经营管理体系的各级职能部门皆为国家政权机构,均由行政官吏掌握,其建制更加完善,上下级的统属关系明确,分工协作,职责具体,是唐代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玄宗开天以后,尤其是安史之乱以后,上述经管体系的若干方面以及具体的

9、生产方式发生了显着变化,主要是以渐趋固定的财政使职替代原先的职能部门,并随着宦官势力的膨胀而多被宦官掌握,也更多地采取了雇工生产,但是这类经济官营国有的制度和性质没有变化。受政治权力直接支配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生产经营上的基本特点,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均在有关官吏管理下,根据政令和计划,生产着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以满足皇室、政府的各种物质消费及统治所需,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为了满足需要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而生产的鲜明特征。许多产品如丝绸、玉器、金银器等制作精美绝伦,又具有奢侈豪华的特点。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生产运行以封建专制统治为基础:在劳动力使用上,除了通过奴隶制

10、奴役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外,主要通过徭役制、户籍制强行征集各地的工匠和丁夫。工匠和丁夫除服正役外,还时常被强制服加役。这种强权隶属关系之下的对工匠的征役,无偿或近乎无偿地剥夺和侵占工匠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属于典型的超经济剥削,从而时常扰乱和破坏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在原料来源上,主要依凭政权搜刮征敛,土贡和税收即是赤裸裸的强力剥夺,政府不支出任何货币或实物做交换。总之,通过强权运作,民间工商业的劳动力被政府调发使用,一些原料、半制成品甚至制成品也被无偿拿走,都对其发展造成了损害。可以说,唐代官营国有工业、手工业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以剥夺民间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主要手段的,表现出突出的

11、剥削性和掠夺性。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系完整的国有工业、手工业相比,处在封建统治之下的民间工商业时常遭受奴役和盘剥,处于弱势地位,被扭曲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甚至被榨干油脂而成为牺牲品,无法正常发展。*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1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第156164页,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第405-412页。大唐六典卷23将作监,第420-426页。大唐六典卷22军器监,第412-413页。大唐六典卷16卫尉寺,第328页。唐会要卷66军器监,第137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

12、经营管理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1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财政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

13、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玄宗开元二十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公廨本钱经营表现出本钱来源更加多样、息利用途更加广泛、因事灵活设置、规模不断扩大的显着特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大肆经营,具体负责的是各级官府的官典。官典有着主掌和副贰的分工,具体经营上,官典将官府本钱举贷给他们庇护下的“捉钱户”,各捉钱户再往下举

14、贷给以百姓为主的各个举贷人,并将各举贷人的姓名、所贷钱额制成“簿记”、“负钱文记”一类的帐册,上报所属官典。官典再把这些帐册造成案历,实行三官同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的严格管理制度。安史之乱以前,尚书省刑部之比部司不仅是全国财务收支的总勾检机构,也是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中央行政机构,京师诸司和地方府州县的各司勾官具体负责各机构公廨本钱的行政管理,同时负责本钱收支上的自勾自检,在经营支用公廨本钱上与比部直接发生联系,管理上表现出财务行政与财务勾检尚未完全分离的特点。安史之乱后,比部系统官吏独立地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体制不复存在,中书门下、御史台、宦官诸司诸使等开始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公廨本钱,各部门纷纷

15、经营以自肥。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仓粮和常平仓的管理经营有着调控粮价稳定宏观经济的积极作用,但政府也利用粮食的季节差价、丰歉差价、地区差价进行高利贷赢利。和市、宫市等政府购买虽有合理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有关部门实际执行时往往走样变样,变成为低价强购甚至硬性强购,依凭政治强权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和掠夺。官营国有的这些商业经营不但“与民争利”,而且往往“仗势欺人”,处于强势地位,依靠政治权力进行不公平交易,严重干扰破坏价值规律

16、和市场机制,一齐排挤限制了民间私营高利贷业和工商业的经营领域及发展空间。1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341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1“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实行了

17、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大官盐储备。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放弃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官盐按官方定价即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的新方式。同时,为了保障官盐批发商运销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政府获取高额榷利,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并在食盐的主产区和

18、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加大打击私盐的力度。刘晏还对臃肿的盐政机构大事精简,提高了工作效率,创行了常平盐制,加强了对食盐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总之,刘晏通过制度改革,在食盐的销售上引入商人和商业机制,将政府从繁琐的运销事务中解脱出来,降低了运营成本,从而取得了更显着的财政效益。不过,在这种运营体系中,盐铁使仍负总责,食盐仍由监、院等机构一手统购,商运商销以监、院等机构的批发为前提,销售渠道也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表明仍然是一种政府垄断经营的食盐专卖。从事食盐运销的商人实际上成为政府的批发商,是政府食盐专卖体系中的附庸,并不拥有商业运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刘晏之后,榷盐制度几经废弛与整顿,

19、在运作较为正常时,食盐的专卖收入在国家财政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维持唐王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榷酒创始于代宗朝。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敕令:“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几年后,又做出补充规定:“大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只准许由州县政府“量定”即批准的酤酒户进行酒业产销,其他的酿酒一概非法,而酤酒户必须按月向州县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钱,推行了由州县政府具体负责的榷酒之制。这一制度的运营特点是酤酒户的产销经营权力由州县政府确定和授予,政府通过控制这些酿酒户来实现对酒利的获得,酒业产销以政府的准许作为前提。德宗于大历十四年七月停罢

20、了上述榷酒之制。但是到了建中三年闰正月,为支持当时的削藩战争,德宗出尔反尔,颁制对酒业实行全面垄断官营,规定:“天下悉令官酿,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减二千,委州县综领。醨薄私酿,罪有差。以京师王者都,特免其榷。”宣布除京师之外的全国各地的私营酿酒为非法经营,予以禁绝,只准由州县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全面垄断酒业产销,政府独取酒利。建中四年十月,德宗遭“泾师之变”,所实行的榷酒制度在兴元元年正月被明令停罢。贞元二年,应度支司之请,“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免其徭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而已”。酒曲是发酵酿酒的专用酵母,榷曲即由政府垄断酒曲的生产,并以榷价卖给私营酿酒

21、者,以从中获取厚利,实质上也是一种榷酒制度。史载这种榷酒、榷曲制度没有实施多长时间,唐朝廷转而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随两税钱、青苗钱一并向两税户征收按一定比例均配的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直接酿沽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酒业经营新制度,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征收榷酒钱,实为一种税制,此处不予想详谈。地方政府独置官店的做法一般为“置官坊酤酒严设酒法,闾阎之人,举手触禁,而官收厚利”,是一种全面垄断运营。榷酒制度的推行给唐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益,文宗太和八年,“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余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宣宗大中七年,度支奏:“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

22、,内五百五十万余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10榷茶开始于文宗太和九年十月。文宗采纳郑注“以江湖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的榷茶建议,11诏命诸道盐铁使王涯兼任榷茶使负责具体推行。王涯进而采取了“使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12的蛮横措施,将私人茶园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将先前的茶户确立为为政府生产茶叶的专门户,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实行雇工生产,而将所产茶叶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茶叶销售上则有政府以榷价卖茶给商人,由商人再行零售。整个茶叶产销体制上推行的是官制官批商运商销的垄断运营方式。不过,这种榷茶之制为时甚短。同年十一月下旬,郑注、王涯

23、在“甘露之变”中被宦官消灭,随即停废。开成五年正月,武宗即位后,再次推行榷茶,对茶业产销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以及商人私贩私售,茶叶由政府一手统购,并由政府设立店铺、场铺等作为茶叶交易的场所,以榷价卖茶给商人,再由商人零售茶叶,推行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禁榷方式。具体经管体制上,由盐铁司负总责,由州县政府派出官吏即“所由”、“场铺人吏”于店铺、场铺实际经营。13后来,榷茶之制遭到了地方政府横赋以及私鬻私贩的严重冲击。为确保榷茶之利收归中央,宣宗大中六年五月,盐铁转运使裴休进行了大力整顿。一方面加大了对私鬻私贩的惩处力度,规定“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

24、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14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官茶批发商的保护,由政府颁给他们以“陈首帖子”作为通行证,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他们进行剥夺。经过整顿,每年的榷茶之利有了明显增长,达到100万贯以上,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利逐渐被地方政府据为己有。榷铁并非仅指对铁的垄断性经营,而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性经营。唐代榷铁制度也有前后变化和紧松之别,其中对铜、锡、铅等铸币金属的禁榷最为严格,贯穿有唐一代,对金、银、铁的控制则较为宽松。唐前期对矿业实行了有前提和限制的公私兼营政策,规定政府

25、有优先经营权,并设冶监具体负责,私营矿业所铸得铜、锡等铸币金属,或者以之向当地冶监交纳矿税,或者向当地政府折充租调,或者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准私自占有和私自买卖,实行严厉的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政策。中唐以后这一政策继续实行。代宗大历七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15令所在观察使与盐铁使属吏共同监理。德宗贞元九年正月,规定“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16宪宗元和二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17同月又责令江淮诸道观察使与盐铁知院官共同做好江淮地区铜、铅等币材的官买事务,“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堪会闻奏”。18武宗时

26、,铸钱使、盐铁使及诸道州府、藩镇皆可根据实际情况置炉铸币,造成了铸币混乱,但铸币业由政府禁榷垄断的政策始终未变。为整肃矿业,保证矿利收归中央。建中元年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韩洄的建议,诏命盐铁使兼管全国矿业。从德宗奉天改兴元元年赦所云“其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悉宜停罢,”可知曾一度实行过短时期的榷铁制度。但总体看来,除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外,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进行管理的重点。后来,矿业管理的力度有所减弱,又趋混乱。宣宗时,采纳盐铁使裴休的建议,重新规定由盐铁使统管全国矿税征收,再次强化管理。可叹的是在中央集权江河日下的颓势下,此举收效并不显着,各地地方势力愈加膨胀,盐

27、铁使统管矿业的管理体制逐渐运转不灵,直至形同虚设。上述榷盐、榷酒、榷茶制度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国家经济政策改变和法律制度变革,对经济资源的占有、配置、开发以及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强制性的重新组织和管制,取缔盐、茶、酒业中的原有民间私营经济,将这些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掌握控制在政府手中,实行政府垄断经营,从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竭力搜刮社会财富,来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是封建帝制政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力干预和控制。此类官营国有工商业的垄断性经营,把先前民间私营盐、酒、茶行业的发展进程一刀斩断,剥夺了其经营的合法性和自主性,也从此大大强化了国有工商业在整个工商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形成了高度国有化的工商

28、业所有制结构形态。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民间私营工商业无法摆脱封建政权的操纵控制,要以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作为盛衰荣辱的前提,命运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始终难以真正地发展壮大起来。唐政府禁榷垄断经营所获取的巨额财政利益正是以牺牲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作为代价的,清楚地表明了封建政权对民间工商业的掠夺、摧残以至扼杀。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贯穿有唐一代,是铸币官营、私铸非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有着维护币制统一,维护流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直接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支出进入流通,实质上也是一种官营国有的垄断性工商业经营。唐代禁榷制度、官营铸币和国家财政紧密

29、结合在一起,共同挤压榨取着民间工商业等经济成分的脂血和元气。1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王文锦等点校本。文中的“纳税”、“税钱”两词,应正确表述为“纳榷”、“榷钱”。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第2130页。京师“特免其榷”也没能优崇多久,这可由陆贽于建中四年八月所上论关中事宜状得以证实。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榷酤,第6042页。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10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七年,第8053页,中

30、华书局点校本。11旧唐书第169郑注传,第4400页。12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第1889页。13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盐铁司禁园户盗卖私茶奏,第5906页;全唐文卷967盐铁司禁商人盗贩私茶奏,第10043页,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14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2页。15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16旧唐书卷13德宗纪,第376页。17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18全唐文卷61条贯江淮铜铅敕,第653页。四、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鉴于工商业发展最能冲击皇权专制之下等级社会的秩序稳定,唐政府亦将歧视压制民间私营工商业

31、做为一项基本国策。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工商业者不得策肥乘马,其妻子亦不得乘奚车及檐子,衣着服饰及丧葬器用方面亦不得越制,严禁工商业者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视为“贱类”,看作是唯利是图的无耻小人,加以形象上和道德上的丑化。政策而外,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管理还有着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干预和操控。主要有: 匠籍制。政府为民间工商业者编制有专门的世袭户籍匠籍,为全国各地的各类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规定“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1“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2、团头火长制。政府还将各地工匠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

32、事编制“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团头,一般由政府指派。若征集役使各地工匠,政府则可“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不得稽留延误。否则,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3、市籍制。政府对在各级官市内列店肆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由各级市场主管部门市司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财产,作为征收资产户税的依据。同时,政府规定这类工商业者的家属在均田名田上不得同于乡里百姓,在狭乡实际上无田可名,在宽乡要少于乡里百姓。还规定入市籍者要差以远役、色役和差科,亦不得入仕为官和服饰越制。与汉代相比,唐代市籍制处在败坏过程之中,但它确实存在并发挥了一定作用。4、供进

33、簿制。为满足宫廷对丝织精品的奢侈需求,政府还将民间的一些能工巧匠确立为专门从事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为这些专门户编制有供进簿。诗人王健织锦曲诗所云之“织锦户”,即是“名在县家供进簿”的。5、各种名目的租税征收制度。主要有唐前期的租庸调、地税、户税以及唐后期的两税、商税。唐前期的均田令虽规定“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对工商业户实行与对耕田农户不同的授田政策,但是按照同期的赋役制度,工商业户却同均田农户一样,要按丁每年向政府交纳租和调,服正役或者纳庸代役,同样负担租庸调。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税收,工商业户也要交纳。唐政府对工商业户交纳地税的方法有着特别的规定,规定除下

34、下户及逃户外,按照八等户之高下交纳数量有差的粮食。户税是资产税,工商业户也按照资产多寡被划分为九等而交税,且比其他人户要多交一些。两税法创行于德宗建中元年,工商业户同样有交纳两税的义务。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通过税和对商人的各种苛捐杂税,安史之乱后的商税特别繁重,中央和地方藩镇州县都大肆征收。6、商品产销的诸项管理制度。主要有生产商品规格和质量上的官为立样制,规定弓矢长刀及缣帛等产品要严格按照官样而生产,均不得有行滥和短狭;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规定各类商品必须拿到各级官市中,在各级市司的管理下进行交易,遵守市场启闭制度、度量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行会操控制度并遵守市场秩序。这些制度虽

35、多有科学合理的成分,但严格的官市制度造成了商品入市交易的诸多制度障碍,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又不利于商品贸易的繁荣发展。7、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它规定从事商品贩运流通的行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给并持有公验或过所,以作为合法经商的证明和经行各地关卡的通行证。在京城,行商要向尚书省刑部司门司具牒申请,由司门司郎中、另外郎主判,都官员外郎判依批给;在地方,则要向地方都督府户曹或州府司户具牒申请,由户曹参军、司户参军主判,谘议参军判依批给。行商请得公验、过所经行各地关卡时,要接受严格检查,判明是否合法。一件公验、过所的有效期限大约为一个月,若逾月,行商要再次具牒申请。公验、过所

36、制度具有申请复杂、批给谨慎、检查严格的特点,与商品经济所要求的货畅其流相去甚远。此外,唐政府还对民间工商业者苛征暴敛或公开抢掠,其显着者如肃宗时的“率贷”、德宗时的借商、僦质等。总之,通过政策上的压制歧视、具体管理制度上的干预操控以及赤裸裸的暴敛剥夺,唐政府“多管齐下”,多方控制和掠夺,将民间工商业掌控在手,操其生死盛衰之大权。1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66页。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第164页。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工部,第1201页。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3期。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第1342页。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77页。五、对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经营管理

37、唐政府对民族贸易的经营管理十分严格。官方互市一般由少数族政权申请而特许设立,由户部金部司负责官方互市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规定只能使用帛练、蕃彩交易,限制大规模的粮食交易,不许金、银、铜、铁、钱、武器等“禁物”流入周边民族地区。具体管理官方互市事务的是设在缘边之地在行政上隶属所在州府的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1权限职责十分明确。以进贡和赏赐为形式的朝

38、贡贸易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官方互市,诸民族政权朝贡使团进入唐境时,唐边境州县政府要对蕃使所携物品进行一番检查,其中不值得进贡的物品州县可自己留下,再将蕃使所携贡品罗列记载清楚,上报中央鸿胪寺,并发给蕃使“边牒”作为通行内地的证件。蕃使抵京后,鸿胪寺典客署根据边地州县政府所报,检查蕃使所携贡物,准确无误后,记载下蕃使至京时间、进奏事宜等,并写成专门的簿状。若进献的是汤药、滋味之类物品,典客署要传牒给主管市场的中央少府监和东西两市市司,由少府监和市司确定此类物品价格的高低,为回赠蕃使物品多寡提供依据。蕃使返国时,典客署要籍衣赍赐物多少,上报礼部主客司,由主客司发给蕃使“过所”,以利出境。汉蕃民族间的

39、民间自由贸易被唐政府明确禁止,有限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区域内,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不许破坏边境安全。在唐境内居留经商的少数族商人亦必须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制度,遵守唐朝法律。对与海外诸国之间的朝贡贸易,唐政府实行与对诸蕃之间朝贡贸易相同的政策,但管理上更加严格,主要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同样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官方贸易。以广州为中心,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贸易也处在唐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大致玄宗以前,政府购买由岭南节度使府幕僚负责,完成后才允许自由贸易。至迟在开元二年,市舶贸易的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总体上形成了市舶

40、使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的新体制,负责官市、进奉、征收关税以及禁绝珍异等,并一直持续到晚唐时期,这表明市舶贸易管理得到了明显加强。居留唐境内的外商不但要遵守唐朝的各项法律,也受着唐政府的有效管理,主要表现在蕃坊制度上。蕃坊的都蕃长、蕃长可能由外商推举产生,但须经唐政府认可,或者由唐政府直接挑选任命,有的还被授以勋官,他们实际上代理唐政府对外商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虽享有一定的权力,但必须对唐政府负责。总之,唐代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以官方贸易为主,并处在政府的操控管理之下,以维护政权统治和“怀柔荒远”作为主要目的。民间的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被政府加以禁止或限制,对唐国内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起了消极作用。1大

41、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第415页。六、对货币的政策与经营管理 管子所持“货币国定说”和“轻重论”仍是唐代统治阶级的货币指导思想,认为货币是人君之权柄,是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工具,货币的生产铸造和发行流通均要由政府垄断,政府通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操轻重之柄,既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又可从根本上巩固封建统治。从此出发,唐政府不仅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而且实行了由政府一手买断铜锡等铸币材料、不准私自买卖的政策,并配套出台了禁铜令、禁铸铜器令、禁销钱铸器令等法令。除法规政策外,唐代官营铸币也有着健全的经管系统。唐前期,宏观管理由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负责,具体经管

42、由少府监负责。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少府监除直辖十炉铸币外,对设在各地的诸铸钱监也有领导权,即所谓“皇朝少府置十炉,诸州亦皆属焉”。1诸铸钱监设监各一人,“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实际造成了诸铸钱监铸币领导权与具体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相配合的双层权力结构。上述铸币系统在开元二十五年发生了变化。此年二月,“以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通过设立财政专使的方法将少府监主管全国铸币的权力夺去,经管体制发生重大变迁。安史之乱后,又逐渐形成了铸钱使、盐铁转运使、诸道节度使、州府刺史皆握铸币权的多头经管

43、共营局面,造成了一定混乱。但铸币由政府垄断、私铸非法的政策始终未变。需要强调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直接投放到商品流通领域,而是首先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以政府购买、消费、雇佣等的多种支出手段进入流通领域,即铜币的投放不是直接的金融措施,而是具体的财政行为,货币与国家财政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种铸币追求的目的之一即是国家财政效益,同时又运用铸币的财政化投放来控制经济发展和加强政权统治。总之,唐代官营铸币的原则和归宿是国家财政效益和政治统治利益,货币要按照国家财政和政治的需要被使用,不可能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运行,从而造成财政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对

44、立,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1大唐六典卷22诸铸钱监,第415页。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第415页。册府元龟卷483邦计部总序,第5768-5769页。需要提及的是,玄宗天宝年间已有了“铸钱内作使”一职,并配有判官等属僚。旧唐书卷138韦伦传载,“韦伦以吏事勤恪,杨国忠署为铸钱内作使判官”。笔者怀疑铸钱内作使一职亦设始于开元二十五年,可能在这一年内,通过设立“诸道铸钱使”替代了少府监对地方各地诸铸钱监的官理,又通过设立“铸钱内作使”替代了少府监对所辖铸币十炉的官理,从而形成了诸道铸钱使管外、铸钱内作使管内的铸币管理新体系。七、一点总结和比较 以上概要考察了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的具体体制、典

45、型形态及其发展变化。从中可见,唐政府集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国有工商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经济运行宏观调控者、各级市场交易活动及商品流通渠道管理者于一身,其工商业经营管理职能是十分全面和强大的。这种全面和强大的职能以封建专制政权做后盾,有健全明确的政策制度做规范,更有各级政府机构具体执行实施,运用政策、法律、制度、行政、财政等的多种手段,对工商业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禁榷垄断及多重操纵控制,从而保障了官营国有工商业的优先发展和它在整个工商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民间私营工商业处在唐政府专制政权严格的管理操控下,遭受庞大官营国有工商业体系的排挤掠夺和多种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束缚,在政治权力统治的夹缝

46、中求生存,被严格限制和压抑,处于服从和陪衬的受剥削被支配地位,在整个工商业经济中处于明显劣势,其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也得不到切实稳固的国家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命运难以预期和把握。经营管理上的行政干预操控和经济总量上的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唐代工商业在体制形态、运行方式和结构组成上的鲜明特点。唐代工商业资本流动的显着特点则是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转化较少。就官营国有工商业而言,除以产品满足各种实际的统治需要外,其利润主要地流入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也有一部分流入土地经营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安史之乱后获利最为丰厚的国有垄断工商业,其利润主要地被用于军费、官俸等财政开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是国有垄断工商业经

47、营的目的,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财政经济。这样的工商业经营被纳入为国家财政服务的封建经济轨道,其利润不断被财政支出所吞噬,投入生产的份额很少或者根本不投入,主要依靠超经济的政治权力和强制性的垄断价格而获利,背离了经济运行的自然法则和要求,扰乱甚至完全破坏了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行,其垄断利润越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伤害就越大。就民间私营工商业而言,其经济活动处在唐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操控之下,怎样发展要视政府的政策和管理而定,使得其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的转化也较少,甚至很难转化或无法转化。除奢侈消费及钻营权力支出一部分外,民间工商业的利润大多转入土地购买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造成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48、,发挥不出增加产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繁荣商品经济的充分作用,更发挥不出瓦解封建统治的社会意义。官私工商业利润向土地经营和高利贷资本的持续转化和流动,成为一系列社会变化的推动力之一。它加剧了土地买卖和兼并,推动了大土地私有的不断发展,造成了地权的高度集中,引起了财富所有上的巨大差异,使得广大劳动人民丧失原先有限的土地,沦为地主、贵族、官僚的佃客,或者成为流民甚至奴婢,又引起了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及阶级关系的重大变化。日益贫困、重重压迫之下的劳动人民“乞为奴仆,犹莫之售”,1再也无法生活下去,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激化到了顶点,最终爆发了唐末农民大起义,唐王朝的腐朽统治被推翻,整个社会全面地走向动荡和混乱。总之,唐代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表现出自己的特有形态或模式,与欧洲中世纪工商业脱离封建庄园而自由成长壮大的道路大有不同。西欧中世纪工商业最先在有逃亡农奴和商人建立的多个工商业摊点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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