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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和国际组织对食品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
中国
中国在1994年制定了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 14882-94),规定了12种放射性物质在各类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单位:Bq/kg(或L奶)],如下表:
食品
氢-3
锶-89
锶-90
碘-131
铯-137
钷-147
钚-239
粮食
2.1*105
1.2*103
9.6*101
1.9*102
2.6*102
1.0*104
3.4
薯类
7.2*104
5.4*102
3.3*101
8.9*101
9.0*101
3.7*103
1.2
蔬菜及
1.7*105
9.7*102
7.7*101
1.6*102
2.1*102
8.2*103
2.7
水果
肉鱼虾类
6.5*105
2.9*103
2.9*102
4.7*102
8.0*102
2.4*104
10
鲜奶
8.8*104
2.4*102
4.0*101
3.3*101
3.3*102
2.2*103
2.6
食品
钋-210
镭-226
镭-228
天然钍
天然铀
粮食
6.4
1.4*10
6.9
1.2
1.9
薯类
2.8
4.7
2.4
4.0*10-1
6.4*10-1
蔬菜及水果
5.3
1.1*10
5.6
9.6*10-1
1.5
肉鱼虾类
1.5*10
3.8*10
2.1*10
3.6
5.4
鲜奶
1.3
3.7
2.8
7.5*10-1
5.2*10-1
中国在2013年发布了GB 14882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发布正式文本。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在2020年再一次征求了GB 14882的修订的立项意见。
CAC
2019年,CXS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的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修订版中分别规定了婴儿食品和其他食品中的20种放射性物质的指导水平。如下表:
放射性核素
指导水平(Bq/kg)
婴儿食品
其他食品
钚-238
1
10
钚-239
钚-240
镅-241
锶-90
100
100
钌-106
碘-129
碘-131
铀-235
硫-35
1000
1000
钴-60
锶-89
钌-103
铯-134
铯-137
铈-144
铱-192
氢-3
1000
10000
碳-14
锝-99
欧盟
欧盟2016年制订了法规《核事故和其它辐射应急情况之后的食品饲料放射性污染的最大允许限量》(REGULATION (Euratom) 2016/52),限量要求如下表:
射性物质/食品种类
食品(Bq/kg)
婴儿食品
乳制品
其他食品(不包括食用量较小食品)
液态食品
放射性锶,主要为锶-90
75
125
750
125
放射性碘,主要为碘-131
150
500
2000
500
钚和跨钚元素的阿尔法放射同位素总和,主要为钚-239和镅-241
1
20
80
20
半衰期大于10天的所有其他核素的总和,特别是铯-134和铯s-137
400
1000
1250
1000
同时,法规中还规定了一些食用量较小的食品的放射性物质限量,如大蒜、松露等,放射性物质的限量比一般食品高:放射性铯、放射性碘、钚和跨钚元素的阿尔法放射同位素总和半衰期大于10天的所有其他核素的总和限量分别为7500,20000,800和12500Bq/kg。
美国
美国的FDA在1986年发布了《国内及进口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指导文件》(CPG Sec.555.880)并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放射性物质各分组推荐的导出干预水平,如下表所示:
放射性核素组别
导出干预水平(Bq/kg)
锶-90
160
碘-131
170
铯-134+铯-137
1200
钚-238+钚-239+镅-241
2
钌-103+钌-106
[C3/6800+C6/450]<1
加拿大
2019年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的 《加拿大饮用水质量指南》规定了饮用水水质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值,如下表:
指标
限量(Bq/L)
铯-137
10
碘-131
6
铅-210
0.2
镭-226
0.5
锶-90
5
氢-3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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