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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契尾考证_谭天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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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古文书学2 0 2 3年第1期 9 8 元代契尾考证谭天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 0 0 0 8 8)摘要:契尾是民商交易中重要的契约类公文书。元代契尾由地方路分税务衙署制作,于交易双方赴务投税时进行颁发,与正契、契本粘连保存。契尾具备抬首语、税务衙署、圣旨内容、受让方信息、交易价款、交易方式、出让方信息、交易标的、税讫尾语、出具时间等构成要件,并于特定位置钤盖税务朱印和务官签押。契尾有三元法律属性:交易的完税凭证、交易终结的标志、交易标的物权属证明之一。通过汇总分析业已公布的八件契尾和一件空白契本,可总结元代契尾的基本范式和各地实践的个性变式,以纠正契尾的定名误区,亦可考察契尾与契本之

2、间的联系和元末明初“以尾代本”的趋势变化。关键词:契尾;契本;田土交易;税使司中图分类号:C 9 3 1.4 6 收稿日期:2 0 2 2-0 8-0 4作者简 介:谭 天 枢,博 士 研 究 生,研 究 方 向 为 蒙 元 法 律 史、公 文 史、乡 规 民 约,E-m a i l:8 7 3 3 5 9 0 0 6q q.c o m。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晋皖闽家族契约文书中的法律秩序研究”(2 2 B F X 0 2 0)。当前学界对契尾的研究时限集中于明清、民国,元代契尾因文献记载和实物史料极其有限,一直未得到充分重视。周绍泉1历数唐宋以来的税契文书迄至明清的契尾发展沿革

3、,然于元代契尾一隅,仍待深入。陈高华2曾有提及,但囿于实物史证尚阙,亦未完论。杨际平3曾对单件契尾进行研究,然诸多结论仍值得商榷。霍存福4未察契尾之名,仅称“税契证明”。孟繁清5的 元代的契本为元代契尾的研究提供了背景和参照。杨淑红6对元代契尾进行了汇总、讨论,但限于篇幅和结构,深度剖析的专论憾付阙如。阿风7-8着重分析了契尾于明代中叶以降的变化趋势及税契制度,考察了税契制度在明清之间的继承与创新过程,并集中讨论明清两朝税契财政理念的异同,为“以尾代本”研究提供了后史参考。杨国桢9细致考察了明代以降契尾的嬗变历史,而对元代契尾的回溯仅简略代过。戴建国1 0考证了宋代投税凭由和田宅契书的性质、功

4、能,奠定了元代契尾研究的前史基础。故本文在汇集业已公布的元代契尾实物基础上,分析契尾的构成要件、基本范式和法律属性以及契尾与契本的关联性、差异性及互动变化。1 元代以前纳税凭证的历史沿革契尾之名肇始元代,然其作为纳税凭证之实,古已有之。周礼地官有“廛人”和“质人”之设,分掌“敛市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和“稽市之书契”,1 1相当于后世之税官和牙人,布即钱、泉,五 布 均 为 各 色 税 目,据 书 契 而 收 取。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 散估。历宋、齐、梁、陈,如

5、此以为常。”1 2吐鲁番文书所存北凉、北魏、高昌时期的交易文券提供了实物佐证,1 3然内容有限,具体科税程序不得详察。元人马端临亦言:“牙契、税契始于东晋,历代相承,史文简略,不能尽考。”1 4但可以确定,“文券”应为官府藉以科税的特定文书形式。唐代,田宅交易须凭“申牒”,奴畜交易须立“市券”,开元二十DOI:10.16113/ki.daxtx.2023.01.013 2 0 2 3年第1期古文书学9 9 五年(7 3 7)田令规定:“凡卖买(田地)者,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1 5 唐律疏议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1 6 唐六典亦载:“凡卖买奴婢、牛

6、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1 7今存 大中五年僧正言买庄牒碑文1 8 卷一百十四:1 a-1 b和 开元二十年薛十五娘买胡婢市券1 91 9 8等实物,申牒和市券等文书形式皆具监督、规范交易主体输税之功能。同时,文献中多见“契书”之称,长庆四年(8 2 4)三月制文规定:“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2 0如 博异志载:“其牙人云:价直、契书一无遗阙。”2 1宋人曹彦约言:“契书者,交易之祖也;砧基簿者,税役之祖也。”2 2契书一般是指交易过程产生的、与交易主体私拟草契相对存在的、官府印售的制式契约文本。契书之外,亦短暂行有“印纸

7、”和“私簿”作为督税手段。2 3五代至两宋,“输钱印契”制度逐步确立并完善,2 4契书的种类和功能出现分化,产生了专门的交易纳税凭证 投税凭由。政和元年(1 1 1 1)四月,户部出台规定:“诸以田宅契投税者,即时当官注籍,给凭由付钱主,限三日勘会业主、邻人、牙保、写契人书字圆备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部内对注开收。”2 55 9 0 4 清明集的“孙、闾两家争田业”一案提到,“庆元元年赤契实有县印、监官印及(招)投税凭由并朱钞可考”。2 6此处的“投税凭由”即为田土买卖之税契凭证,官府于官方簿籍登记,要求三日内由交易双方和关联主体签押,并勘验标的田宅的面积四至、类型、租赋等信息,提交“推收状”入

8、官,当日进行税粮过割。迨至有元,契尾成为法定的纳税凭证。如元人胡祗遹任济宁路总管时,曾痛陈交易投税过程中文书省缺和官吏弄奸的乱象:“诸交关典卖文契,自有公据、问账、正契,然后赴务投税,契本、契尾印押,方为完备。中间犹有欺诈奸伪,近见司县断案,凭文契定屈直,所立文契无公据,无问帐,纵有正契,无房亲邻佑,田亩则无条段尺寸四至,经税则无契本、契末印押,多使木印,篆文难辨,明见诈伪,司县官吏便为凭 据,实 为 欺 枉。”2 72 9 a-2 9 b由 此 可 知,契 尾 又 称“契末”,产生于田宅交易的赴务投税环节。至元二十二年(1 2 8 5)正月,福建闽海道提刑按察分司牒陈:“巡按行历地面,体问得

9、各处务官,将从来不合收税名项收要税钱其契税又多不用上司元降契本,止(办)粘务官契尾,更有连数契作一契押者,其弊多端。”2 88 8 7-8 9 0皇庆元年(1 3 1 2)五月,户部主事张承直在反映牙税秩序混乱时提到:“买置之家畏惧税司刁蹬,多被权豪势要、牙行栏头、巡税之徒结揽文契,多收税钱,并不纳官亦有通同作弊,不附赤历,就于契尾用印,因而分使官钱。”2 88 9 1-8 9 2此三处为元代仅存的关于契尾的文字记载,所幸自2 0世纪5 0年代以来,各地均有元代契尾的实物和抄件问世,史证相参,方可详考。2 现存的元代契尾实物史料与录文通过笔者的搜集整理,业已面世的元代契尾原件和抄本共计八件,如

10、表1所示。表1 元代八件契尾信息汇总要览出具时间税务衙署属地标的交易价款至大元年(1 3 0 8)徽州路祁门县在城税使司江浙行省山田中统钞7 7两延祐二年(1 3 1 5)徽州路祁门县务江浙行省山田中统钞1 3锭延祐三年(1 3 1 6)永昌路税使司甘肃行省驱女中统钞1 6定泰定二年(1 3 2 5)徽州路祁门县务江浙行省山田中统钞1 0 0两后至元二年(1 3 3 6)泉州路晋江县务江浙行省山地中统钞6 0锭后至元六年(1 3 4 0)徽州路婺源州务江浙行省坟山中统钞3 0贯文至正四年(1 3 4 4)处州路遂昌县务江浙行省山地中统钞5定至正廿七年(1 3 6 7)亦集乃路税使司甘肃行省阙麦

11、1石5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院藏 至大元年祈门县谢良臣买山田契尾原件(图1),收入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馆藏编号为H Z S 2 0 0 0 0 0 0 2,原编者题为“至大元年祁门谢良臣置产税票”,2 98但元代并无税票,现予正名。古文书学2 0 2 3年第1期 1 0 0 图1 至大元年(1 3 0 8)祈门县谢良臣买山田契尾 1 徽州路緫管府祈門縣在城税使司:2 今謝良臣賫到后项文契,計價3 中統鈔柒拾柒兩,赴 4 務投稅訖。本司照依5 條 畫 驗 價 鈔 例,收 税 附 曆 讫。所 有 公,合 行6 出給照驗者。7 右付 收執。准此。8 至大元年十一月日給9 3 01 0

12、 稅使司押安徽省博物馆藏 延祐二年祈门县李教谕买田契尾原件(图2),刘和惠3 1冠以“元延祐二年契凭”之称,张传玺3 2定名为“祈门县务付李教谕买山田税给”,但元代并无契凭和税给,现予正名。图2 延祐二年(1 3 1 5)祈门县李教谕买田契尾1 皇帝聖旨裏,徽州路祈門縣務:2 今據李教諭賫文契壹紙,3 用價錢中統鈔壹拾叁錠 4 買受汪子先夏山、次不及田,赴5 務投稅訖。所有契憑,須6 至出給者。7 右付本人收執。准此。8 延祐弍年七月 日押敦煌研究院藏 延祐三年永昌路也的迷石买驱女契尾原件(图3),馆藏号为D 0 6 1 2。3 3施萍亭3 4和杨际平3均对此进行过释读,现予定名。图3 延祐三

13、年(1 3 1 6)永昌路也的迷石买驱女契尾1 永昌稅使司:2 今也的迷石用價錢中統鈔壹拾陸 3 定買到薩勿児3 5駈女一名,喚女女,年一十七歲,4 憑准官牙人赴務投稅訖,合行出給。5 右付也的迷石。准此。6 延祐三年七月日 給押7 司国家图书馆藏 泰定二年祈门县李德昌买山田契尾原件,张传玺3 6题为“元泰定二年(1 3 2 5)祈门县务给付李德昌买山田税给”,现予正名并录文:1 皇帝聖旨裏,徽州路祈門縣在城務:2 今李德昌用價錢中統鈔壹佰兩 3 置撥到李文貴契内 ,赴務投稅。4 所有文契,合行出給者。5 右付本人收執。准此。2 0 2 3年第1期古文书学1 0 1 6 泰定二年四月日 給晋江

14、陈埭丁氏家谱存 后至元二年晋江县麻合抹卖山地契尾抄件,施一揆已做考证,现予定名并录文:1 皇帝聖旨裏,泉州路晉江縣:2 今據阿老丁用價錢中統鈔六十錠 N-1 買到麻合抹花園山地,除已驗價收N 稅外,合行出給者。N+1 至元二年十月初三日給N+2 右付本阿老丁。准此。3 7国家图书馆藏明洪武二年(1 3 6 9)刻本 婺源茶院朱氏家谱之 文翰门存 后至元六年婺源州朱文公庙宅批舍坟山契尾抄件,赵华富3 8已做考证,现予定名并录文:1 皇帝聖旨裏,徽州路婺源州:2 據朱文公廟宅用中統寶鈔三十貫文,據朱伯亮兄弟批舍到墳山:一都下練塢N-1 柴山二畝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畝,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山內安葬

15、朱N 五上舍墳八所。N+1 至元六年十二月 日 N+2 右 付本廟收執。准此。N+3稅課司 押押押3 9杭州市银帝博物馆存 至正四年遂昌县郑付八郎买山地契尾原件(图4),馆题为“元至正四年十月廿二都郑 付 八 郎 用 中 统 钞 买 到 本 都 郑 付 十 郎 契 内 山地”4 0,现予定名。图4 至正四年(1 3 4 4)遂昌县郑付八郎买山地契尾1 皇帝聖旨裏,處州路遂昌縣務:會驗欽奉2 聖旨條畫内一欵節該:稅課以三十分取一。匿稅者,其匿3 稅之物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賞,犯4 人仍笞五十。其囬囬通事并使官銀買賣人等5 入門不吊引者,同匿稅法。钦此。除欽遵外,今6 卄二都郑付八郎用

16、中統鈔五定,買到 7 本 都 郑 付 十 郎 契 内 山 地,赴8 務投納,依例收稅,附曆類觧。外,所有文憑9 合行出給者。1 0 右付本人收執。准此。1 1 至正四年十月 日給黑水城文书存一份疑似 至正二十七年(1 3 6 7)亦集乃路税使司契尾的残片(图5),编号:M 10 0 5 7F 2 0:W 1 6,原题名“至正二十七年(1 3 6 7)税使司文书”4 19 4,现予定名。图5 至正二十七年(1 3 6 7)亦集乃路(?)税使司契尾1 稅使司:速2 麥壹石 伍升 買到3 本司依例收稅外,合行 4 至正廿七年月十 日給 5 押6 司 押3 元代契尾的构成要件、基本范式和法律属性 综上

17、分析,元代契尾包括抬首语、税务衙署、圣古文书学2 0 2 3年第1期 1 0 2 旨内容、受让方信息、交易价款、交易方式、出让方信息、交易标的、税讫尾语、出具时间和钤印、签押等构成要件。其中,抬首语、圣旨内容和出让方信息三项为任意性要件,其余皆为必备要件。契尾一般使用雕版统一印刷,抬首语、税务衙署、圣旨内容、税讫尾语等要件和个别连接词句为墨色印制的格式条款,其他要件为手撰内容,当然也不排除整体内容皆为手撰的情形,如延祐三年 契尾和至正廿七年 契尾。此外,两份契尾抄件也尽依此式恢复原貌。图6 元代契尾的构成要件与基本范式“皇帝圣旨裏”为元代公牍抬首用语,一般非指皇帝本人圣旨,而是衙署公文藉以皇帝

18、至尊,表示上承皇命的权力来源,刘晓4 2已作详细考述。作为皇帝身份及德音,与“圣旨”“条”“条画”一样,须抬格书写,“条”字抬一格,“皇帝”“圣旨”抬两或三格至最高。其后紧随税务衙署,大多为录事司、县一级税务衙署。其中,徽州路祁门县有在城税使司和县务之分:前者主管城关税务,部分地方亦称“在城务”,与之相对则为某市、镇务等城外机关;后者则为主管某属县税务的统称,二者应为同一税务衙署的前后易名。永昌路原为宋、夏西凉府,至元十五年(1 2 7 8)降西凉府为州(下州),新立永昌路(下路)辖之;4 31 4 5 0亦集乃路原为西夏威福军,至元二十三年(1 2 8 6)设立总管府,行政级别为下路;4 3

19、1 4 5 1婺源州原为唐代婺源县,于元贞元年(1 2 9 5)升为州,亦为不辖县的下州。4 31 5 0 0就三地的行政区划、人口规模和经济水平而言,相当于经济发达省分之一县,故分别署名为州务、路税使司,实则等似司、县务。至正 四 年 契 尾 所 引 圣 旨 源 自 中 统 二 年(1 2 6 1)六 月 世 祖 颁 降 的“恢 办 随 路 宣 课 圣旨”,2 87 9 1-7 9 4至 元 二 十 五 年(1 2 8 8)三 月 再 颁 圣 旨,加入“其回回通事并使官银买卖人等”之句,后至元二年(1 3 3 6)二月,顺帝再度降旨重申,将其整合为一4 4。但多数 契尾对圣旨内容加以省略,甚

20、至将“皇帝圣旨裏”这一抬首语也行略去,实为地方衙署行事之变式特点。交易价款则包括交易币种和数额,元代通行的纸钞分中统钞、至元钞和至大钞,以中统钞为最盛,至元钞次之,至大钞短行而罢,故元代交易币种多用前两者,亦有使用实物者,北方用麦,南方用稻,如至正廿七年 契尾的价款为麦壹石伍升,后至元三年徽州汪积祖买山地正契的价款则为稻谷肆拾叁秤。4 5交易方式分为出典和买卖两种方式,出典又称“活卖”“质典”,出让方可以在固定期限内赎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不完全移转的交易方式;买卖则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完全移转,一经交割推收便告终结。宋元类书 启札青钱中的“典买田地契式”则直观阐释了二者在契约文本中的区别:出典“约限

21、三 冬,备 元 钞 取 赎,如 未 有 钞 取 赎,依 元 管佃”;买卖“仰本主一任前去,给佃管业,永为己物,去后子孙更无执占收赎之理”。4 6二者的区别在于回赎权的 保 留 与 否 以 及 交 易 文 书 的 差 异,大 德 十 年(1 3 0 6)五月,御史台的呈文规定:今後質典交易,除依例給據外,須要寫立合同文契貳紙,各各畫字,赴務投稅,典主收執正契,業主收 執 合 同,雖 年 深 憑 契 收 贖,庶 革 僥 倖 爭 訟之弊。4 74 7 8出典较之买卖,则须多签一份由业主收执的合同,防止正契保留在典主一方手中的篡改风险,为法律重新调整交易双方的权衡配比的方式。因租赁、当何等方式依法不需

22、税契,故不在此列。交易标的涵盖奴畜、田宅、货物等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但依法禁止交易者除外。税讫尾语一般列于出具时间前,分两部分:一为“(某)赴务投税/(税务衙署)验价收税外,所有契凭/文凭/公据,合行出给者”;一为“右付本人/本庙收执。准此”。后一部分也可能载于出具时间之后,为元代标准的公文结尾句式,与抬首语阖门相称,以示官方权威,元代部分买地券文亦仿于此,如 至元二十五 年 卫 辉 路 齐买 地 砖 券 末 二 行 载“右付准此。祭主齐。4 8有时也会添加“附历”或“附历类解”之句,“历”乃税务“文历”或“赤历”的简称,是指专为课税而设的官方登记档案,每笔田宅交易在输税时,务官进行记录,以备详

23、查。元贞元年(1 2 9 5)三月,中书省下发湖广行省的咨文规定:已後典賣田地,須要經詣所屬司縣給據方許成交,隨時標附明白推收,各司縣置簿附寫,專委主簿掌管提調。每歲計撥稅糧查照推收,所據文簿候肅政廉訪司依例照刷。2 86 9 7 2 0 2 3年第1期古文书学1 0 3 大德四年(1 3 0 0)九月,中书省再度咨文给河南、湖广两处行省,要求州县各委任正官、同知或主簿一员,专管“典卖田地、过割钱粮,明置文簿”,并对税务文簿的定期核查做出了详细要求,“税务每月一次开具税讫地税、买主卖主花名、乡都村庄田亩价钞,申报本管官司,以凭査照。年终止验实推收,定姓名科催”。2 87 0 1-7 0 2故写

24、附文历与出具契尾存在紧密的联系性,二者在输税时缺一不可,均属于地方务官所应承担的职责。由于契尾一般由受让方收执,受让方信息包括姓名、住坐,为必备要件;出让方信息则有时可加节略。囿于纸面空间有限,交易标多以简称,对于多重标的的交易,则径行代以“后项文契”四字,如至大元年 契尾,具体交易标的则转引至同月卖方洪安贵、洪安富、洪安和与买方谢良臣签订的正契。2 99出具时间为雕版格式,或是刻印加盖而成,一般只注明年月,空置日分,此为元代公文之特点,应备便宜行事之动机。钤印出现在固定且特殊位置,覆盖受让人姓名、交易价款、交易标的和出具时间等关键信息,再由攒典进行画押。4 9最后,契尾还具备特殊的彰职和防伪

25、标识,如至大元年 契尾于左上角加刻“税使司”大字和八思巴字(译作“祁门县在城税”),左下画押钤印;又如延祐三年和至正廿七年 契尾于左上手撰单字“司”,并加盖刻有画押符号的印章。赴务投税包含两部环节:第一,务官针对交易行为本身科税,也称“税契”;第二,在官方历簿上进行田赋主体进行变更,双方亦可协商交易当年的田赋由何方承担,这一环节又称“推收田粮”,也称“田粮过割”。缴税过后,官府对原业主名下的田亩予以勾销除税,推入受让方名下,以保证赋税主体的同时转换,避免课税脱漏和重复征税。元贞元年(1 2 9 5)六月,中书省在回复江西行省“产去税存”问题的咨文中强调:今後典賣田宅,先行經官(合)給據,然後立

26、契,依例投稅,隨時推收,常切關防,出榜禁治。若委因貧困,必合典賣,依上給據,買主、賣主一同隨即 具 狀 赴 官,將 合 該 稅 石 推 收,與 見 買 地 主送納。2 82 3 8-2 3 9“推收税粮”为元代田宅交易的重要收尾环节,但常常因民众影避而被忽略,朝廷由此承担田赋、契税的损失。故官府颁发给受让方契尾作为凭证以行监督,它须与正契、契本相粘连 延祐二年 契尾左侧的半颗钤印便是文书间的勘合之证,而非是保存于务官处的“存根”。契尾的出具,标志着整个民间田宅交易过程的终结和交易课税义务的履行完毕,也标志着交易双方的田粮赋税义务完成过割。从法律属性上讲,契尾具备三元属性:其一,交易的完税凭证;

27、其二,交易终结的标志;其三,交易标的物权属证明之一。与宋代的“投税凭由”相比,元代仅需交易双方赴官即可,且契尾由税务攒典出具,无需其他主体再行签押。4 元代契尾与契本的比较分析元代的契本,是指中书户部颁发的、用于监管田宅交易输税的制式文书,渊源可溯至唐宋时期的“官印契书”(又称“官卖契纸”“印纸”“官契”)。戴建国认为,其“是单指政府用来行使管理职能,监督买卖双方合理缴纳税租,公平履行赋役义务的作为契本使用的文书,而非田宅典卖成交时使用的契约标准本。”1 0太平兴国八年(9 8 3),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奏:“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5 0乾

28、兴元年(1 0 2 2)开封府言:“今请晓示人户,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 纳 商 税 院,一 留 本 县。”2 55 9 0 2南 宋 乾 道 九 年(1 1 7 3),淮南运判冯忠嘉言:“契勘人户典卖田宅,合纳牙税、契纸本钱、勘合朱墨头子钱。”2 55 4 1 7故契本当为“文契本”或“合同契本”的缩略语,至元代则成为正名。至元七年(1 2 7 0)五月,世祖批准尚书省奏议,“巿易庄宅、奴婢、孳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费”。4 31 2 9鉴于契本和契尾的关联性,元代契尾的产生时间大致也应在此前后。1 9 5 8年1 0月出土的冯道真墓志碑阴所刻 乙巳年(1 2

29、 4 5)西京冯道真买地契又提供了新的时间线索,末行所载“西京都税使司给。年月。同使 押”5 1的内容与元代契尾颇相类似,可能为镌碑时将契尾的内容省略,将该文字缀附于契约之后,若这一猜想成立,则契尾的产生时间将会前置。当然,并不排除双方于西京都税使司发放的官契纸填写或是税务官径行于白契上批注、签押之可能,也即“契税合书”,此种模式应是继承自唐代的市券。据出土实物显示,唐代市券载明“勘责状同,据保给券”之意,又于左上方署市令或市丞与二史名,令、丞名下书“券”或“给券”,并钤府印或郡印。1 91 9 7-1 9 9,2 0 3西夏 天盛二十二年耶和章千买地房契尾末两行载“税已交押”和“八日押”,皆

30、为草书大字,似为税官手撰并签押。5 2金 大定二十八年王太和、王崇德买地契尾末亦载“税(说)讫古文书学2 0 2 3年第1期 1 0 4 价钱壹拾陆贯文。廿三日”之语,前载引领人姓名和无诸般 违 碍 之 保 证 条 款,其 表 述 均 与 唐 代 市 券 相似。1 8 卷一百五十八:1 1 a-1 2 a蒙古国时期的乙巳年 地契中,都税使司取代了唐代的市司,“同使”即都税使司佐贰官,为大使之副,与市丞身份相同,可见格式体例亦仿于唐。由此推之,该契中亦应有都税使司钤印,又为镌刻时节略。至元初年契尾的出现,税务官吏一改于正契上加批、签押为出具独立的完税凭证,则标志着此“契税合书”模式向“契税分书”

31、模式转化,笔者支持此种逻辑可能性的存在。虽然宋代契书的出具初衷究竟是否为便民直接填写而取代草契尚待考证,但可以肯定,元代契本并非交易契约本身,而是基于交易契约形成的凭证文书,须与正契粘连。根据规定,“各处行省所辖路分周岁合用办课契本,年例户部行下各处,和买纸劄印造,发去办课。”后因疆域辽阔,交通、时间、工墨成本过高,原本应由户部统一印发改为中书户部印发和地方印造相结合,至元二十一年(1 2 8 4)的都省咨文规定,四川、甘肃、中兴行省和陕西宣慰司因交易量少而依旧由户部印发外,江浙、江西、湖广、福建(后罢而又立)四省的契本由各省自费印造,户部分付“契本铜板一面、户部契本铜印一颗”2 88 8 7

32、给行省,由掌司郎中封存保管。若契本铜板磨损模糊不堪使用,则由行省重刻;若铜印模糊,则由行省咨文中书省,由户部再行铸造,即契本铜板和户部铜印的重铸资格二元分离。黑水城出土1 0份元代空白契本,绝大多数为残片,仅有编号M 10 9 5 9F 1:W 9 4正(图7)较为完臻。4 11 2 2 6图7 M 10 9 5 9F 1:W 9 4正户部空白契本1 皇帝聖旨裏,中書户部2 欽奉3 聖旨條畫内一欵該:匿稅者,其匿稅之物一半4 沒 官,於 沒 官 物 内 一 半 付 告 人 充賞,犯5 人仍笞五十。其囬囬通事并使官銀6 買賣人等入門不吊引者,同匿稅法。7 欽奉如此。省部除外,今印造到隨路8 契本

33、,發下各路行用辦課等事,今9 用價1 0 到1 1 憑牙保文契驗讫,依1 2 條 赴 務 投 稅 附 暦 訖。今 後 但是 所關文契,1 3 如無省部契本者,便同偷稅。1 4 此合行出給者。1 5 年月日給此外,交易方也须支付契本工墨钱,元初大约为中统钞一钱,随着物价上浮,至元二十二年(1 2 8 5)改为中统钞三钱,皇庆元年(1 3 1 2)又涨为至元钞三钱。但这一标准应属于朝廷中央规定,各地标准又有所不同,如延祐年间庆元路的契本工墨钱为中统钞一两五钱,5 3迨至正年间未变。5 4明承元制,“洪武中,茶盐引由、契本铜板一百一十片,俱南京户科收贮。每遇开中,南京户部印刷勘合,发各边填写”。5

34、5明初的契本几乎是元代契本的翻版,安徽师范大学馆藏 洪武二十八年(1 3 9 5)谢仕雲买山地契本,5 6基本上保留了元代契本中的各要件,至元圣旨替换为洪武元年(1 3 6 8)正月颁行的 大明令5 76 b,主旨精神未变,删去“皇帝圣旨裏”抬首语,添加契本工墨费用的规定,由至元钞改为铜钱四十文,告人充赏份额由一半改为三分,余下皆仿。中国社科院亦存 洪武二十八年(1 3 9 5)谢仕雲买山地契尾,2 93 5二者为目前仅见的契本、契尾合璧之实例。对比黑水城 空白契本和八件契尾,虽然二者在格式体例和文字内容方面十分类似,但依然可察其差别所在:第一,授权制作主体应各不相同:契本的印制铜板来自于中央

35、,自然“皇帝圣旨裏”后的衙署名为“中书户部”,再于四字之上偏盖户部朱印,纵使铜板重铸资格属于地方,但样式不可随意改变;契尾应属于地方税务自制,冠以各路分州、司、县务名称。第二,地方自铸契尾铜板的范式,会各自保留区分于省部契本的地方特点。第三,钤印不同,契本加盖户部朱印,契尾加盖地方税务衙署之印,只惜存世 契尾的印文皆模糊难认,所幸1 9 8 5年出土的“宁 2 0 2 3年第1期古文书学1 0 5 远务印”提供了内容参照,据蔡美彪先生考证,印文为“寧遠務(汉文)”“關防課稅條印(八思巴文,文刻:,音作:g u a nh a ko u et a wj i n)”和“如無此印,便同匿稅(汉文)”。

36、5 8正因二者存在上述不同,方才会有“省部契本”和“务官契尾”的表述之异。另据时间推断,胡祗遹于至元十九年(1 2 8 2)任济宁路总管,所反映的“多使木印,篆文难辨”现象应与至元二十一年(1 2 8 4)的都省咨文、次年(1 2 8 5)的福建行省劄付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正是由于地方用印、契本、契尾与文历登记秩序的紊乱,以胡氏和福建按察司为首的地方官向上反馈,方才促使都省和行省出台规定加以整顿。本质上,二者差别在于各自代表的官方权力的区分,契本援依中书户部的课税权力,体现的是中央对地方税源的掌控和监管;契尾援依地方路分司县的课税权力,体现的是地方对辖地内田宅交易秩序和课税秩序的管理、维护。由

37、于各地税务有明确的地域界分,仅有户部契本不能证明交易主体是否于所属税务完税,故须务官出具契尾,以便勘合、详查,以防止越界输税的违法行为。除体现中央、地方税权差异外,契本、契尾的基本范式、法律属性和作用具有配适性和一致性,二者并非是前后继承之关系。5 9胡祗遹的表述证明,公据、问帐、正契、契本、契尾等文凭需要一并出具,方可充分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尤其是在田宅诉讼阶段,这些文凭亦是证明是非曲直的关键证据,防止刁民和官吏藉此滋生讼端,扰乱视听。对此胡氏又提出:今後凡經官斷定土田、房舍、事業等事,隨即當官出結合同、公據、執照,令各收執。如有翻告者,後官以為憑據,斷決公平依法者,不可改斷;偏曲不平

38、者,或欲改斷、備斷錯失,亦()依前出結公據執給,庶幾杜塞紛競及官吏作奸之弊。2 72 7 b即使元代官方最初是秉持着“契本是证明土地典卖合法性的凭证,而契尾则是纳税的凭证”2的立法原意,但此制度在实践中却发生了嬗变,契本和契尾的功能不再泾渭分明,出现“以尾代本”。洪武二十四年(1 3 9 1)祁门县谢翊先买山地契尾2 92 2中的“契本未降”四字给出了合理解释:因户部契本下发窒碍,而地方田宅市场的流动性较高,行情瞬息万变,税务清算不可迟延,无法候至上司正式颁降契本,税务方才使用契尾替代,其上注明“契本未降”并钤印,单行颁发。而洪武二十八年 契尾由于契本已降,便不载此四字。长此以往,契尾便逐渐取

39、代和吸收了契本的地位和功能。当然,因课税收入由中央、地方二分,也不可否认地方务官有“夺税”之嫌,仅给契尾,不颁契本,更有务官私自欺隐、侵占课程现象:至大四年十一月初四日,中書省奏:“臺官人每俺根底與文書:真定路姓郜的務官侵使了課程有,俺待問呵,院務官每比及年終未審,合無取問?說將來有。俺商量得:院務官每(辨)辦著課程有,旣欺隱了課程,不敎問呵,課程也,不能盡實到官,做賊說謊的多了去也。今後但是務裏委付著的務官端的偷了課程呵,依 職官取受例交監察御史、廉訪司官問呵,怎生?”商量來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4 74 3 8另有观点认为,明代“田宅买卖后,须到大造户册之时才能办理税粮的推

40、割手续”,“办理推割后,才颁给契本。未到大造之年,自然不会降契本”,此为契本消亡的主因。6 0然十年之间,田宅转易数手,业主变更数人,务官迁转数任,如何进行颁发?又如何载明内容?且 大明令规定:“凡典卖田土,过割税粮,各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随即推收,年终通行造册解府,毋令产去税存,与民为害。”5 71 1 a黄册十年一造与即时出具契尾、逐年附历推收并行不悖,故该说恐难为信。洪武以后,“契本空悬、契尾通行”成为常态,契本之名多易为“工本”,如 永乐十一年(1 4 1 3)祁门谢能静买田契尾等1 2件契尾中皆注“工本缺”或“工本未降”。6 1 弘治五年(1 4 9 2)黄士则买地契尾仍载“

41、契本未降”,而 正德三年(1 5 0 8)孙 逵 买 田 契 尾 中 便 易 为“户 部 契 尾 未降”,2 92 5 7,3 1 9这一变化很可能缘于弘治五年(1 4 9 2)十月丙辰户部会议针对各处巡抚都御史所陈事宜出台的方案,其中第四条规定:各處凡買田地者,乞令於立契之日細開田土稅糧、馬糧、站糧、草束荒絲各若干,方許出給契尾。仍於契尾内亦照款開具,付與買主收執。庶免移易作(斃)弊,不致地去糧存。6 2契尾最终获得户部授权,至此,“以尾代本”之势方告完结。虽然此后诸方志中“契本”之名目犹存,但其或为记载明初之事而并非时态,或空具“契本”之名而实指契尾,如 嘉靖十二年(1 5 3 3)歙县胡

42、思承买产契尾中注“契本未降”此为“契本”二字见于实物史料之至晚者。6 37 6但需注意,户部虽用契尾之名,然文书本质仍为中央监管民商交易课税的制式文书,与契本名异而实同。地方府县仍行契尾,如正德三年(1 5 0 8)契尾中同时出现“户部契尾”和“黟县契尾”,明后期又出现“户部契纸”6 44 5 7和古文书学2 0 2 3年第1期 1 0 6 县给税票之别,可见中央与地方的税权之博弈关系并未改变。致谢:本文幸得南开大学冯学伟副教授、项泽仁博士、国家图书馆古籍善本图书阅览室无私提供的学术和文献资料支持,谨致谢忱。注释与参考文献1 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J.中国史研究,1 9 8 7(1):9

43、 9-1 1 0.2 陈高华.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J.中国史研究,1 9 8 8(4):3 5-4 8.3 杨际平.元代买卖奴婢手续 从敦煌研究院藏元延祐三年永昌税使司文书谈起J.敦煌研究,1 9 9 0(4):7 0-7 6,3 4,1 2 6.4 霍存福.论元代不动产买卖程序J.法学研究,1 9 9 5(6):8 7-9 4.5 孟繁清.元代的契本J.元史论丛(第十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 0 0 5:1 7 3-1 7 9.6 杨淑红.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 0 1 2.7 阿风.明代“兵备道契尾”考J.明史研究论丛,2 0 1 4(1):2 5 4-2

44、 6 1.8 阿风.明末清初田宅交易税契制度的演变 以徽州文书为中心J.江海学刊,2 0 2 1(4):2 3 7-2 4 6.9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2 1:6 1-7 8.1 0 戴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J.中国史研究,2 0 0 1(3):9 7-1 1 1.1 1 孙怡让.周礼正义:卷四M.北京:中华书局,2 0 1 5:1 0 8 1.1 2 魏征.隋书:卷二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 9 7 3:6 8 9.1 3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G.北 京:文 物出 版

45、社,1 9 8 1.1 4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九M.刻本.姑苏:映旭斋藏本,1 5 2 4(嘉靖三年).1 5 杜佑.通典:卷二M.北京:中华书局,2 0 1 6:4 5.1 6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二十六M.北京:中华书局,1 9 8 3:5 0 1.1 7 李林甫.唐六典M.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 9 9 2:5 4 3.1 8 王昶.金石萃编M.石印本.上海:宝善书局,1 8 9 3(光绪十九年).1 9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粹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4.2 0 曹彦约.昌谷集:卷十M/O L.北京:钦定四库全书,1 7 8 2(乾隆四十七年).2 0 2

46、 2-0 9-2 0.h t t p:/ww w.g u o x u e m i.c o m/g u j i/z x_5 3 4 5 3 4 7 j s k u/.2 1 谷神子.博异志M.北京:中华书局,1 9 8 0:2-4.2 2 窦仪.宋刑统:卷二十六M.北京:中华书局,1 9 8 4:4 1 4.2 3 刘昫.旧唐书:卷四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2 0 0 0:1 4 3 4-1 4 3 5.2 4 谨按:天成四年(9 2 9),兵部员外郎赵燕上奏称:“切见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开宝二年(9 6 9)七月,宋太祖下诏征收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限两月输钱印契

47、”。参见: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五百四M.北京:中华书局,1 9 6 0:6 0 5 2;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M.北京:中华书局,2 0 0 6:3 2.2 5 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 9 5 7.2 6 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M.北京:中华书局,1 9 8 7:1 7 7-1 8 0.2 7 胡祗遹.紫山大全集M.刻本.开封:河南官书局.1 9 2 3(民国十二年).2 8 佚名.元典章M.北京:中华书局,2 0 1 1.2 9 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G.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 9 9 3.3 0 谨按:该列八思巴字“”之发音拼写应为

48、“t si m u n h n t s a j i u e”,音译为“祈门县在城税”,雕版印刷体和书法字体存在一定差异,标准字体应为“(祈)(门)(县)(在)(城)(税)”,各对音参见:陈元靓.新编纂图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后集卷五M.刻本.建阳:建阳书林,1 4 7 8(成化十四年):1 2 b-1 7 b;罗常培,蔡美彪.八思巴字与元代汉语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 0 0 4:2 3 5,2 2 7,2 5 2,2 3 4,2 4 5,2 4 5;宋洪民.八思巴字资料与蒙古字韵M.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1 7:3 2 4,3 4 9,2 8 6,2 9 2,2 8 7,2 9

49、2.3 1 刘和惠.元延祐二年契凭J.文物,1 9 8 7(2):9 0-9 1.3 2 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 0 0 8:3 0.2 0 2 3年第1期古文书学1 0 7 3 3 甘肃藏敦煌文献编委会.甘肃藏敦煌文献:第2卷G.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 9 9 9:2 2 7.3 4 施萍亭.延祐三年奴婢买卖文书跋J.敦煌研究,1 9 8 9(2):6 1-6 4.3 5 谨按:“薩勿児”亦作“扎忽兒”、“札忽兒”,音写“J a q u r”,译为“汉人”,复数作“扎忽儿歹/扎忽歹(J a q u r d a i)”,蒙古译语 释:“汉儿:扎忽歹。”此处应为卖方姓名

50、,疑似务官初作“物”,后又涂“牜”改“勿”。参见:陈元靓.新编纂图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后集卷八M.刻本.建阳:建阳书林,1 4 7 8(成化十四年):9 a.3 6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5:4 7 5-4 7 6.3 7 施一揆.元代地契J.历史研究,1 9 5 7(9):7 9-8 4.3 8 赵华富.元代契尾翻印件的发现J.安徽大学学报,2 0 0 3(5):2 7-2 9.3 9 朱泰坛.婺源茶院朱氏家谱M.刻本.婺源:朱氏刻本,1 3 6 9(洪武二年).4 0 跨湖桥遗址博物馆.纸上民生 银帝博物馆藏元明清民国契约文书精粹G.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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