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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建筑与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探析_王天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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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第3期北方BEIFANGJ INGMAO经贸收稿日期:2022-08-01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指导性计划项目(2022-ZDJH-00239)作者简介:王天雨(1991-),女,河南开封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金融学。中国绿色建筑与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探析王天雨(河南大学 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摘要:2020 年 9 月 22 日,中国作出了将于 2030 年实现碳达峰、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郑重承诺。作为能源消费三大领域之一的建筑部门,是造成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的主要责任领域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 年,全球碳排放的 17%来自于建筑业,而我国建筑业

2、用能约占全社会总用能的 20%。建筑业节能减排潜力巨大,是全社会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节能减排与能源消费变革工作的重点。然而,由于产权制度缺失、环境主体责任不明、市场辨识度低、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绿色建筑碳减排领域仍存在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的成本投入大于预期碳减排后所带来市场收益的显著外部性问题,无法将碳减排量与经济利益有效联系。因此,运用金融工具,通过金融政策调控、金融制度监管、金融交易机制设计,探索碳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净零碳排放的目标实现,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绿色建筑;碳减排;碳金融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3、2023)03-0099-04在碳减排领域中,建筑业是碳减排的重点产业,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中国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研究报告(2021)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总量为 49.97 亿 tCO2,占全国碳排放的比重为 50.6%,其中,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 27.7亿 tCO2,占全国碳排放比重的 28.0%。建筑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碳排放分别为 1.0 亿 tCO2、21.3 亿 tCO2,分别占全国碳排放比重的 1.0%和 21.6%。从趋势上看,我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由 2005 年的 22.34 亿tCO2,上升到

4、 2019 年的 49.97 亿 tCO2,扩大了 2.24倍,年均增长 5.92%。对此,无论是从建筑根本的功能需求健康、舒适出发,还是从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考量,发展在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将是建筑业绿色化转型、降低碳排放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产权制度缺失、环境主体责任不明、市场辨识度低、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绿色建筑碳减排领域仍存在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的成本投入大于预期碳减排后所带来的市场收益的显著外部性问题,无法将碳减排量与经济利益有效联系。因此,只有运用金融跨时间、跨空

5、间价值交换的基本逻辑,通过金融政策调控、金融制度监管、金融交易机制设计,对建筑业以碳排放权、碳减排信用为基础类型的资产、权益及其风险定价,才能将建筑企业参与环境保护、力行节能减排的相关行为与经济收益紧密结合,为各参与主体提供高效投融资服务,实现建筑业净零碳排放的目标。一、何为“碳金融”目前,国际尚未形成“碳金融”概念内涵的共识。作为全球第一本系统探索和阐述碳金融的专著Sonia Labatt 和 Rodney R.White 在 2007 年出版 的”Carbon Finance: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Climate Change”,认为“Carbon fi

6、nance explores the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living in a carbon-constrainedworld-a world in which emissions of carbon dioxideand other greenhouse gasses carry a price”,即“碳金融探讨的是在一个具有碳(排放)限制的世界里,对二氧化碳气体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定价的问题。”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出版的 绿色金融术语手册(2018 年版),碳金融被区分为狭义碳金融与广义碳金融两个层面。狭义的碳金融是指

7、以碳配额、碳信用等碳排放权为媒介或标的的资金融通活动;广义的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而产生的金融交易与资金融通活动,包括以碳配额、碳信用为标的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资金融通活动。目前,中国碳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度低、机构准入门槛高。从市场主体看,以控排履约企业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主体结构992023年第3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单一;从市场产品品类看,以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为主要类型,虽已在部分试点地区开展了涉碳融资工具与碳金融衍生品的探索,出现了碳基金、碳债券、碳配额抵押贷款、碳配额回购融资、碳汇保

8、险、碳配额现货远期等,但业务水平、数量规模、创新程度明显不足,尚未形成成熟的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产品体系。二、中国碳金融与绿色建筑融合发展现存的问题建筑业作为我国高耗能行业之一,在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背景下,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建设与管理模式,也已不再适用于我国绿色转型的路径选择。然而,发展在全生命周期内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实现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形成与自然和谐共生、健康、适用于高效使用空间的绿色建筑,则是我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十四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一直以来,绿色建筑一方面由于技术革新、节能改造等原因

9、造成了行业融资需求规模增大、投资回收期延长、绿色供应链延伸;另一方面却又因产权制度缺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充分、投融资工具单一等,使企业自身无法有效获取环境保护产生社会效益中抵补成本、得到合理收益的部分而缺乏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激励。实践经验表明,长期单纯依靠政府政策引导、财政资金支持等非市场化手段,无法形成“造血式”持续稳定的行业运营基础。因而,伴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设立,呼吁将建筑业尽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为了社会多方关注的焦点,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产生之日起,便体现出了较强的金融属性。与普通大宗商品市场相比,碳市场不仅有满足当前交易需求的基本功能,更重要

10、的功能是基于碳价格信号来实现投资跨周期引导、风险的跨周期管理。因此,对于资本密集型的绿色建筑业,为推动碳价充分反映市场供需与风险,最大化发挥碳价的激励约束作用,更需要有效利用金融市场工具与产品服务;通过碳金融与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深度融合,有序引导行业的低碳转型。然而,完善成熟的碳金融市场应以健全的碳市场交易机制和稳定的碳价形成机制为前提条件,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实现的。当前,由于我国碳市场的机制设计与市场建设尚未完成,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体系标准的不统一、绿色建筑信息披露不充分等,使得我国碳金融与绿色建筑的融合还处于初试阶段,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绿色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缺乏对绿

11、色风险统一认知的合作基础绿色建筑需在设计理念、建造方式、运营管理、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落实节能减排,以完善标准体系、革新技术等为载体,充分体现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相较于传统建筑企业,由于绿色建筑企业须将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经营决策和成本投入中,所以,绿色建筑企业的初始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周期更长、经营风险更为复杂。从行业特点方面看,在我国,绿色建筑业的发展时间不长,其远期收益尚未完全显现,社会多方并未形成一致性、持续性的重视与支持,因此,绿色建筑业面临着如相关政策变更、补贴降税标准调整、技术迭代周期加速而带来的现有技术效率淘汰等诸多不确定性。从具体实践层面看,当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重设计

12、、轻运行”的现象较为突出,纸上谈“绿”而无法确保项目验收时真正实现设计的预期,使相应的绿色投资蒙受损失。从宏观调控角度看,由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鲜有区分绿色建筑与非绿色建筑,近年来,“一刀切”式的从严调控政策对于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运营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愈发使建筑业企业对绿色建筑持“观望”态度。而对于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而言,业务主要涉及风险敏感型资金的融出,因此,保证出让本金的相对安全回收至关重要。针对上述我国绿色建筑业发展尚存的各类风险及有效抵质押物的缺乏,绿色建筑企业若要完全抛开国有资本、上市集团或政府的信用背书而作为独立的融资主体谋求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现阶段难度仍然很大。基于此,绿色

13、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对绿色风险的态度及判断存在差异,使得二者之间长期缺乏相互信任、互相合作的认知基础。(二)碳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缺乏鼓励性环境绿色建筑与碳金融同为经济社会的新生事物,均应遵循“政府政策支持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手段融合市场化运作”的发展路径。因此,营造将碳金融与绿色建筑有机关联的鼓励性环境十分重要。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从顶层设计还是从实践落实、从宏观调节还是从微观规制,碳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都亟待完善。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上位法均未涉及绿色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建筑节能条例 亦缺乏绿色建金融与资本1002023年

14、第3期北方BEIFANGJ INGMAO经贸筑相关内容的要求;各地方性行政法规因经济发达程度、绿色理念重视程度等对绿色建筑标识标准、监管惩戒措施、财税补贴力度等存在明显差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全国层面政策导向的不明晰,使得现有法律规制与政策措施的效力减弱、执行力降低,严重阻碍了绿色建筑业的拓展和深化。与此同时,当前,建筑业未被纳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应节能减排的经济效益并未得到市场的认可,建筑企业进行绿色化转型的动力不足,碳金融和绿色建筑之间缺乏融合发展的产品创新载体。此外,我国对绿色开发贷和绿色按揭贷违约率的研究仍显不足,无法对绿色建筑与非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差异做出准确的评估且忽视

15、了绿色贷款信用风险较低的事实,从而“不愿”或“不敢”尝试提供相关绿色建筑类贷款服务。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与保险服务领域,也鲜有涉及绿色建筑的规模性尝试,使得相关社会资本与机构投资者投资渠道受阻,不利于碳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性环境的形成。(三)绿色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缺乏信息共享渠道根据我国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规定,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即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大部分绿色建筑项目的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碳减排措施,特别是运营阶段各项节能设施的实际运行结果测算信息的披露严重缺失。这不仅无法保证绿色建筑绿色效

16、益的真正实现,而且,也使得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无法通过预评价结果及时参与有效的融资支持,无法根据工程竣工后的评估测算准确衡量相关投资决策的收益和风险。这将大大降低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助力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测绿色建筑的真实运行效果,将对绿色建筑企业节能减排经营行为的识别产生困扰,使奖惩措施的落实受到阻碍;不利于培育绿色建筑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形成良好商誉。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绿色建筑信息共享平台,区域性绿色建筑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也多处于意向研讨阶段,并未确定具体的时间表。信息共享渠道的缺失,导致信息归集与风险分析的能力弱化、绿色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运用的研究与

17、实践不充分等,这均造成了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企业的支持长期不足。(四)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缺乏绿色建筑业复杂性与地域非均衡性发展的适用性从本质上讲,金融产品与服务是通过确定的对象、明晰的范围,依托灵活的交易机制、多样化的工具手段,运用市场化方式,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实现稀缺资源跨时空的最优分配,规范各类财富的保值增值。然而,由于建筑业具有多主体参与、多环节协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其碳足迹的刻画、碳盘查的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计与碳配额的分配方式选择均存在着显著的复杂性。另外,根据由搜狐城市联合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院发布的 2021 中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竞争力指数报告 显示,通过

18、对我国 36 座重点城市低碳成就指数、高质量发展指数、发展潜力指数与协同创新指数的测算,最具绿色建筑发展竞争力的十座城市依次是:深圳、上海、北京、南京、天津、广州、重庆、武汉、长沙和杭州,绿色建筑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地域非均衡性。当前,我国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种类较为单一,多集中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绿色贷款,无法满足绿色建筑业多家参与主体及其全生命周期内资金融通、规避风险、保值增值的需要。同时,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标准、创新程度等受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绿色建筑发展成熟度影响较大,易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不利于有序金融秩序的形成,阻碍了区域绿色建筑的长效发展。三、中国碳金融与绿色建筑融合发展的

19、路径(一)培育发展碳金融与绿色建筑融合的认知基础收益与风险是碳金融与绿色建筑融合发展的认知基础。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理应明确受益主体并通过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予以体现,而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因顶层设计方向不明、政策指导不连续、运营建设监管不到位等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则需综合运用宏微观工具手段将其降为最低。一是要在确定建筑企业“绿色化”行为的边界范围基础上,落实以“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获益”为原则的绿色产权相关制度。一方面,应逐步建立绿色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保护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利用制度保障引导企业将具有外部性的节能减排纳入到企业经营

20、决策的过程。另一方面,运用市场机制,挖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灵活碳金融工具、拓展碳金融服务范围、提1012023年第3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高碳金融服务能力,将“碳”元素融入企业财务指标体系评价与企业价值评估。二是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标准统一、方向明确的指导政策。在绿色建筑发展初期,产业发展模式的改变不仅会触动传统产业链条多方参与主体的既得利益,还会因缺乏成熟实践使多数建筑企业持观望态度。因此,单凭市场化手段推动建筑业自觉绿色化发展显得势单力薄。只有通过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政策的不断引导,坚定绿色建筑发展理念,形成全社会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行业运营风险与政

21、策变动风险。(二)联合建设宏观政策指导监管与微观手段调节规制的鼓励性环境碳金融与绿色建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其产生初期,需要通过“政府+市场”的双重手段形成激励机制与鼓励性环境。从宏观层面看,应加快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立法:一方面,对现有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融入建筑绿色发展理念;另一方面,统筹考虑绿色建筑在我国建筑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上位法依据。将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等因素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行业监管与经济社会发展风险分析的压力测试中,通过顶层设计,将目标层层分解,引导建立因地制宜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区域性绿色建筑碳排放权交

22、易市场试点与全国统一绿色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真正使“绿色化”成为建筑业行业及企业当下及未来发展的指向标与通行证,倒逼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迭代完善。从微观层面看,应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健全完善统一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探索碳金融框架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信托业等运行机制与交易机制的设计,寻求产品服务与绿色建筑业全生命周期的深度融合;强化国家目标、市场需求与学科建设间的联系,加强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加快绿色建筑业与碳金融行业专业人才培养,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能力培训,并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才认证和评估制度。(三)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共

23、享平台绿色建筑发展和投融资的核心是信息的披露与共享,我国应遵循 ESG 体系,制定 ESG 信息披露标准、确立 ESG 表现的评估评级方法,构建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绿色建筑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此外,将该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广至所有建筑企业,将绿色建筑业 ESG信息披露逐步从“鼓励性披露”向“强制披露”推进。建立健全官方的、权威的、全国性的绿色建筑信息共享平台,记录绿色建筑项目从设计到建设到运营再到回收全生命周期的资质认定、等级评定、监管考核、财务表现、碳足迹刻画、碳核查等相关信息,形成有结构的、一致的、强制的,与金融市场数据等同地位的信息类型,推进碳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对绿色建筑业企业的

24、风险捕捉更为精确、产品的服务设计更具特色。(四)完善创新碳金融产品交易机制与交易品类若要实现碳金融与绿色建筑的融合发展,应将碳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本质与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特点有机结合。一方面,增强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服务的可得性,使绿色建筑的各个环节都能有金融为其资金充裕、风险化解“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推动碳金融产品服务品类与机制创新,使碳金融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富人游戏,而是“接地气”的实体经济必不可少的交易工具。在建筑业逐步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进程中,推动绿色建筑碳配额运用金融的市场化手段,由行政指导下的免费分配方式向“免费分配+竞价出售”的方式转变,进一步发挥金融机制价格发现的功

25、能。尽快重启 CCER 交易市场,适当简化 CCER 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申报周期,鼓励开发优质 CCER 项目。进一步完善 CCER 交易抵消管理规则和交易流程,突破地域界线,实行全国统一的交易和监管办法。在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的前提下,深化已开发出的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跨境碳资产回购与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在支持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方面的探索,并积极推进碳保险标准化合约与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的尝试。参考文献:1王文,刘锦涛.“碳中和”逻辑下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与未来J.当代金融研究,2021(1):18-26.2谭林,刘子扬.绿色建筑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20(8):56-68.3张翼.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和政策建议J.金融纵横,2019(3):76-83.4马晓国,赵振东,熊向阳.碳金融助推绿色建筑 CDM项目发展研究J.山西建筑,2022(15):169-172.5王鑫,张鹏飞.建筑零碳化发展及建筑碳金融增益模式分析J.绿色建筑,2022(3):16-18+31.责任编辑:王旸金融与资本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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