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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历史演进
摘要: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经历了“效率为前提”――“兼顾效率和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更加注重公平”――“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起来”这样的认识和处理过程。要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把二者关系看作是一个动态过程。
关键词:和谐社会;效率;公平;关系;动态过程
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8)10-0032-04
效率和公平是社会追求的两大目标。效率高低关系着一国的经济增长,公平与否则关系到社会稳定。从理论上说,二者不可偏废。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国片面注重效率,放任市场机制对经济进行自发调节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平,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相反,如果一国过于注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过大,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扼杀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就可能不得不以牺牲效率进而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这两方面的情况,在中西方某些国家均出现过。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大社会目标的关系,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以效率为前提”到“兼顾效率和公平”直到“更加注重公平”的必然性
就我国社会而言,对效率与公平这一关系的正式关注,起自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当时的提法是,“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强调“兼顾效率和公平”。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且在当时作为一个颇有新意的提法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一直持续到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该提法才淡出,由“更加注重公平”取代。到了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一种突破谁优先谁不优先的新提法出现了:把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那么,怎样看待这五种变化?能否认为淡出了的就是错的?笔者认为,从“效率为前提”到“兼顾效率和公平”,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更加注重公平”,又到二者“结合”,具有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应该按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来看待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历史地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在分配领域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平均主义,出现了两种结果:一是收入差距拉开,适当促进了效率提高;二是平均主义尚未完全消除的同时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妨碍了效率提高。此时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占上风,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和调整,使二者得到兼顾,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要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就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为此,反对平均主义的任务和共同富裕的目标顺次衍生了“效率为前提”、“兼顾效率和公平”,并必然发展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收入分配总原则,被坚持了12年。在这段时间里,效率得到很大提高,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发展速度。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致使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农村和城镇低收入者比重上升,不同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也在发生显著变化,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特别是由于垄断行业和特殊职业者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导致人们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和分配严重不合理。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不能实现“共富”。因此,高度重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已成当务之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必然被“更加注重公平”所取代。
在逻辑上,经济学要借助概念、判断、推理反映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属性和特征。尽管中西方学者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不同,存在着“替代论”、“主辅论”和“兼顾论”等,但并不影响我们根据效率与公平关系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得出符合我国现实的认识,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矛盾统一关系。首先,效率与公平是一致的。按照效率原则调节分配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收入,可以为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提供物质条件;实行公平分配,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人们增加收入,提高效率。其次,效率与公平也存在矛盾。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占有的生产要素不同,竞争中的地位和机会也各异,因而投入及其产生的效益往往会存在较大差距,这就会造成收入水平的差别,甚至高低悬殊,并且市场经济就是依靠收入上的差别产生激励和竞争,实现其经济效率的。因此,效率不会自然地实现分配的公平,处理不当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目标。
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动态过程。二者有时表现为替代关系,矛盾明显;有时表现为主辅关系,存在着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有时表现为兼顾或互补、结合关系,一致性明显。否定“双兼顾”是不对的,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是不对的。每一个提法都有客观必然性,都对引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应起的作用。要历史地看待和现实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两者之间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形势变化作权衡和调整。“双兼顾”时,二者一致性明显,但效率又不会自然实现公平,到一定程度就会背离公平目标,转而二者由一致走向矛盾;在处理矛盾时遇到谁优先的问题,而谁优先的原则须考虑国家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在此期间“优先”的到一定程度就要淡出,以使二者重新回到基本一致。目前一段时间,经济学界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无论从哲学,经济学还是伦理学上都存在着不少值得斟酌之处,在经验和事实上缺乏充分的根据,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张宇,2005)。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实,客观历史地审视这一提法的前因后果之后,才能断定其淡出的必要性。由此推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当然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二、构建和谐社会和更加注重公平的相关性
用“更加注重公平”取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意义在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基本特征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在经济方面的重要表现,是我国“十一五”时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侧重点。必须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正是以人为本,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建设和谐 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制度下,公平的含义是双重的:一是科学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平,按劳分配的公平,消灭剥削和压迫、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公平。二是市场经济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结构,公平就应是以人们的劳动投人(为主)和非劳动投入(补充)与其收入达到适度平衡为尺度衡量收入的合理性。人们的个人投入既包括以劳动为主的投入,又包括经营能力与机遇、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资金与资本的投入等等。投入的变化应在收入中得到体现,使收入的变化与投入的变化相适应,从而实现公平分配。
社会主义的公平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既一致又不一致。一致的是二者均通行着商品交换原则,即等量劳动相交换。不一致的是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公平:前者以公有制和劳动者的劳动为前提,劳动者只有为社会提供了有效的劳动才能领到相应的报酬;而后者虽然也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但它并不管交换中的劳动和其它要素是从哪里来的。同时,两种公平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具有不同性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劳动报酬的差别和人们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而在市场经济的公平中,在一些情况下却可以包含着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事实上不平等,可能掩盖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劳动的无偿占有。上述两种公平和两种不平等的交织并存,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现象,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注重公平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
在上述较复杂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公平的要点应在于注重公平的过程和结果。
首先,这里的公平是指社会公平。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入公平,二是机会公平。收入公平与否可作为公平的结果出现,机会公平与否则表现为公平的过程。所谓收入公平,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不存在任何差距或不存在过大差距。前者为收入绝对公平,后者为收入相对公平。与之相反的概念就是绝对不公平和相对不公平。收入绝对公平和绝对不公平的情况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存在的。就是说,收入公平与不公平都是相对的:这对机会公平也如此。所谓机会公平,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拥有平等获得收入的机会。与收入公平相比较而言,机会公平是更深层次的公平,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在平等地获得收入的机会上不公平。现阶段,在分配结果上要做到公平是不现实的,但强调机会公平是必要的,也是应该做到的。所以,“注重公平的过程和结果”就特别要关注机会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
其次,注重机会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需要特别关注就业机会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社会成员的收入或者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或者来源于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和使用,因此,机会公平也就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受教育或人力资本形成上的公平,对资本、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占有和利用上的公平,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可进入的领域、可参与的程度和每个社会成员对竞争规则的遵守等,而这些都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的。就业机会公平了,参与分配的机会也就有了保障。
最后,在关注就业机会公平的同时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再分配)和监管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从收入调节看,在市场经济框架内,财政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或再分配的各种有利条件。政府既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强制地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再通过转移支付再分配给低收入者,形成个人的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收入。在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为了更加注重公平,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包括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完善增值税,改进个人所得税,调整消费税,健全地方税,实行费改税,取消农业税等,这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再分配、促进公平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收入分配结果的监管上,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这与收入调节是相辅相成的。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效率与公平结合的长期性
从长期看,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归根结底是结合关系,表现为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把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起来,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条宝贵经验。
把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起来的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防止两极分化。显然,这种结合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需要提高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是最大程度的公平。
把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起来的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就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因为坚持按劳分配能够保证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之所以相结合,有其必然性:第一,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这本身就是两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第二,是由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决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必然要求两种分配方式相结合。国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既有按劳分配的工资,又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按股分红。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既有按劳分配的工资,又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按资分配。第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种类、范围越来越广,对创造社会财富的贡献越来越大,生产要素所有权不仅要求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而且还要求高效率获取高回报。否则,就不能调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积极性,就不能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第四,是分配方式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需要。按劳分配比较注重公平,按生产要素分配比较注重效率,二者可以实现互补。可见,基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也能够结合起来。
胡锦涛同志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因此,笔者认为,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就应摒弃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效率与公平之间相矛盾的观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不与追求经济效率相悖,而且二者同等重要并相互促进。
责任编辑:郭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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