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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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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增补)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私自设置分支机构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私自设置分支机构1家;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私自设置分支机构1家以上3家如下;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私自设置分支机构3家以上; 惩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措施》第五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措施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给当事人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规定、予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合法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原则;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汇报; (六)私自设置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私自转让受托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严禁其他行为。” 二、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行单位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如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三)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 三、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行单位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如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三)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 四、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行单位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如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三)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 五、以欺骗等不合法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表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00元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合法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以欺骗等不合法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合法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100㎡如下;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100—200㎡; 惩罚基准:处以1千元以上1千5百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200㎡以上; 惩罚基准:处以1千5百元以上2千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如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处以租金总额一倍如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二倍如下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分以上1角如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角以上2角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改正; 惩罚基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角以上3角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如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处以租金总额一倍如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二倍如下罚款。” 十四、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如下; 惩罚基准:处以租金总额0.5倍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出租房屋面积在100㎡以上; 惩罚基准:处以租金总额0.5倍以上1倍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如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处以租金总额一倍如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二倍如下罚款。” 十五、强占公有房屋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6百元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6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如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处以租金总额一倍如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二倍如下罚款。” 十六、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应补交费额1倍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应补交费额1倍以上2倍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如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处以租金总额一倍如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二倍如下罚款。” 十七、因修缮、管理不善导致公有住房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修复;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修复; 惩罚基准:处以赔偿或修复费用0.5倍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修复;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赔偿或修复费用0.5倍以上1倍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导致公有住房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如下罚款。因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责任。 十八、房地产转让成交后未转移登记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登记;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登记;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2千元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登记; 惩罚基准: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补交税、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如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对符合条件,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九、隐瞒真实状况,提供虚假材料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表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8百元如下罚款。 3、尤其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8百元以上1千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协议以外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运用业务之便谋取不合法利益; (二)容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三)同步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隐瞒真实状况,提供虚假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严禁其他行为。” 二十、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时隐瞒租赁价格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瞒报租金总额1倍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拒不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瞒报租金总额1倍以上2倍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措施行为,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惩罚: (一)违反本措施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如下罚款; (二)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立案,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立案,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1倍如下罚款; (三)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注销房屋租赁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处以100元以上500元如下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 (四)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2倍如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协议中约定租金应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时,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不得隐瞒。” 二十一、未按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题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5千元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1万5千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房屋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交付购置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本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如下罚款。” 第十条第一款 “未按本措施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题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二十二、未按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房屋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交付购置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如下罚款。 (二)未按本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措施,有关业主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二十三、挪用房屋专题维修资金 (一)惩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 惩罚基准:不予罚款惩罚。 2.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 惩罚基准:处以挪用金额1倍如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 (1)拒不改正; (2)导致影响或损失; 惩罚基准:处以挪用金额1倍以上2倍如下罚款。 (二)罚款惩罚法律根据 《郑州市房屋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措施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题维修资金,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房屋专题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题维修资金,情节严重,除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外,并提议原颁发资质证书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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