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五)
XX证券XXX国都安心量化成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XX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
四、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5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7
六、交易安排 9
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12
八、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5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派 20
十、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保管 21
十一、信息披露 21
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献和档案的保存 22
十三、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22
十四、集合计划费用 22
十五、严禁行为 25
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6
十七、合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7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27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7
二十、其他事项 2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XX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成立日期: 2023年12月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拾陆亿贰仟贰佰玖拾捌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连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征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2023年9月17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连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取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细则》(以下称“《实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XX证券XXX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协议》(以下称“《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XX证券XXX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参与人名册的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及互相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协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派及集合计划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实行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协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限期纠正方式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告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因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告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告知,如计划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计划托管人的告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因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划导致托管人无法拒绝执行的除外)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由此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上述“2”有反复约定之嫌,建议再斟酌。
4、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集合计划管理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进行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下述内容进行监督:
(1)本计划投资组合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
权益类证券(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基金基金(含ETF和LOF基金)、权证)投资:0%~95%;
其中:权证投资: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互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等)投资:0%~95%;
钞票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和告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3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不低于5%。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半年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以前,需由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事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对投资于股指期货所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责任划分以及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后,方能进行。
(2)本集合计划严禁从事下列投资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①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
②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定期存款;
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单只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④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⑤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⑦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及与管理人、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基金及其它有价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⑧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试行办法》、《实行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的有关资产、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准时将退出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管理人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本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集合计划协议的规定,应制止且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告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因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告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上述“2”有反复约定之嫌,建议再斟酌。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无合法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用迟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立账户。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以及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因登记公司自身因素导致资产损失的除外。对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其他机构投资的证券以及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集合计划托管人仅负责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实物证券的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如规定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其他机构的,按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存管。
2、集合计划托管人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派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集合计划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毕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3、对于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拟定到账日期并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采用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导致损失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
4、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合;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试行办法》、《实行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代理开立集合计划的专用银行账户,并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资产的支付。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理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批准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
(五)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负责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名义开立,并授权托管人接受资料和查询账户变动情况。账户预留地址为管理托管人办公地址,预留银行账户为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或变更基金账户相关信息,需事先征得托管人批准。未经托管人批准,使用或变更基金账户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单(传真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管理人应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属于集合计划的所有资金划入托管人代理开立的集合计划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期间内,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与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七)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协议的保管据了解,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协议的形式,该约定与实际应不符,需要完善。
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协议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重大协议涉及集合计划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及其附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协议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献,内容涉及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献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授权文献正本后,并经录音电话确认,授权文献即生效。
4、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文献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二)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涉及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给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投资指令的发送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传真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传真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传真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假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消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该授权已依本条(一)3款生效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传真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传真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生效的除外。
指令发出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假如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告知托管人。
若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时纠正,并及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告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因素及纠正方案,将纠正工作进度、情况及结果及时告知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告知事项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于划款前一日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天下达投资划款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碰到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指令传输不及时、集合计划管理人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也许导致的损失。
2、投资指令的确认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受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预先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其名单,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受方式。投资指令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后,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署名,如有疑问及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献原件并经录音电话确认后,授权文献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告知生效前,集合计划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解决。
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接受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
(五)其它事项
1、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献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2、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3、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保证集合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审核、查明因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出具撤消指令的说明,同时加盖管理人业务印章,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导致损失的责任。
4、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业绩比较基准按季发送给托管人。
(六)4、集合计划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代表集合计划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协议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集合计划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集合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负责垫付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集合计划运作高度保密的规定;
(4)具有集合计划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集合计划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集合计划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集合计划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集合计划投资的特定规定,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拟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定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相关信息的告知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集合计划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4、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该交易单元只相应本托管人,同时,该交易单元下不能办理自营业务,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二)集合计划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最低备付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天,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拟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钞票头寸。
(2)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假如由于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补偿集合计划的直接损失;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它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因素导致清算资金无法准时到账的情形,托管人免责;假如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未事先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增长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集合计划托管人接受数据不完整,导致清算差错的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假如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未事先告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买空或卖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或者其他违规操作因素,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集合计划导致损失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如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买空、卖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或其他违规操作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应立即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采用合理措施,保证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假如T+1日10:00前集合计划头寸局限性,影响了集合计划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集合计划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托管人、集合计划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导致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采用合理措施,在头寸足够的情况下,保证资金交收正常,由于托管人资金划付不及时,导致直接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集合计划最终交收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资金划拨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集合计划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告知管理人,规定其改正。
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涉及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算,做到账账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有关登记结算数据后,每日核对账面证券种类和余额与登记结算数据是否相符。
(三)存续期参与、退出的业务安排
1、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集合计划的退出业务在存续期间的开放日办理。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在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时间、场合、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互相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四)投资者在存续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通过推广机构指定销售网点进行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过户登记。
(五)管理人在认购/申购/赎回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在操作发生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传真给托管人。
(六)集合计划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代表集合计划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协议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集合计划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一) 推广期参与
1、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在集合计划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T+2日,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足额划入管理人其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T+2日将参与资金划入认购专户。
3、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42、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管理人应将所有参与资金从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转入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托管专户。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应托管人。
53、若集合计划推广活动结束,不能满足集合计划管理协议生效的条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规定办理资产返还事宜。
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存续期参与和退出业务解决的基本规定
1、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确认、清算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2、集合计划管理人原则上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建立的加密传真系统或预留印鉴方式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因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解决方式。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准时进行。
5、关于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存续期内退出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
6、对于集合计划参与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拟定到账日期并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采用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导致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
7、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退出款或进行集合计划分红时,如集合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准时拨付;因集合计划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集合计划托管人不能准时拨付,如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因素导致,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参与款项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需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受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三)存续期集合计划资金清算时间安排
1、存续期集合计划资金清算时间安排为:参与资金在T+32日内清算,退出资金在T+32日清算。
2、T+1日15:00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将T日参与、退出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据此进行参与、退出的集合计划会计解决。
3、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款按净额资金模式进行交收。
当托管账户存在净应收额时,资金交收日的15:00前管理人将净应收额从资金清算的集合计划备付金账户划到集合计划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告知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管理人进行账务解决。
当托管账户存在净应付额时,资金交收日的前一日16:00前管理人将次日的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资金交收日15:00前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净应付额划向资金清算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应告知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4、出现特殊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可协商解决。
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新的业务规则,按新规定或新规则执行。
(四)集合计划钞票分红
1、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并披露。
2、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分红进行账务解决并核对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钞票分红的划款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
3、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集合计划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集合计划红利再投资
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钞票红利折算的集合计划份额按除息日当天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五六)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和分红的资金交收规则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规则为准。
(六七)集合计划成立时,管理人应将计划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额划入托管账户。管理人应保证托管账户实际到账款项与计划验资报告金额(含利息)一致。假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托管人应书面告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涉及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拟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拟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拟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在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解决: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初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初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拟定公允价值。
按以下方法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拟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非国债债券按照税后计息的方式计提每日利息,股票红利按税后计算投资收益。
(56)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公告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日货币基金每万份收益进行估值。按截止估值日管理公司公布的货币收益额确认估值;
(67)如有确凿证据表白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足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告知对方,共同查明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足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9)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因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毕估值工作。
3、估值程序
平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毕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
4、差错解决责任
(1)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导致损失的,由管理人对委托人或者计划先行支付补偿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补偿。
①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足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委托人和计划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如管理人净值计算犯错,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承担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责任,根据托管费率与管理费率拟定承担比例,如管理人承担比例为:管理费比率/(管理费比率+托管费比率),托管人承担比例为:托管费比率/(管理费比率+托管费比率);
③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准时向委托人报告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计划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如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不一致,以管理人为准。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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