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资产尤其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主线保证。下文是国有资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市本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如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行政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多种经济资源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详细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送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俱用品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培训中
3、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除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详细行使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4、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审批;组织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记录汇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5、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行详细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详细管理措施并组织实行;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平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记录汇报、平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汇报;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汇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
6、有资产。特殊状况确需出租、出借,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置原则资产,应当按原则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原则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资产,接受捐赠、运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资产,应当及时
7、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同意设置临时机构使用资产,机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原则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行。同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免费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根据、过程和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
8、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详细组织实行。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详细负责组织实行。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通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从属关系变化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资产。 (
9、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订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波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或经市政府重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详细组织实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同步提供资产处置审
10、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订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企业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一样状况提交如下文献、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可以证明资产价值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记录汇报或决算汇报、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汇报、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鉴定汇报;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告资料; (五)资产目前使用状况阐明,因单位分立、撤销
11、、合并、改制、从属关系变化等处置国有资产,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同意文献;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献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订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照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转让标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照根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
12、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状况及成果报市财政局立案,并提交资产处置有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批复文献或者签订意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私自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记录与清查 第二十五
13、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记录和汇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记录汇报,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状况做出文字分析阐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记录汇报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汇报资产清查状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从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行政事业单位,应
14、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平常监督与专题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导致损失;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状况,导致资产流
15、失;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四)私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 (五)私自提供担保;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同意私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规定,私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导致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
16、条本措施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国有资产,保障和增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措施(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多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资产、国家免费调拨给高校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其他资产
17、,其体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措施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按对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俱、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平常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措施和固定资产管理措施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
18、与重视绩效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试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平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他组员单位共同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
19、如下重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详细措施、细则并组织实行,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有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记录汇报及平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运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
20、务素质较高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停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汇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状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试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平常管理工作。详细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分派、平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派、使用实行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记录、汇报;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
21、、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有关资产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行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详细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转让、收益权等实行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侵权行为等。 试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俱、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详细职责有:制定试验室管理详细细则
22、并实行详细管理;负责提报教学、试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平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俱、设备等固定资产预算编制、使用和分派、帐卡管理、登记清查、记录汇报及平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详细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派、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多种存款及有价证券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防止呆账、坏账;协同其他部门完毕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汇报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详细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置、
23、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有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详细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平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重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占有、使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
24、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原则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省,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既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有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置服务方式替代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
25、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过学校自主权限,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措施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提高资产运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
26、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平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互相制约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机制,根据安全完整与重视绩效相结合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有效鼓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记录信息汇报中反应。 第十八条
27、深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对学校所有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要制定对应管理措施,实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运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派给违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严厉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酌情予以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运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
28、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步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运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详细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步,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题管理,并在财务汇报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发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
29、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通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处置。详细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资产处置同意文献进行财务账目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同意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汇报,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步按本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置资产数量
30、较多或者价值到达一定额度,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贯彻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精确地记录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分布等状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31、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评估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免费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承认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
32、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机构进行,同步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立案管理规定办理核准或立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算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题工作规定,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波及资产核算措施发生重要变化;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
33、产清查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汇报。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同意同意后实行。详细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规定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汇报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有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记录和信息汇报
34、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汇报,包括年度决算汇报、重大事项汇报和专题工作汇报等。学校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汇报重要构成部分,汇报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精确,同步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状况作出文字阐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汇报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重要根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渐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措施、原则和程序,真实地反应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35、。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详细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目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贯彻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深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
36、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平常监督与专题检查相结合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措施规定,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惩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获得成绩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应予奖励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毕各项工作任务;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省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获得明显效果;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防止或减
37、少损失而体现突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均根据本措施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单位,同步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措施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立案,其中办公家俱、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步报试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立案。 第四十五条本措施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献规定执行。 第四
38、十六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三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国有资产,保障和增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制度。详细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俱,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管理;药剂科负责药物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
39、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物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记录、实报实销”管理措施;其他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汇报设备状况及使用状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有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验收入库手续、同意计划、协议协议、发票等有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查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
40、制和使用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查对实物,规定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状况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足发挥国有资产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免费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
41、,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措施有关规定,报财政局同意,并进行对应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查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对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同意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发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科室和个人进行表扬,同步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状况轻重予以惩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核重要根据之一。猜您感爱好:1.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措施4.国有资产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6.国有资产管理措施7.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8.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