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 立 保 函/备 用 信 用 证 协议
编号:
甲方(申请人):上海广电安奇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861(奉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生明
住所地: 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邮编: 202301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奉贤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坚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中路8号 邮编: 202300
电话: 57420800 传真: 57410727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前提条件
在本协议项下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
2、甲方/被担保人(合用于依第三条第1款规定由被担保人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情形,下同)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文献、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规定的为完毕本协议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应审批文献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批准给予一切配合;
5、本协议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
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素
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保函/备用信用证:
1、甲方名称和地址:
上海广电安奇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中文)。
(英文)。
被担保人名称和地址(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一致时,可不填写):
(中文)。
(英文)。
甲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附后),本协议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按下列第 项解决:
(1)甲方在此批准根据甲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指示,由甲方从被担保人处受让,甲方对乙方负责。(《转让协议》附后)
(2)由被担保人承担,甲方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文献附后)
2.保函/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名称:大唐淮北发电厂 地址:淮北市濉溪路6号 (中文)。
(英文)。
3.货品/项目描述: 板式换热器设备 。
4、工程项目名称/协议/协议/标书号码: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2X660MW机组 SHPE120501
5、工程项目/协议/协议币种及金额:人民币 125.33 万 。
6、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 人民币 。
金额: (大写);
(小写)。
币种: 。
金额: (大写);
(小写)。
7、保函/备用信用证有效期: 。
假如是委托其他行转开,请乙方根据受托行的规定:
(1) 另加相应索赔期。
(2)确认反担保无限期
8、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为下列第 2 种:
(1)投标(2)履约(3)预付款(4)质量(5)维修(6)留置金(7)一般关税(8)加工贸易税款保付(9)网上支付税费担保(10)海事担保(11)诉讼保函(12)融资性保函(借款、透支、发债等)(13)飞机租赁(14)融资租赁(15)经营租赁(16)补偿贸易(17)即期付款(18)延期付款(19)其它
9、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方式为下列第 种:
(1)由乙方信开后交甲方带交受益人/直接邮寄受益人。
(2)由乙方电开并委托 银行(英文全称)SWIFT号: 告知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为 ,地址为 。
(3)由乙方电开委托 银行(英文全称)SWIFT号: 转开交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10、保函/备用信用证合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种,反担保(如有,我行向转开行提供的反担保)合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种:(1)URDG758(2)URDG458(3)UCP600 (4) ISP98(5) 国家/地区法律 (6)其它 。
11、其它 。
第四条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
甲方/被担保人如需对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保函/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使用乙方向甲方/被担保人提供的格式)。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或其它乙方认为需要增长担保的条款,乙方有权规定甲方/被担保人增长保证金,及/或规定甲方/被担保人获得反担保人在《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批准,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被担保人的修改申请。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费用
甲方/被担保人将准时向乙方支付因本协议项下业务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被担保人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1、在乙方告知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支付。
2、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被担保人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
对于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在保函/备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的费用,甲方/被担保人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备付款项
甲方/被担保人将于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乙方规定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以用于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第七条 保函/备用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及利息
甲方/被担保人批准在保函/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索赔,经乙方审核受益人索赔文献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的,无需征得甲方/被担保人批准,乙方有权直接以甲方/被担保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的备付款项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积极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被担保人存入的备付款项局限性致使乙方垫付索赔款项,甲方/被担保人应清偿上述款项。
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贵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的基础上加收 %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八条 反担保(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合用条款需删除)
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 由 提供 反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
□ 由 按下述方式提供保证金质押:
□ 出质人为第三人,由乙方与该出质人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
□ 本协议属于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协议,由该协议提供保证金质押,并提交相应的《保证金质押确认书》或不再提交《保证金质押确认书》而直接按下述约定办理:
1)保证金金额为:(币种) ;(大写) ;
(小写) 。
2)甲方通过以下方式交付上述保证金:
□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将保证金划入/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 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外币账户(账号: )直接将保证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 甲方在乙方办理的业务编号为 的业务项下存入的保证金的担保责任经乙方确认已经解除,授权乙方直接从账号为 的账户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中划入保证金。
□ (其它方式) 。
3)如上述保证金的担保责任经乙方确认已解除,请乙方按以下方式返还:
□ 退入甲方在 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
□ 按其存入的途径返还。
□ 届时按甲方的书面指示返还。
□ (其它方式): 。
若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也许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协议变为无效、被撤消或解除,或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因素而也许影响其履约能力,或反担保人在担保协议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规定,且甲方/被担保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第九条 甲方/被担保人声明与承诺
甲方/被担保人声明如下:
1、甲方/被担保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被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献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被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协议和其他法律文献;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献、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向乙方叙作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被担保人按乙方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文献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被担保人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被担保人未向乙方隐瞒也许影响其和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被担保人承诺如下:
1、 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系委托其他银行转开/转递,甲方/被担保人批准承担乙方在转开/转递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对转开/转递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对于保函/备用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协议、基础交易的执行、修改、变更、终止等影响乙方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甲方/被担保人应立即告知乙方;
3、甲方/被担保人应配合乙方办理对外担保项下履约时的相关手续;
4、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运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
5、如保函/备用信用证无明确失效日、合用外国法或惯例、无明确担保金额等,甲方/被担保人批准对由此也许给乙方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进行补偿;
6、假如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与本协议反担保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了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7、若发生也许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涉及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立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消、(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被担保人应及时告知乙方;
8、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被担保人批准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方/被担保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合用下述第 项条款:
1、甲方/被担保人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拟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被担保人属于乙方依据《指引》拟定的集团客户。甲方/被担保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涉及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涉及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第7项所述情况,乙方认为也许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被担保人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反担保人;
4、甲方/被担保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消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甲方/被担保人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反担保人违反担保协议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用下列措施:
1、规定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所有、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所有、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本协议、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所有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所有、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
5、规定甲方/被担保人补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导致的损失;
6、将甲方/被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所负所有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合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行使担保物权;
8、规定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9、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权利保存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所有权利,或未规定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所有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所有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法律合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1、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被担保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被担保人对此表达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对方。
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规定,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规定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因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去责任。
第十七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及反担保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