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xxxxx植物园北旅游道路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xxxxxxxxxxxxx
招 标 人: xxxxxxxxxxxx建设管理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xxxxxxxxxxxx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xxxxxxxxxxxx管理办公室(盖章)
日 期: 二O一O 年 九 月 十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二、 投标须知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9
(五)开标 10
(六)评标 10
(七)合同的授予 12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4
一 、通用条款 14
二 、专用条款 14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20
合同协议书 20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22
一、总则 22
二、工程建设标准表 23
第五章 图纸资料 25
一、总则 25
二、工程概况 25
三、图纸清单 25
四、图纸(另册) 25
五、标准图集清单 26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27
一、 工程量清单说明 27
二、 工程量清单表 2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28
一、 施工组织设计 28
二、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3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35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5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6
三、投标函 37
四、投标函附录 38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函 39
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40
第九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41
一、封面 41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42
三、投标总价 43
四、投标报价汇总表 44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45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6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一) 47
八、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 48
九、暂估金额明细表 49
十、材料暂估单价表 50
十一、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51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条款
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植物园北旅游道路工程施工
2
1.1
建设地点
xxxxxxxxxx南侧
3
1.1
建设规模
本工程起点为生态停车场,终点为白马寺山接待中心,道路全长752.014米,红线宽7.0米,横断面采用一幅路模式,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达到优良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7
2.2
甲方要求工期
9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市政府统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资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开标前进行
11
14.2
工程报价方式
报价上限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报价上限于开标前十日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12
16.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7.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万元整。开标时现场提交银行进账单原件。
15
9.2
答疑
截止时间: 2010年9月18日下午5点前
网址: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 /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含投标函部分)、技术标]
正本1份,副本4份。
17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时间: 2010 年09月30日上午8时00分
地点: xxxxxxxxx交易中心
18
23.2
开标
开标时间: 2010年09月30日上午 8时00分
地点: xxxxxxxxxx交易中心
19
29.4
评标方法和标准
合理低价法。
执行晋市建建字[2005]154号、晋市建建字[2006]101号
二、 投 标 须 知
(一) 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了招标申请,已于晋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请领到本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资料,有能力承担该工程,并遵守招标人对该项工程提出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的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说明以及招标要求进行投标。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的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资格审查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3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合格的投标人
5.1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有效的下列证件资料:
5.1.1 有关确定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规费核准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必须是拟承担本工程项目建造师)(外地建筑企业应提供晋城市《外地建筑企业入晋登记证》)以及项目班子(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配备情况、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并装订整齐)。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以备资格审查。
5.1.2建造师证为 二 级及以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一经中标,建造师证将由招标办暂时存留,待竣工时发还)
5.1.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5.1.4 提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原件。
6. 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得需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 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该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资料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8.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的,将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予发标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和经踏勘现场后,若有对其不清或疑义者需要澄清的,应按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通过“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 (/)提出。
9.2 本工程设投标最高限价于开标前十日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有明显偏差的,可以向市招标办书面反映。市招标办将组织造价管理部门对其拦标价进行复核,如果情况属实,责成招标人纠正其偏差并公示,同时顺延开标时间。
9.3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答疑截止之日起两日内以《答疑纪要》的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10.2 招标文件的修改经招标办审查备案后将以本须知9.2款确定的形式传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任何口头解答和未经招标办备案的书面澄清、修改、补充和解答均属无效。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解答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11.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含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2.2商务部分(含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2.1 投标函部分
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⑵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⑶ 投标函;
⑷ 投标函附录;
⑸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2.2 商务部分
⑴ 封面
⑵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⑶ 投标总价;
⑷ 工程项目总价表;
⑸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⑹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⑺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⑻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⑼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⑽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⑾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⑿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⒀ 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表。
12.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0)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3. 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 投标报价
14.1 投标报价应是投标须知第2条第2.1款所确定的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施工设备及进出场、劳务、管理、材料、运输、试验、完工、维护、验收、利润、保险、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所有费用,其中,不可竞争费要求单列。
14.2 投标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并计算合价和总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4.3 报价依据:本招标工程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
参照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价指引、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汇总表、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价指引、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汇总表及《晋城市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第3期并结合企业定额和企业自身实力进行编制。
14.4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按前附表第16项规定送达招标人,即视为对招标文件及图纸全面、正确的理解,其投标总价即为完成招标文件及图纸规定的全部工作之所有费用,投标人不得以工程量报价数量少、图纸理解有误等要求增加工程费用。
14.5 本招标工程设报价上限,投标总价高于报价上限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5. 投标货币
15.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数额以现金、电汇或转账的形式于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开户行:晋城市商业银行凤南支行 户名:xxxxxxxxxxxx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1649
17.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3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5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中标合同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不计利息)。
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后 5 日内予以退还。
17.5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7.5.2 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算术错误的修正。
17.5.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和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以及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二个包封分别密封包装,并于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放入投标书正本密封袋内的文件应有: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书正本。
19.2 包封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和招标项目编号。
19.3 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将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9.4 所有“正本”和“副本”必须在封条与包封密封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20. 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7项规定,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到规定的地点。
20.2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迟到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 标
23.开标
23.1 只有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开标,提交评标委员会评价和比较。
23.2 招标人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监标人的监督下公开开标。
23.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及建造师应出席开标会议。
23.4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5 开标程序:
23.5.1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持。
23.5.2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和监标人、评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5.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7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4.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4.1.2 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24.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 评 标
25. 评标委员会、评标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在监标人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 评标以保密方式进行。
25.3 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监标人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方法和标准。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8.1.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9.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9.1 评标委员会仅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过程中所涉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9.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9.3.1本招标工程根据晋城市建设局《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晋市建建字[2005]154号)、晋城市建设局《关于“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晋市建建字[2006]101号)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
29.3.2确定评审范围
29.3.2.1 投标人报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包括生活性临设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规费)。
29.3.2.2 招标人已设报价上限,且已受理投标人数在8人以下(含8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去掉最低报价,以次低报价作为合理报价的下限,下限以上(含下限)投标人参与后续评审.。
29.3.2.3 招标人已设报价上限,且已受理投标人数在9人以上(含9人)的,所有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以该平均值作为合理报价的下限。下限以上(含下限)的投标人参与后续评审。
29.3.3 评审办法
29.3.3.1 评标委员会对合理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报价下限)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五名(不足五名的全选)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主要是审查商务标有无重大偏差,有无重大漏项,技术标是否按要求编制、近半年来投标人有无被限制投标的违规违纪行为。
29.3.3.2 评标委员会按照初审后的排序,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
29.3.3.3 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标评审后的排序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主要是在措施项目中随机抽取10项,在综合单价分部分项中随机抽取15项进行分析评审,在主要材料中随机抽取10项,对低于造价部门近期公布价格10%的项目进行询标。如所有项目达不到抽取数量要求的,则全部进入详细评审。以上项目不合格率超过15%的按废标处理。
29.3.3.4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或商务报价低于成本恶意竞标等问题,需要拒绝其投标的,须写出书面理由,并由多数评委签字同意。
29.3.3.5 中标候选人不足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由低至高重新选取三至五名投标人进行评审,首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二次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三名中标候选人。
29.3.3.6 若所有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29.3.4 确定中标候选人
29.3.4.1 评标委员会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选取前三名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29.3.4.2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29.3.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
29.4.6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七)合同的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2. 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晋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工程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七日。
32.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合同金额的1% 的罚款。
33.3 若中标人不执行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
一 、 通用条款
(按建建[1999]313号)
二 、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要求及规范、设计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再提供、由投标人自备,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规范第二部分详细内容。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图纸4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保密要求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组成本合同文本的《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
发包人同意。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负责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用水、电由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开工前15天提供,电讯由发包人提供直通电话两部,施工现场如需安装分机,其总机及分机由承包人负责。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当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28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前不少于7天; 临时用地证,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进场后5日内发包人负责向乙方书面交验,并作交验记录。乙方在竣工后应完整交还甲方,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负责重置。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不少于21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发生,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约
定。 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于次月第三日内提交工程师计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晋城市有关部门要求,自费负责,并提供相应设施,确保公共安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提供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自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尚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造成罚款概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本专用条款第8.1~(8)项办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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