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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类标准合同文本【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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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G86CQ-XX-WT/JL-XXXX委托监理合同 (SINOPEC/CQDS-GDGC-2007-03)委托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监理人: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委托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总 投 资: 1.4其它需要说明的工程概况: 第二条 本

2、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三条 双方对本工程监理工期作如下约定:监理工期为: 天监理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监理完工日期: 年 月 日第四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1监理投标书4.2中标通知书4.3委托监理合同4.4合同专用条款4.5合同通用条款4.6招标书或委托通知书4.7合同附件第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监理业务。第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七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委托人支付全部监理尾款后合同终止。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

3、人 份,监理人 份。委托人(盖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监理人(盖章):(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厅经常消毒,食品按性质分类、加盖保存,严防食物中毒。施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各项目的需要订立

4、,通用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监理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和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监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4 委托人:是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1.5合同执行单位:指委托人为实施川气东送管道工程而组建的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或(和)项目分部。1.6 监理人:指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1.7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

5、组织。1.8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并被委托人接受的全面负责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和)在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并经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1.9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10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11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2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

6、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3 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鉴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对时限的特殊要求,本合同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不予顺延。1.14 小时:鉴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对时限的特殊要求,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的时间计算,不扣除任何休息时间。1.15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6 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指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编制并发布的中国石化普光气田开

7、发及川气东送管道工程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及不时修订、升级的版本。1.17 进驻: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18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19 旁站: 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1.20 巡视:指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1.21 平行检验:指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1.22 监理报酬比率:是指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监理单位依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收取监理费的费率。1.23 HSE:是

8、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监理依据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或委托人的文件。第二章 监理人义务第三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简历、监理规划,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

9、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四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但监理工程师应当相对稳定,更换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第五条 监理人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性能可靠、工作状态良好的专业监理设备,主要监理设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六条在监理期间,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

10、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

11、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委托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界面,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界面由监理人负责的协调工作,相应的报酬也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第十六条

12、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将监理工程师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或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的工作、生活条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第二十条如双方约定,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

13、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提供如下资料:21.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1.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四章 监理人权利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22.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该建议应当包括可能会提高的工程造价,或延长的工期的说明。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2.2与委托人共同审批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

14、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2.3按照专用条约定的界面做好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协调的结果和相关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22.4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时,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报告。22.5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22.6 对承包人HSE管理、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

15、及工程实际完工、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签认权。但在行使工程实际完工、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签认权时,事先应报告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经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确认后,方可签认。22.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先行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先行复核确认与否决权,但最终需经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审定。第二十三条 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但对承包人主要人员的撤换事先需经委托人认可。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尽管如此,如果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提出的变更可能影响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

16、种变更须经委托人再次批准。第二十五条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委托人和承包人的争议进入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后,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调换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方可调换的其他人员(如监理员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有权对认为不合适的监理人员要求监理人更换。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

17、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九条有权对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六章 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应当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

18、支付。第七章 有效联络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负责与监理人联系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更换代表,应当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24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但委托人在他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向承包人下达上述意见、决策和通知、指令、变更,委托人行使该权力前事先应当通知监理人,因情况紧急,委托人可事先不通知监理人,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

19、通知。第八章 廉洁经营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并履行本合同,承诺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十七条 双方签署的廉洁经营协议、责任书、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等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严格遵守,共同执行。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监理人或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章 合同生效、变更、终止、解除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任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0、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应当在1日内给予答复并履行监理义务。未予答复的,委托人应给予再次催告,该次催告后监理人在2日内仍未履行监理义务的,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持续7天或未履行监理义务累计达14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相应款项,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因委托人原因使监理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

21、4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7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解除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四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理人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但最多不超过7天的时间。第四十四条委托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但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保修期间的监理人的责任除外。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和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具体投保内容办理保险事项。

22、第十二章 其 他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双方应当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合同关系,加强沟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五十条 不能避免的纠纷,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和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及之后的任何时间,监理人都有义务继续进行监理业务工作,不得因此停工、怠工,并保证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确保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总体统筹控制计

23、划的实施。第五十一条 在严格信守上述约定后,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专用条款中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处理:51.1 提交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或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协调解决。51.2 诉讼。51.3 仲裁。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1.5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是: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监理依据和委托人的文件 第二章监理人义务第三条双方约定如下:3.1 监理范围: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中的 的工程监理。3.2监理工作内容: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HSE管理,以及协调各施工单位间的关系。具体如下:3.2.1根据工程特点

24、、工作内容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和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监理程序实施,定期召开例会、认真履行旁站、平行监理、做好监理日记和最终监理总结。3.2.2 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HSE承担监理责任。3.2.3 审核承包方的资质、主要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证件及投入的机具设备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一致;3.2.4 检查承包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HSE管理体系、技术管理制度;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审查设计变更。3.2.5审定承包方申报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作业计划、施工工作量、HSE管理方案。3.2.6 依据川气东送

25、管道工程项目部工程变更和工程量确认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和投资控制。3.2.7 审查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情况,签发开工报告。3.2.8 核查施工单位的测量放线成果,落实施工用原材料的到场时间。 3.2.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2.10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调解施工合同双方的争议、协调处理索赔事宜;参与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3.2.11 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工程监理;检查工程质量,参加工程验收,协助处理质量事故。3.2.

26、12 检查工程进度,根据设备材料到货情况,协助调整网络计划。3.2.13 核算施工工程量,协助核定工程进度款;参加工程签证单的审查,确保工程签证事出有因,查有实据,实事求是。3.2.14 督促检查承包方及时调整汇总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质量初评。3.2.15 检查施工现场的HSE和文明施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3.2.16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除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尚需注意以下工作:(1)督促和检查承包方的质量自检工作,坚持报验制的原则;(2)监督承包方严格按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符合上述

27、文件、规范要求不予计量工程量;(3)属于隐蔽工程的,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4)正确处理质量、HSE、进度、工程造价的关系;(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HSE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3.2.17 其它: 3.3 监理人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简历的时间:3.4 报送监理规划的时间:第五条 监理人为实施工程监理配备的专业监理设备为: 第九条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时间如下: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的时间为: 提交专题报告的时间为: 第十条将设施和物品以方式在天内交给委托人。第十三条因

28、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和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第三章委托人义务第十四条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数额:人民币(大写)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第十五条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委托人负责: 监理人负责: 报酬为:第十六条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第十七条委托人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间为:一般文件在收到监理机构书面报告后天内。监理机构注明为紧急事项的在收到监理机构书面报告后小时内。其他: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等条件及费用承

29、担约定如下:工作条件: 生活条件: 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如下: 第二十一条 21.1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的方式如为: 21.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方式为: 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七条 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方可调换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31.1 本合同约定正常的监理工作按监理的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报酬比率为 %,预计监理报酬 万元,大写: (监理报酬=监理的工程造价报酬比率)。最终报酬按实际监理的工程造价乘以报酬比率

30、结算。31.2 监理工程完成应得到的报酬到足以抵销委托人已付的预付款后,监理工程量完成 %时,支付到监理报酬的 %;监理工程量完成 %时,支付到监理报酬的 %;监理工程量完成100时,支付到监理报酬的 ;所监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按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程序结算完毕后 天内支付到结算监理酬金的 %,余款待所监理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后 天内结清。31.3 本合同约定附加工作的报酬计取方法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31.4 本合同约定额外工作的报酬计取方法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 第七章 有效联络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与监理人联系的代表: 。更换代表应在 天前通知监理人。

31、第三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书面形式为: 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双方应当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8.1监理人违反通用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为: 元。38.2 监理人违反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为: 。38.3委托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的违约金为: 38.4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与解除第四十条 任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通知对方的时间为: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承包人保修期间的责任如下: 第十一章 保 险45.1 本合同约定委托人的投保内容: 45.2 本合同约定委托人的投保内容: 第十二章 其 他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监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批准后奖励,奖励金额按下列第 项计取(1)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2)奖励金额为: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一条 双方的争议按 处理:51.1 提交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或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协调解决。51.2 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51.3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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