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G86CQ-XX-JS/ZC-XXXX
站场工程施工合同
(SINOPEC/CQDS-GDGC-2007-07)
发包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
承包方: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方(全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
承包方(全称):
鉴于发包方建设川气东送管道工程,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方为本工程 站场工程所做的投标文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方式:
2.工程工期
根据《中国石化普光气田开发及川气东送管道工程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本工程工期作如下约定:
工程工期为: 天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3.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5.1下列文件组成整个合同,每个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
(7)技术规范;
(8)图纸及设计文件;
(9)合同附件;
(10)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和合同附件。
5.2上述文件应当是可以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则解释本合同的优先次序应为上述列明的次序。
6.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涵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方 份,承包方 份。
8.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承包方(盖章):
(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第一章 定 义
合同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本章所赋予的涵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站场施工(以下称站场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站场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站场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方: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
1.4合同执行单位:指发包方为实施川气东送管道工程而组建的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或(和)项目分部。
1.5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写明的、具有承包站场工程施工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在具体的站场工程招标中接受的当事人。
1.6项目经理:指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合同双方或一方的代表人。
1.7主要人员:指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
1.8施工设备:指承包方用于站场施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
1.9主要施工设备:指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计划用于具体站场工程施工的设备。主要施工设备表明承包方对工期工程和工程质量的保障能力,发包方十分关注该种设备是否切实发挥良好的性能并用于施工。
1.10监理单位:指受发包方委托,负责具体的站场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1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与发包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和)对具体的站场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经项目部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1.12 施工:指根据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工程中间交接为止以及中间交接后的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未尽事项的实施。
1.13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指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编制并发布的《中国石化普光气田开发及川气东送管道工程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及不时修订、升级的版本。
1.14工程工期:指根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要求,在《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连续计算的日历天数。
1.15 天:鉴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对时限的特殊要求,本合同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不予顺延。
1.16 小时:鉴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对时限的特殊要求,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的时间计算,不扣除任何休息时间。
1.17 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站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保修等工作和承包方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款项。
1.18 工程量清单:指具体站场工程施工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数量的明细清单。
1.19单价: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承包方填报的,计算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机械费和利润,并考虑合同风险因素后形成的综合单价。
1.20缺陷:指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的工作部分。
1.21缺陷责任期:指工程峻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内,承方人因其工作,如设计、供货、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修复的期限。
1.22质量保修期:指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家其他与站场工程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应当无偿修复缺陷。
1.23质量保证金: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具体的站场工程项目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24保留金: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按一定比例在每次应付的工程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维修的款项。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索赔: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对并非由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
1.27 材料:指发包方或承包方提供,经承包方施工固化于站场工程中的最终属于发包方所
有的各种物资。
1.28工程设备:指发包方或承包方提供,经承包方安装固化于站场工程的最终属于发包方所有的各种设备。
1.29现场:指具体站场施工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履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30设计文件:指设计单位提供的、经发包方审核批准的、用以指导具体站场工程施工的所有图纸、说明、计算书、技术规格书、规范、标准等,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补充资料及有关会议纪要。
1.31图纸:指为实施本合同由设计单位提供的经发包方审核批准的图纸、计算书及其它类似技术资料。
1.32 规范:指合同中列出(或虽未列出,但应当在站场工程中执行的)的所有规则、规格书、标准和技术规范。
1.33中间验收:指当站场施工到一定阶段时,由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及已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按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的验收。
1.34中间交接:也称“中交”,指对承包方施工完成的站场工程中经验收合格后的某一(或某批)单元工程,由承包方移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对该移交给予接受,并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在确认移交和接收的凭证上签字的行为。中间交接只是某一(或某批)单元工程保管和使用责任的移交,不终止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负的责任。
1.35交工验收:指当承包方完成了本站场工程的全部工作,认为工程已达到了竣工的标准,提请对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后,由发包方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进行的验收。
1.36竣工验收:指承包方通过了交工验收,并经过了规定期限的投产试运,完成了全部资产移交,由发包方组织的验收。
1.3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指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记录。
1.38工程中间交接证书:是指中间交接时由各方签字的确认移交和接收的凭证。
1.39工程交工证书:指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各方签字的证书。
1.40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方签字的证书。
1.41 单机试车: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行以检查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
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42 联动试车: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成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以检验站场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1.43 投产试运:指在联动试车结束并合格后,经过必要的检修,消除在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然后按川气东送建设工程输送天然气工作流程进行的实物投料试车。
1.44 HSE:指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管理体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承包方人员
2.1.1承包方主要人员应当到现场履行其职责。未经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同意,不应更换。确需更换的,承包方提出的替换人员应当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于或优于被替换的主要人员,并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同意。
2.1.2发包方认为主要人员不适宜的,可随时提出要求承包方更换,承包方应于24小时内更换,替换的人员需经发包方同意。
2.1.3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人员调离现场并说明了合理的调离原因,承包方应保证此人在24小时内调离现场,但监理工程师调离主要人员的要求需经发包方同意。
2.2项目经理
2.2.1承包方应当委派经发包方认可的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该项目经理应全身心投入到站场工程施工,禁止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完项目的管理工作。
2.2.2承包方在站场施工的整个过程中,不应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替换人员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2.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在回执上签认后生效。
2.2.4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施工。
2.2.5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承包方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的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2.6发包方的项目经理由发包方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照上述程序办理。
2.3监理工程师
2.3.1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除本合同已列明告知承包方的以外,由发包方根据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确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
2.3.2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3.3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本合同。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方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义务或责任。
2.3.4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3.5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3.6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本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2.3.7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项目经理,承包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认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
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3.8承包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施工设备
承包方主要施工设备应当保持其正常使用的性能,按时进入现场作业。未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应更换或调离现场。确需更换的,承包方提供替代的设备应当优于或相当于被替代的设备,并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
2.5标准、规范的适用
2.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2.5.2有国家标准、规范的适用之;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其他标准、规范。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对川气东送管道工程专门制订或决定采用的标准、规范,应当优先适用之。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及份数。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方自已提供的,由其自备,并提供给发包方一套。
2.5.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
2.5.4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图纸
2.6.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6.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2.6.3承包方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使用。
2.7合同文件疑义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共同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争议处理。
2.8现场的占用
除因约定或因其性质本来应由承包方自行解决的的现场外,发包方应将施工现场提供给承包方。如果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应的现场,则应认为发包方拖延了相关作业的开始。
2.9进入现场、各方协作及协调界面划分
2.9.1承包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阻止发包方、监理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进入现场;不应阻止与发包方有合同关系的其它方进入现场正常作业。但发包方、监理单位人员进入现场时应遵守承包方对现场HSE的管理要求。
2.9.2承包方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界面负责与在现场或现场周围施工的其它承包方的协调,并向其它承包方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2.9.3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为发包方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2.10有效联络
2.10.1各种指令、通知、议定的事项等只有书面形式且在送达对方时方为有效。但在必要情况下,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和确认。
2.10.2书面形式可以是手写、打印、复印、印刷、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具体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确定。
2.11文物古迹或其他意外发现
2.11.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使其不受损害,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通知发包方合同执行单位,由发包方合同执行单位报告文物保护部门或国家其他相关部门;发包方合同执行单位指令承包方报告文物保护部门或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承包方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11.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或其他意外发现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方应报请发包方和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2 发包方承担的风险
2.12.1发包方承担由于发包方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疏忽或违犯,或侵犯了法定权利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12.2发包方承担由于发包方或发包方负责的设计过失所造成的、对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损害的风险。
2.12.3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12.4在发生属于发包方承担的风险事件之后,承包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使该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被控制到最小限度。如果由于承包方未履行此义务,尽管该风险属于发包方,但承包方仍应对该风险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2.13承包方承担的风险
由于劳务、材料或其它价格升降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风险等等,总之只要不属于发包方的风险均为承包方的风险。
2.14 保险
2.14.1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办理保险事项。
2.14.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15宣传与广告
承包方在未事先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发布本合同项下站场工程任何信息、文件、照片材料和文章。
2.16原貌影像记录
2.16.1承包方应在开工之前拍摄工地、通道和邻近建筑的彩色影像以便保存该场地的原样记录并提供给发包方。
2.16.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拍摄工程进展情况和隐蔽工程的彩色影像作为施工进展记录。影像的拍摄范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影像应标注拍摄日期,拍摄角度和对象等。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作为存档的影像应有3套,其中一套应具有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名。如果需
要,承包方可自行付费加印一套并自己保存。
2.16.3所有底片均为发包方的财产,施工期内应由监理工程师保存,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任何其他人不得保存,工程竣工时交发包方归档。
2.17议事协调会议
2.17.1一方会议的参加: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或承包方召开的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均可要求他方参加,他方不应无故推辞。会议召集方负责记录会议的内容并编发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参加会议的其他方。
2.17.2联席会议:由发包方召集联席会议以检查和监督工程进展情况。参加会议者应有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包方或其他单位和部门。发包方有权作出与施工有关的决定。联席会议由发包方代表主持,发包方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代表签认后,提供给各方。
2.17.3专题会议:如必要,承包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可召开针对进度、技术、质量、施工方法等问题的专题会议,此类会议由提出要求方主持并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代表签认后,提供给各方。
2.17.4 各方应具备视频、有线和无线通讯会议条件,以便采取现代化手段召开上述会议。当采用前述方式召开上述会议时,由会议召集方负责录音录像档案的制作,根据录音录像编发的会议纪要视为参加会议各方已予确认。对会议纪要有疑义的,应当在收到会议纪要后3天内提出。该疑义以录音录像档案为依据解决。
2.18工程事件预报
2.18.1对于可能要出现的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使工程实施发生拖延的具体事件或情况,承包方应尽早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通报,同时提交将要发生的事件对工程质量、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做出估计的书面报告。
2.18.2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配合制定避免和减轻这些事件的影响的措施。
2.19款项抵销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款项,但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7日内未支付给发包方,发包方有权从支付给承包方的任何付款中扣除这笔款项。
2.20 不可抗力事件
2.20.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24小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2.20.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20.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20.2.2发包方、承包方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20.2.3承包方施工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20.2.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20.2.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0.2.6因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2.21履约保函
2.21.1承包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方提交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以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该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至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方。保函应由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出具。
2.21.2承包方违约时,发包方从银行提取银行为承包方担保的保函内的任何与违约事件有关的款项时,发包方不需要提供详细理由和材料,承包方也不争辩。
2.21.3发包方应将从开出履约保函的银行所获得的索赔情况通知承包方。
2.21.4双方协商采用其它方式作为履约担保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2预付款保函
2.22.1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支付预付款前,提供由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出具与预付款等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
2.22.2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方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付款证书列明的承包方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
2.22.3双方协商采用其它方式作为预付款担保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3与监理工程师的争端
2.23.1承包方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超出其权力或有错误,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后的48小时内将该争端的情况提交给发包方合同执行单位。
2.23.2发包方在收有该争端的情况3天内做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发包方的基本权利
3.1.1终止合同权:发包方有权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方后终止本合同。
3.1.2指定分包权:对本工程的非主体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发包方有权指定分包商。
3.1.3调整工程量和解除合同权:如果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发包方有权调整承包方的承包的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同时承包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1.4监督控制权: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HSE等有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的权利。
3.1.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发包方的基本义务
3.2.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按时向承包方提供现场。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3.2.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3.2.3向承包方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3.2.4组织承包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施工及设计交底。
3.2.5按本合同规定给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3.2.6按本合同规定给承包方供应工程设备、材料。
3.2.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3承包方的基本权利
3.3.1取得资料权:在开工之前,承包方有权取得应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设计文件等各项资料。
3.3.2索赔权: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
赔要求。
3.3.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4承包方的基本义务
3.4.1协调义务: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进行工程的协调及与其他承包方的现场交叉配合工作。
3.4.2提供便利义务:承包方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3.4.2.1监理工程师;
3.4.2.2发包方的人员;
3.4.2.3发包方雇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员工;
3.4.2.4发包方可能雇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本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发包方所需要的工作的机构、单位的人员。
3.4.3调研现场义务:承包方应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本合同的签订表明承包方已明确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4.3.1现场的地形和特性;
3.4.3.2水文与气候条件;
3.4.3.3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所必需的工作与材料供应的范围与性质;以及为自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有影响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各种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3.4.3.4进入现场的方法和承包方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3.4.4取得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义务:
3.4.4.1承包方应为自己的工程施工取得必要的道路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方还应自费提供为其实施本工程所需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设施。
3.4.4.2本合同的签订表明承包方已确认现有的施工便道等的现实情况。承包方应负责施工便道的养护,应提供自已认为对引导员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路标或方向标志;承包方应征得使用上述进场道路、路标和方向标志可能需要的、有关部门的许可。。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以后,认为施工便道不能满足其设备、材料进现场的需要,应当自行整修,并办理所需手续。发包方对于上述进场道路或其他类似原因可能引起的承包方或第三方的索赔不承担责任。
3.4.5提供合格设备材料义务:承包方采购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时,对材料的供货商资格、供应材料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指标以及供货时间安排等负有完全的责任。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不免除承包方责任。
3.4.6保护工程和财产义务:承包方应保护工程免受损害和损失,包括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承包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4.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五大控制
第一节 工期控制
4.1.1工程工期控制的总体目标
双方谨记:站场工程是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开工和完工是确保整个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按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目标实现的十分重大的事件。工期控制应科学、从严,切实起到保证工程工期得以实现的作用。
4.1.2 进度计划
4.1.2.1 承包方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科学严谨,不得由于其缺陷造成工程计划节点和完工日期的拖延。
4.1.2.2 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供批准。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1.3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
承包方应按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计设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与进度计划的一致性。如果未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站场工程的任何部分施工与进度计划不一致,均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4.1.4进度计划的修订及批准
4.1.4.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需获得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方对进度计划的修订应包括每项施工作业的实际进度和该进度对剩余工程时间安排的影响,包括施工次序的变化。
4.1.4.2提交后并经批准的适时修正的进度计划如果超出工程计划节点和完工日期,决不意味着发包方批准延期,也不意味着免除承包方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同时也不意味着发包方放弃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4.1.5承包方施工计划工程师
承包方应当为实施合同设置专职的施工计划工程师,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其相关资料。施工计划工程师应参加所有与施工计划编制和进度控制有关的会议。如果施工计划工程师离开现场或被承包方解聘,承包方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提交替代人的资料。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施工计划工程师。
4.1.6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发出开工令。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1.7暂停施工
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8工程赶工
4.1.8.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承包方均应按发包方和(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4.1.8.2如果发包方希望承包方在原定工程计划节点或完工时间之前完成工程,那么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提交为赶工而做的有价格的建议书。如果发包方接受了此建议书,则工程计划节点和完工时间将做相应的调整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确认。
4.1.8.3如果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判断承包方的实际进度将不能按预期计划完成工程,则有权要求承包方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速度。因此种情况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1.9工期延误
4.1.9.1承包方只有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才可对工期提出相应顺延的要求:
4.1.9.1.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4.1.9.1.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1.9.1.3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方雇用的其他承包方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1.9.1.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1.9.1.5对工期造成延误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1.9.1.6不可抗力;
4.1.9.1.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1.9.2承包方在前款情况发生后的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1.10 工期奖励
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提前于完工日期完工,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第二节 质量控制
4.2.1质量目标
承包方施工应当达到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质量目标。
4.2.2质量保证体系和文件
4.2.2.1承包方应当具有专用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并在实际中切实建立和实施该质量保证体系,使得认证与实际相一致。
4.2.2.2承包方应针对站场工程项目的实际,编制详细的质量保证计划书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该计划书应详细描述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对所承建项目进行质量控制以及体系的运行和维护的。该计划书应阐述施工、采购、检验、交付、保修服务以及其它与质量相关项目的控制和管理方法。
4.2.3日常检查
4.2.3.1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进入承包方的现场对施工作业和承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承包方应随时接受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4.2.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或施工作业方式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状况,则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予以改正。对已经完成但存在缺陷的工程部分,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改正、拆除和重新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调整。
4.2.3.3发包方和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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