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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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商业区人行天桥一期工程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秦工招市字130301S10035-06-01
招 标 人: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河北安惠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 图 纸(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 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第九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
注: 本招标文件共62页(除封面),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自行核对,如有缺、损等情况,请于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24小时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第一章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商业区人行天桥一期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经招标人申请、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核准,通过对参加资格预审单位的企业情况、以往工程业绩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你单位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现就上述工程的施工及保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一家中标人,望收到本通知书后:
1、于2010年7月28日~8月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政务大厦911室购买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或汇票,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为拦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至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秦皇岛市西港路79号建设大厦二楼],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投标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9日下午15:30时,送标地址为开标地址。
3、定于2010年8月9日上午15:30时在秦皇岛市建设大厦三楼第二评标厅,而后定标。
4.招标代理单位:河北安惠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相忠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商业区人行天桥一期工程(*********)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跨越河北大街,桥中心线与河北大街中心线正交,桥长约为62.5米,宽4.5米,为3跨等截面连续钢箱桥梁,主梁高1.2米,桥梁最大单跨为32米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质量标准
合格
6
招标范围
按施工图要求完成商业区人行天桥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
7
工期要求
施工工期:60日历天
8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与本工程相适应施工承包资质
10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2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
13
投标有效期
56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投标保证金
拦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5
踏勘现场
自行考察
16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并提供一份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材料一览表的电子文档,格式为Microsoft Excel。
17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2010年8月9日下午15:30时
18
开标
地点:*********
时间:2010年8月9日下午15:30时
19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见第八章 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20
履约保证金额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由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21
招标文件售价
本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22
发售时间:2010年7月28日至8月3日
发售地点:*********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1.2 本招标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登记,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招标范围及工期
1.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及合同专用条款。
1.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及合同专用条款。
1.3 资金来源
1.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支付。
1.4 合格的投标人
1.4.1已通过资格预审。
1.4.2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必须具备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1.4.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应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拟投入人员一致,若更换,应事先征得招标人同意,并将相关证明附在投标文件内。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人要求,投标文件无效。
1.5 踏勘现场
1.5.1投标人应到现场考察,了解现场情况,考察驻地条件,自负其责的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1.5.2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5.3投标人现场考察以后,将被认为已了解了工程的水源、电源、通讯、交通、各种材料来源、价格及当地的有关情况等,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进行考察,可自行进入,次数不限。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担。
1.5.4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以书面形式于领取招标文件三日内送达河北安惠招标有限公司。
1.5.5在现场考察活动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1.6工程现场条件
1.6.1各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因素,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条件为由,提出延长工期或追索额外费用要求,对此,招标人将一概不予考虑。
1.7工程现场管理要求
1.7.1 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由招标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1.7.2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人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7.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应按约进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的出勤每周应不少于5天,不得以挂名形式出现,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现场技术与管理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中标人应无条件的退场,并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项目班子中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相关人员。
1.7.4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7.4.1工程的安全生产必须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7.4.2中标人在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须严格执行河北省和秦皇岛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按“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实施,招标人对不文明的施工行为以及对未达到文明工地要求的管理方案、施工组织措施有权提出要求中标人立即整改的权力。投标人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
措施,其文明施工的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标后包干使用。
1.7.4.3 承包人不得擅自占用红线以外的场地和道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中断路段的交通,使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至最低。
1.7.4.4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门的防汛、防台、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组织机构,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警卫人员,建立防汛、防台、治安、安全消防方面的制度和措施,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并报招标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
1.8 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和竣工验收要求
1.8.1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1.8.2 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按设计院编制的施工图以及国家、部颁、河北省的工程技术(验收)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3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进行施工。招标人将组织设计、勘察、监理和中标人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8.4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中标人应接受现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如中标人违章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返工或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中标人负责。
1.8.5工程竣工的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符合城市档案管理机构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
1.8.6 工程的保修按《建筑法》及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 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第九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
2.1.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 *********,*********,联系人:******,电话******,传真******。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补遗书或答遗纪要形式予以修正。投标人在收到该补遗书或答遗纪要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补遗书或答遗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2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回函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2.5如有补遗书或答疑纪要招标代理单位将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须登陆******首页右上角******链接或直接登陆******首页按提示下载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并发传真******回函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1.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1.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部分组成。具体格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中规定的格式制作。
3.3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4 投标报价
3.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总价,任何有选择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一致;
3.4.2 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数量是招标人根据图纸及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66-2009)编制的。它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有权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如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可提出疑问,招标人经核实后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调整。调整后的清单,作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3.4.3 报价依据
(1)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补充说明;
(2)投标人编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4)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所报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5)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一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综合单价报价必须与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计算报价相一致。
(6)由招标人给定控制价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在本次报价中必须根据招标人给定的材料单价纳入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7)由招标人给定控制价标准的清单子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给定控制价标准计入投标报价,未遵循控价标准的报价,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8)执行政府限价的清单子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政府限价,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4.4报价方法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依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66-2009)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填写,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还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电子文档,形式为U盘或光盘;
(2)投标人不得更改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内容,并应以规范、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调整)为基础进行报价。单价取两位小数,合价一律取整数。对于投标人应填写而没有填写单价与合价的工程细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细目的单价与合价中。如果投标人存在未填单价和合价的
工程项目,由于变更或洽商取消,招标人将按招标人制定的拦标价中的该工程项目费用标准,从投标人可以得到的任何工程款项上扣回。投标总价均包括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风险费,市场交易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情况外不调整,施工过程中,为便于计量与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守以下原则:(a)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金额,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b)由于工程数量计算有误,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超出±10%的,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c)由于工程数量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中标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d)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发生变化,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投标人为本招标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招标工程的成本水平等,准备自己的投标价格。
(5)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税金和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6)综合单价的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
素在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所填报的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投标人投标时所填报的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其上涨或下降,主要材料单价变动在±10%幅度以内,其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变;主要材料单价变动超过±10%幅度的,其调整以拦标价采用的相应材料单价为基准价,以财审机构审核确认的市场价格为结算价,进行价差调整,并经造价审计部门认可,作为结算依据(市场价格应以报价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和材料采购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参考价格)
(7)投标人必须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包括分析每个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相应费率。
(8)投标文件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规定,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定的核准金额计入投标报价,不得参与竞价。承包单位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9)国家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如有争议,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意见执行。
3.4.5投标报价中的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投标人需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如实填报,不得参与竞价。
3.4.6本工程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或降价信。
3.4.7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中标人在采购前均须就价格、档次、质量等征得招标人同意。
3.4.8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均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否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5 投标货币
3.5.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6 投标有效期
3.6.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
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3.7 投标保证金
3.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本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地点: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秦皇岛市西港路79号建设大厦二楼]。
3.7.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当地)或汇票,支票(当地)和汇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3.7.3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内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单复印件并在开标现场出示投标保证金缴纳单原件。
3.7.4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7.5投标保证金的返还:
1)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2)未中标人:未中标人的返还应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返还(无息)。
3.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3.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应一致,如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3.8.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装订成册。
4.1.2 投标人应将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分别装订并分别密封。
4.1.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
(1) 招标人名称;
(2)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3) 工程名称;
(4) 文件名称: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5) 2010年8月9日下午15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1.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4.1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5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做密封章。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4.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4 迟交的投标文件
4.4.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4.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4.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4.1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同时出示其身份证原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还应出示本单位营业执照原件;若为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的,还应单独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此授权委托书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中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应出示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项目经理信用手册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同时核验由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就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收缴通知单原件。
5.1.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5.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5.1.3 开标程序:
(1) 开标在有关单位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
(2) 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3) 按照签到顺序查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信用手册及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
(4) 由招标代理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先开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开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
5.1.4 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1.5 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5.2.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
2)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理人本人均未参加开标会;
5)投标人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本人未参加开标会;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出示的身份证原件姓名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出示的身份证原件与授权委托书不符;
8)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未出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信用手册》原件;
9)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所出示的身份证原件姓名与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信用手册》姓名不符;
10)参加开标会的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所报的项目经理不一致。
11)技术标函所列现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资格预审所报《资格预审申请书》不一致的;
12)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13) 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
14)授权委托书为影印件;
15)投标人未递交已缴纳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
16)投标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等级;
17)投标承诺的竣工时间迟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竣工时间,或投标工期距本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缩短超过50%及其以上;
1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1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2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招标人给定的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金额计入投标报价;
21)由招标人给定控制价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必须依据招标人给定的材料单价纳入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2)由招标人给定控制价标准的清单子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给定控制价标准计入投标报价,未遵循控价标准的报价,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3)执行政府限价的清单子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政府限价,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4)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5.2.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6.1.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共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隶属和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6.1.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6.2 评标过程的保密
6.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6.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无义务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6.3.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6.4 投标文件的评审
6.4.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4.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5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当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4)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对上述的修正或调整进行签认,如投标人拒绝接受此类修正或调整,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5)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6)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6.6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6.6.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6.4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6.6.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6.6.3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6.7 其它
6.7.1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6.7.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七、中标通知
7.1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在开标后14天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7.2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招标代理单位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不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八、 保密
8.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九、 签订合同
9.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9.2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单位签订合同。
十、招标结果的公示
本次招标评标结果,将于评标工作结束后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投标人如有异议,按规定可以向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履约担保
11.1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11.2若中标人不能按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权废除授标,并追究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河北省、秦皇岛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一、工程概况及承发包内容
同本招标文件关于招标工程的综合说明。
二、工期
2.1开、竣工时间:按中标人投标承诺工期签订。
2.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工期相应顺延:
2.2.1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
2.2.2因重大设计变更等影响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招标人签证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
三、材料供应与结算
3.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中标人在采购前均须就价格、档次、质量等征得招标人同意。
3.2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均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否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四、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4.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2合同价款及调整:
4.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4.2.2标价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a. 施工过程中,为便于计量与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守以下原则:(a)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金额,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b)由于工程数量计算有误,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超出±10%的,增加
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c)由于工程数量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中标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d)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发生变化,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提出,报财审机构评审,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b. 投标人投标时所填报的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其上涨或下降,主要材料单价变动在±10%幅度以内,其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变;主要材料单价变动超过±10%幅度的,其调整以拦标价采用的相应材料单价为基准价,以财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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