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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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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第四条 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第五条 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

3、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第二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第六条 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第七条 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第八条 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委托人不予更改的,不得受托办理。 第三章 手续费的收取第九条 我行根据委托贷款的繁简程度、金额大小等与委托人商议确定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依照我

4、行中间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收取,并纳入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贷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委托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2、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件份证行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贷款来源(包括票据贴现资金)特制定本规3、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书(附件1);4、借款人关于贷款用途的证明;5、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经办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调查、确认,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列个人委

5、托贷款申请审批书,按我行规定的贷款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委托人基本情况及委托资金来源;2、委托事项(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还款方式、担保形式等);3、借款人基本情况;4、收益情况;5、委托贷款风险及控制措施;6、调查结论。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终审后,经办机构同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要求委托人在经办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户,将贷款资金足额汇入委托贷款资金专户。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与委托贷款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第十五条 如委托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核实担保人(物)并办妥相关担保手续。依据担保形式,保证

6、、抵押、质押分别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采取房产抵押方式的,需先办理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质押合同有登记及保险要求的,应先按我行规定办理。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费用等应由委托人承担,我行不予承担。第十六条 办妥相关手续后,由放款人员审核业务合规性、审批权限、担保手续、合同文本法律有效性及终审意见落实情况、委托资金是否足额到帐等,无误后签署借据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我行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还款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必须按照委托人与我行、我行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必须完全一致。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可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

7、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按月付息分次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依照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对委托贷款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业务期间,经办机构应每半年撰写委托业务报告,送委托人和分行零售售后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每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同意委托贷款展期的,应与经办行另行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经办行同时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合同。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经办机构

8、应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协助进行催收。委托贷款的仲裁、诉讼等事宜由经办单位依据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书办理,所涉及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或委托人支付。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经办机构依据委托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加收手续费比例与手续费比例相同或经办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约定。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经办机构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经办机构未得到委托人书面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第七章 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

9、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经办机构,并填写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附件2),该申请书送达我行即为不可撤销。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收取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后,应于本日或次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签注同意意见的,由经办人审查并由售后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获知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应通知委托人,根据委托人意见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能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2、借款人发生合并、重组、解散、破产或疾病、事故、失踪、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或担保人发生合并、重组、解散、

10、破产或疾病、事故、失踪、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3、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抵(质)押人擅自将抵押(质)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质)物。4、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由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没收及其处分权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5、借款人向我行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6、根据委托合同应通知委托人的其他情形发生。 第八章 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九条 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1、严格审核委托人及借款人身份,确保委托人及借款人符合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2、审核委托贷

11、款的资金来源,严格受理来历不合法的资金委托业务;审核贷款实际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 3、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及有关手续,放款审核人员在贷款发放前全面审核有关文书,确保贷款条件全部落实,有关法律文书准确、有效; 4、必须在委托资金按规定划入委托基金后方发放贷款; 5、必须按照我行规定进行手续费扣收、核算; 6、经办机构应至少每季度对委托贷款做贷后检查工作,并向委托人和分行零售售后管理部门报告委托贷款使用情况及风险状况; 7、对超出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贷款的要素更改时,包括展期、非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引致的利率调整、担保变更等,必须先经委托人、借款人

12、、担保人三方同意;8、委托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协商采取措施。需要通过诉讼、行使担保权等实现债权的,尽早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经办机构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第三十一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经办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及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书附件2: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委托贷款用途委托贷款利率担保形式还款方式 上述委托人基本情

13、况及委托事项准确无误。 委托人: 年 月 日四、借款人基本情况(个人,多个借款人的可附页)姓 名年 龄性 别户 籍身份证号学 历婚姻状况 职务职称详细通讯地址邮 编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工作单位单位电话四、借款人基本情况(小微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可附页)名称营业执照号地址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贷款卡号其他经办人意见 主办: 协办: 年 月 日支行行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零售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中国民生银行 : 因 ,现申请对合同号为 的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前还款。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 年 月 日银行意见: 经办人: 售后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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