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内 散 客 旅 游 合 同新疆兵团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制 编号:甲方: (旅游者) 乙方: (组团社)签订时间: 年 月 日起止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此合同,本合同仅限甲方在新疆境内旅游时使用,出疆旅游签订此合同无效。一、 内容与标准:人数旅游线路出发时间浏览景点门票住宿标准用餐标准车辆缆车区间车游船其它导游团费总额(大写)发票号码是否同意拼团是否购买旅游意外险旅游购物 次/日备注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游览景点应将本次旅游所有收费景点标明:住宿应标明入住酒店的星级;用餐应标明早、正餐次数及标准;车辆应标明国产、进口旅游空调车;导游应标明级别。其它内容应当标
2、明“含、不含”字样。购物一日一次。二、 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对外宣传资料及旅游行程表安排旅游线路及游览景点,不得擅自增减。由于气候、交通等因素,乙方在不减少游览景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游览景点先后顺序,但必须事先告之全体游客,取得游客认同。2. 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费用,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可在征求全体游客书面意见后变更行程、游览项目、接待标准,节省的费用退还甲方,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 因合同一方违约造成不能成行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并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双方也可另外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三、争议解决方式:1. 合同订立后,双方不得随意取消,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任意扩大损失,由扩大方自负责任。2.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新疆兵团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投诉电话:09912314315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五、特别说明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