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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网建设和监控联网工程(发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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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标编号:BJJF-2006-286 招 标 文 件 工程名称:北京某学院消防管网建设和监控联网工程 建设单位:北京某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发出日期: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七章 工程量说明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北京某学院消防管网建设和监控联网工程 2 建设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 3 承包方式 总承包 4 质量标准 合格 5 招标范围 共分二包:第1包为消防管网建设;第2包为监控联网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 6 工期要求 签订合同后50日内 7 资金来源 国拨 8 投标人等级 第一包:具有水电安装三级(含)以上资质 第二包: 1、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 2、投标人应有提供连续升级和继续开发的经验和能力; 3、投标人应该具有大型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系统的成功建设经验或有类似系统成功应用案例,已通过验收系统稳定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年; 4、投标人应至少提供选用的产品进行过三个联网的案例,每个案例的容量不小于200个点。 9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工程报价方式 固定总价 1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2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13 现场考察及答疑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北京某学院 请投标人于踏勘时以文字形式递交询标疑问 14 投标截止及 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06年6月27日9点30分 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315会议室 15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标法 16 中标结果通知 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 二、投标须知 (一)概述 1.1 招标工程说明 1.1.1工程名称:北京某学院消防管网建设和监控联网工程 1.1.2工程建设地点:北京某学院 1.1.3 资金来源:国拨 1.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2 招标人 1.2.1招标人名称:北京某学院 1.3招标代理机构 1.3.1名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1.3.2地址:北京市崇外大街90号 1.4 投标人资格 第一包:具有水电安装三级(含)以上资质 第二包:具有消防专业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 1.4.1投标人应有提供连续升级和继续开发的经验和能力; 1.4.2投标人应该具有大型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系统的成功建设经验或有类似系统成功应用案例,已通过验收系统稳定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年; 1.4.3投标人应至少提供选用的产品进行过三个联网的案例,每个案例的容量不小于200个点。 1.5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解释文件; 2.1.2有关技术规范及资料。 2.1.3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 2.2 投标人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2.2.1只有通过合法程序从招标人获得招标文件的单位,方可作为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当对招标文件保密。 2.2.2投标人应当认真检查其收到的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如有任何缺陷、重复或不清楚之处,投标人必须立即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使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如投标人未严格履行上述工作义务,由此造成的投标差错以及其投标文件效力的丧失或被拒绝等,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解释和答疑 2.3.1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存在不足以令投标人妥善地完成投标工作和完成招标工程之处,需要招标人解释和答疑,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时间答疑。 2.3.2招标文件的补充或答疑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合格投标人。发出的补充或答疑文件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2.4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招标原则及投标报价 3.1 招标原则 3.1.1本工程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3.1.2 本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2 招标内容:共分二包:第1包为消防管网建设;第2包为监控联网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 3.3 3.3 工程质量、工期、项目总包的基本要求 3.3.1 质量要求:合格 3.3.2 招标人要求工期:签订合同后50天内。 3.3.2.1如中标人的中标工期少于招标人要求工期,以中标工期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视同其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中标人必须承担总包责任,不得转包。 3.3.2.2 招标人要求工期包括中标人在工程竣工后向质量监督站备案的时间。 3.4 投标报价 3.4.1 招标工程实行“统一量、市场价、竞争费率”的计价原则,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投标人为本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本工程的成本水平,并参考间接费率。拆除、改造部分投标报价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更新部分投标报价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确保法定税金的前提下,由投标人做出竞争性报价。 3.4.2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施工方法应能够满足工期、质量要求。投标报价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施工方法报价,并在中标后不得因调整施工方法而调整结算价。 3.4.3技术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在投标价内,但投标报价时需单独列出,结算时不再调整。其内容应包括投标人为优质按期完成本招标工程采取的技术措施所发生投标价以外的费用。其中包括: 3.4.3.1 中标人作为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负责施工期内的工程建设的整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3.4.3.2 施工期内,施工场区由中标人管理。中标人有义务督促其他进场施工的专业施工单位清运自己的建筑垃圾,如因督促不力,则由中标人无偿负责清运。 3.4.3.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资料,合理安排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施工进度的要求。投标人认为实际发生的临时设施费超过定额规定的部分费用列入技术措施费。中标人在施工期内需要所发生的材料倒运、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复建,招标人不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3.4.3.4 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预计正常施工受到第三方干扰所需费用。 3.4.3.5 工程资料管理按《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执行,中标人须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和招标人要求制作和提供工程竣工档案三套,并协助完成申报。费用列入技术措施费。费用内包括对建筑材料、构件检验等。 3.4.3.6施工材料由国家法定认可单位抽检并确认后方可进场,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3.4.3.7投标人认为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 3.4.3.8以上费用应在技术措施费内分项列出,并附计算说明。 3.4.3.9投标人在施工期间保障安全施工的费用需单独报价并列出(含在投标总价中)。 3.4.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除招标文件特殊说明外,如未在其投标报价和技术措施费中列项表明价款,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项目内。 3.4.5 本招标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工程采取中标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差价等达到招标人要求的一次包死的交钥匙工程。 (四)材料采购 4.1 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4.2中标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如发现工程使用“三无”产品及不合格产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偿返工。如因此延误工期,必须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4.3 投标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示主要材料、设备拟采用的厂家、产品商标、质量等级、规格型号。 4.3.1中标人采购的产品与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明示的不同的,包括生产厂家、供应商、商标、规格型号,在本工程均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招标人因中标人返工延误工期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五)期间工作事项 5.1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是按照招投标法及现行有关规定选定的。 5.2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全面地审阅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正确履行投标人义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答疑文件和补充文件,相互参照阅读和理解。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旦递交,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则应被视为:对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以至地上、地下等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行为和投标报价的因素,已详细研究并完全了解,保证所报的标价正确无误,如有遗漏,将由投标人负责。 5.3工程现场踏勘 5.3.1招标人将在按规定确定的时间,安排所有已知的合格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统一实地考察,以使之可以自行了解现场及周边环境等一切可能性因素,以便投标人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投标准备、编制投标文件和签定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 5.3.2招标人将尽其可能为各投标人了解这些因素提供统一一致的帮助,招标人向投标人介绍有关基本情况,以及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是招标人诚恳提供的其掌握的现有资料,投标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其准确性,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5.3.3因任何非完全招标人原因,未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统一现场勘察的投标人,均将被视为已全面了解工程现场及周围情况等相关因素,且在其投标文件中予以了完全考虑,并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5.3.4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现场勘察的全部责任、风险及费用,以及在实地考察过程中的自身安全(包括人身伤害等)和自身财产安全等责任。 5.3.5统一现场勘察及答疑时间:另行通知 请投标人于踏勘时以文字形式递交询标疑问 5.4投标质疑和答疑会 5.4.1投标人应认真全面地审阅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存在不足以令投标人妥善地完成投标工作和招标工程实施的疑问和问题,需要招标人解释或确认,以及投标人基于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文字或数字的确切涵义产生疑问,投标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和询问。 5.4.2所有询问和质疑,投标人均须在规定的投标答疑会召开日期当天的三天前,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5.4.3只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出的书面答复文件才能被认为具有效力。 5.4.4根据投标人要求,如招标人也认为确有必要,将按规定时间举行投标答疑会。答疑会的目的是就有关问题对书面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口头澄清并解答,以利于投标人正确理解。对答疑会上形成的新的工作结果,也将随后形成书面答疑或补充文件发送各投标人,并最终以书面文件为准。 5.4.5如举行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6.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6.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6.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2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6.2.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 4) 投标函附录; 5)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6.2.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预算书; 2)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3) 开标一览表; 4)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5) 近三年已完成及目前在建类似工程情况表 6)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7) 项目经理简历表; 8)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9)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6.2.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6.2.3.1施工组织设计 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 劳动力计划表; 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4) 施工总平面图; 5) 临时用地表。 6.3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6.3.1技术标单独装订成册。 6.3.2正、副本字样应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明显处注明。 6.3.3当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除规定许可的技术标文件正副本文件差异外,如正本与副本内容存在经过常规的书写、制成的疏漏和错误的辨别、修正和纠正仍不能纠正的不一致,则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6.3.4投标文件应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复印。投标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署时,应将授权书附在其内。 6.3.5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相应文件的签署人在改动处签名或盖章。 6.3.6投标文件有效期 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90天内有效。 2) 当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不得拒绝。 3) 在投标截止之后的投标有效期内(含延长),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变更或补充其投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送交 7.1投标人送交的投标文件(一正四副)须密闭封装后送交。 7.2不符合封装、密封与标识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 7.3密封与标识 7.3.1投标文件应采用非可透视性信封、文件袋或包装箱作为封套予以封装。“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密封,置于投标文件封套之外,正面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在封条的边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 7.3.2必须用封条在每个封套接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并在封条的每条边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 7.3.3封套正面应至少标识注明有: (1)投标文件字样 (2)收件人(招标人)名称 (3)投标工程名称 (4)其内封装的投标文件内容项目字样 (5)“北京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以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6)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 并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7.3.4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投标总金额1%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收款单位: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崇文门分理处;帐号:2041)。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担保书、银行保函。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供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招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而予以拒绝。 (4)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无息)。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②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 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④中标后不按规定缴中标服务费。 7.3.5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在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需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该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结清。(收费标准请在相关网站上查询) 7.4 投标文件的提交 7.4.1投标人应于截止时间前到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7.4.2若因投送地点不清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7.5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7.5.1 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为: 2006 年6月27日9时30分 7.5.2依照招标文件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及规定许可的延迟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又称“投标截止”)。 7.5.3各投标人应按照依招标文件规定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派人携带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 7.5.4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7.5.5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投标截止的推迟和延迟而改变。 7.6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7.6.1在投标截止以前,允许投标人对已密封或送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或撤回后重新提交,此种要求必须经投标书签字人书面签署提出。 7.6.2补充、更改或撤回重送的投标文件应同样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 7.6.3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补充或撤回。 (八)开标与评标 8.1本招标工程按照依招标文件规定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8.1.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权限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及不超过2人的其它随行人员,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委派代理人参加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8.1.2开标时,将首先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简单的开标前符合性鉴定,对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8.1.3所有可以予以开标的投标文件,将当会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或更改投标价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同时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8.1.4投标文件的开标宣读,并不对该投标文件的实际效力产生影响。 8.2评标 8.2.1评标办法 公开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须知所提供的评标办法,对已开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8.2.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选择:招标人将仅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选择,并决定最终的评标结果。 8.2.3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其投标文件,或者补充提供某些资料,包括详细的分析资料。投标人应及时答复和提交,不得拒绝。 (2)有关此类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3)如投标人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明确和合理的答复,则有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4)投标人的上述书面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经招标人同意方可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中标通知与合同授予 9.1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将根据决标结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包括可能的延长期)前,向被选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 9.2被选定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告知、确认的办理与提交、及会同招标人共同完成合同签署等项后续工作。 9.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4在确定中标人后、投标文件有效期(包括可能的延长期)期满前,招标人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 9.5所有投标人均应理解和接受,招标人在合同协议书签署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根据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文件,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9.6逾期未能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招标人即可以认为该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并废除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其后,招标人有权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另行选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十)其它应注意事项 10.1投标人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义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送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如含有与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内容或额外要求,可能会导致被拒绝。 10.2投标人对招标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向其发出的所有文件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须严加保密,不应向与其投标工作过程无关的任何其他人泄露。特别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签订合同的信息。 10.3投标费用 10.3.1投标人以现金方式购买本工程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售后不退。 10.3.2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己承担其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10.4在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废止本次招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10.5投标人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或相关机构施加任何不当行为与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被取消资格,或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0.6任何因罔顾招标文件之有关规定而引致的索赔与索偿都将不获考虑。 (十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11.2工程价款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并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11.3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北京市工程保修合同的有关规定。 (十二) 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标准提交竣工文件。不按时提交竣工文件的,视为工程没有最后竣工,招标人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2.2除本招标文件规定调整的事项外,其它事项一律不调整中标价。 附录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招标工程:北京某学院消防管网建设和监控联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招 标 人:北京某学院(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一条、本办法为上述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工程招标的评标。 第二条、本办法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是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五人。专家聘请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建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科学、合理评标,择优选标; 4)反不正当竞争; 5)贯彻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招标的各项要求和原则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并定量评分,从中评选出合格的、有序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排名次序选择最终的中标人,原则上确定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当该选定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确定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当得分排名为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对本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接受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评标程序、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说明 第七条、本工程的评标工作采用两段三审方式进行。 1)“两段”是指初审阶段和终审阶段; 2)“三审”是指评标阶段进行的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和经济标评审(包括商务部分、报价部分、修正错误),以及综合评定。 第八条、初审阶段 一、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首先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属于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废除的、或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投标文件中存在属于细微偏差性质的不完整、疏漏或错误,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或根据招标文件(含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进行修正,投标人拒绝予以补正或评标委员会的修正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投标人的资格; 2、投标文件的效力; 3、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二)确定应予以初步评审的招标文件 按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开标会上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确认为废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又未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迟到的; 4、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5、开标记录中记录有投标人代表有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行为的; 6、投标人提出有撤回要求的; 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投标文件中未附有签署文件的授权代理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原件的; 8、同一投标人递交有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关键内容是指对其的修正与补正会对投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1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项目预算资金的; 1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尚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具体内容: l、投标文件组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2、投标质量标准是否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3、投标工期是否合理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 4、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字迹是否清晰可辩; 5、技术标的内容组成和编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报价书的内容、组成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报了单价、总价,是否存在较严重的遗漏或不一致: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或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 8、投标文件中是否附带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9、投标文件是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修正错误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错误修正。投标人必须接受此类修正,如果投标人拒绝,则他将因此而失去中标机会。 (一)出于判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的目的,对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已被初步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当标出的单价同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4、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所得出的计算结果,其目的仅在于确定投标价格以及各项单价的合理性,并针对这种合理性依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报出投标价格进行评判。 特别强调:这种校核、修正的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影响最终的中标价格。 (二)除前款所述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错误修正原则外,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错误或失误,只要这种错误或失误不构成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则将依据下述原则修正此类错误或失误: l、对同一内容,如果数字表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或数据为准; 2、对同一内容,在投标文件的不同位置有不同的描述时,联系前后文字含义,以符合其本来含义的描述为准。如果不能对其本义作出明确判断,则以对招标人有利的描述或招标人认定合理的描述为准; 3、对明显的且可以推知其原义的笔误,将依据其原义进行修正: 4、对除前述三类以外的其他错误或失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其可以推知的正确含义进行必要的修正。 5、一旦投标人中标,招标人依据上述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正,将交由投标人确认并纳入双方签订的相应的合同文件中。如果投标人拒绝这种修正,则他有可能因此失去中标机会。 三、通过经济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报价合理:单价构成和水平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2、子目列项完整,无严重缺项、漏项; 3、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背的要求; 4、财务能力、信誉良好。 四、通过技术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1、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各种控制措施科学可靠; 3、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4、施工方案重点突出,拟用的技术先进、科学和可行; 5、工程质量、安全及环保保证措施可靠; 五、质疑与澄清 根据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投标人须按要求予以书面回复,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六、其它有关规定与说明 (一)投标人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l、凡投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2、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3、投标人不满足技术标和经济标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其投标为废标。 (二)当定性的结论当不能形成完全一致时,将由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九条、终审阶段 终审阶段即为评标记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阶段。 1、经过初审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实质上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记分,并汇总计算出各有效得分的平均数,即为投标人的综合评定得分。 2、经综合评比,评选出合格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且有序的前三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出具评标报告,经全体成员签署后报送招标人(即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4、招标人按本评标办法确定的评标原则确定最终中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排名次序选择最终的中标人,原则上确定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 第十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疑义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投诉,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中的任何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与背离之处,均应在评标过程中得以处理和纠正,但无论因任何原因致使其并未能得以处理和纠正,乃至该投标人中标,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不符合与背离之处的认可,在任何时间一经发现并需要处理和纠正时,投标人(或承包人)均须接受此类处理和纠正,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分方法及说明 第十二条、本评标办法的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100分。其中 l、 商务部分得分占10%,标准分为10分。 2、报价部分得分占40%,标准分为40分。 3、技术标得分占50%,标准分为50分。 4、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报价部分得分+技术标得分。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商务部分评标说明 商务部分评标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誉、综合实力、类似业绩、和项目经理等。 1、本部分评审时,如以集团(总)公司名义投标,必须明确承担本招标工程施工任务的具体下属公司。 2、企业等级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同等等级; 3、项目经理等级标准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证书必须与所报项目经理一致。 4、“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是指项目经理本人及拟用劳务队伍是否承担过与本招标工程项目性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工期要求相类似的或不低于本招标工程标准的工程。 第十四条、技术标的评标说明 1、技术标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施工组织设计等。 (1)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以及响应的程度等,其中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被合理地提前了的投标工期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被合理地提高了的投标质量标准均属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 评定的内容包括:工期、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方案;重点、难点部分施工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劳动力、材料及机械的组织计划等。 2、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1)技术标评审内容“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的评审属于符合性评审,不进行评分评定,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2)技术标的评分评定: ①技术标记入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50分。评比得分的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50%。 技术标得分=技术标评比得分X权重系数50% ②技术标评比的有关内容及得分评定详见技术标评分表。 第十五条、报价部分的评标说明 一、投标人的投标符合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无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视为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有效评价。 二、凡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规定,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予以拒绝的投标报价,不得参与后续项目的评分。 三、报价部分的评审内容和评定的分数 报价部分记入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40分。其中 l、投标总报价评定标准 ①原则上以有效投标总报价的中间算术平均值确定基准标价,作为评定标准,对各有效投标总报价进行评价,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报价得分。 ②有效投标报价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投标报价工作,并经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及满足经济标、技术标评审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③基准标价的计算公式: 基准标价=参加基准标价计算的各投标总报价金额之和/参加基准标价计算的各投标报价个数 2、投标总报价评比打分 计算公式为: A、基准标价得分为40分。 B、当投标报价低于基准标价时, 报价得分=40-0.5*((基准标价-投标报价金额)/基准标价*100) C、当报价高于基准标价时, 报价得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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