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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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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论述 4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机械密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06-23公布 -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机械密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机械密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 5.4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8) 6.1 证书……………………………………………………………………………………(8) 6.2 标志……………………………………………………………………………………(9) 7 委托加工备案……………………………………………………………………………(9) 8 收费 ……………………………………………………………………………………(10) 9 工作人员守则 …………………………………………………………………………(11) 10 附则……………………………………………………………………………………(11) 附件1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 附件2 干式气体密封技术条件 ………………………………………………………(24) 机械密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械密封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械密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密封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械密封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机械密封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 1. 弹簧式机械密封 2. 波纹管机械密封 3. 釜用机械密封 4. 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 5. 旋转接头 6. 干气密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机械密封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机械密封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68594897,68594718、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68594988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杨洁华、张京京、李燕霞、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5318900、5335553 传 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李江、李道平、吴兆山 检验产品范围:机械密封所有产品单元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机械密封;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参数及范围);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填写<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机械密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机械密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弹簧式机械密封 JB/T4127.1-1999 JB/T6614-1993 JB/T6619-1993 GB/T14211-1993 HG/T2099- JB/T7369-1994 JB/T7757.1-1995 JB/T7757.2-1995 JB/T8871- JB/T8872- JB/T6374-1992 JB/T8724-1998 GB/T1184-1996 2 波纹管机械密封 JB/T6373-1992 JB/T6619.1-1999 JB/T6616-1993 JB/T8873-1999 3 釜用机械密封 HG/T2269- 4 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 JB/T5966-1995 JB/T6619.1-1999 5 旋转接头 JB/T8725-1998 6 干气密封 附件2<干式气体密封技术条件> 说明 1、 生产波纹管机械密封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其产品类型相适应的标准。 2、上述标准当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许办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机械密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机械密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研磨机、焊机(焊接金属波纹管)、冲床(冲压件)、硫化机(橡胶波纹管) 工艺装备 按照工艺条件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夹具、胎具及工位器具 检测设备 1.机械密封静压、运转试验装置 2.气密性试验装置(轻型机械密封、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金属波纹管组件) 3.平面度检测装置 4.弹簧试验机 注: 当企业的有关零件由配套件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适当减少,但企业应提供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查。 5.3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 5.4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规则 5.4.1.1.1 申证产品质量按抽样单元检验,抽样单元划分及抽样基数规定见表3 表3 抽样单元划分及抽样基数规定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抽样基数 备注 1 弹簧式机械密封 *高 压(3MPa<密封腔压力≤15MPa) — 补偿环辅助密封为橡胶圈、聚四氟乙烯圈(环) *中 压(1MPa<密封腔压力≤3MPa) ≥40 *低 压(密封腔压力≤1MPa) ≥40 2 波纹管机械密封 金属波纹管 密封腔温度>150℃ ≥15 密封腔温度≤150℃ ≥15 橡胶波纹管 ≥40 聚四氟乙烯波纹管 ≥40 3 釜用机械密封 *高 压(6.3MPa<密封腔压力≤15MPa) — *中 压(2.5MPa<密封腔压力≤6.3MPa) ≥10 *低 压(密封腔压力≤2.5MPa) ≥20 大轴径(轴径>130mm) — 4 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 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 ≥40 5 旋转接头 旋转接头 ≥40 6 干气密封 干气密封 — 注:带有 ”*” 的抽样单元,可按照以高代低(即高压可代表中、低压;中压可代表低压)的原则,确定企业生产的此类产品中压力最高的抽样单元作为代表单元,以覆盖该压力以下的抽样单元。 5.4.1.1.2 机械密封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釜用机械密封(高压、大轴径)、干气密封抽取其中一种规格的样品1套, 其余的抽取样品5套。 5.4.1.1.3 封样方法 采取封条封样: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品包装箱(盒)整体封样,封条要求以不易受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和不易打开包装箱(盒)为原则。 5.4.1.2 抽样单见表4 表4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 样 组 人 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 务 企业参加 抽样人员 样品送达 验收情况 说 明 1.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测单位,二份交审查部。 2.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到: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 表5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 不合格项目 分类 1 硬质密封环端面平面度 JB/T7369-1994 JB/T4127.1-1999 JB/T6619.1-1999 JB/T6373-1992 JB/T5966-1995 JB/T8725-1998 JB/T6616-1993 JB/T6614-1993 HG/T2269- A 2 石墨环、四氟波纹管渗漏试验 JB/T4127.1-1999 JB/T8725-1998 JB/T6616-1993 JB/T6614-1993 HG/T2269- JB/T4127.1-1999 JB/T6616-1993 JB/T8725-1998 JB/T6614-1993 HG/T2269- A 3 主要零件公差检验 JB/T4127.1-1999 JB/T6619.1-1999 JB/T6373-1992 JB/T5966-1995 JB/T8725-1998 JB/T6616-1993 JB/T6614-1993 HG/T2269- JB/T4127.1-1999 JB/T6619.1-1999 JB/T6373-1992 JB/T5966-1995 JB/T8725-1998 JB/T6616-1993 JB/T6614-1993 HG/T2269- B 4 气密性试验 JB/T6619-1993 JB/T5966-1995 JB/T6373-1992 JB/T6619.1-1999 JB/T5966-1995 JB/T6373-1992 A 5 泄漏量 GB/T14211-1993 JB/T6619-1993 JB/T8725-1998 HG/T2099- JB/T4127.1-1999 JB/T6619.1-1999 JB/T6373-1992 JB/T5966-1995 JB/T6614-1993 JB/T6616-1993 JB/T8725-1998 HG/T2269- A 判定规则: 1、对于A类项目,所检样品全部符合产品标准规定要求时,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2、对于B类项目,所检样品的合格率≥85%时,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3、所检项目均为合格时,则判定样品为合格,其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名称、类型 例如:1.弹簧式机械密封 高压,压力≤15MPa;2.波纹管式机械密封 金属波纹管,温度>150℃。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在同一产品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压力以高代低)的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对于证书的发证时间超过18个月的,要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对于证书的发证时间在有效期18个月内,免于实地核查,但须按”细则”要求由”细则”中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抽样并做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将申请材料(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样单、抽样报告及全部许可证证书正本、附件、副本)上报审查部,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企业申请更名、迁址和遗失补证时,应将原来的全部证书(包括正本、附件、副本)一并收回,按新证书方式重新发证。除迁址外,其它情况证书有效期不变。 6.1.9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7-×××××。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机械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7)代表机械密封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铭牌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铭牌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铭牌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检验收费标准见表6 表6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收费标准 (元/抽样单元) 1 弹簧式机械密封 高 压(3MPa<密封腔压力≤15MPa) 2500 中 压(1MPa<密封腔压力≤3MPa) 低 压(密封腔压力≤1MPa) 2 波纹管机械密封 金属波纹管 密封腔温度>150℃ 2500 密封腔温度≤150℃ 橡胶波纹管 2500 聚四氟乙烯波纹管 2500 3 釜用机械密封 高 压(6.3MPa<密封腔压力≤15MPa) 2500 中 压(2.5MPa<密封腔压力≤6.3MPa) 低 压(密封腔压力≤2.5MPa) 大轴径(轴径>130mm) 4 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 潜水电泵用机械密封 2500 5 旋转接头 旋转接头 2500 6 干气密封 干气密封 2500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示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 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审查日期: 审查组长: 审查组成员: 企业盖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7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及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1.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2.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合格 o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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