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部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7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
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船检( )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报批稿)
一、实施目的
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服务”为统领,紧紧围绕“四型”海事”建设,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着力破解船舶法定检验实施难题和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源头预控能力。
三、总体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实施统一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吨位丈量与复核发证分离原则。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
(三)登记管辖权划分划分原则。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按照船舶登记管辖权权来划分,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集中实施。
(四)各负其责原则。各船检机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便利原则。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实施流程遵循船舶建造和检验规律,充分便利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实施机构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制度制订、监督检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暂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其中,有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检验管理处合署办公,无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将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及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应满足相应的条件要求(见附件),并于本方案实施之日前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七、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1、 .申请受理
船检机构受理新建船舶吨位丈量申请,并在受理后通知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2、.船舶吨位丈量
船检机构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对船舶吨位进行丈量。
3、.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应于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并在提请复核时提交《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审批图纸与计算资料。
如新建船舶完工前发生涉及影响船舶吨位丈量改变的状况,提请人应重新提交或补充相关审批图纸和技术资料。
4、.复核
(1)下水前复核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提请后,应在新建船舶下水前与提请人确定时间指派人员进行下水前复核,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凡需进行实船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核查的,实船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下水前复核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船检机构。发现船图不一致的,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并重新提请复核。未经纠正之前,禁止船舶不得下水。
(2)完工前复核
船检机构应在船舶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补充提交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实施完工前复核。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
完工前实船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新建船舶完工前,根据与提请人确定的时间指派人员进行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
完工前计算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新建船舶完工前,指派人员进行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料经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复核。
完工复核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船检机构。实船复核发现船图不一致的,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并重新提请复核。对于计算复核不一致的船舶,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必要时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5、“.“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对于复核合格的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船舶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与船检证书一并发放至船舶。
6、“.“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该船复核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可对船舶吨位复核情况进行抽查。
“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1、.现有船舶应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6周年内完成“船舶吨位证书”换发,在“船舶吨位证书”换发之前原“船舶吨位证书”继续有效。
(1)换发提请
“船舶吨位证书”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申请,由船检机构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证,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收到船检机构提请后,应与船检机构商定实船复核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吨位的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船舶在船台(坞内)期间指派人员进行实船核查。对于实船复核不合格的船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船检机构重新丈量并说明原因,同时要求船检机构重新提请复核。对于船长30米及以上因无图、补图、船图不一致等无法进行计算复核的现有船舶,应要求补齐图纸,。对于船长30米以下因无图、补图、船图不一致等无法进行计算复核的现有船舶小船,能够直接进行实船复核。
对于复核结果合格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对于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3)换发“船舶吨位证书”
取得“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长期有效的“船舶吨位证书”的程序与新建船舶相同。
2、.现有船舶,无论其是否换发过“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只要发生涉及吨位变化的改建,或因装载状况、法规变化等重新提出吨位丈量申请,其申请受理、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按照新建船舶执行。
八、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新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和丈量由中国船级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中国船级社应在船舶完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复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收到中国船级社的提请后能够直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现有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收到中国船级社的提请后能够根据原“船舶吨位证书”直接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发放至船舶,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收回。
九、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在非水网地区新建的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和丈量由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应在船舶完工前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发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能够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现有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由船籍港船检机构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换证提请后,能够根据原“船舶吨位证书”直接换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十、船名、船籍港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的处理
已持有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或“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如发生船名、船籍港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等情况申请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的,如为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由船籍港船检机构受理后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核实后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核实后报船舶安全技术中心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如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向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核实后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
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或“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十一、证书和档案
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编号章(每个分中心一个编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刻制)。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不再由船检机构签发。
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以及各船检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图纸、丈量和复核材料、证书副本等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档案。
十二、其它
对于个别业务量特别大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仅依靠自身力量已无法完成全部所辖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的情况下,可向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请求支持,由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或由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直接组织开展复核发证工作。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
吨位复核人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机构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管理,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局设立的具体实施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机构,以及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职责设立的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名义开展工作的具体实施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机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行政隶属于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领导,业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技术中心领导。
第二章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一)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员1人。
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审图室等。
(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等。
(六)配置必要的车辆等交通工具。
(七)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至少包括:
1.安全帽(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技术要求);
2.连体工作服(用非易燃型和耐磨材料制作的长袖连裤工作服);
3.安全鞋(带有铁趾鞋头和防滑鞋跟的耐油型安全鞋(靴));
4.防护手套、防尘口罩;
5.防爆照明手电;
6.安全带;
7.皮尺、卷尺、水平管、吊锤;
8.计算器;
9.激光测距仪。
(八)统一配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
(九)配置保障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网络。
非水网地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可由所属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免除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
第六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正式履行职责前应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评估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验收申请书。
(二)机构设置说明。
(三)管理制度清单及相应文本。
(四)配备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单。
(五)从事船舶吨位复核工作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名册:包括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清单和资格证书。
(六)办公用房情况说明。
(七)办公设备和车辆配备清单。
(八)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配置清单。
(九)船舶吨位计算软件、证书发放管理软件安装和使用情况说明。
(十)计算机网络情况说明。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进行评估验收。
第八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估验收合格发文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整改之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其它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当保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吨位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发文授权后应定期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资质维持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吨位复核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持有海事执法证或验船师资格证书。
(二)船舶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经过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初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初任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
(一)理论培训内容包括吨位丈量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实施指南、工作管理制度、吨位计算软件、吨位计算方法、现场丈量方法等。
(二)实践培训包括3-5艘不同船型和要求的船舶实船计算与丈量。
第十五条 经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本单位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备案。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暂停其吨位复核工作,并经重新培训后方可上岗。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出现工作过错,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可视情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直至取消吨位复核发证授权等处理:
(一)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在船舶吨位复核、发证过程中有违规行为。
(三)超越管辖区域范围和业务权限进行复核并发证。
(四)屡次发生“大船小证”现象。
(五) 主管机关受理的举报,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
(六)发生因船舶吨位丈量工作责任引发行政败诉案件。
(七)其它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停吨位复核发证工作和被取消吨位复核发证授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其它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代行其吨位复核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船检[ ]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 ]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附: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船舶 吨位 细则 通知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 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依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 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 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 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辖。
对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重新签发和换发证书,按照船籍港进行管辖,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分别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登记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出发,能够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检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能够由其委托检验地有相应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复核和发证工作。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对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以及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 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 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
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改建船舶系指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开工改建且改建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
1.申请受理
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经过计算机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2.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它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
对于同一船厂建造并使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变化,后继船舶可免除递交上述第(2)-(9)项资料,但应在第(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经过传真(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3.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根据船舶建造进度情况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间(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经过传真(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确定下水前实船复核具体时间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动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下水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水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关尺寸。复核人员应测量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检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的 如船舶下水前,与吨位有关的主船体结构、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结构等均已完工,船舶下水前的实船复核和船舶完工前的实船复核可合并实施,《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一并填写。
有关实船复核允许的误差范围,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其中, 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对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
对于尺寸误差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复核信息反馈表》(附件4)经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申请审批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厂决定修改并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原则上应在下水前提交与实船相符的重新经过审批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否则船舶暂不得下水,强行下水的,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如船厂做出修改图纸的书面承诺,且经现场验船师、现场复核人员、设计单位和船厂共同签字确认,则船舶能够先下水,但相关图纸应在批准后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此时,复核人员可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相应内容。
4.完工前复核
(1)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涉及吨位计算的处所全部完工后,船检机构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间经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建造完工之前的7个工作日。确定完工前实船复核具体时间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动,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对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经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厂确定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或暂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能够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能够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2)完工前计算复核
船舶建造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盖章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对船舶吨位的计算应尽可能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的计算模块上进行并生成统一格式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也可采用其它软件和方式进行计算。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核查的内容为:一是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依据的法规是否适用,二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基本数据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与实船复核的尺寸进行比较,三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确定的吨位是否正确。完工前计算复核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开发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吨位计算软件,复核人员应使用与船检机构同样的计算方法进行复核。相应的数值应从船检机构最终批准或确认的图纸上进行量取。计算复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计算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填写《计算复核记录表》。如计算复核结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计算复核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3%, 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2%,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1.5%, 3000总吨以上船舶误差超过1%,上述书面填写的《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经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在实际操作中,完工前计算复核也可先于完工前实船复核进行,但如果完工前实船复核的尺寸误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完工前计算复核应重新进行。
5.证书签发
船舶完工日期前2个工作日,船检机构应将船舶完工与发证日期确认函(见附件5)经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通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内部工作程序由授权官员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照确认函确定的完工日期3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将同时对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见附件9)加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对《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和未签署的“船舶吨位证书”,并连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由于船舶出口、灭失等原因无需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与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联系终止“船舶吨位证书”核发程序。
对实船和计算复核后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所签发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采用船检机构提供的经其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的数据。
6.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可不收回。
(二)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
9月1日前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