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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标定处结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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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标定处结构实施细则7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00000- XJJ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 (建筑结构)系列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 -00-00发布 -00-00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1 总 则1.0.1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保证和提高新疆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帮助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国家现行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使结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细则。 1.0.2 建筑设计单位

2、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精心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1.0.3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1.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 不得在工程设计合同(含补充条款)中或合同以外,明示或暗示限定结构设计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用量。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

3、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条文说明:1.0.2、1.0.3 新疆地区是国家地震灾害防治重点监测区,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中涉及“抗震”要求规定是最低的设防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2. 基于理论研究和灾害调查科学表明,人类对地震的预测及研究还远未能称之为“科学技术”,现有的“中国地震区划图”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抗震设防烈度是结构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在编写结构设计规范中,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的应用,按科学技术评定要求,规定一些明确的“数量界限”,同时附加一些较宏观的应用条件,在

4、结构的抗震设计中应本着“重概念、轻精度”原则,重视宏观规定的条件,不宜打“数量界限”的擦边球。1.0.4 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的多层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混合结构、空间网格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1.0.5 本细则内容仅是对现行标准、规范的细化和补充,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现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附录A采用。重大建设工程(指对社会有重大

5、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时,多遇地震动参数取地震安全性评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较大值,设防烈度、罕遇地震动参数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值。对基本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的医疗、教育建筑,均按基本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g)设计,所属区的设计地震分组不变,应再按提高一度执行抗震措施(设计人员应在施工图纸上予以说明)。条文说明:2.0.1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按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小

6、区划”的规定,删去 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再按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 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根据新建设 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基本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的医疗、教育建筑,均按基本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g)设计,所属区的设计地震分组不变,应再按提高一度执行抗震措施。2.

7、0.2 稳步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1. 自 起,凡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2. 自 起,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区,凡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用减隔震技术。3. 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其它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2.0.3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8、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1新疆地广人稀,医疗建筑是抗震应急救灾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其安全性,县、市、团场及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住院用房均划为重点设防类建筑。2.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残疾人的保护,所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包括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职业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及老年公寓、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3. 商业建筑中不能简单的按结构单元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当建筑防火分区跨越若干个结构单元区段,且在同一个结构单元区段内不能独立满足自身疏散要求时,应按若干个结构单元区段合计商业建筑面积及营业面积,当换算的建筑面积约1

9、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型商场不包括在内。商住楼、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比照原则确定允许建筑下部抗震类别高于建筑上部,但不允许下部抗震类别低于上部建筑。2.0.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对于新建、与现有建筑设缝独立扩建建设工程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2. 对于在现有建筑上续建加层或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审慎进行,并遵守以下原则: 1). 凡续建加层或改、扩建新加面积超过现有建筑面积5%,及增加质量(静荷载1/2活荷载)大于原建筑质量的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时,应按国家现

10、行规范、标准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与加固; 2)凡续建加层或改、扩建新加面积未超过现有建筑面积5%,及增加质量(静荷载1/2活荷载)未超过原建筑质量的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时,建造于1991年后的建筑允许按当时设计执行的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鉴定与加固,对于一般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建造于1991年及以前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与加固,对于一般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 注:1. 本条文中“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2. 本条不包括现有建筑整体装

11、修及局部改造工程。局部改造工程指不改变主体结构抗震性能的改建工程,如增加局部楼板荷载,局部加楼梯、电梯,局部楼板开洞等。 2.0.5 现有建筑整体装修及局部改造工程属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且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原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低于现行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与加固构造设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可仅对局部构件强度、刚度进行复核做相应加固处理:1. 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2.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3.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4.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12、建筑物、构筑物。5. 属自治区规定的须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2.0.6 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2.0.7 在建筑工程中宜优先选用400MPa、500MPa级热轧带肋钢筋作为纵向受力的主导钢筋,淘汰335MPa级带肋钢筋,逐步淘汰550MPa级冷轧带肋钢筋,尽量用HRB400钢筋或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取代之。高强钢筋应用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新疆地区暂不推广RRB系列余热处理钢筋。 条文说明:2.0.7 根据自治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原则,设计单位要按照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目标和进程,加强工程

13、设计管理。自 起,新建项目设计禁止使用235MPa级热轧光圆钢筋,示范城市新建项目停止选用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到 其它新建项目设计也要淘汰335MPa级带肋钢筋。设计宜优先使用400MPa级高强度带肋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高强度带肋钢筋,逐步淘汰冷轧带肋钢筋。同时配套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充分发挥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受力的作用机理。 据 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子站发布信息,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条款做新解读: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生产装备立即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生产装备自 1月1日起全部淘汰(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这表明淘汰冷轧带肋钢筋步伐加快,

14、为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的推广拓宽发展空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是热轧圆盘条经过冷轧成型及回火热处理获得的具有较高延性的冷轧带肋钢筋,其牌号是CRB600H,H代表高延性,以往采用的CRB550冷轧带肋钢筋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逐步淘汰产品。3 荷 载 3.0.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抗浮水位,其水压力可按永久荷载考虑。 3.0.2 民用建筑的非人防地下室顶板(0.000标高处)的活荷载一般不宜小于4kN/m2,对于砌体结构不应小于2.5kN/m2 。 3.0.3 考虑施工情况,室外地面处地下室顶板活荷载不宜小于10kNm2(组合值系数取0.7,频遇值系数取0.5,准永久系数0.2),计算墙、柱、梁时

15、允许折减系数取0.8,计算基础时允许折减系数取0.3。 消防车道及登高面不能确定或有可能发生变化时,所有室外地下室顶板均应按消防车活荷载考虑。 按登高面及室外道路考虑消防车活荷载设计的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车误驶入未考虑消防车活荷载区域,并在结构施工图中要标明未考虑消防车活荷载区域范围,说明登高面及室外道路如有更改要做相应加固处理。 3.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表5.1.1中,第8项的消防车荷载,系指消防车直接行驶于楼板上时,其轮压折合成等效均布荷载。当双向板楼盖板跨介于3mx3m6mx6m之间时,应按跨度线性差值确定(以板的短边为参量);当单向板楼楼板跨介于

16、2m4m之间时,活荷载可按跨度在(3525)kNm2范围内线性插值确定。当地下一层顶板之上有覆土或其它填充物时,消防车活荷载按照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附录B规定采用。注:对有主次梁的双向板,次梁折减系数不应小于0.8;对主梁则要根据次梁间距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主梁的折减系数与次梁相同,当次梁间距很小时,主梁的荷载相当于直接来自双向板,可酌情按主梁跨度的双向板来确定活荷载。对于不小于6m的柱网,且采用交叉次梁(十字梁、井字梁)时,计算墙、柱梁时楼面均布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表3.0.4 计

17、算墙、柱、梁时楼面消防车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系数汽车通道十字梁或井字梁网格尺寸计算墙、柱、主梁时楼面标准值(kN/m2)计算十字梁或井字梁时楼面标准值(kN/m2)组合值系数c频遇值系数f准永久系数q不大于2mX2m网格16200.70.50.03mX3m网格16260.70.50.0不小于6mX6网格16160.70.50.0注:1. 当网格介于2m2m3m3m或3m3m6m6m之间允许按线性差值确定; 2. 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附录B中6m6m双向楼板考虑覆土厚度影响的折减。 3.0.5 在计算地下室外墙时,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外地面活

18、荷载可取5 kNm2 (包括可能停放消防车的室外地面)。有特殊较重荷载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计算地下室外墙的土压时,当地下室施工采用大开挖方式,无护坡桩或连续墙支护时,地下室外墙承受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静止土压力系数K0,对一般固结土可取1-sin (土的有效内摩擦角),一般情况可取0.5。当地下室施工采用护坡桩或连续墙支护时,静止土压力系数可取0.33。 3.0.6 停车库的荷载停放载人小于9人客车的停车库,其楼板上的均布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表5.1.1中的规定。停放载人不小于9人的客车、卡车、消防车或其它较重车辆的车库,其楼面活荷载应按车辆实际轮压重量考

19、虑(如车辆入库时有满载可能者,应按满载重量考虑),并按最不利轮压荷载组合另加2kNm2均布荷载进行计算。不论停放何种车辆,在设计时其活载均可不另乘动力系数。 3.0.7 对于体型复杂的大型体育场馆、重要且体型复杂的建筑以及其它不能单纯依靠荷载规范查得风荷载且由风载控制的重要建筑物,应进行风洞试验,以取得设计所需数据。 3.0.8 当电梯机房支撑在梁上时,应按电梯样本考虑由电梯支撑构件传来的荷载,不应将其考虑在机房均布活荷载(7.0 KN/m2)之内。 3.0.9 楼梯间荷载按平面简化输入且层间为三跑及以上时,应按实际情况折算输入荷载。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宜结合抗震计算按实际情况考虑楼梯间梯段和

20、平台荷载。 3.0.10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如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大跨、轻质屋盖结构),基本雪压应采用1 重现期的雪压。 3.0.11 在结构施工图上应注明楼、屋面的活荷载、设备荷载及积灰荷载的标准值;并应注明预制构件,檩条、挑檐、悬挑雨篷等构件的施工或检修荷载标准值及栏杆使用活荷载标准值。 3.0.12 幕墙结构(含金属与石材幕墙、玻璃幕墙、保温与装饰一体化外墙饰面层等)的风荷载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围护结构的计算公式确定;基本风压可按50年重现期的风压采用,不考虑对风荷载较为敏感的高层建筑采用的提高系数。 3.0.1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21、 50009中未明确规定的各城市雪荷载、风荷载另见本细则附录A。4 地基与基础 4.0.1 地基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的类型、地基土质状况、地下水位情况、地基承载力以及可能的沉降量等因素,选择经济合理之基础形式,以保证所支承之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之沉降或倾斜,能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要求。4.0.2 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础(墙下条形基础)+防水底板基础形式时,预估独立柱基础(墙下条形基础)与防水底板间有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时,防水底板下宜铺设一定厚度的易压缩材料(如聚苯板),以减少柱基沉降对防水板的不利影响,此防水板要考虑水压力(向上)以及板自重与板上荷载(向下)所产生的作用,两种工况分别计算,按

22、不利组合配筋,当柱网规则时,防水板可按无梁楼板计算,此时柱基础可视为柱帽(柱托板),相应柱基要考虑防水底板传来的荷载作用。不设易压缩材料时,防水底板计算中尚应考虑地基反力影响。 4.0.3 当地下室中某些墙体,只在地下室有,未延伸到地上结构各层时,该墙体应视作地基梁,按深受弯构件验算其承载力,并对其支座及墙上开洞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核算。该深受弯构件底筋可根据计算结果利用筏板内钢筋代替。 4.0.4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地下室外墙的防水层护墙不应采用100厚的聚苯板(仅在冻结深度以上局部使用)。一些建筑专业图集里有100厚聚苯板护墙的做法,应注意提醒纠正,可采用实心砖护墙或610mm的聚乙烯

23、泡沫塑料片材。 4.0.5 当进行地基承载力之深度修正时,基础埋置深度计算取值遵循以下原则:1. 对于无地下室的建筑物,一般自室外地面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起算,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者,应自天然地面算起。2. 对于有地下室的条形基础及单独柱基(包括构造设置防水底板时),室内基础计算埋置深度,为自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的基础埋置深度(m)。3. 对于有地下室的满堂基础(包括箱基、筏基),可将基础底面以上的总荷载,折合成土重,再以此土重换算成若干深度之土,并以此深度进行深度修正,但此深度不得大于从室外地面算起的深度。 当高层建筑侧面附有裙房且为整体基础时(不论是否有沉降缝分开),应按

24、裙房基础底面以上的总荷载,折合成土重,再以此土重换算成若干深度之土,并以此深度进行深度修正。 当高层建筑侧面附有裙房且裙房为条形基础及单独柱基时(包括构造设置防水底板时),基础计算埋置深度为自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的基础埋置深度(m)。 4.0.6 当地基持力层为均匀的碎石土层(厚度大于4m)及风化基岩,无软弱下卧层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包括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物),一般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及沉降观测,地基基础只须满足承载力、稳定性等有关规定。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多、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300kPa时;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且房

25、屋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不包括高低连成一体建筑物),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400kPa时。 注:以上不包括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4.0.7高层住宅钢筋混凝土墙下条基应考虑上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并上部结构刚度的弹性地基梁计算,不宜采用不考虑上部水平荷载的墙下刚性基础计算,墙下条形基础由基础梁及梁底两侧挑板组成,截面成倒T形。 对于宽度较大之条形基础,应考虑由于基础交叉重叠导致基底总面积不够的影响。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条基应考虑由于基础交叉重叠导致基底总面积不够的影响。钢筋混凝土墙下为平板式筏基时,除特殊计算(如需按深受弯构件考虑的墙体)需要外,一般不需设

26、置构造暗梁或明梁(但洞口处应根据计算设置明梁或暗梁) 4.0.8 柱下条形基础的基础梁,一般不需按照延性要求进行抗震构造配筋。 4.0.9 筏型基础、箱基及柱下基础、墙下条形基础梁、板(不包括基础系梁)可不验算其裂缝宽度,其梁一般不需按照延性要求进行抗震构造配筋。 4.0.10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抗浮水位不低于钢筋混凝土基础底标高500时:1.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3.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当抗浮水位低于钢筋混凝土基础底标高500时:1.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

27、200mm; 2.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3mm,并不得贯通; 3.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5 多层砌体及底部框架房屋5.1 一 般 规 定5.1.1 本章节适用于烧结实心砖和孔洞率不大于35%的烧结多孔砖承重的砌体结构。 注:本章烧结砖指烧结黏土砖和烧结页岩砖,不包括烧结煤矸石砖和烧结粉煤灰砖。 5.1.2 带地下室及带阁楼房屋的层数、总高度计算规定: 1. 全地下室:全部地下室埋置在室外地坪以下,或有部分结构(不大于地下室层高1/4)露于室外地面而无窗洞口,或洞口宽不大于开间宽1/4时,可视为全地下室。计算总层数时能够不作为一层考

28、虑。但应保证地下室结构的整体性和与上部结构的连续性,房屋总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2. 半地下室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 开有门窗洞口采光和通风,露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2地下室层高,计算总层数时半地下室应算作一层考虑,总高度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第二种 一般层高不大于2.2m的半地下室,露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1m,且地下室外墙无窗洞口或仅有较小的通气窗口,对半地下室墙的截面削弱很少,地下室墙体厚度为一层墙体厚度的1.5倍以上,地下室周边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3 ,计算总层数时半地下室可不作一层考虑,房屋总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第三种 层高大于2.2m的半地下室,露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29、1/2地下室层高且露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2m,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计算总层数时半地下室可不作一层考虑,房屋总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否则要作为一层对待,房屋总高度要从室内地面算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1).当半地下室外窗设有窗井时,每开间的窗井两侧墙与半地下室的横墙相贯通,并使窗井周边墙体形成封闭空间,由此使外窗井形成扩大半地下室底盘的结构;(2).地下室墙体厚度为一层墙体厚度的1.5倍以上时;(3).地下室沿外墙及间隔不小于30m的内墙采用钢筋混凝土墙,钢筋混凝土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 3. 带阁楼的坡屋面计算层数和高度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 刚

30、性坡屋面有柔性吊顶,但并不利用此空间。吊顶采用轻质材料,水平刚度小。此类坡屋面按一层计算,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第二种 刚性坡屋面有阁楼层,阁楼层的地面为钢筋混凝土板或木楼盖,阁楼层作为储物或居住之用。使用空间最低处高度在2m以上,此时阁楼层和刚性坡屋面应各作为一层计算,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使用空间最低处高度在0.9m以下,此时阁楼层与刚性坡屋面合并作为一层计算,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第三种 刚性平屋顶板上设柔性坡屋面时,最低点高差不应大于900mm,高度算到山尖墙1/3高度处,合并为一层计算。4. 屋盖的屋顶隔热层,层高不大于500mm时,高度仍算到屋面结构

31、板顶,不算一层。5. 突出屋面房间面积不大于相邻层面积30%(不含悬挑范围面积),层高不大于3.3m不算一层,不计入总高度。采用底部剪力法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5.2.4条规定将此部分作为荷载考虑,其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往下层传递。房屋局部突出构件应进行抗震强度验算。5.1.3 全地下室及计算房屋层数不作一层考虑的半地下室,地下室顶板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位置,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并双层双向通长配筋,每层每个方向配筋率不小于0.25%,结构抗震验算允许从一层算起(不用带地下结构分析)。5.1.4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规定

32、:1. 抗震横墙指贯通房屋横向全长墙体(允许开设有洞口,洞口上组合梁(过梁加梁上砌体)跨高比不大于5且梁高不小于400mm),或墙总高与墙长比小于4的横向墙体。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表7.1.5的规定执行,另外在横墙布置时,应使横墙尽量贯通房屋全宽。横墙在房屋宽度方向若有错位,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时,错位在1350mm以内仍能够认为是连续的横墙;当为预制混凝土楼盖时,如预制板楼盖圈梁设置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第7.3.37.3.5条规定,横墙在平面上的错位在600mm以内,且错位墙之间的洞口两侧均设置有构造柱,

33、可视作同一道横墙。2.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设置的大会议室等大开间房屋,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大房间在平面上长宽比不大于2.5时,最大抗震横墙间距能够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表7.1.5中规定数值的40%及18米。当横墙间距超过抗震规范限值时,其外纵墙除应在与横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外,各开间墙均应于轴线处增设构造柱,大开间房屋周边墙体构造柱均应至少向下延伸一层。对应大开间房屋周边墙上的圈梁宜与其屋面梁梁高一致。计算横墙抗震时的负荷面积,不完全与承担竖向静力荷载的面积相等。各墙体分配水平地震剪力的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5.2.6条的

34、规定。3. 多层砌体房屋在房屋横向中部1/3宽度范围内,宜设置累计长度不小于60%房屋总长的内纵墙,每段纵墙的层高与墙段长之比不应大于4(大于4的墙段不算),墙段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7.2.3条规定的小洞,采取补强措施后,能够不计洞口影响,墙段两端应设构造柱。5.1.5 多层砌体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表7.1.6的要求。当因建筑功能要求不能满足时,可对局部尺寸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墙段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如适当加大构造柱、采用组合构造柱等。但不允许将整个不满足要求的局部墙段改为钢筋混凝土墙段。1. 纵墙墙垛局部尺寸,与横墙轴线位

35、置无关,允许对横墙轴线两侧不等长。同一轴线上纵墙墙垛局部尺寸宜均匀,不应相差过大,对个别较长的墙垛宜设结构洞。2. 外墙,在平面上局部凸出或凹进不大于900mm时,该处横墙两侧砖垛局部尺寸能够合并计算;在平面上局部凹进不大于900mm,沿凹进处外纵墙每隔12层楼屋面处设有纵向连梁,局部凹进处纵墙两侧的横墙满足本节第5.1.4条第1款规定时,凹进处外纵墙洞口两侧与横墙联接处纵墙垛,可不考虑局部尺寸限制。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表7.1.6中关于局部尺寸限值是最小值,设计时宜尽量满足其要求。因建筑功能布置限制,外墙尽端至门窗边的墙垛尺寸及住宅楼梯间外门两侧墙垛局部尺寸不足时

36、,应按下款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其局部尺寸当外墙厚度为240mm时不得小于500mm,当外墙厚度为370mm时不得小于630mm,且不宜小于1/4层高和局部尺寸限值的80%。4. 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尺寸小于局部尺寸限值时的补强措施:a、设防烈度为6、7度时不小于800mm,8度时不小于960mm(承重)或不小于800mm(非承重),应在洞边设不小于120240mm钢筋混凝土边梃加强;小于本款规定时,应按下款b执行。b、设防烈度为6、7度时小于800mm,8度时小于960mm(承重)或小于800mm(非承重),在外墙转角处应设置L形构造柱加强,L型构造柱两肢断面均不应小于500mm240mm,并

37、按角部构造柱配筋。 c. 住宅楼梯间在平面上局部凸出或凹进大于900mm时,及按本条2款合并计算墙垛尺寸仍小于局部尺寸限值时,由横墙轴线到门洞边距离不得小于550mm,洞边两侧应设不小于240mm690mm(厚纵向长)的构造柱,并按角部构造柱配筋。5.1.6 砌体结构在大开间范围内及门厅等局部空旷处,在满足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要求的条件下,允许设置仅承担竖向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梁柱结构(内框架),此整体结构仍属砌体结构体系,要求梁柱结构须从底至顶层设置,不得采用局部底框形式,梁柱结构不承担水平地震作用,由砌体承担100水平地震作用,大开间及门厅两侧抗震横墙从底至顶层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的构造柱并在每层

38、设置圈梁。5.1.7 砌体结构可根据需要在底层设置过车道(不应设在房屋结构单元的端部),纵墙上允许按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的原则,在洞口两侧设置仅承担全部竖向荷载的较强钢筋混凝土柱和大梁(仅洞口层设置),但不承担水平地震力作用。梁柱抗震等级应按抗震设防烈度6、7、8度分别取三、二、一级。洞口两侧柱不宜小于500mm500mm;此过车道范围内的楼板应现浇,且此处楼面上不应再布置承重横墙。5.1.8 砌体结构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7.1.7条设置防震缝。平面宽度错位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较小宽度的70%,否则应设缝分开。当房屋高度方向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如现浇楼板高差大于

39、700mm,预制楼板高差大于500mm),宜考虑设置防震缝。5.1.9 砌体房屋不宜采用错层结构,设计中应从严控制。对于高差不大于500mm的错层结构,在错层位置设置高为较高层板顶到较低层板底的圈梁,并在上下层错层位置间隔不大于2m设置构造柱,此时可算作一层计入房屋总层数,合并为一个自由度计算,否则要按错层数计算房屋总层数,按一层一个自由度计算。5.1.10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筏式基础基等整体性较好的基础。5.1.11 为减轻在砌体房屋顶层、底层以及一些裂缝敏感部位墙体开裂,结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第6.5节的

40、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止裂缝或加强构造的措施外, 顶层端部二个开间的内纵墙及屋盖处有阳台雨篷挑梁的横墙上,沿顶层全高应设26(或b5焊网)通长筋,竖向间隔不大于200mm,宜优先使用b5焊接网片,当与现浇钢筋混凝土过梁相遇时,锚入过梁内长度不小于180mm,遇构造柱时锚入构造柱中,遇门洞处到洞口边。 5.1.12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第4.3.5条选用烧结普通砖超出市场实际供应能力时,烧结普通砖改为毛石混凝土或素混凝土。5.2 计算要点5.2.1 多孔砖砌体结构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可不考虑多孔砖砌体孔洞率效应折减,当孔洞率大于20%时,多孔砖砌体孔洞率效应折减系数依

41、然取 1.0。条文说明:5.2.1多孔砖砌体结构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按国家标准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 第5.2.11条规定当孔洞率大于20%时,其多孔砖砌体孔洞率效应折减系数取 0.9,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不考虑多孔砖砌体孔洞率效应影响。关于孔洞率折减系数问题,国内没有定论。各研究单位,关于多孔砖孔洞率对砌体抗压抗剪强度研究较少,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理解与应用两版中(对GB50003- 和 的宣贯,唐岱新主编),认为不需要考虑孔洞率的影响。考虑到多数试验支持烧结多孔砖砌体抗剪强度相对高于烧结普通砖砌体有所提高,当前规范并不对两者抗剪强度进行区分,烧

42、结多孔砖按普通砖取值有一定的安全储量,故按砌体规范规范规定不考虑多孔砖孔洞率的影响。5.2.2 砌体结构抗震计算由于采用了底部剪力法,各层地震剪力大小只与总质量大小有关(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5.2.1条)。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无地下室砌体结构首层计算嵌固部位应取在室外地面下500mm处。符合本细则第5.1.3条规定的地下室,地下室可不作一个自由度加入计算,计算嵌固部位取在地下室顶板处,不符合本细则第5.1.3条规定的地下室,对于全地下室可不作一个自由度加入计算,首层计算嵌固部位取在室外地面下500mm处,对于半地下室应作一个自由度加入计算,计算嵌固部位应取在基础顶

43、面上。注:无论什么情况,计算基础时应带地下室结构计算。5.3 抗震构造措施 5.3.1 各类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第10.2.4条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5.3.1 明确了构造柱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第10.2.4条有关规定,如6、7度区二、三层房屋也需要按规定设置构造柱,另外增加了错层多层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5.3.2 构造柱设置部位补充规定:1. 承重墙较大洞口两侧指:横墙及纵横墙混合承重时纵墙上大于等于2.4m,横墙上大于等于2.1m的洞口两侧;纵墙承重时纵墙上大于等于2.1m,横墙上大于等于

44、2.4m的洞口两侧。2. 建筑凹凸处阴阳角,局部凸出不大于900mm时,阳角处应设构造柱,阴角处可不设。5.3.3 洞口跨度不小于1.6m,且高度不小于层高的2/3时,洞口两侧按新12G01图集应增设边框加固。 5.3.4 横墙较少的内、外纵墙上的构造柱设置。 横墙较少的内外纵墙设置构造柱分两种情况:一是,当横墙间距较大,楼盖为现浇板或预制板直接支承在墙垛上。此时在纵墙上的构造柱可按一般要求设置,即在每开间部位的纵墙上设置构造柱,或仅在洞口两侧设置,不需要加强。 二是,当横墙间距较大,楼盖为有梁的现浇板或预制板,内或外纵墙上支承着集中荷载的梁时。此时,纵墙上的构造柱设置不能按一般要求对待,而应

45、当按受力的组合砖墙进行设计,并应考虑梁与组合砖墙的相互影响。 5.3.5 单面走廊建筑构造柱设置的补充规定: 1.封闭的单面走廊。由于横墙与外廊一侧的外纵墙没有联系,因此,对外廊一侧的外纵墙应经过楼板及一定间距的走廊拉梁相连接。此时,外纵墙的构造柱设置应与拉梁相结合,有拉梁的部位应当设置构造柱。 单面走廊的内侧纵墙应与另一侧的外纵墙对应设置构造柱。 2.开敞的外廊。一般在开敞外廊一侧均设钢筋混凝土框架。以往采用砖柱,现在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柱。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等级6、7、8、9度应分别按四、三、二、一采用。 5.3.6 构造柱沿高度方向设置的补充规定: 1. 构造柱一般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因

46、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表7.1.2的限值而增加的构造柱,可只在下部1/3楼层设置。如房间开间较小,构造柱设置数量较多,亦能够沿高度方向逐层减少。或能够沿高度逐层减少构造柱配筋和截面。 2. 当顶层房屋改变结构布置,如设置大会议室等时,则下层构造柱通到顶层地面,对顶层外墙垛的构造柱当支承梁或屋架时,应作为受力柱来考虑,其截面及配筋均应按计算确定,并应考虑顶层梁或屋架对柱的不利影响。5.3.7 乙类建筑中跨度不小于4.8m及丙类建筑中跨度不小于6.0m的梁下均应设置构造柱;当该构造柱支承的梁跨度不小于7.2m时,应考虑组合墙垛的嵌固作用,对该构造柱纵筋和楼层梁顶部钢筋适当加强,跨度不小于5.4m的梁下构造柱宜设置柱基。 5.3.8 构造柱上支承有截面高度不小于350mm楼层梁时,该构造柱所处的窗间墙垛应考虑梁对墙垛的不利影响及对梁有一定的嵌固作用,对该构造柱纵筋和楼层梁顶部钢筋适当加强,楼层梁梁面配筋不小于梁底部配筋的25% 。5.3.9 圈梁设置位置补充规定:1. 对于有地基不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的房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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