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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发电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实现安全、优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标准规范,结合合同双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的实际情况,为明确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与义务,经XXXXXXXXXXXXXXX(以下称发包人)和XXXXXXXXXXXXXXX(以下称承包人)双方商定,签订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特、重大事故及火灾事故;
2、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工程承包质量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发包人不得要求或向承包人推荐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审查承包人的安全资质。
(4)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宣传本公司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承包人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在施工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5)发包人将严格按照承包人提交的《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2、监理人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检查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审查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是否合格、有效;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负责审查承包人上报的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除方案,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检查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且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须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5)开工前,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有完整的交底记录或资料,且双方应在交底记录上分别签名。
(6)对不服从监理人的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的承包人,监理人有权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或清退承包人。
(7)检查承包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8)工程结算前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9)配备安全巡检人员,协助承包人监督检查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0)介绍施工作业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安全手续。
(11)对影响电站安全运行的施工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理。
(1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安全措施费用,其项目必须能满足《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62-2002),其费用必须保证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各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应包括在相应的《工程是清单》中的单价中。
承包人除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应严格按照《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62-2002)的规定在开工前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并按该计划认真执行。
(2)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大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 在施工前对本单位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人进安全施工培训,并进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将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准许开工;
(4) 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火焊、起重、电工等)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报监理人审查备案。
(5) 承包人拟使用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和电动工具等,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6) 有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消防资质证书(对于装饰装潢工程)。
(7) 应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时,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应配有兼职安全员。
(8)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9) 承包人对本合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人员由承包人统一管理。
(10) 从事施工的所有人员应在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地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
(11)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 “工作监护制度”。
(12) 承包人在施工中,按照文明、安全、卫生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并符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施工中注意保护相邻设备、建构筑物及地面的完好和清洁,树立良好的文明施工风尚。
(13)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现场所有人员应接受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14) 在有危害性的区域内、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时,承包人应首先制定出“三项措施”(三项措施为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人员审查合格后再进行施工。
(15) 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批复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或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16) 承包人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
(1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本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8) 对于特殊设备如塔吊、桩机等必须取得劳动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对井式提升笼强制要求使用12种安全装置,经检验合格并配备劳动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员方可投入使用。
(19) 危险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
(20)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露天作业。
(21) 按照有关消防管理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特别是宿舍、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装饰材料堆场及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应得力有效。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及考核
1、承包人在签订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同时与发包人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发包人将在每月的工程结算中扣留当月结算额的1%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前实行与经济考核挂钩管理。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凡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并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考核金额,“安全施工保证金”不足时,发包人将从施工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视“工程承包安全目标”及考核情况,将剩余的“安全施工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2、承包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发包人将以下标准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1)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2) 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4) 承包人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6) 下列情况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a)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b)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c)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d)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e) 未对因建设本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7) 下列情况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a) 用于本工程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b)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c)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d)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8) 如一次发生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至十人以下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除扣除全部“安全生产保证金”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9) 如发生一般以下的安全事故(不包括不安全事件),除扣留当月“安全生产保证金”不预结算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0) 发生以下不安全事件时,发包人将按以下规定考核,并从当月“安全生产保证金”扣除。发生人身重伤扣1万元/人次;发生人身轻伤扣0.5万元/人次;发生二类障碍扣4千元/次;发生异常扣2千元/次;违章扣款500元人/次(发生人身事故一切费用、后事处理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1) 承包人不按时提交《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3万,并不能开工。
(12) 承包人提交的《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经过发包人的审批,而擅自开工的,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3万元。
(13) 承包人未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现一次,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0.5万。
(1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的损失,应由承包人给予全额补偿,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即有承包人的原因也有非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应承担其相应责任的补偿,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3万元。
(15)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施工前未进行安全考试,或发包人对安全考试情况进行抽检不合格人数大于5人,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1万元。
(16) 承包人未按批准的《XXXXXXXXXXXXXXX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实施,扣安全保证金3万元。
(17) 承包人负责的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净”,发现未做到一次,发包人扣安全生产保证金0.2万元。
(18) 承包人应给本单位职工配戴合格期内的安全帽,若发现一人次未戴安全帽,发包人扣安全生产保证金0.01万元。
(19) 承包人应负责其生活区的卫生,其垃圾应堆放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其卫生区内不能乱倒垃圾,发现一次,发包人扣安全生产保证金0.1万元。
(20) 承包人应教育本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不能吸烟,发现在施工现场吸烟或烟头一次,发包人扣安全保证金0.005万元。
四、其他
1、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有关的法规、法令和规定等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并做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为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之日止。
6、本协议一式十六份,作为XXXXXXXXXXXXXXX厂房工程合同附件。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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