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辽县总工会集体合同程序
一、基本知识
1、什么叫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9、报送材料有哪些?
二、操作程序
1、准备阶段
2、协商阶段
3、送审阶段
三、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度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
3、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4、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5、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6、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审核报送表
8、各类合同范本:
①集体合同
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④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指南
一、基本知识
1、什么叫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 签订的书面协议。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3 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20 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吉林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 包括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 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5、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 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 5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 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每年签订一次。 女职工 25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协议书。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协议书。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一是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有两种方法。①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②由本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首席协商代 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女职工较多的,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三是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 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四是双方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五是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 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 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9、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 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合同审查报送表;(2)企业集体协商说明;(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决议; (4)协商情况记录。
二、操作程序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一般应遵循“三个合法原则” :第一双方的主体 资格必须合法,第二签约程序要合法,第三合同内容要合法。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 一 ) 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参见基础知识第 6 条) 。
(3)确定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 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对个别职工提出的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做 好说服解释工作。
(4)起草合同文本。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 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 二 ) 协商阶段
(1)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 正式代表参加,其基本议程如下:①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协商会议由双 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②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③ 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④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 应。⑤全体代表讨论,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 发表意见。⑥集体协商一般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条进行商 议确定。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在原定 议题协商完毕后, 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 ⑦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⑧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 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
(2)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职工 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 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 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 三 ) 送审阶段 (1)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10 日内将集体 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 文本之日起 15 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 报送。 (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度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
3、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4、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5、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6、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审核报送表
8、各类合同范本: ①集体合同 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④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辽源市 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经辽源市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员工与辽源市 (以下简称企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是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工资按照岗位价值和绩效进行薪酬分配。推行体现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和绩效贡献的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工资制度及支付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按集团公司工效挂钩办法随企业经济效益递增;职工的工资额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长。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根据企业效益适时提高企业岗位工资标准。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约为 元,比上年增长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
企业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月。
企业每月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的婚、丧、探亲假有关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经企业同意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会议等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不影响工资。
第八条 员工绩效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绩效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具体发放按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
第九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一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工时制度按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三种方式,具体执行行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工时制管理,积极执行“五法一大”,提高工时利用率,有效降低职工劳动强度。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应按上级规定补发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休息休假
企业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休假、事假等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履行企业与员工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应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重视和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工会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教育,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规定使用企业提供的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造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两年为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
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其它涉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搬运、高空作业等重体力工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享受国家和企业的优惠待遇。为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女职工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为职工参加五种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企业依据职工自愿、企业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职工重病互助保障组织。保险内容详见《职工重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职工福利
(一)职工人均收益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增长,让企业发展成果惠及员工。
(二)企业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向职工发放相关补贴。
(三)加大基层生产班组小家建设的投入,改善基层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福利事项。1、秋储补贴:每年员工 元/人;2、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3、每年防暑降温费:员工 元/人;4、每年为新员工购买炊具一套( 元)。
第八章 职工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究实效”的原则,依法建立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依据职工工资总额按行业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以增加教学设施,改善教学条件,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30%,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文化、技能培训。对新招聘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对转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要采取考试、考核等手段对员工进行技术等级认定,发放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工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文化、技术知识教育,开展岗位练功比赛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九章 职工奖惩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法制定和修订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各基层单位制定和修订同类规章制度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并经职代会(职工民主管理会)审议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权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给予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职工进行处罚和处分的,允许职工申辩。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和工会鼓励职工争先创优、建功立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工会主席担任协调主任,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向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申请调处,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半停产或外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有权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抄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发生变化;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出修改、变更,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及上级工会备案,审议未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
第四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有重大原则修改,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并补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可以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企业的党组织也可承担集体合同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企业行政和工会应主动配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 三 届 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代表签字。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由企业与工会双方集体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或者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当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议,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起,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与工会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税务部门各一份。
辽源市 (盖章) 辽源市 工会(盖章)
行政领导(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绩效考核办法
(不同单位依实际制订)
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董事长、总经理) : 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 、 、 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 、 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 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建议定于 年 月 日,在 (注:属公用会议室) 进行首轮协商会议, 并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 地点, 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 - 13 - 年 月 日。 )名协商代 先生(女士)为首席代表,其他代 表为: 。 请单位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 准备工作。 四、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提供以下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2、利润情况;3、资产负债表;4、资产损益表; 5、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6: 。 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 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苏州市 公司工会 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公司工会: 你会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 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总经理 表,其他代表是: 。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先生(女士)为首席代 此复 (公司盖章)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苏州市 公司 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参考文本)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会议出席人员: 行政方(甲方)协商代表: 工会方(乙方)协商代表: 记录情况如下: 甲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6 职代会(职工大会) 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参考文本)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 于 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 表的三分之二。 年 月 日在 ( )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 列席了会议。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 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 《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 司的实际,体现了公司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 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本《集体合同》获得通过。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17
苏州市 公司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参考文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建立本公司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 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律、 、 、 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工会于 司行政发出了就签订《集体合同》 ( 体协商的要约书。 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公司有 关部门作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资资料, 结合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苏州市的物价指数和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职工的薪资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 年 月 日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在 进行了 年 月 日向公 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开展集 集体协商。双方一致认为: 最终,对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 月 日公司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与会代表认 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 年 月 日, 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 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公司 年 18 月 日
苏州市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审核报送表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性 质 职 工 人 数 企 业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集体(专项)合同 有效期: 自 有效期限 集体(专项)合同 报送时间 审核通知时间 联 系 电 话 工会主席 或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送达 集体(专项)合同 登记编号 备 注 - 19 - 苏州市 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甲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方 乙 工会名称: 工会名称 : 公司 方 经济类型: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其他代表: 员工总数: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 法规, 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职工 (员 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 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 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 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 按照本合同执行。 - 20 - 第三条 工 会代 表 和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权 益 , 依 法 独 立 自 主地 开 展 工 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 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 业尊 重 并 支 持 工 会 依 法 代表 和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益 的 权 利 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企业制 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 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和履行。 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 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 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 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 的法律责任,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 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 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并依照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21 - 第十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甲方与员工同意续延合同的 (或者员工长期在本单位工作,距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如员工提出订 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理。 第十二条 乙方协商代表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 因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而 发 生 的争 议 , 按 劳 动 争 议 有关 程 序 处 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 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 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 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 甲乙 双 方 按 照 “ 企 业 确 保工 资 总 额 增 长 率 低 于经 济 增 长 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 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 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 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上的同工 同酬。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 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 - 22 - 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 休息一日。 第二十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至少每周 十九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劳动法》 须按 第四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 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 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三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 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23 -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保险、福利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 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 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医保基 数。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 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 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 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为一至四级 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 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 况,在财力许可得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 (2)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 - 24 - 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制 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 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 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 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 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 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执行 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职业培训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 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 “先培训, - 25 - 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 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 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四条 甲 方 与 脱 产 培 训 员 工 应当 在 培 训 前 签 订 《 脱产 培 训 合 同》 ,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 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其依法提出与甲方 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六条 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从 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八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 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 在修订后的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本合同。 (1)订立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3) 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 26 -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应提前七日通知 对方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1)甲方被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2)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时。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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