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 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 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 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市“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 务资源供给体系、管理规范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调动社会 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有区域特色、可复制、 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到2025年,基本建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人 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创建范围
示范城市创建以区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各 区自主申报参评,推荐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数量原则上不 超过可申报区的10%(1-2个)。市同步开展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创建 工作,参照全国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创建评估指标,以区为单位进行申报和 创建,每周期经评审命名为“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不超过40% ( 6 个)。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区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成本可负 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加强组织实施,注重方案含金量及可操作 性。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在规划、土地、房屋、财政、投融 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综合性支持政策,保障托育机构建设用地,支持各 类房屋及设施用于发展托育。优化公办托育服务资源布局,支持现有幼儿园 创造条件增加托额供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 相关奖补政策。在涉及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上给予有效支持。
(二)扩大服务供给。有效推进“幼有善育”工作的整体进程,满足多 层次、多元化、有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全面落实产假、生育假、哺 乳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制度。着力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免费 可及、方式多样、内容专业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 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持续拓展普惠性托育资源,积极推进幼儿园开设 托班。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环境安全、设 施齐全、服务专业的社区托育服务圈,提供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的托育 服务;支持和鼓励园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 服务。引导区域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提供符合适龄婴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 托育服务。
(三)推动创新融合。紧扣需求,推进教养医结合,整合资源,开展对 托育机构的指导及人员培训。有领衔性、突破性的课题或项目,并积极开展 实践探索。充分利用本市“园园通”管理平台及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 理平台、区域视频巡查系统等,开展智能监管,建设“托育服务随心查”等 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发挥街镇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站的作用,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全覆盖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本区婴幼 儿家庭普遍知晓、善于利用精准推送科学育儿指导资源的“育之有道”公益 平台。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 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 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以提升服务能力、增强专业素质、提高婴幼儿家 庭满意度为目标,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 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全面执行托育机构依法申办、信息 公示、质量评估制度。对托育服务实施综合监管,落实日常检查发现、归 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机制,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宣 传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以信用为基础,依法构建联合惩戒及激励机 制,切实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碑、婴幼儿家庭满意度,避免安全 责任事故,形成一批具备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四、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管理。各区要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召开托幼工作联席会议进行部署,分级分层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注重统筹 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二)编制方案,有序开展。创建示范城市的区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评估内容,建立激 励机制。
(三)认真组织,有效实施。发挥各职能部门以及街镇作用,调动托育 机构、社会组织积极性。把创建工作和落实市、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相 结合,和推进“学龄前儿童善育工程”民心工程相结合。通过认真开展创建, 推进区域托育服务工作上新的台阶。
(四)表彰宣传,示范辐射。对经评审获得“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 城市”称号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区给予表彰奖励。加大托 育服务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营造比学赶超、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创建程序
(一)申报阶段( 2021年12月31日前)。有创建意愿的区,由区有 关部门将创建意向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申请。
(二)创建自评( 2022年5月31日前)。市有关部门制定《市开展全 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提出创建示范城市申请的 区要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创建活动,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参照指标逐项开展 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围绕创建活动主要内容,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审核( 2022年7月31日前)。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专家组 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核实、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区自评 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
(四)评审遴选( 2022年9月30日前)。市有关部门对通过现场审核
的申报区进行统一评审,综合现场审核、上报资料和数据审核等情况,遴选 确定拟创建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及“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 区”的区,并经“中国”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上报。
(五)市级命名( 2022年年底前)。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正式 命名第一批“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 范城市”由国家审核命名。
六、管理办法
获评“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区,按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 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获评“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区,每年须向市有关部门报送婴幼 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情况。市有关部门严格对已命名的示范区加强督查指导, 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 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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