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受托开发软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问:我公司(“营改增”后)受托开发一个软件(我公司为受托方),在开发过程中,我公司按照对方公司要求,代对方公司采购了一批专为开发本软件的设备(固定资产)和软件(无形资产),该批设备、软件由供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设备、软件使用完毕后归还给委托方,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因为该批设备、软件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如果受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我公司所有,对方单位只是使用权,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
2、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
3、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贵公司的,贵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贵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贵公司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代委托方购入设备和软件,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委托方将款项支付给贵公司,对于贵公司而言属于代垫款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
4、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和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该代垫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代垫款项为委托方购入设备和软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一、开发软件不转让著作权。 开发软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的应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
5、工薪酬等 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软件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向受托方销售软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软件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二、开发软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 贵公司属于提供软件服务,提供的服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开发软件支出: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款及代垫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