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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智慧交通管控系统及服务系统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71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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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慧交通管控系统及服务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政采JL -028
工程名称: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慧交通管控系统及服务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招 标 人: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二0一六 年 三 月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3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须知 6
第二章 监理合同 26
一、合同书 26
二、合同标准条件 29
三、合同专用条款 36
由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协商后另行约定 36
第三章 投标书 37
一、投 标 书 37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8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9
四、监理工程唱标单 40
五、投标承诺书 41
六、监理费报价表 42
七、监理大纲(辅助资料表) 43
八、优惠条件及承诺 48
第四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 49
第五章 评分细则 5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52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慧交通管控系统及服务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代理单位: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包头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工 期:18个月或至项目验收。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及验收阶段监理。
标段划分:监理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踏勘现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2
合同名称: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慧交通管控系统及服务系统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4
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5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5 万元(投标人以公司对公司账户汇款)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不得以投标人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投标人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并应提供开户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否则视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账户: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500 1716 6910 5250 140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分行当代支行
行号:1051 9206 6918
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请各投标单位汇款后将保证金缴纳凭证发至我公司邮箱 ,我公司会尽快将保证金收据扫描件发至您邮箱。)
6
监理单位须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7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3月2日起
质疑文件递交: 3月7日上午10:00时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公司
8
投标文件递交及份数:
(1)书面标书制作一份正本,四份副本,要求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包括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留存备案。
(2)投标人须单独递交一份书面的资格审查申请书(单独胶装制作)。
(3)投标人须递交一份唱标内容一览表单独密封递交。
(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11”投标文件的组成”和15.4”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3月22日上午9时00分(超出时限概不接收)
10
开标时间: 3月22日上午9时00分
11
开标地点: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三楼东侧开标室
12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定法,招标控制价为218.6万元(超出招标控制价按废标处理)。
13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30%,工程初验后支付合同额60%,工程终验后支付合同额10%。
14
代理单位联系人:张静 电话: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阶段监理单位。
1.3 工程概况:工程以”平安包头”建设为基础,满足城市道路交通、人们出行需求、城市建设发展、城市应急管理工作等需要,促进道路安全畅通、社会和谐稳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拟在我市全面开展智能交通管控及服务系统建设,根据建设规划, 先期开展闯红灯违法抓拍、卡口及中心应用系统建设,具体包括150个路口闯红灯、40处卡口及中心应用系统,工程范围在包头市辖区,工程预算为1亿元。
1.4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及验收阶段的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对前端每个点位进行现场监理,并记录现场施工情况。
1.5监理招标办法:本工程为监理方案(含监理费用)招标。
1.6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方案 。
1.7工 期:10个月或至项目验收。
2、资金来源
2.1招标人的资金经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30%,工程初验后支付合同额60%,工程终验后支付合同额10%。
3、投标人资格
3.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1.1监理投标申请人须具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监理投标人应具有完整系统化先进管理能力的监理机构,与本工程相适应的总监。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工程要求投入的人员专业及数量需满足以下要求和监理班子,具有同等规模工程监理经验。
注: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招标承诺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
本工程投标申请人各标段监理机构均必须至少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a、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或调换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选派合格人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双方损失。发包人将此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b、当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复合条件的人员。c、监理单位的工作需要接受项目管理单位或发包人监督,如发现监理工作不严、与项目承建单位勾结等现象,发包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1.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并取得国家注册信息工程监理师资格,具有IT服务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信息工程监理师证书;监理员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关专业知识。
3.1.4有关证明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3.1.5投标人在过去3年中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1.6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包括最近2年财务报表(主要是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需制作资格审查文件一份,无须密封,将下列证书复印件按顺序编制以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监理项目部人员资历介绍(包括监理业绩);
4、总监的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证书、注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证书、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管理师证书等;
5、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须提供相关执业、岗位证书等(包括注册监理师证书);
6、投标人近两年( 及 )财务报表(主要是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本项目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3本项目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取得及处理
5.1投标人应购买招标文件(盖章有效)。从她处复制的招标文件或无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
5.2招标文件应作保密处理,不得向她人泄露招标文件的任何内容。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提高或压低报价。若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此次招标活动。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三章 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投标书
第六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
第七章 评分细则
6.2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根据前附表第6项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8.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能够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9、投标报价
9.1信息系统监理费报价按工程总造价1亿元竞标。
9.2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670号)取费,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范围为无效报价。各个投标单位结合本单位及本合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各种风险因素,确定承担本合同监理工作的监理费用
本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1.0,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系数1.0。
报价中应包括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它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现场监理人员的保险投标费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服务费及保修期间的监理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一旦中标监理费费率不再调整。
报价中应包括监理过程中的现场检测、技术咨询、奖励等相关服务等费用。
其它项目如业主追加委托,参照本次投标报价的取费系数,双方进行协商,计取监理费用。
9.3评标时以监理费报价为准进行评定。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11.1和11.2两项组成,其中,资格审查申请书部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须单独胶装,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1.1.1投标书
11.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1.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1.4监理工程唱标单
11.1.5投标承诺书
11.1.6监理费报价表
11.1.7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表明与监理项目有关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对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务的理解,其主要内容包括:
a项目概述;
b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
c监理组织结构(监理人员情况、分工、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
d 质量控制保证措施
(1)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监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l 熟悉工程设计,理解设计意图
² 提出设计优化建议
²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² 对重大设计技术问题和设计优化进行专题讨论
²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²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及资料
² 保存、管理所收到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及相关资料
l 基础设施交接验收质量控制措施
² 确认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² 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规范进行
² 检查是否按设计、规范进行
² 确认安装、调试与设计的差异
² 对安装、调试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
l 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方案监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² 协同业主单位确认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规范
² 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规范进行
² 检查是否按照投标书及合同进行
² 确认设计、实施的差异
l 系统设备到货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
² 对设备的数量及质量进行查验
² 进行系统测试
² 系统设备及软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
² 确认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规范
² 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规范进行
² 检查是否按设计、方案、规范进行
² 确认安装、调试与设计的差异
²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
² 逐层次逐项进行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
² 对安装、调试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
l 系统功能实现的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² 确认系统功能
² 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规范进行
² 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实现
² 确认系统功能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差异
² 对系统功能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差异进行记录
l 系统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
² 确认全系统试运行、效果验收条款
² 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规范进行
² 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实现
² 确认系统运行效果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差异
² 对系统运行效果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差异进行记录
² 进行系统功能、性能测试
² 工地检查和巡视人员到位
e进度控制的方法措施
l 对承建单位的工作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l 按时进行验收工作
l 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进度控制
l 建设过程中影响进度情况,及时向业主方通报
l 保证工程工期的措施
l 充分作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l 强化进度计划的管理
l 严格施工进度的控制
l 做好材料供应保障工作
l 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l 优化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
l 以安全质量的平稳性保证工期
l 优化环境,和谐合作
f造价控制的方法措施
l 监督造价的专款专用
l 确认资金落实情况
l 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l 实施方案的优化,控制变更导致的造价变化
l 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
g安全管理措施方法
l 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与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l 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l 督促承包人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义务
l 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l 管理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措施
l 突发事件处理及安全应急的措施
l 突发事件处理及安全应急监理措施
h组织协调措施方法
l 定期召开工程会议,协调解决实施过程重大问题
l 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11.2资格审查申请书(内容同投标须知3.3条)
11.3投标文件的内容必须属实。任何夸张和不实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
11.4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能够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
11.5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和规定格式。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天内有效。
12.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能够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依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办理,不得以投标人的分支机构或其它名义办理;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等)提交,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转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
13.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一周内退还。
13.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扣取相应的中标服务费后退还。
13.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3.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协议。
14、勘察现场
14.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不承担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密封(即正本一个包,副本一个包),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正、副本”。唱标函、电子光盘密封在一起,并在密封袋上注明”唱标函和电子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书单独胶装制作,开标前交由招标代理机构。
15.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采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或签名。由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15.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果必须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印鉴。
15.4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1)书面标书制作一份正本、四份副本,要求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包括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
(2)投标人须单独递交一份书面的资格审查申请书(单独胶装制作)。
(3)投标人须递交一份唱标内容一览表。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唱标函、电子光盘密封在一起,并在密封袋上注明”唱标函和电子投标文件,并在包封密封处加盖密封章。
16.2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16.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期
17.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7.2招标人能够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7.3招标代理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能够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六)开标
19、开标
19.1招标代理单位将于前附表第9、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9.2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9.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9.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9.5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监理费报价以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七)评标
20、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公开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0.3评标组织
本监理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组成的办法如下:
招标人代表按评委总人数的1╱3选派,另2╱3评委将在开标的同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
20.4评标标准和方法。
20.4.1本工程综合考虑监理费报价、监理大纲、监理人员配备合理、齐全,企业业绩好等为评标定标的标准,以满分100分方式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20.4.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能保证达到要求者为有效标函,达不到要求者为废标。
20.5评标纪律及规定
20.5.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0.5.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0.5.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现场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代表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20.5.4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20.5.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0.5.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0.5.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
20.5.8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0.5.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0.5.10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它人员提供。
20.5.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5.12监督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投标文件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2在评标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不允许投标人经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23.1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11项内容的规定,经过对投标人的合理低报价、现场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及监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配备情况、”四控”方案的合理可行性、监控及监测方法、手段和记录的先进性、适应性及可靠性、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优惠条件、近三年内监理类似工程的业绩和经验、社会信誉、履约能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项打分,以得分最高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定标
25、定标
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确定中标人。
(九)授予合同
26、中标通知书
26.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问题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监管部门备案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26.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它投标人。
28、履约担保:无。
(十)备案意见
29.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意见:
第二章 监理合同
一、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信息系统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4、工 期: (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含验收)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
3、专用合同条件;
4、合同标准条件;
5、监理大纲;
6、投标报价书(含监理单位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7、招标文件及补遗;
8、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贰份、采购办贰份、代理机构存档壹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协助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配合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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