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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招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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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招标人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件:邮件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招标代理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件:邮件
1.1.4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国有资金:比例% 其中,财政资金比例% ,自筹资金比例%
非国有资金: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情况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工程特征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
市政、绿化工程:绿化工程
1.3.3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竣工日期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区段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4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一次性验收合格
奖项要求:奖项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资质条件: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业务要求
信誉要求:信誉要求
拟派的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专业级别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踏勘地点
1.11
分 包
选择
分包内容要求: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资质要求:要求
1.12
偏 离
选择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时时分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日期时时分分
2.3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依据
2.3.3
招标控制价公布日期
日期时时分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时效:时效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金额
递交方式:递交方式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选择
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
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签字要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份数份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装订要求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日期时时分分前不得开启
4.2.4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我及地址)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否
退还安排: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检查
(5)开标顺序:开标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人数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人数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方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担保金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类似项目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不良记录
…
…
10.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3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4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6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7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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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招标范围
1.3.2本次招标工程特征:工程特征
1.3.3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3.4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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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行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2.1投标人从“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2.2.2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答疑,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或登录“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以不署名的形式网上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网上答疑具体操作详见《南通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网上答疑栏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同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已作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不足天数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截止期前,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方式,经“南通市工程建设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2.5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对招标文件的所作澄清、答疑、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不足天数天,为保证投标人合理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合理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2.6 本工程采用网上答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所作澄清、答疑、修改均以“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前后期相互矛盾时,以公示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掌握上述网上公示信息,由此造成投标损失自负。
2.3 招标控制价
2.3.1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前附表)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执行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规定,并在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中明确。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等不可竞争费用在计算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时不调整。
2.3.2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等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样表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表—02、表—03、表—04—1、表—08、表—09、表—10、表—11、表—11—1、表—12(不含表—12—6~表—12—8)、表—13、表—15—1、表—15—2)。
2.3.3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
招标控制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截止日天前经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具体公布时间见招标人须知前附表。
2.3.4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经招标人复核确有错误的,招标人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对招标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复核只进行一次,相关复核费用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等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2号)规定分别承担。
2.3.5 其他
其他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格式、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
3.1.1资格审查格式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3.1.2 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篇幅适宜。投标人可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1)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 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10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 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1.3商务标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投标保证金确认函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封面、投标总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6) 项目管理机构;
(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文件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一起阅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3.2.2 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第第几种种方式。
(1)固定价格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风险系数。除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外结算时不作调整。如因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须调整时以下办法执行。
(2)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工程价款调整
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值,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本工程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超过幅度幅度时,超过幅度时
(3)可调价格: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根据合同实施期间的市场变化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③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其他
其他
3.2.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3.2.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3.2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合理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1) 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项目指引》(200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4)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其他的相关资料其他资料。
3.2.3.3 投标文件报价中单价、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2.3.4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2.3.5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出现少算、漏算费用或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除本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3.2.3.6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2.3.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2.3.8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按以下标准计取:
措施
(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用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3.2.3.9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3.9第3项的计日工金额。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上述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2.3.10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工程规费、税金项目按以下标准计取:
标准
3.2.3.11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2.3.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2.3.13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2.3.14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3.2.3.15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3.16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说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投标保证金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3.4.5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要求,并不会因此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
3.4.6 投标保证金递交退还的方式:
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投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户名:户名,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
2、投标保证金的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 地点
受理时间: 时间
3、投标保证金递交程序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保函或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投标人自身的名义且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提交,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投标人法人基本帐户在投标截止期前须到南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⑴银行本票方式提交: 银行本票经银行确认后,即可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南通市交易中心收据。
⑵采用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网上支付方式提交:
①由投标人银行主动汇款,保证金确认到帐后,投标人可凭己方银行受理回单到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结算收据。
②由南通市交易中心委托银行收款,经银行确认投标保证金到帐后,方可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收据。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3.5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格式)
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部队投标人必须采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资格审查资料表格填写说明及备注内容,结合投标人实际情况提供完整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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