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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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及幕墙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中国·**市
二○○六年十二月
目录
投标须知 1
合同书 4
合同条件 7
技术要求 14
回标表格 25
投标须知
1、 本次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
1.1 投标须知;
1.2 合同条件;
1.3 技术要求;
1.4 回标表格;〔提供电子版〕
1.5 工程量清单;〔提供电子版〕
1.6 招标图纸;〔提供电子版〕
2、 项目概况:
2.1 见技术要求。
2.2 本次招标范围,见技术要求。
3、 视察现场
3.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投标单位须仔细研究招标图纸以及总包施工图纸〔可到甲方项目中心借阅〕,结合现场情况包括土建总承包单位的交接施工界面的条件,以及招标文件说明的情况等,进行实地踏勘,相关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3.2 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以及上条规定等情况为籍口而所作出额外费用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4、 标书编制要求:
4.1 商务标编制要求:
4.1.1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印鉴及填上日期;
4.1.2 须附获授权签署及履行所有合同文件及函件的人士之授权书及签名、有关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及具体证明报告;
4.1.3 由国家及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同类型工程施工的诚信手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影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1.4 投标者以往在上海市及其他地区完成及现时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及质量情况(如获奖情况)。
4.2 技术标编制要求:施工方案包括制作、包装、运输、安装方法、安装进度初步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的质量措施和安全措施、与土建总包方及发包方以及甲供单位的配合措施等。
4.3 商务标与技术标各2份,并分别密封包装;密封包装袋上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5、 报价要求和承包方式
5.1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报价方式。投标总价包干,工程量及单价一但中标均不做任何调整,详见清单说明。
5.2 综合单价包含材料采购加工费用、包装运输费用、安装费用、成品保护费用、分摊的管理费、利润及税金、风险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3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改动工程量;对于列项和工程量有异议的部分,须另外列表以补充调整。
5.4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方规定的单价分析表格式进行单价分析,包括但是不限于发标方指定的子项。同时应对材料清单进行详细报价。
5.5 措施费用〔开办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用、设计和审图和竣工图费用、检测试验费用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和报监手续费用等,单独报价,闭口包干。若投标单位没有报价,则视为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5.6 土建总包的配合以及协调管理费用(照管费用),不包括在报价内,由发包方直接向土建总包方支付。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则需要向土建总包方支付。
5.7 无论任何因素,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5.8 采用在合同范围内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若合同范围调整以及发生变更和签证,则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6、 投标注意事项
6.1 投标单位须承担所有投标费用,包括标书编制、样品制作等。招标方不向投标单位作任何补偿。
6.2 投标时必须提供样品,未中标单位的经发包方允许可以领回样品。
6.3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带齐应验的法人代表的证明书及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以及第4.1.3条所述证书(原件);如果证件不符、不全者即取消投标资格。
6.4 招标方不一定要接纳最低投标价或任何投标价,也不须解释其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6.5 其他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由招标方负责解释。
6.6 本标函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
7、 关于评标和定标
7.1 招标小组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7.2 招标小组在评标时,除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7.2.1 售后服务内容与具体办法;
7.2.2 成品保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7.2.3 质量保证措施;
7.2.4 文明安全措施;
7.2.5 与装修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
7.2.6 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措施;
7.2.7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
7.2.8 样板样品制作的符合性;
7.3 发包方采取公开开标,经发标方对投标文件评审后当场定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参加人员有包括公司领导以及技术和商务报价人员。
8、 资格后审
8.1 在开标时宣布中标人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授予之前,招标人将考虑中标单位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包括对其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同时考虑投标人的安装施工能力、资质以及以往项目的质量情况等;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问题。
8.2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并对综合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8.3 中标人通过资格后审并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方可授予合同。
9、 招投标日期安排:
工作内容
日期
地点
发出招标文件
现场踏勘
答疑会议)
发出补充招标文件
回标日期
公开开标时间
投标单位代表带身份及法人代表委托书参加公开开标
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与规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具体承包内容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文件相关条款。
2 合同价款
2.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RMB¥ 元),在合同范围内包干。其中开办费用闭口包干。
2.2 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2.3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作,不能或缺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3 工期要求及保修期
3.1 工期要求: 见技术要求;工期为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正式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
3.2 保修期2年, 见技术要求。从向小业主交房之日起计。
4 付款办法。
4.1 合同签订后按钢结构总价的20%支付预付款,但承包方同时需要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4.2 每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申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7日内完成审核,经双方确认后支付核实后工程款80%的工程进度款;
4.3 施工完毕,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4.4 验收通过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5%;
4.5 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保修金;
4.6 保修期过后,结清保修金(无息);
4.7 以上付款须在总包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4.8 以上付款在付款申请审批完后的7日内支付;
5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乃由以下文件组成:
(a) 本合同书
(b) 合同条款
(c) 过程文件,包括招标疑问澄清、修订清单报价须知。
(d) 投标须知
(e) 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等)
(f) 回标文件之商务部分,如工程量清单等。
(g) 回标文件之技术部分(另附)
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在上列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6 违约罚金以及奖励
6.1 工期拖延: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拖期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在结算款中扣除。
6.2 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没有达到规定标准,除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外,还将按照该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罚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6.3 文明安全:不听从发包方、监理方以及总承包方的有关指示,每次处以罚款500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须承担有关责任;措施不力导致政府监管部门的罚款,须承担有关责任。
6.4 以上规定的违约或罚款金额,并不限制发包方向乙方追索额外损失的权利。
6.5 价值工程:按照优化节省额度的30%予以奖励。但是须保证通过设计认可和验收,并承担质量安全等责任。
7 本工程有关单位代表:
7.1 甲方代表:刘炎平
7.2 监理总监:
7.3 乙方代表:
8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
8.1 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3份,乙方2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保修金后失效。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盖章/签署:
甲方: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土建总包方: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合同条件
1、 土建总土建总包方责任
1.1 优先提供土建总包方已建于现场的任何脚手架、工作台、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
1.2 优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电接驳点,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自负并向土建总包方缴纳。
1.3 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提供现场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1.4 配合甲方,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乙方进场施工生产必须的场地和通道。
1.5 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总协调,对乙方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其执行;负责完成有关配合乙方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乙方施工;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6 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同时提供现场临时卫生设备的使用。
1.7 对乙方付款进行签字确认。
1.8 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2、 乙方人员要求
2.1 乙方应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甲方审批备案,但不得替换乙方投标时提供的、已被甲方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乙方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以及非经甲方批准而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
2.2 履约期间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3 甲方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乙方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若没有甲方的书面批准,该等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分包工程。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此类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乙方项目负责人的聘用,必须得到甲方的审核和批准。
2.4 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乙方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正式通知土建总包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3、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乙方须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遵守所有总包合同中适用于分包工程的规定。
3.1.1 乙方应按照本分包合同实施和按时完成本分包工程,包括在本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分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全部工作,且完全符合本分包合同要求,并取得国家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证书;
3.1.2 乙方应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本分包工程的缺陷修复,并令甲方满意;
3.1.3 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降水、工程保护、环境保护、销售配合等一切措施工作;
3.1.4 乙方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乙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以及在规定的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务。
3.2 乙方须接受及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及土建总包方发出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合理指令,积极配合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3.2.1 接受土建总包方现场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现场安全、
消防保卫、出入制度、现场通道的使用、垂直运输、成品保护、临时设施的使用、施工扰民等;
3.2.2 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劳务进场计划,供审批;
3.2.3 保证现场内有足够的、技能满足要求的劳务人员,并按工程进展需要及时补充;
3.2.4 保证材料设备在合适时间进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所有材料设备不得过早或过迟进场,否则甲方有权就此提出处罚或索赔;
3.2.5 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浪费;
3.2.6 保持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运至土建总包方指定堆放点;
3.2.7 在使用土建总包方的临时设施或施工机械时提前向土建总包方提供使用计划,以便土建总包方统一安排;
3.2.8 提前向土建总包方提出设备安装就位所需的通道、吊装、设备基础等配合要求,并校核土建总包方负责的设备基础尺寸;
3.2.9 对根据土建总包方提供的标高及控制轴线导出的控制线、控制点的准确性负责,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复核;
3.2.10 在工作面的接收及移交时与土建总包方及上下工序分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工序于工作面中的完成情况及质量缺陷,因上一工序的质量影响施工的,应及时向土建总包方、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工作面接收后,移交前的分部分项工程已完工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及保管,并在移交下一工序时一并交接;
3.2.11 负责在施或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协助土建总包方保护土建总包方及其他分包人已实施的成品、半成品;
3.2.12 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竣工资料,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经批准后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整理好移交给土建总包方汇总,因乙方竣工资料不合格影响竣工备案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乙方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甲方。
3.4 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在整个合同期内,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4.2 甲方可更换其代表,及甲方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甲方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托。
4.3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乙方为本分包合同做准备工作的工作间或其他地方。
4.4 甲方应履行本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向乙方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若有)。
4.5 施工期间,对于乙方与其他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或土建总包方就质量、进度、现场管理、付款等问题的意见分歧,甲方有权做出最终裁定,分歧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裁决,责任方应立即执行。
5、 监理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作为代表甲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职责。
5.2 监理方可将其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亦可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
5.3 监理工程师将行使本分包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但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本分包合同,亦无权免除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乙方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5.4 监理工程师向乙方或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有关,则无即时效力,只有经甲方批准后,从甲方确认日期起被视为甲方的指示,方可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8、转让和再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
6、 工期以及延误责任
6.1 工期与保修期要求见技术要求。工期为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正式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
6.2 保修期,从甲方向小业主交房后起计。
6.3 每拖期1天,从结算款中扣除总造价的百分之一;
6.4 若影响总包工程进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工程质量保修
7.1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本分包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乙方修复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等缺陷。
7.2 本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由甲方招标时随招标文件附件发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7.3 缺陷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根据指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令甲方验收满意时,甲方应签发“缺陷保修完成证书”,乙方获此证书后方视为保修工作完成。但该证书发出后,乙方仍须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7.4 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4.1 甲方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
7.4.2 合理的物理磨损;
7.4.3 非乙方负责的设计不当造成的;
7.4.4 不可抗力。
7.5 若乙方收到甲方指示后未能在7天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分包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7.6 若分包合同文件说明某部份分包工程包含保修之外的保养,则乙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保养计划给甲方审批并负责按批准的文件进行保养。
8、 计量与计价
8.1 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8.2 合同价应已包括工资、物料、损耗量、税项、包装、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 监督、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奖金、利润、风险金及其它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费用及以达至按时及按需要完成整个承包合同。
8.3 投标报价中不应包括土建总承包商的配合管理费。
8.4 若发生计日工或发生窝工,计日工按照25元/工日,窝工按照20元/工日进行计价。计日工以及窝工的计算,不包括管理人员以及机械与工器具。本工程不计机械停置费用。
9、 合同价款与调整
9.1 合同总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干,不会因工资、物价、费率/汇率的波动或政府因此发布的相关调价文件的影响而有所调整。也不会因为窗型调整而调整平均综合单价;除非技术标准变更。
9.2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原则和顺序如下:
9.2.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9.2.2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应以合同中类似的单价及价格为基础,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变更价款;
9.2.3 如果合同中没有可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由双方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
10、 设计变更及签证
10.1 现场签证
10.1.1 乙方在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后,72小时内提交合格的签证单及预算给监理公司。
10.1.2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甲方成本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0.1.3 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现场签证单必须有监理公司、项目中心专业工程师、项目中心工程经理、项目中心成本经理、项目中心副总(总)经理共同签字,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签证单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
10.1.4 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10.1.5 完整性原则: 现场签证必须对应有项目中心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否则一律无效。
10.1.6 多级审核原则: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10.1.7 一月一清原则:乙方必须及时上报补充预算,每月20日前,成本管理部应审核完乙方上月报送的补充预算。
10.1.8 签证单必须一单一事。
10.1.9 事后后补办,一律不予以认可。
10.2 设计变更
10.2.1 涉及设计院图纸错、漏原因的变更单,下发前需有设计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要求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变更单,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10.2.2 设计变更施工完毕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实施情况的填报,监理方和甲方工程师各用5个工作日签字确认。
10.2.3 乙方每月25日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已完工并确认过的设计变更原件,并按“一单一价”原则完成费用结算。
10.3 变更签证的管理
10.3.1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10.3.2 乙方针对变更、签证的补充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上报的预算额,为提高确认效率,避免乙方高估冒算,报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直接在该补充预算的结算款中扣除。
10.3.3 乙方不得以“事前定价”为承担该项工作内容的条件。为了保证工程进度,总承包方也不得以变更签证价款未定为理由,拒绝承担该项工作内容,否则造成的工期及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另行委派工程队伍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处以罚款。
11、 付款办法:
11.1 本付款规定为本合同的付款程序,具体支付办法见合同书。
11.2 乙方应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付款证明申请,没有总包单位的签字确认,甲方不予以支付进度款。
11.3 乙方的中期付款申请书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
11.4 在本分包合同中,甲方有权从他支付给乙方的任何金额(包括任何保留金) 中扣除或抵消任何按分包合同中规定乙方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
11.5 保留金〔无利息〕在保修期过后的付款宽限期内结清。
12、 结算
12.1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或“实际竣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2.1.1 工程竣工验收单;
12.1.2 竣工图纸
12.1.3 结算书
12.1.4 所有变更及调整的计算书;
12.1.5 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
12.1.6 罚款通知单(如有)。
12.1.7 供应商评价表
12.1.8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2.2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2.3 按本分包合同约定,本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应包括:-
12.3.1 所有甲方要求或确认的变更价款;
12.3.2 按该分包合同约定,暂定单价、暂定工程量调整后导致分包合同价款的增减金额;
12.3.3 按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以及超供部分材料设备价款的扣除(如有);
12.3.4 按该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而甲方代付或代缴的所有款项(如有);
12.3.5 所有罚款(如有)。
12.4 合同清单中材料设备 “暂定供应单价”的最后确定,由甲方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供应价差部分和相应税金进行调整,由乙方填报的安装单价及其他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12.5 “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合同单价不会做任何调整,仅根据实际完成确认的工程量调整价款及相应规费和税金。
12.6 若无设计变更及签证,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合同清单中显示数量加上合理损耗量。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设备超供,则超供部分材料设备款加上甲方合理的采保费及管理费,甲方可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内扣除。
12.7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损耗量,其损耗率按以下优先顺序和原则确定:
12.7.1 由乙方投标时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中填报并经甲方批准后确定;
12.7.2 若乙方投标时无法确定损耗率的,可按定额损耗确定;
12.7.3 若定额损耗和实际出入较大,可采取现场共同测定的办法确定。
13、 违约
13.1 乙方不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1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违约金(或罚款)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生效,甲方仅负责知会乙方;
13.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13.1.2.1 未按时竣工;
13.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所有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3.2 若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 若发生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3.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
13.3.2 甲方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使本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13.4 19.3.4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和乙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 索赔
14.1 乙方索赔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期和(或)经济损失,且乙方在该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和提供有效证据等详细资料。
14.2 乙方应保存好索赔事件发生的全部记录,以供甲方查阅,并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提供记录的副本。
14.3 甲方未能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
14.3.1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14.3.2 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14.3.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4.3.4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14天内,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
15、 争议
15.1 无论在本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分包合同终止之前或之后,合同双方关于本分包合同、或起因于本分包合同、或因本分包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5.1.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
15.1.2 申请有关合同管理或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15.1.3 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
好已完工程:
15.2.1 单方违约导致本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停止施工;
15.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5.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技术要求
一、 工程概况:
1. 本项目发展商为:==========================
2. 项目名称:===============================
3. 项目地址:=================================
4. 工程名称:=================一期网球场钢结构、幕墙和铝合金门窗外装饰工程
二、 工程范围:
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为发包方招标图纸中全部铝合金门窗、幕墙、钢结构工程。本工程土建总包单位与本次招标工程施工单位工作交接面见下表:
==================网球场钢结构、幕墙和铝合金门窗外装饰工程施工范围简表
(该表重点为本次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施工范围)
工程内容
施工单位
完成面
备注
钢结构
中标单位
图纸要求
幕墙
中标单位
图纸要求
铝合金门窗
中标单位
图纸要求
备注:
1. 其余未说明外装饰工程及施工过程中外装饰修改工程均由外装饰单位负责施工。
2. 铝合金门窗工程:中标单位负责门窗制作、安装、发泡剂、结构胶、密封胶的施工。
3. 预埋件中结构-09图中MJ 1预埋件由中标单位负责预埋,其余埋件均由总承包方随砼结构预埋到位。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1
屋顶膜结构
甲定分包
2
网球场空调系统
甲定分包
甲定材料品牌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
其他说明
1
玻璃
长江
颜色以发包方样品为准
2
铝型材
广亚、兴发、亚铝
色彩已定,请与发包方建筑设计师张颖联系。
3
结构胶
白云
产地为杭州之江
4
五金配件
立兴(杨氏)、坚朗
5
复合铝板
台湾吉祥、江阴海达
不得使用聚酯喷涂
三、 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1. 本工程要求进场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07年2月15日,总工期为55天。
2. 中标单位的具体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提前3天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如因客观原因影响如期进场,为确保工程总体计划的按时完成,工期不予顺延,甲乙双方需配合的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 投标单位根据工期要求,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施工总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4. 总工期每拖延一天,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四、 成品保护措施:
1. 成品保护就是在工程管理中采用有组织和技术的手段,对已施工的工程产品或工序进行保护(防护),防止破坏;现场成品保护由承包商统一协调管理,监理工程师应用合同及技术手段对总承包商进行监督和控制。
2. 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成品保护、破坏成品。
3. 成品与半成品必须有专门的场所放置,并派专人管理。
4. 交叉施工阶段,上下道工序的交接双方要派专人在现场监护,确保上下道工序的成品不受损坏。
5. 加强值班,监督进出人员遵守规定,有效保护成品。
6. 构件应注意保护,从装箱运输、工地储存、安装到完工,施工单位要对所有材料和部件加以保护,不使其发生碰撞变形、变色、污染等现象。施工单位送达现场的产品必须有产品保护措施,对没有进行保护或受损的产品,发包方将不予接受,由此产生的损失(含发包方的工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7. 施工中给构件、玻璃等表面造成污染的粘附物等,应随施工同步立即清除。
8. 安装后必须指定清扫方案,防止表面发生异常。其清扫施工工具、清扫方案和程序等在投标书上明确。
9. 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产品安装后详细的保护措施和方案,并派专人负责,常住现场配合发包方进行监督和保护,直至本项工程验收通过为止。
10. 施工单位在进行产品安装的同时不允许破坏其它厂家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和工期索赔。
11. 门窗安装单位负责未移交给业主前的全过程的成品保管、保护。具体门窗工程成品保护与主体施工总承包的权利业务在工程合同条款中明确。
12. 门窗框用的保护胶纸(必须采用不污染铝型材的自粘胶带纸),注意框边应留出10mm不封贴以利于密封胶密封或水泥砂浆的嵌固。在进行门窗框与墙体安装缝隙的填嵌密封和洞口墙体表面。在工程移交前,不得拆除门窗表面的保护材料,过程中如有损坏,门窗安装单位必须及时给予修复或更换。胶纸撕掉后型材表面不得出现残留胶。门底框和部分作为出入口的窗底框应制作木盒进行保护。
13. 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焊火花损坏周围的铝门窗型材、玻璃、附件等材料。
14. 禁止人员踩踏门窗,不得在门窗框架上安放脚手架、悬挂物品,经常出入进行施工作业的门窗洞口,应由中标单位采用木板或PVC板等材料将门窗框保护好,防止门窗变形损坏。
15. 门窗移交业主前,安装单位必须对门窗进行清洁,保护胶纸要妥善剥离,注意不得划伤、刮化铝门窗表面,不得使用对铝型材、玻璃、配件有腐蚀性的清洁剂。
16. 完工后提供建设单位一套清扫维护手册,并列出各类清洗部件、清洗方法及维护工作的各类备用资料,使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后进行维护工作。
五、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1.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
2.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中国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上海市区有关规定实施。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若达不到合格要求时,应及时返工或报设计院出技术变更,直至达到要求为止。返工所需人力、财力、工期顺延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3. 各材料和施工均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在满足本规范要求外,更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地区之法规、规范和要求。如设计要求与上述规范或规定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按较高标准执行。本工程采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
采用的工程验收标准:
JGJ 1 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l33.2001;JGJ/T 139.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GB50 1 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009.200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135001 0.2C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 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94 《国家建筑防雷规范》
GBJl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
GB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T l 1944.2002 《中空玻璃》
GB17841.1999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GB/T 18915.2.2002.2 《镀膜玻璃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
GB/T 3880.1997 《铝及铝合金扎制板材》
GB/T 5237.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17748.1999 《铝塑复合板》
GB/T 699.1 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1 998 《碳素结构钢》
GB 1220.1992 《不锈钢棒》
GB 3280.F 992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 4239.1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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