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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
事故应急预案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保障地方铁路安全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最大程度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及时有效处理地方铁路交通事故, 尽快恢复地方铁路运输正常秩序。努力促进葫芦岛经济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国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大程度地减少地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 预防、 预警和应急处理技术, 提高地方铁路事故防范水平; 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3.3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 市地方铁路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事发地县、 区、 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 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 共同做好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1.3.4坚持科技为先导, 全面提高素质的原则。整合全市地方铁路应急资源,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 快速抢通线路, 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1.3.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 长期有效控制的原则。充分依靠各级政府、 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做到科学决策、 科学指挥、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应对地方铁路事故的长效机制。
2、 适用范围及事故等级
2.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地方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牲畜及其它障碍物相撞, 或者地方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 脱轨、 火灾、 爆炸等影响地方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2.2事故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 2)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中毒, 下同) ;
( 3)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4) 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5) 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 2)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 3) 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4) 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 5) 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 6) 客运列车脱轨两辆以上18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7)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 1) 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
( 2)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3)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4)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 5)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 6)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 7) 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2.2.4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 依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一般事故的补充规定办理。
因事故死亡、 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 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 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3组织体系
3.1指挥机构机职责
3.1.1成立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下列人员( 正职或分管副职) 担任:
市安全监督局、 市总工会、 市公安局交通分局、 市消防局、 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
工作人员由下列人员( 分管领导) 担任:
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南票矿务局、 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锦石化分公司、 锦山机电、 东华机电、 兴城地铁站。
3.1.2主要职责是:
( 1) 拟定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2) 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时, 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 3) 组织、 指挥、 调动、 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 县、 区、 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铁路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地方铁路交通事故。
( 4)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 区人民政府和各企、 事业单位依据分工, 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县、 区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 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
3.2下设机构及职责
3.2.1办事机构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办公室,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处, 是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1 制定和完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 负责地方铁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的管理、 收集、 分析、 上报和发布工作。
3 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市地方铁路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4 沟通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 区政府和国家铁路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
5 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6 处理地方铁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
( 7) 与地方铁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其它工作。
3.2.2办事机构下辖各部门
3.2.2.1专家组
专家组是根据市地方条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的, 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等组成。
组 长: 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处长 : 付悦莺
副组长: 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副处长: 郜奇
市火车站副站长: 王显民
组 员: 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志华) 、 渤海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李成军) 、 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贾丹) 、 南票矿务局( 刘宝义) 、 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耿仁军)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张旭) 、 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刘德言) 、 中行黎明锦西化工机械(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于朝彬) 、 中国石油锦石化分公司( 宋兆荣) 、 锦山、 锦华机电( 吴宏伟) 、 兴城地铁站( 杨洋) 。
主要职责:
1 做好市地方铁路中、 长期行车安全管理的规划。
2 对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 处理办法、 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 评估, 并提出相关建议。
3 为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
3.2.2.2地方铁路救援前线组
地方铁路各产权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是葫芦岛市地方铁路救援抢险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南票矿务局、 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锦石化分公司、 锦山机电、 东华机电、 兴城地铁站等是葫芦岛市地方铁路救援的主要中坚力量。上述单位除做好自身应急救援以外, 还要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的准备工作, 确保抢险救援大型设备和设施常年处于完好状态, 以备随时调用。
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 请求国家铁路支援葫芦岛市地方铁路应急救援的工作, 国家铁路是地方铁路应急事故救援的依靠力量,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2.3公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牵头组织事发地各县、 区、 产权单位的公安部门, 负责地方铁路交通事故保卫工作。
主要职责:
1 承担地方铁路反恐怖暴力事件、 突击抢险;
2 依据上级命令维护事发地内、 外秩序, 实施局部地区交通管制活戒严, 封闭交通要道;
3 在事发地布置警戒;
4 疏导交通。
3.2.2.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 组成区域医疗救护小组。成员为各市、 县、 区医院, 医疗救护应按照”统一指挥、 属地为主、 专业处理、 最佳救治”的要求, 安排好现场救治和基地救治、 治疗。
主要职责:
1 参与有关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2 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抢救;
3 开展想产救护, 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运事故区域;
4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3.2.2.5民兵组
由公安部门或武装部门牵头, 组成产权单位、 县区民兵小组。
主要职责:
1 参与有关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2 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3 配合公安干警维护事发地内、 外秩序。
3.2.2.6交通运输组
由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运输小组。
主要职责:
1 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畅通运输;
2 保障伤员的运输;
3 保障灾民转移、 疏散的运输;
4 恢复重建运输;
5 与之相关的其它铁路单位协助开展上述工作。
3.2.2.7基本生活善后安置组
由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划分二个小组。
1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基本生活善后安置组;
2 各县、 区政府基本生活善后安置组。
主要职责:
3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确保受灾群众衣、 食、 住的基本生活需求, 确保患病群众得到及时治疗;
4 负责灾区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5 负责事故现场的清运处理;
6 维护灾后的社会秩序;
7 保障市场供应。
4、 运行机制
4.1地方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4.1.1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 列车调度员( 值班员) 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产权单位铁路安全管理部门。
4.1.2产权单位铁路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 并立即报告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对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产权单位铁路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区间( 线名、 公里、 米) 、 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
( 2)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 车次、 部位、 计长、 机车型号、 牵引辆数、 吨数;
( 3) 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 装载情况;
( 4) 人员伤亡情况, 机车车辆、 线路设施、 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 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 5)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 6)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7) 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
4.2分级应急响应
按地方铁路事故灾难的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3 发生地方铁路特别重大事故为一级: 由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员会, 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4 发生地方铁路重大交通事故为二级: 由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5 发生较大事故为三级: 由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 市地铁处) 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6 发生一般事故为四级: 由地方铁路产权单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4.3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理工作须做好以下指挥与协调工作:
( 1) 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防止引发次生、 衍生事件;
( 2) 组织、 调动、 协调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 3) 组织、 调动、 协调有关县、 区和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 4) 组织、 调动、 协调有关企业、 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
( 5) 协调、 调度有关县、 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 6) 协调、 调度事发地企、 事业单位的应急资源;
( 7) 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 8) 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9)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理工作和进展情况。
4.4应急保障
地方铁路各产权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做好人力、 物力、 财力、 交通运输( 包括铁路客、 货运输和公路客、 货运输) 、 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5应急结束
( 1) 应急结束须由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机构或负责人批准;
( 2) 必要时应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 3) 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6善后处理、 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
4.6.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 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稳妥、 深入细致的做好善后处理协调各项工作, 消除事故影响, 确保社会稳定。
4.6.2调查评估
须对地方铁路交通该事故的性质、 影响、 责任、 经验教训、 经济损失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6.3恢复重建
协调有关部门、 单位尽快恢复重建, 恢复正常的地方铁路运输秩序。
5、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市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组进行调查。市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能够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产权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有关业务处室、 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能够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5.1.1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产权单位组织运输、 安全、 保卫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 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 能够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5.1.2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2 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3 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4 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1.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事故概况;
( 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4)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与建议;
( 6) 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5.2事故认定
事故调查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内, 根据事故报告, 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批准后, 送达相关单位。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3地方铁路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 努力提高科技保障阿布全部能力,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应进一步加大投入, 努力实现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 进一步完善地方铁路各项安全检测、 监控技术装备。
逐步构建完整的地方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信息网络, 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 逐步建立防止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 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地方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 逐步建成集监测、 控制、 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地方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6、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计划, 每年定期组织至少一次演练。
各地方铁路产权单位须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从实战出发, 有计划、 有重点的进行应急演练。
6.2宣传和培训
6.2.1宣传教育
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 要认真贯彻、 落实、 宣传市应急委员会的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 结合地方铁路的特点, 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职工和社会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掌握避险、 自救、 互救、 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6.2.2培训
( 1) 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 面向地方铁路公职人员进行培训, 重点培训铁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应急指挥、 综合协调能力, 增加公职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 2)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须将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列入干部、 职工培训的必备内容。
7、 责任与奖励
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与表彰。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在处理地方铁路交通事故时,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 能够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和其它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 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迟报、 谎报、 瞒报和漏报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 或有其它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附则解释。
本预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月17日
应急预案联系电话联络表
部门人员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火警
119
报火警
医院急救
120
伤员救护
气防
118
中毒人员救护
撞车
110
报警
省地铁办
地铁办主任( 付悦莺)
地铁办副主任( 郜奇)
地铁办书记( 张树英)
办公室
3809268
汇报情况
电工科
3809270
汇报情况
运输科
3809271
汇报情况
辽宁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王志华)
汇报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长( 于锦生)
( 2907018)
汇报情况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部长( 于朝彬)
( 4287000)
汇报情况
渤海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处长 ( 李成军)
( 2792502)
汇报情况
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分厂厂长( 贾丹)
( 2025139)
汇报情况
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处长( 刘宝义)
( 3946301)
汇报情况
锦西石化分公司队长( 栾斌)
( 2179926)
汇报情况
锦山机电处长( 周军)
( 5843040)
汇报情况
锦华机电处长( 吴洪伟)
( 5840106)
汇报情况
兴城地铁办
3851704
汇报情况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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