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 北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省中心项目登记编号: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湖北省某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
手术部、ICU病房净化装修工程
招标内容:手术部、ICU病房净化装修工程
某有限公司
201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 合同书参考格式
第五章 技术要求和交货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受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手术部、ICU病房净化装修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 招标编号:
二、 招标内容: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手术部、ICU病房净化装修工程。
三、 招标范围:洁净手术部、ICU病房及辅助用房净化装修、配套设备、材料的设计、采购及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验收直至交钥匙。
四、 投标报价:
1、 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投标报价书及附表”及第14项“投标报价”所规定的条款执行。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供详细的工程预算书。
五、 工程结算办法:
1. 竣工验收后,实际工程量与投标书计算工程量一致,投标总报价为最终结算价。
2. 施工时实际工程量与投标书计算工程量有增减。按工程预算书所报单价优惠后的单价(相应计算单价应与预算总价优惠幅度相同)进行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3. 工程量增减调整理由为:
(1)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投标人施工方案提出修改而造成工程量增减,以招标人的设计修改通知书为准。
(2)中标人在实际施工中,认为投标方案有不合理的部分需要修改而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必须在征得招标人和设计院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修改。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工程量变化的,招标人不予承认。
4. 付款方式:合同由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款项的结算由甲方按合同要求与乙方直接结算,签定合同一周内预付15%,按工程月形象进度付款至70%,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付至80%,决算审计后付至90%,余款10%作为
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付清(不计利息)。
六、 工期及施工地点:
1. 工期:与土建配合,具体工期签订合同时再确定,投标人应说明施工周期。
2. 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全套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安排表。
3. 施工地点: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
七、 标书售价:招标文件从2010年3月19日起到2010年3月25日每日8:30到11:30,14:30到17:00(节假日除外)在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大厅公开出售。投标人代表凭法人授权书及本人有效证件购买。标书售价为800元人民币(含图纸),标书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
八、 投标截止日期:2010年4月16日10时30 分(北京时间)。
九、 开标日期:2010年4月16日10时30 分(北京时间)。
十、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
十一、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开标地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9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为了使投标人了解本招标文件性质,按招标人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特编写《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手术部、ICU病房净化装修工程
招标编号:
2
招 标 人: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3
招标代理: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4
要求质量标准:优质工程。
5
工期要求:与土建配合,具体工期签订合同时再确定,投标人应说明施工周期。
6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手术部、ICU病房净化装修工程。
7
投标人基本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含手术室净化及设备安装,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必须为建造师资质),并在近二年内有医院类似工程项目业绩;
3所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厂家须取得省级或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省级或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
4近两年(2008年1月以来)承接过三甲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要求有Ⅰ、Ⅱ级手术室,以合同或检测报告为准),开标当日需携带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原件,以供核查;
5须同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个证书;
6在经营过程中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
合同价格:按第一章“工程结算办法”。
9
交货要求、工期要求及施工地点
1、开工日期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未按规定开工的每天按合同总造价的0.5‰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2、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0.5‰予以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3、交货及施工地点: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
10
付款方式:合同由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款项的结算由甲方按合同要求与乙方直接结算,签定合同一周内预付15%,按工程月形象进度付款至70%,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付至80%,决算审计后付至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付清(不计利息)。
11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
12
投标保证金: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项目登记编号: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
交纳到帐并在网上确认截止时间:2010年4月15日10时30 分(北京时间),
投标保证金需交到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用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实时电汇的方式,汇到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用账户,不接受其它方式交纳。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及时将投标人以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信息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首页“投标保证金网上确认栏”进行确认(网址。
咨询电话:
注:1、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实时电汇的方式,汇至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用账户,不允许其它方式交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及时将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登记编号(包号或标段)、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及标段(包号)等内容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的“投标保证金汇款单据信息网上提交”栏目中进行确认。
3、投标人未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上确认的,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将无法核对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时间到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投同一登记编号下两个及以上包号的,应按包号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分别在网上进行确认。
13
投标人提交的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14
投标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同时必须提供设计施工图纸一套。
15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开标地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16
开标日期:2010年4月16日10时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日期:2010年4月16日10时30 分(北京时间)。
17
签订合同地点:湖北省某市人民医院。
18
投标人疑问提出截止时间:2010年3月29日12时(北京时间)。
19
招标人疑问答复截止时间:2010年4月1日17时(北京时间)。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叙述的净化装修项目。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政府机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即“需方”。
2.2 “招标代理机构”即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资质的,可从事相应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机构),简称“招标公司”。
2.3 “招标方”系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系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投标人本次中标,即成为中标人,也称“供方”。
2.5 “货物”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册及其他资料和材料。
2.6 “服务”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及其他类似义务。
3.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3.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含手术室净化及设备安装,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必须为建造师资质),并在近二年内有医院类似工程项目业绩;
3.3所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厂家须取得省级或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省级或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
3.4近两年(2008年1月以来)承接过三甲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要求有Ⅰ、Ⅱ级手术室,以合同或检测报告为准),开标当日需携带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原件,以供核查;
3.5须同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个证书;
3.6在经营过程中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也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得
5.1 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即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标书售后不退。
6. 招标文件
6.1 本招标文件规定了需要采购的内容、招标程序和合同一般条款,包括: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 合同书参考格式
第五章 技术要求和交货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发现有差错、疑问或对内容有理解不清之处,应在投标疑问提交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公司解释,招标公司将及时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根据需要,该书面答复内容同时分发给其它投标人,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公司根据需要可对本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8.2 补充、修改的内容招标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公司是否收到补充、修改文件。
8.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公司可以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9.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认履行本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9.2 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
9.3 若投标人只填写和提供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给评标造成困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 度量衡单位
10.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公制。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综合标格式
11.1.1投标书
11.1.2开标一览表
11.1.3投标保证金
11.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1.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1.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1.7制造厂家授权书
11.1.8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1.1.9近二年类似工程一览表
11.2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11.2.1详细工程预算书
11.2.2设备材料明细表
11.3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11.3.1投标产品的详细介绍
11.3.2投标企业产品原厂样本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原件
11.3.3工程设计施工图
11.3.4设备选型技术参数的设计依据及计算公式
11.3.5施工组织设计
11.3.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11.4 投标样品盒
12. 投标书
12.1 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示的参考格式填写和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12.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货物明细表中所列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无效(如本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12.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按第六章所示参考格式)
13. 投标报价书及附表
13.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所示的格式填写投标报价书及附表。
13.2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的历史、隶属关系、资产所有制、技术力量、各种奖励等。
13.3 投标产品的内容及简介:包括货物名称、结构、功能、技术性能、特点、供货范围、加工装配检验等工艺手段、验收执行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内容。
13.4 投标产品的文件:包括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生产投标货物或与投标货物类似产品的业绩(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情况反映等),各种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13.5 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生产计划周期表)
13.6 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请分别列出)
13.7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和交货要求中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3.8 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交货要求及商务条款内容有异议,应在 “偏离说明表”内予以表达。
13.9 若投标人只填写投标报价表,而未提供上述条款规定的文字资料,给评标造成困难,则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4. 投标报价
14.1 投标货币:以人民币报价
14.2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图纸所注明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和税款,即工程综合总价。
14.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参照《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年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8】214号文件精神以及投标人自身实际情况执行。
14.4 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价的风险系数,投标报价一经中标后,单价及总价均不能作任何调整。
14.5 与土建承包单位的配合费暂按安装费用的2%计入投标总报价。确定中标人后由中标人与土建施工单位签订用水、电及交纳土建配合费协议。
14.6 以上报价均应附各明细项目报价表及设备材料(报价)明细表,细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有附表。
14.7 投标人未计入或计列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不管工程量是否列明),招标方将拒绝承认和接受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任何费用,并认为这些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报价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之中。
15.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5.1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或说明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格。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国家有要求的)、获奖证书以及投标人在本次投标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前二年度的损益表。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5.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果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15.1条所要求的货物实际制造厂家的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制造厂家正式授权投标人提供该货物的证明文件。
16. 投标保证金
16.1 为保证招标工作有效而顺利地进行,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投标人应在递送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对于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即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 对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6.5.2 根据第26.5条的规定,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
16.5.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算起90天,在此期间内投标文件有效。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报价、交货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投标有效期较短的,招标人可以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公司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公司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章,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
18.2 投标人应按照第11条的要求,递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另附图纸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报价表、投标文件电子版分别用包封加以密封。
19.2 装投标文件的包封上应写明:
19.2.1 收件人: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19.2.2 标书编号
19.2.3 招标项目名称
19.2.4 投标内容名称
19.2.5 投标人名称、地址
19.2.6 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要求密封,招标公司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司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0. 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公司送达投标文件。
20.2 若招标公司按照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按照第20条的规定,招标公司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寄(送)出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公司。有关修改或撤回的书面文件必须由签署原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2.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2.3 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 根据16.7条
规定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2.4 在评标结束以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方归档,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复查。
五、开标、评标、定标
23. 开标
23.1 开标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23.2 开标会由招标公司主持,邀请招标人、投标人等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3.3 按照第22条规定,已被确定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启封。
23.4 开标时监督人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正本”,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有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有价值的内容。
23.5 招标公司应按第23.4条规定做好开标记录, 存档备查。
24.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方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 评标委员会
25.1 招标公司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25.2 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
26. 评标
26.1 评委会应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审查、评议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具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有效;投标货物的规格、性能、质量、技术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业绩;投标报价有无计算错误;售后服务;投标文件中许诺的交货期;
许诺的付款条件;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本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有无重大偏离等内容。
26.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要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6.4 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26.4.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小写)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6.4.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5 评委会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6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对投标报价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解释和修改内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
26.7 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26.8 评委会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者中标的权利,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的投标。
26.9 评委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7. 废标
27.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27.1.1 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7.1.2 投标文件未密封;
27.1.3 投标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
27.1.4 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27.1.5 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27.1.6 未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27.1.7 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又未提供实际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和证明文件;
27.1.8 评委会认为其它应属于废标的情况。
28. 中标的标准
28.1 中标的标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28.1.1 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8.1.2 具备生产招标货物的技术、装备和经济能力;
28.1.3 满足招标货物的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
28.1.4 报价合理;
28.1.5 投标文件完整齐全;
28.1.6 已递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8.1.7 能提供最佳服务。
29. 定标
29.1 评委会将按照上述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依据“公正、科学、严谨”和“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综合评出中标厂商的优选方案。
29.2 根据评委会评出的中标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30. 中标通知书
30.1 定标后,由招标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 其它
31.1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六、签订合同
32. 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
32.2 如果中标人未按照32.1条规定办理,招标公司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公司可按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优选顺序商需方后确定下一个中标人。
七、中标服务费
33. 中标服务费的收取
33.1中标人在与需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应向湖北省某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规定的90%收取。
八、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
34. 适用法律
招标方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七部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 “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参考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付给的价格。
1.1.3 货物”、“服务”、“供方”、“需方”的定义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条。
2. 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 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 专利权
4.1 供方应保护需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 包装与标记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一般应符合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有产品专业包装运输标准的,还应满足专业包装运输标准。包装应适应于长距离运输及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良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5.2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上引人注目地标有发货标记。标明下列内容: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合同号、发货人及发站(港)、到站(港)、收货人、箱件尺寸(长×宽×高)、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编号。
5.3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此端向上”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及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
标上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4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5.5 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向需方另行收取。
6. 交货条件
6.1 要求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及施工时间: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
6.2 货物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特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和交货要求。
6.3 交货时,必须在包装箱中附有该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装箱单、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并保证提交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
7. 装运通知
7.1 供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通知需方。如因供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需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担。
8. 保险
8.1 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需方办理保险。现场交货价的合同,由供方办理“一切险”的保险。
9. 价格与付款办法
9.1 货物价格及相应的服务费用按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执行。
9.2 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标明的货物单价、总价是按合同交货期交货的结算价,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受任何调价因素的影响,为最终不变价,在履行合同的整个期间内有效。
9.3 付款及结算办法: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生效后,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和交货要求中规定的日期内,供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需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
11. 质量保证
11.1 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有关的外购件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条款执行。
11.2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货物标准(国标、部标)规定或供方在投标书中的承诺期执行。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供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符合投标书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需方有权退货或向供方索赔。
11.3 在质保期内,供方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12. 货物验收
12.1 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随机技术资料、装箱单及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
12.2 到货后,需方对货物凭现状进行初步验收。若原装、原封、原标记有明显损坏,需方将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供方发出通知,否则,视为需方初步验收无误;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答复处理, 否则,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的通知,需方将拒绝支付应付的货款。
12.3 上述凭现状的初步验收,不能解除安装、调试直至最终验收过程中供方对货物的内部缺陷应负的责任。
12.4 合同中规定长途装运由供方负责时,装运过程中货物的丢失、缺损等应由供方负责处理。
13. 现场服务
13.1 若合同中不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则在安装、调试阶段,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及时派出人员给予技术指导,对不合格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或修复,所需费用应由供方承担。对属于需方的问题,供方也应予以解决,但费用由需方承担。
13.2 若合同中包括有安装、调试,则供方应负责处理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设备缺陷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
13.3 需方对供方派出的售后服务人员应提供食宿的方便,费用由供方自理。
14. 不可抗力
1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4.2 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 索赔
15.1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负有责任。需方有权在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期间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供方提出索赔。双方可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5.1.1 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偿付给需方, 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5.1.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15.1.3 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缺陷的部分,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5.1.4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5.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款或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款。
16. 迟交货
16.1 供方应按照合同中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
1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函复是否同意,如不同意,供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如同意,其函件应作为修改合同交货期的依据。反之需方要求供方提前或延迟交货时间,也应按此办理。
17. 违约罚款
17.1 除第14条及第16.2条规定外,需方、供方若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应为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罚款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7.1.1 如供方逾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计算,需方可从应付货款中抵扣。
17.1.2 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7.1.3 需方延期付款(有正当理由拒付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拖欠款项的滞纳金,其金额为每日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17.1.4 上述违约金、滞纳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最高限额按17.1.5条执行。
17.1.5 违约金、滞纳金的最高限额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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