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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设计监理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06086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23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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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设计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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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设计、设计监理招 标 文 件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招 标 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目 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1.1、投标须知前附表111.2、投标须知前附表22第二章投标须知3一般事项32.1 工程简介32.2 项目资金来源42.3 投标人资质42.4 招标内容及范围42.5 投标有效期42.6 投标保证金42.7 费用支付和工期52.8 其他6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73.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73.3 投标文件的密封83.4 投标文件的递交93.5、投标文件的修改9第四章评标原则和程序104.1 评标

2、原则104.2 截标程序104.3 开标程序104.4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114.4.1 评标委员会114.4.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114.4.3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114.4.4 评标过程的保密114.4.5 其它规定124.4.6 评标方法124.5 中标通知书124.6 双方联系12第五章合同的签订17第六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186.1、设计监理合同主要条款186.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67.1 投标书格式367.2 投标人人力资源配置377.3 投标人主要业绩40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1.1、投标须知前附表1项号内 容规 定1工程名称2招标范围(1)本

3、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2)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4投标人资质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须在国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政设计乙级(给排水)及以上资质。不接受任何形式联合体投标。5采用的币种人民币6合同价工程设计费以发展和改革局“投资概算”批准的设计费为依据,并下浮10核定。工程设计监理费以发展和改革局“投资概算的批复”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为依据,按照物价局、建设局文件(深价2000183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通知”计算,并下浮10核定。7投标担保金额人民币 2 万元 8投标文件份数技术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投

4、标函: 正本1份, 副本4份;电子版文件:1份。9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1.2、投标须知前附表2项号内 容规 定1招标会地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届时通知)网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时间:2007 年 月 日 时 分2踏勘现场招标会后由招标人组织前往3投标答疑地点:(届时通知)时间:2007 年 月 日 时 分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届时通知)截止时间:2007 年 月 日 时 分5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6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7开标会地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届时通知)网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时间:2007 年 月

5、日 时 分8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9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第二章 投标须知特别提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规定的详细内容可查询)。投标人违反上述交易服务规定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一般事项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规定密封、标记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3、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4

6、、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6、如果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难以准确判断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予受理的,或有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对审查程序与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记录有关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2.1 工程简介地处中心区,具体范围包括:西起,西北角至,北临,东至,南至,共占地面积约为2.47平方公里。旨在通过对,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错接乱排、雨污混流、管道过流能力不足等管道进行纠正改错,完善现有的雨污水管道,在该内真正实现源头雨污分流,杜绝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改善的水环境,同时通过在该片区排水管网正本清源工程的实施,为我市排

7、水管网清源行动积累经验,提供示范。2.2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由政府投资。2.3 投标人资质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须在国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政设计乙级(给排水)及以上资质。不接受任何形式联合体投标。2.4 招标内容及范围招标范围为设计、设计监理。招标内容为(1)本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2)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2.5 投标有效期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2.6 投标保证金2.6.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贰 万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采用现金缴付或银行转帐方式,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规定,投标保证金

8、由交易服务中心代为管理,投标人应按以下程序执行:(1) 投标人应按以下帐号进行缴付:开户行:户 名: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帐 号:(2) 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截标前一个工作日,即:2007年 月 日 时 分,银行查询电话为: ;(3) 以银行转帐方式的,“银行进帐单”的备注栏上必须注明投标项目的工程编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则填写“现金缴款单”,并在空白处注明投标项目的工程编号及退还保证金的帐号。一张单据只可对应一个投标项目;(4) 投标保证金在到帐截止时间内到帐有效;(5) 收款证明在开标会时发放给各投标人。2.6.2评标结束并确定中标人后,中标、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按交易服务中心相关

9、规定退回。2.6.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2.7 费用支付和工期2.7.1工程设计费合同价以发展和改革局“投资概算”批准的设计费为依据,并下浮10确定;合同价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费用;因勘测、设计原因需要修改、补充、完善设计文件,不再增加费用。工程设计监理费合同价以发展和改革局“投资概算的批复”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为依据,按照物价局、建设局文件(深价2000183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通知”计算,并下浮10确定;合同价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监理以及由设计监理单

10、位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费用。2.7.2费用支付。2.7.2.1对于设计的中标人,与之签订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设计费;可研完成并通过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设计费;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设计费;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5%设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时,累计支付85%设计费;缺陷通知限届满,设计费全部付清。2.7.2.2对于设计监理的中标人,与之签订设计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设计监理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完成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5%设计监理费;施工图审查完成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5%设计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

11、作日内,累计支付85%设计监理费;缺陷通知限届满,设计监理费全部付清。2.7.3工程设计的中标人须在可研报告取得计划部门批复后5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审批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2.7.4设计的中标人须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工程报建的有关资料和图纸。2.7.5设计的中标人须配合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现场指导和监督服务。2.8 其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使用电子邮箱传送的文件,应与

12、盖章发出的文件内容一致,若不一致,以盖章的文件为准。补充通知可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相应内容。如果补充通知之间有矛盾,以后发的补充通知为准。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未领取或拒绝领取的,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补充通知。本项目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人负责缴纳。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技术标书组成。具体内容如下:1、 投标函:(1)投标书;(2)法人代表证明书;(3)若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需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技术标书(包括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1)投标人的主要业绩;(2)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

13、3)人力资源配置;(4)设计技术方案(可附图);(5)设计重点和难点分析;(6)投资造价;(7)设计质量保证措施;(8)设计进度保证措施;(9)设计合理化建议;(10)其它。3.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3.2.1投标文件系指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以及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所提交的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必须顺序清晰、内容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投标人应提交 壹份 投标文件正本和 肆份 投标文件副本,每本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正本中所附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如法人代表授权他人,应同时附授权委托书)均须为原件,副本中可为其复印件。3.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其中文

14、字报告统一用A4纸,所附图纸纸张大小统一用A3纸(或折叠为A3纸大小)。3.2.3设计说明书与图纸的电子文件,文字内容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格式文件。3.2.4投标文件封面、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如法人代表授权他人,应同时附授权委托书)、投标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业绩证明复印件等均须盖投标人公章。3.2.5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只需提供有建设单位公章及签订时间页的复印件,最多只需5份即可;项目负责人业绩与资历要求提供资料也应以简单明了为原则。3.26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

15、授权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2.7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书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要。不响应招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3.3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投标函(正本副本)、技术标书(正本副本)分别包装在二个密封袋中,并分别注明投标函部分、技术标书部分及投标单位名称,然后把二个密封袋包装在一个外密封包中,并在外密封包封签处加盖单位公章。外密封包上应写明:投标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邮编: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在2007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造成过早开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3.

16、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2第4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上述时间、地点有变动,将提前72小时另行通知3.5、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亦不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修改文件。第四章 开、评标原则和程序4.1 截标程序在截标时间前,由企业法人或投标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企业法人IC卡和企业投标员IC卡在交易服务中心9号窗口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4.2 开标程序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2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员)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法人卡(投标员

17、卡)即可,委托代理人则需随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1)由投标人监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2)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并对投标文件其进行符合性审查。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其它的投标文件均送交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4.3 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评标委员会主要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比选、评价和裁定,通过评议,按评标结果推荐得分最高的为设计中标候选人、得分第

18、二的为设计监理中标候选人。4.4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4.4.1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共七人组成,专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4.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的,投标人应该在30分钟内到答辩室进行答辩,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该投标人作出不利的判定。4.4.3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19、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4.4.4 评标过程的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4.4.5 其它规定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

20、及评标委员会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若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等各种情形,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还将提请主管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招标人也将因此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其他任何工程投标的资格。4.4.6 评标方法本工程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只对技术标书评审,技术标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拟定的技术标书评审表(见下表1),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计算评委评分的平均数,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高得分为100分,得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得分按由高到低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投

21、标人的得分出现并列,则以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4.5 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4.6 双方联系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协商下一步工作安排。“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时的依据。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投标方案中所列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中标后不得随便更改,如有变化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方能更换。表1 技术标评分表(总分100分)序号投标人名称技术

22、标评审要素合计(100分)投标人的业绩(10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资历(10分)人力资源配置(10分)设计工作方案(15分)设计重点和难点的分(15分)投资造价计算(10)设计质量保证措施(10分)设计进度保证措施(10分)设计合理化建议(10分)123要求:1、投标人的业绩(10分):近三年内(2004.2005.2006)具有内类似工程设计业绩,每一项+2分,最高+10分。2、项目负责人业绩、资历(10分):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工程设计负责人+10分;担任过其他地区类似工程设计负责人+5分。3、人力资源配置(10分):主要人员全部具有类似工作经验,且2/3以上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10分;主要

23、人员全部具有类似工作经验,且1/3以上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5分;主要人员具有类似工作经验+1分。4、设计工作方案(15分):设计创意及理念新颖、实用,可操作性强,构思方案优良(10分15分);设计创意及理念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构思方案一般(5分10分);无设计创意及理念,可操作性差,构思方案差(0分5分)。5、设计重点和难点的分(15分):对本项目的理解把握程度和整体设计思路符合招标文件和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规划理念先进,规划设计建设叙述全面,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10分15分);对本项目的理解把握程度和整体设计思路较为符合招标文件和规划要点要求,设计理念有一定新意,设计建议叙述较为全面,重点较

24、为突出(5分10分);对本项目的理解把握程度和整体设计思路基本符合招标文件和规划要点要求,设计理念缺乏新意,设计建议叙述不够全面,无明显重点(0分5分)。6、投资造价计算(10):投资计算完整、准确,不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10分;投资计算基本完整、准确,不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5分;投资计算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0分。7、设计质量保证措施(10分):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具体可行,可操作性强(5分10分);质量保证措施较为合理,但操作有一定难度(3分5分);具有质量保证措施,但措施不合理、无针对性(0分3分)。8、设计进度保证措施(10分):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合理、可行,完全满足各阶段的规划设计要求(

25、5分10分);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较合理,能满足总体规划设计进度要求(3分5分);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不具体、不合理(0分3分)。9、设计合理化建议(10分):针对本工程设计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且所提建议确实能对工程的实施产生有益作用(5分10分);针对本工程设计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但所提建议对工程的实施产生的作用不大(3分5分);未提出合理化建议(0分3分)。表 3投标人综合评审最终得分表序号投标人名称技术标得分12345678910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5.1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书、投标文件洽谈、订立书面合同。5.2中标人必须签署并执行招标书规定的合同条件,招标人可

26、要求中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5.3招标书未明确的事项,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时协商。5.4本工程设计合同格式采用设计合同格式。第六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6.1、设计监理合同主要条款6.1.1通用条件(或称标准条款):采用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范本。通 用 条 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具。、“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

27、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 监理依据: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政府

28、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 设计阶段监

29、理的内容: 、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核查施工图预算; 、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

30、工手续; 、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高速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组织业主和工程承

31、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10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

32、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13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 主 的 义 务第14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6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7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18条 业

33、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9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20条 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21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22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34、、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35、 、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时应向业主报告。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第23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

36、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过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第24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 主 的 权 利第25条

37、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26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7条 监理单位调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28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9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30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31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

38、单位过失而产生质量事故,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如因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如因业主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业主应向监理单位补偿。第32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33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款要求不能成立,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34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35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

39、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第36条 按时、保量地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酬金。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7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38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39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4

40、0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41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9条或第40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在14日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

41、一步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的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42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43条 合同签约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给对方一定的赔偿。第44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45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46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

42、用条件约定。第47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书,但业主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奖励与处罚第48条 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则在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用的28天内,为一应按节约投资额的30%奖励监理单位。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除外。第49条 监理单位在有限监理期限内,如工程按期完工且竣工质量评为优良,则业主奖励监理单位;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业主处罚监理单位;奖励与处罚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其它第50条 委托的工程

43、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的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第51条 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 ,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第53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54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6.1.2专用条件(或称协议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对通用条件进行了修改、补充或取消的内容有:专 用 条 件第10条监理业务: 1、工程设计按照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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